民法典体系内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扣减的原理证成
52fw.cn 07-30 次遇见2.非因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产生债务的情形
非施工内容所生的债务,工程款扣减系发包方向承包人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债权与承包人向发包方的工程款债权抵销的结果。若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则工程款扣减是发包方因委托合同而生的债权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互抵销。
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挂靠承揽、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等大量存在,但司法解释明确,工程验收合格后仍然可以主张工程款。很多承包人抗风险能力低,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应为发包方的附随义务,目的是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管审判实践主流并没有因发包方未告知承包方径行寻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而否定其扣减工程款的抗辩,但审查告知义务仍然具有合理性。例如,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当首先要求承包人维修,若遭拒绝或维修不能,第三人维修产生的费用方可以从质保金中扣减。较之前述核实债务真实性和履行情况,审查发包方通知义务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2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