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口头解除雇佣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2fw.cn 06-13 次遇见案情回顾:章某于2001年10月20日应聘到沈阳某电子公司担任电器维修一职。章某在工作岗位中表现突出,为人正直,踏实肯干。故单位考虑到章某的自身条件,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申办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支付加班费。经章某多次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为其补办保险时,都遭到公司的推脱。2015年5月29日,该公司无故突然辞退章某,遭到章某的反对,与其协商未果。现章某要求沈阳某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0624元;支付带薪年假工资34913元及未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赔偿34913元;支付失业金24960元。
沈阳某电子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是正规的企业,与招录的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各项福利待遇,章某只是临时雇佣的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务费,因此双方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单位的正式员工才可享受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社保等各项福利待遇,双方为劳务关系,章某并非单位正式员工,无资格享受上述待遇,只有根据劳务量获取劳务费的权利,公司已经完全支付了劳务费。
关于各项保险费及失业金,章某是小于村的动迁居民,该村土地在2005年左右被政府全部征收,按政策政府从动迁款中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根据现行法律,公司没有办法给一个人办理两个保险及账号。
关于失业金,公司没有义务为章某交纳,且章某马上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失业问题。
经查明,沈阳某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22日,系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某于2001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从事杂工、维修工等工作,属于后勤部门员工。章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9日,该公司口头通知章某不必再到岗工作。
再查明,2001年10月20日,章某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向章某发放工作服,并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按月向章某支付工资。章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为21641.25元,当年月平均工资为1803.43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的工资收入为8200元,月平均工资为1764元。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808.44元。
法理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该公司主张章某与公司间系劳务关系之抗辩,章某工作期间,在该公司的场所内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受公司制度约束,按照单位制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该公司为章某发放了工作服及门卡,并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上述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章某与沈阳某电子公司间自章某2001年10月20日入职起至该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通知章某不必再上班时止,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章某主张沈阳某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0624元的请求,章某表述“自己2015年5月29日被公司突然辞退”。及沈阳某电子公司亦明确表述“2001年10月20日开始找章某及工友来公司从事杂活,确实是2015年5月末,公司与章某口头解除雇佣关系”,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2015年5月29日。因沈阳某电子公司无故与章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责任。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故计算章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7.5年。另,章某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8.44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沈阳某电子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为27126.6元(1808.44元×7.5个月×2)。
关于章某主张沈阳某电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4913元及未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赔偿34913元的请求,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即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章某在岗期间该公司均已按时支付工资,故依据章某工资收入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又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章某主张的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这一期间的年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章某年休假天数为14天。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应向章某支付年假工资为2307.14元(1803.43元÷21.75天×10天×200%+1764元÷21.75天×4天×200%)。
关于章某主张沈阳某电子公司支付失业金24960元的请求,章某于2001年10月20日入职该公司,至2015年5月29日工作已满10年以上,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为章某缴纳失业保险,现公司无故与章某解除劳动关系致使章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应当赔偿章某失业金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规定,该电子公司应向章某支付的失业金为21840元(910元×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