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满足要件可认定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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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因预售合同具备某些条款,依法认定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预售合同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3年7月6日,冯某认购东方公司开发的天地居1号楼1单元502室商品房,并于当日缴纳定金5万元。同年11月15日,东方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4年1月14日,东方公司向冯某出具会员卡一张,双方签订“告示”一份,确认冯某认购的房号为1号楼1单元502室,价格为每平方米1688元,车库为1号楼2单元18号,价格待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双方还约定,冯某须在签订此约定5日内交足房款20万元,否则,东方公司有权解除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