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明强、孔伟杰、简娇、罗俊杰、张攀、汪兆西、江永辉
52fw.cn 07-20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粤01执1035号
广州天目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程明强、孔伟杰、简娇、罗俊杰、张攀、汪兆西、江永辉、蔡丹、谭群怡、周毅贤、刘连英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12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被执行人广州天目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7000元并支付利息3570元、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126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7.03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共计384429.03元;
● 被执行人广州天目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罚息10591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7256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913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211090
陈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32110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