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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fw.cn 06-21 次遇见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破稳序进行的工作状态与节奏,一时间让用人单位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从春节除夕伊始,自人社部、卫健委、财政部到各省市的人社局,纷纷颁布多个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支持保障措施,以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从通知内容来看,皆表达出希望劳资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鼓励劳资双方在工资发放、休息休假、工时安排、停工停产等方面寻求双方利益平衡,共克时艰。在上述倡导下,集体协商作为推动劳资双方同舟共济以及双向沟通的桥梁,成为疫情时期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沟通的双赢良策。通过集体协商,劳资双方达成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协议并依约履行。可以说,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契约。然而,在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协议之外,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也签署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能否代替劳动合同,或者说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性质、适用方面、效力范围等方面有何不同,是本文介绍的主要内容。
【分析】
一、本质属性不同
在对待集体合同上存在一种概念和认识上的混淆,即将集体合同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将集体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实际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本质属性存在差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是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安排的具体化协议。其中体现了个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谈判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达成的合意。因此,劳动合同遵循个体差异,调整个体劳动关系,体现劳动者个人利益。
《集体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是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商就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劳动条件、劳动基准确立所达成的基本框架,是谋求、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基准的法律机制,也是劳动者"缔结团体契约权力"的体现。因此,集体合同遵循和体现集体利益,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在上海A有限公司与员工Z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65号】中,员工Z主张A公司在试用期协议到期后未与员工Z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A公司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诉讼中,A公司抗辩称:其与上级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且在区劳动保障局以及某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均有备案,故无需再支付Z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