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广硕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鼎太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52fw.cn 06-04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4583号
本院立案执行清远市广硕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458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鼎太铨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身份证号码:21100219491026112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广州市鼎太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小林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广州市鼎太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