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疑难法律问题指导意见(汇总) – 借
52fw.cn 06-15 次遇见因疫情影响涉外商事合同履行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的,依约定办理。合同中未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对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在自治区境内投资的外国和港澳台投资者,因疫情影响其投资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尽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相应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借款合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一般不得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给付义务。债务人以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其迟延履行还款主张免除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迟延履行与上述疫情措施有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川高法民一〔2020〕1号)
出借人以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为由,主张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偿还本息,借款人抗辩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业导致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借款人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查借款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应根据借款人资金用途,结合所属行业、地域、区域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对借款人经营的具体影响、影响程度等予以综合认定。借款人抗辩理由成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偿还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可认定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对出借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根据借款方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慎认定。
杭州中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指导意见(试行)》
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如借款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借款人在诉前应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争取与金融机构达成延后还款期限的相关协议;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应充分收集其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据,并积极向法院举证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同时,法院将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合同纠纷加大调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