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52fw.cn 06-10 次遇见买卖合同虽然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大家关于买卖合同在民法中的考察却不甚了解,尤其是涉及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经常会让大家愁眉不展。今天,我们一起走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一探究竟。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在考试中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让大家判断在具体案例中发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二)考点解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关于此点,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承担原则,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一头牛卖给李四,价值两千元,交付完成后,牛因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了到牛这一标的物因发生雷击这种意外情况导致死亡后应该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因为牛已经完成了交付,张三属于出卖人,李四属于买受人,因此由李四自担损失。
2.特殊规定
(1)买受人亲自提取的情形
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甲公司和乙餐厅达成协议,由乙餐厅负责甲公司每天中午的员工餐,甲公司在乙餐厅门口设置专门的电动锁保温箱,乙每天做完饭后放入其中,甲自行拿走。一日,乙做完员工餐后放入保温箱不久,保温箱因内部线路短路发生自燃,饭菜损毁。这种情况下,因属于买受人亲自提取的情形,据此饭菜毁损的风险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的情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甲粮食批发店在西安,从汉中的大米种植户乙处购买三千斤大米,约定由乙负责找人运输,乙将大米交由丙运输。在丙运输大米的过程中,咸阳的丁向甲表示想购买三千斤大米,甲与丁达成购买丙运输的三千斤大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