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调解一起涉外巨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52fw.cn 06-10 次遇见原、被告两家韩国企业盛赞中国法官司法公正服务至上郭春雨
日前,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一起标的额达6229713.07美元(约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的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6个月时间,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如判决结案、强制还债,韩资企业———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就将面临破产,但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多方工作,进行了长达6个月、数十次的调解,最终促成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分期偿还所欠借款。原告债权得以保护,被告又得以继续生产经营的机会,双方皆大欢喜。
今年2月16日,吉林高院受理了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诉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229713.07美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及律师费。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是在中国珲春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开办的一家韩资企业,其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申请,请求法庭对此案予以调解,给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机会和时间。
吉林高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值3亿美元、年纳税1800万元、拥有职工3000余人的外资企业。该案起诉后,被告及被告的投资人———韩国裳邦尔株式会社立即向原告通报了企业经营情况,制定并递交了书面还款计划,以求得原告的谅解。如果此时法院简单执法,对此案一判了之,强制被告还债,将导致被告企业破产。有鉴于此,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即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进行调解。
2004年4月,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处,对被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考察。6月16日,经原告同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了提起起诉时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将查封的银行账户及冻结的存款解封。6月18日,原告再次委派高层管理人员到被告企业考察,推动双方和解。
7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了案件事实,确认了双方争议焦点,庭上进行了调解。休庭后,双方又进行了庭后调解。最后,经6个月时间、数十次沟通调解,8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对本案所涉及借款协议项下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借款到2008年12月31日前分8笔分期偿还,本案中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该调解协议已送达双方,签字生效。
对此案,被告吉林裳邦尔纺织有限公司感谢法院服务至上,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多做调解工作,不是简单一判了之,避免了企业破产还债现象发生,给了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时间与机会;原告韩国输出入银行也感谢吉林高院司法公正,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编后:
此案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均无异议,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查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强制被告欠债还钱,肯定没错。这是一种法律允许并支持的结案方式。
但反观审判结果,你会发现,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最后,在合理期限内,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被告企业破产还债现象的发生,又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赢,是一种更好的结案方式。
其实,作为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不在于机械地实现某一法律条文,而是在于实现社会公正,是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实现最佳社会效果。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吉林省法院积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本案只是众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个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