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6-21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141号
肖华平:
本院立案执行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14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委托代理人:黄琼华、黄婉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华平,男,汉族,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32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本金117628.42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合共150622.51元以及执行费2159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华平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3号70栋1802房(房产证号:08045452)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