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审慎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52fw.cn 04-17 次遇见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案情简单,却是劳动者最常遇到的,西山区法院旨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维护用工市场的稳定。
这十件典型案件中,有两件与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有关。其中一个案例中,王某于2007年6月从单位正常退休,该单位自2012年12月起开始欠缴王某医疗保险费。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因病多次就诊,产生医疗费合计4813.17元,因无法使用医保只能自行支付。王某因此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
而另一个案例则是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杨某前后在两家公司任职,但两家公司均未为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杨某与后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将两家公司起诉至西山区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为其补缴欠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前述两个案件都与医保费欠缴有关,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前案中,欠缴医保的单位被判令赔偿王某在就医期间单位应予缴纳的医保费用2544.53元。而后案中,西山区法院认为,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处理。
西山区法院劳动及医疗审判团队负责人吴娴解释,因补缴社保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程序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即便法院判决单位补缴,该判决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对于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吴娴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在出现实际损失,即产生就医、生育等费用时先行垫付,保留相关凭据再向法院追偿。
劳动者恶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宗某于2013年4月入职A公司,于2018年5月离职,离职后,宗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0元。
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宗某离职前的岗位为综合管理员,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分管项目员工入离职、岗位异动、薪酬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参保、用工信息资料录入等相关手续,保管、更新员工档案资料……
2017年6月,宗某向上级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并最终获得该公司负责人同意,上述文件打开后显示为“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其中包括宗某本人的劳动合同。
西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宗某的岗位职责描述,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即应由其本人负责办理。而邮件往来信息显示,宗某本人的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文件已获得上级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