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与盗猎——英国“长18世纪”转型视域下的狩猎法变迁
02-13 次遇见摘 要:合法狩猎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有着严格的财产资格限制,狩猎权成为主要由贵族富绅所拥有的特权。狩猎在贵族文化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它以娱乐消遣的形式实现了彰显身份、扩大社会关系和巩固统治的政治目的。不过,乡村平民也经常诉诸自然法和惯例,为其狩猎活动的合法性予以辩护。在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民间盗猎活动愈演愈烈,不仅威胁到贵族的狩猎特权,也导致了严重的乡村失序问题。农场主与狩猎贵族关于农业发展和猎物保护的分歧不断加剧,在前者的吁求下,狩猎法改革被提上日程。《1831年狩猎法》便是这一曲折改革过程中新旧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英国狩猎法的实践困境反映了日益加剧的乡村社会矛盾,也见证了土地贵族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身份危机。
近代英国狩猎法主要是指对狩猎者的资格、纳入法律保护的猎物、狩猎的区域与时间、非法狩猎活动的惩罚等做出具体规定的相关法律,旨在保护贵族与富绅的狩猎特权,打击底层民众的盗猎活动。狩猎法对乡村生态、农业发展、社会秩序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是窥视当时英国社会关系变迁的重要风向标。
西方历史学家对英国狩猎法的研究大多秉持政治文化的考察视角,他们将近代狩猎法视为“地主政治”(squirearchy)的象征,认为狩猎法是土地贵族维系统治的重要工具,强调其残酷性和压迫性。韦伯夫妇、哈蒙德夫妇、E.P.汤普森、道格拉斯·海等人的相关研究都秉持了此种学术观点P.B.蒙奇注意到英国狩猎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性,即尽管存在大量严苛的法条,但实际上难以付诸执行,这使狩猎法在整体上呈现出一定的宽松性。哈维·奥斯本与迈克尔·温斯坦利通过城乡对比的方法,揭示出英格兰北部工业区比南部农业区的偷猎更为猖獗这一新的历史事实,颇具启发性。国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相关研究也主要在政治文化的视角下展开,如有学者对17世纪英国贵族狩猎文化及其等级秩序做了分析,还有的研究探讨了18世纪早期英国狩猎法趋于严厉的背景及影响。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侧重透过经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考察英国狩猎法在“长18世纪”(the long Eighteenth Century)的变迁。基于这种视角,近代英国狩猎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紧张社会关系,更大程度上起因于猎物交易衍生出的商业利益和圈地所导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因素使然,而非由阶级的或政治的意识形态对立所致。《1671年狩猎法》强调狩猎权的土地财产资格,《1831年狩猎法》则推出可售性狩猎资格,此种调整反映出英国由土地主导型社会向资本主导型社会的重要转向。
一、谁之猎物:富绅狩猎的合宜性与争议性
自诺曼征服至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狩猎在英国主要是国王的特权,英王通过制定森林法和设置专门的森林法庭、职官来保护“王之猎物”(the King's game),惩罚盗猎者。“林区”所辖范围皆为皇家猎场,不过,国王经常通过恩赐或特许猎苑、猎区、猎场的方式与贵族或权臣分享狩猎权。17世纪和18世纪,随着森林法的衰落,国王对狩猎活动的垄断亦被打破,尽管在名义上国王仍是狩猎合法性的最高来源,但实际上狩猎场地已经逐渐演变为某种形式的财产,可在贵族或富绅内部进行继承和转让。早期“王之猎物”主要是指鹿——如马鹿、黇鹿、欧洲狍,后来的“富绅之猎物”(the Gentry's game)则包括野兔、野鸡、野鸭、鹧鸪等林地或荒地野禽。
《1671年狩猎法》被视为贵族获得独立狩猎权的重要标志。该法规定,私有地产年收入100英镑以上者,自由保有土地或租赁土地(租期99年以上)年收入150英镑以上者,士绅(esquire)的合法继承人或地位在士绅以上者,林区、猎苑、猎区、猎场的拥有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皆可具有狩猎资格;不具狩猎资格的人不得持有弓、火枪、猎网、猎套等狩猎工具,亦不得饲养猎犬。根据这一法案,满足财产资格的贵族富绅还获得了先前唯有国王才享有的任命专职护猎人的权限,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了盗猎活动。这一法案确定了狩猎的财产资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王特许权的实际影响,实现了“王之猎物”向“富绅之猎物”的过渡与转变。正如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所说:“森林法在(英格兰)土地上确立了一位独一无二的强大猎手,而狩猎法则使每个庄园里都有其善猎之人(Nimrod)。”由于森林法及其官职机构渐趋消亡,除皇家猎场由专门的护猎人看守之外,对英国乡村猎物的保护主要由私家猎场的护猎人承担。狩猎法规定,不具有狩猎资格的人不得持有猎具或饲养猎犬,这在理论上否定了普通民众捕捉、猎杀和占有猎物的权利。
狩猎的垄断性或排他性在贵族文化中有着特殊的意义。狩猎通常被视为一种高贵的消遣,只有特定身份之人才能享受。伊丽莎白一世在其晚年曾毫不讳言地指出:“猎物专属于身世高贵、出类拔萃之辈。”《1671年狩猎法》所强调的狩猎资格主要取决于土地财产和身份地位,那些小地产主、农场主以及新崛起的银行家、大商人、律师等职业群体皆被排除在外。据统计,当时英国具备狩猎资格的贵族与富绅不过2000~3000人。英国上流社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如果一个人不喜欢鹰猎(hawing)或追猎(hunting),便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士绅。”一位作家也坦言,富绅之所以酷爱狩猎是因为“他们的地位决定了其休闲娱乐的方式必然与底层社会有着迥然差异”。在现实生活中,贵族富绅们皆因拥有狩猎场所或参加狩猎而倍感荣耀。18世纪初,罗伯特·沃尔波尔曾在里士满猎苑(Richmond Park)耗资14 000英镑修建了狩猎庄园。伦敦周边存在着一些狩猎联谊会或俱乐部,入会的年费至少要100英镑。不难看出,追猎不仅仅是简单的户外活动,更是身份、财富与社会地位的象征。18世纪英国上流社会对狩猎活动的狂热追求与对猎物保护的极力推动,都反映出其对自身地位与特权的积极捍卫。
贵族狩猎被赋予了积极的伦理价值和社会功能。首先,狩猎被认为有利于培养贵族的军事素养和美好品德,特别对年轻贵族而言,具有成年礼的象征意义,能使其“适应战争的艰苦环境,忍耐极端的寒暑与饥渴,承受持续而艰辛的体力消耗”。富绅狩猎的目的不在于获取肉食以满足果腹之需,而是通过与猎物的艰苦对抗来增强体魄和意志。其次,富绅狩猎被认为具有调和社会关系、增强地方凝聚力的重要功能。富绅协同狩猎能够弥合因政治分歧而形成的敌对情绪,“即便那些在宗教和政治立场上相互对立的人,或者毫无共同语言的辉格派、托利派与激进派,都能够在这种幽默、友好的氛围中融洽相处”。狩猎也为富绅与地方民众互动提供了机会。许多地位显赫的贵族因痴迷于狩猎而长期居住在乡村庄园之中,他们对当地的农业发展、道路维修、执法判案、治安维系乃至民众福祉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影响。再者,贵族礼仪与风范会随着狩猎活动而影响地方社会,有利于改变底层民众的粗犷风习。因为贵族被视为“对社会贡献最大和最有修为的阶层”,狩猎过程中展现的规则与仪式有助于普通民众文明行为的养成,有助于巩固富绅主导下的地方社会。由于多数贵族豪门的发迹都获益于其先辈的军事战功,狩猎在某种意义上也以“模拟战争”的形式对其高贵身份进行了追溯和确认。
正如在中世纪国王与贵族分享狩猎权一样,18世纪也存在富绅阶层与小地产主、农场主、租佃农分享狩猎权的现象。1708年,肯特郡的一位富绅特别叮嘱其护猎人:“对于那些条件优渥的佃农来说可以网开一面,无须每次发现都夺走他们的猎枪”;汉普郡的敦科林勋爵(Lord Dunkellin)则公开宣称,在他的允许下,佃农可在自己的农场里以适当的方式捕杀猎物。英国高等民事法院的一位法官发现,贵族带上一批毫无狩猎资格的商人、店主、小地产者共同狩猎在各郡已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些乡村富民被视为贵族维护地方统治的“天然支持者”,分享狩猎权有助于形成融洽的乡邻关系和社会秩序。在近代早期的家长制社会中,声誉和美名对贵族富绅来说并非虚化之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政治威权和道德感召力,影响着地方社会的恭顺程度,适度与其他阶层分享狩猎权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因此在地方社会,或依照传统惯例,或因贵族的默许,普通民众介入狩猎的现象并非罕见。
尽管富绅狩猎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不乏合理性,但在猎物的归属权及其判定标准这一关涉狩猎合法性的核心问题上依然是存在争议的。对猎物的猎杀与占有到底是基于狩猎特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抑或普通民众所坚称的惯例习俗?这些不同的依据为不同的社会阶层介入狩猎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引发了争议和矛盾。
在自然法的语境下,野生动物同阳光、水源和空气一样,任何人都可占有,谁最早发现、捕获便归谁所有。英国普通法对野生动物的合法占有预设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凭借技艺、驯化和其他控制手段,使野生动物不再回归自然,否则便意味着占有权的丧失;第二种是经由土地所有权占有野生动物,即土地所有者对栖居于土地之上的野生动物拥有占有权,动物一旦离开土地,占有权便不再成立;第三种是通过狩猎特权而占有野生动物,即拥有狩猎特权的人可以追踪、猎杀、占有猎物,这种占有形式依赖于特权,而独立于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狩猎法主要是对第三种占有方式的保护。因此,布莱克斯通将猎物视为一种特权性财产(prerogative property),其合法性来自王权。根据他的阐释,是否受到王权的认可是合法狩猎与占有猎物的重要前提,只有被国王赐予或准许建立猎苑、猎区、猎场的人才真正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狩猎权。基于这一阐释,《1671年狩猎法》所规定的财产限制仅仅是一种免于(狩猎法)惩罚的豁免权利。一些人虽满足财产条件,却因未获得国王特许,没有狩猎场地,亦无法在现实中进行合法狩猎。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狩猎者仅限于拥有猎苑、猎区或猎场的贵族,实际上凸显了狩猎法的排他性。
在另一种阐释中,猎物的财产属性不是基于特权,而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早在1602年,法学家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便强调,臣民的狩猎权并非以国王的特许为前提,“自然没有国王准许,任何人不得拥有猎苑、猎区、猎场……但对于鹰猎和追猎活动而言,此为娱乐消遣,无须国王准许,每个人都可在自己的土地上处置猎物”。爱德华·克里斯蒂安(Edward Christian)则进一步指出,1217年的森林大宪章对皇家林区做了重新界定,允许平民在林区周边进行开垦和狩猎活动。如果国王的猎物自行跑出林区,附近居民亦可捕而获之。这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平民在皇家林区之外的土地上捕猎的权利。18世纪中期以降,大量圈地立法的出台以及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农场主、租佃农群体认为,他们凭借土地保有(终生或长期租赁)契约理应享有对土地上所有物(包括猎物)的支配权。这种新的土地财产观和用益权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狩猎权争议的复杂性。
在现实中,普通民众往往将狩猎视为一种习惯性的或被默许的权利,此种权利受自然法和普通法的认可,是承袭自古老传统的自由权利。七年战争期间,一个小册子的作者指出:“倘若连一只兔子和鹧鸪都不能猎杀,英国的自由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在乡村社会中,捕猎是重要的生存本领,一些家长会谨慎而不失时机地引导孩子习得这方面的技能。威廉·塔普林(William Taplin)在走访多家佃农后发现,他们的储藏室里都会放着猎取的野兔或野禽,“他们总会通过某些方法来享用猎物,也理所当然地享有此种权利”。一些新兴职业群体如医生、教师等也会成为狩猎爱好者,尽管他们理论上不具备狩猎资格。1797年,一位名叫哈里森的小学校长因经常到伯克利勋爵的土地上猎杀野鸡和野兔而被后者起诉。此事见诸报端后,哈里森因“职业正当、声誉良好”而获得广泛同情,勋爵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撤销了诉讼。
可见,民间社会对合法狩猎有着差异化的理解,这些皆与狩猎法的原则相互冲突,无疑也对执法实践造成了种种掣肘,特别是在商业资本主义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上层施恩的传统日趋衰落,底层恭顺的观念亦日渐淡薄,对“富绅之猎物”的保护开始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护猎举措的加强及其困境
随着英国消费社会的兴起,乡间野味在18世纪越来越受到市民阶层的青睐。作为特殊的美味佳肴,猎物因与贵族特权的密切关联而吸引着中产阶级争相品味。这大大刺激了黑市交易和乡村盗猎活动。同时,有产阶层出于消遣娱乐的动机也经常进行非法狩猎。一份针对斯塔福德郡121名违反狩猎法者职业的统计显示,其中42%是底层劳工和仆人,14%是商贩和技工,20%是农场主、牧师、职员、地产管理者等中产阶级,15%是侵入他人土地的狩猎贵族。无论是为了获取食物、谋取利益,还是仅仅为了休闲娱乐,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猎物越来越成为整个英国社会的诱惑之物。
英国议会不断加强立法来应对日益严峻的盗猎活动。《1671年狩猎法》规定,盗猎者杀死1只猎物,罚款20先令;1707年的法令改为杀死1只猎物罚款5英镑,除禁止捕杀之外,还禁止设置陷阱、饲养猎狗,否则与杀戮猎物同罪。1711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不具狩猎资格者不得占有猎物,否则以杀戮猎物罪论处。根据1722年的《黑面人法》(Black Act),在森林中蒙面或携带武器、猎具可被判绞刑。乔治三世时期(1760—1820年)多达32项狩猎议案获议会通过。这一时期的立法加大了对夜间偷猎活动的打击力度,例如1770年法令规定,夜间盗猎可被判6个月监禁。依据1803年法令,偷猎者如果使用武器对抗可被判绞刑,而1816年法令规定,在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亦可被判流放(仅次于绞刑)。猎物交易也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1755年的法令重申具有狩猎资格的人亦不得出售猎物,1818年《班克斯法》(Bankes' Act)再次禁止任何形式的猎物交易。先前《森林法》主要限制对“王之猎物”——鹿的捕杀,而随着狩猎法的加强,被纳入禁止捕猎范围的小型动物也越来越多。据统计,1700—1760年英国只有6项法令禁止猎捕小型动物,而1760—1816年间新增加了30多项禁令,以致有人感叹:“肉食几乎从穷人的饭桌上消失了。”
整体来看,17世纪乃至18世纪上半叶,英国狩猎法的实施呈现出相对宽松、温和的特点,无论从地方富绅的态度还是从法庭的判决来看,都体现出传统的家长制风格。一个郡每年大约仅有数起控告盗猎的案件,在伍斯特郡,盗猎诉讼在所有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到2%。很多情况下,对盗猎者提起诉讼仅是土地贵族的一种警告手段,法庭也经常以息讼、调停为目的。然而,到18世纪中后期,盗猎引发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在坎诺克及其周边地区,盗猎案件的数量已经是普通盗窃案的15倍之多。此种罪案数据的变化,一方面与简易法庭的推行有关,打官司开始变得更加廉价、快捷,受害方或受损方提起诉讼的意愿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土地贵族宽容态度的逆转,因为在私讼主导的司法模式下,是否对盗猎者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土地所有者的态度。政府立法逐渐收紧、贵族态度愈加严苛,如何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中认识这一重大转向?
首先,狩猎方式与猎物性质已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捕捉鸟禽或野兔的方式主要靠猎鹰或猎网,随着燧发枪的发明,用猎枪打猎成为新时尚。衡量狩猎水准的高低亦不再取决于体力状况、毅力以及对猎物生活习性的熟悉程度,而是枪法的精准与射杀猎物的数量。1796年,贝德福德公爵与其他几位富绅仅在数小时内便猎杀了8只野鸡、40只野兔和一时无法统计的大量鹧鸪。这种狩猎技术的变化给英国乡村带来了生态灾难,导致野外鸟禽的数量急剧减少。狩猎贵族也意识到要维持其特权性的消遣就必须保证猎物的可观数量,他们在严厉打击各类盗猎活动的同时,也开始积极实行猎物的人工饲养。许多猎场将野鸡蛋先用家禽孵化,再予以精心喂养,以确保其数量有较大回升。例如18世纪末,里士满公爵每年从法国引进千余只鹧鸪蛋用于人工孵化。些猎区还专门种植谷类和芜菁,为野鸡、鹧鸪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同时及时清理“害兽”或“害鸟”,如黄鼠狼、白釉、狐狸、老鼠、猫头鹰、喜鹊、乌鸦等。这些护养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本,里士满公爵每年花费在猎物饲养和保护方面的费用多达385英镑。此种“猎物”已不再是狩猎法所界定的野生动物,而是某种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或投资性商品。因此,土地贵族极力推进猎物保护不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封建特权,也有保护私产的重要考量。
其次,在消费市场的刺激下,商业盗猎现象愈演愈烈。18世纪中后期,英国的城市社会对乡村野味的需求空前增加,乡间驿道的改善也便利了猎物的运输,城乡之间形成了一种密切的消费—供给关系。猎物买卖越来越成为获利丰厚的生意,偷猎者、车夫、家禽商、猎物贩子等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交易网。一些从乡村前往伦敦的车夫经常会捎带猎物以赚取差价,他们每次从盗猎者手中收购20多只野兔,收购价格每只2先令6便士,转售给伦敦家禽商时是每只3先令6便士。伦敦的家禽商再进一步将猎物出售给城中的酒馆、餐厅和散户。据一名猎物商贩透露,在伦敦利德贺市场(Leadenhall Market),他在狩猎季可出售猎物近万只,主要是野鸡、鹧鸪和野兔,一年可赚1500英镑。盗猎所带来的高额回报吸引了许多地方乡民,18世纪80年代仅在诺福克郡就有近500户家庭参与了有组织的偷猎活动。当时一位英国记者感慨道:“当一次偷猎比几个星期的辛苦工作挣得还要多时,就很难让那些大字不识的人把猎物尊奉为神圣的私人财产了。”不断加剧的团伙盗猎挑战了贵族的狩猎特权和私产安全,而盗猎衍生的各种暴力冲突更是直接导致地方社会的失序问题,政府立法的加强是对此现象做出的重要回应。
此外,圈占猎场作为圈地运动的一种形式,进一步激化了大地产主与地方社会的紧张关系。18世纪中后期,圈地运动进入所谓的“议会圈地”阶段,更多圈地法案获议会通过,大量公地、林地、猎场、草场或沼泽开始被围圈,普通民众所享有的放牧或收集各种物质资源的传统权利开始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尤克斯布里奇伯爵(Earl of Uxbridge)发现饲养猎兔的商机后便开始将坎诺克地区改造成兔场,禁止周围的茅舍农在那里放牧——而这种传统权利在当地已存在数百年之久。这一举措导致当地农民养羊的数量在数年内锐减了一半。地方民众多次聚集起来向伯爵的兔场发起捣毁运动以示抗议,最严重的一次摧毁了伯爵的5个兔场,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000英镑。756年国王法庭对此做出判决,宣称地产主有绝对的权利在自己土地上放养野兔,公地使用者不能以传统权利为借口破坏私产。这一裁决引起地方民众的强烈不满。广泛流传于英格兰北部的一首地方民谣反映了这种愤懑情绪:“奥克兰和达勒姆的肥佬/宣称那里的荒野及猎物皆是他们的宝/他们托人捎话要当地的矿工知趣为好/不许人们去田野里打猎捕鸟……知趣的该是那些肥佬/为了猎鸟,工友们将坚持抗争、不屈不挠!”可以说,土地私有化与传统共享权之间衍生的矛盾使英国乡村成为社会冲突的主战场,而所谓的“盗猎战争”不过是这场冲突的一个缩影。
为有效抑制盗猎活动,英国各地富绅阶层开始结盟。他们成立了专门的起诉协会,协会成员定期交纳捐助金,用于奖励提供盗猎嫌犯相关信息的检举人或目击证人。纽卡斯尔公爵的一份手稿显示,1747年诺丁汉郡地区最早出现了针对盗猎活动的起诉协会,其目标是“更好地保护诺丁汉郡的猎物,所有通过猎具捕捉野兔或猎杀鹧鸪的人,那些倒卖猎物的食品商、小店主或其他人,以及本郡内非法运输猎物的商贩、车主、车夫,一经发现,都将被绳之以法”,手稿下方列出了捐赠者的名单及捐赠数额,共募得64英镑。1752年2月,“贵族与富绅保护猎物协会”在伦敦成立,这是一个全国性的起诉协会,接收了大量捐助金,并很快对50多名家禽商和小商贩提起诉讼。1755年,英国北部的一个协会吸收了包括郡长在内的112名贵族和富绅作为会员,协会将整个郡划分为几个保护区,每个保护区皆由几名贵族负责。类似的起诉协会纷纷在各地成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对盗猎者的举报活动中。作为一种辅助性执法力量,此类协会的广泛存在提高了诉讼效率,分担了诉讼费用,对打击盗猎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由于协会鼓励“告密式”的检举揭发,破坏了乡民之间淳朴的信任关系,也引发了一些抵制活动。
公开悬赏是狩猎贵族动员社会力量的重要方式。当时的报刊上登载了许多为缉拿盗猎分子而发布的悬赏公告。苏格兰的“北方狩猎社团”(Northern Shooting Club)在第八次集会后发布了这样一条公告:“鼓励公众举报盗猎者,可将对方身份信息和相关目击证人告知社团负责人,成功提供线索者将获得3基尼金币的奖赏。”1788年1月,牛津郡马尔伯勒公爵的森林被盗猎者入侵,护猎人在制止盗猎过程中遭到殴打,随后一则悬赏公告在《牛津杂志》上登出:“任何人如能提供盗贼的相关信息,便可在其被绳之以法后获赏10基尼金币。”1776年,曼彻斯特的11名地方富绅联合署名发布悬赏公告:“发现并检举盗猎者所安置的猎网可获5基尼奖励;发现并检举不具狩猎资格的人偷猎可获得2基尼奖励。”根据当时官方的惯例,检举人如果成功将嫌犯起诉到法庭并定罪,可获得被告罚金的一半作为奖励,而公告中的悬赏是在此基础上的额外奖励。无疑,这些悬赏公告大大唤起了民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许多职业检举人。威廉·科贝特便曾抱怨英国乡村地区“密探遍地、猎探(game-spies)尤多”的社会现象。这里的“猎探”便是专门举报盗猎分子的职业群体。
猎场管理也更加严格,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做法。护猎人是狩猎法的实际执行者,他们享有一定执法权,可携带治安法官开具的搜捕令搜查可疑人员的住所,没收或摧毁嫌犯携带的猎枪、猎狗、网具等。18世纪中后期,不仅没收或销毁猎具的情况越来越多,护猎人还不断诉诸更为残忍的方式来威慑盗猎者。例如,他们在公共场合将捕获的猎狗绞死,整个过程像伦敦泰伯恩刑场绞死犯人一样,治安法官的经常性在场则赋予了此种公开惩罚以某种合法性意义。鉴于盗猎猖獗而护猎人人手不足的困境,许多猎区开始安置陷阱和弹簧枪,力图通过这种致命机关来防范盗猎活动。安装了机关的陷阱被时人谑称为“大腿粉碎机”(thigh-crackers)或“身体挤压器”(body-squeezers),一旦触碰机关,轻则残废,重则亡命。弹簧枪一般被固定在猎区周边隐蔽的树丛里,扳机被线牵引,如果有人绊到线,便会自动射击。1786年1月,《诺福克纪事》刊登了这样一则警示性公告:
近日,威廉·科尔霍恩(William Colhoun)爵士在莱瑟姆(Wretham)的林场屡遭偷猎分子闯入,林中大量猎物被杀戮。去年12月9日,星期一,一位臭名昭著的偷猎者被爵士的护猎人及其助手逮捕。在此特向民众公开警告:林区内每日将设置捕人陷阱和弹簧枪,没有路径可避过这些机关。
这些致命机关的使用虽有事先警告,但伤人事件仍不时发生,导致民怨四起。在舆论压力之下,1827年英国政府开始禁止猎区设置此类危险机关。
然而,贵族富绅对盗猎活动的强力打击并未明显奏效,却在地方社会引发一系列暴力冲突。因为随着狩猎法严酷性的增强,盗猎者一旦被捉则意味着重刑惩罚,这导致他们在身份暴露后往往进行殊死反抗,以致伤亡事件不断发生。1779年,里士满公爵的一名仆人在协助护猎人对付盗猎分子过程中被扼颈至死;两年后,白金汉公爵的一名护猎人在与盗猎者搏斗中身亡。1785年,诺福克郡哈宁厄姆教区的一名护猎人被盗猎团伙击中头部,重伤不治而亡。1795年,皇家猎场温莎森林被盗猎团伙光顾,亦发生了殊死搏斗。治安法官亨利·邹奇认为,英国各地的盗猎犯罪已经非常严峻,“他们在夜间聚集起来,组成团伙,备好火枪、木棍和其他防身器械,这些人不仅偷猎,还进行其他犯罪,甚至伤及无辜”。除了直接的流血冲突之外,盗猎者还经常采取一些极具隐蔽性的报复方式,如写恐吓信、伤残牲畜、捣毁藩篱、恶意纵火、焚烧猎物巢穴等。沃里克郡的富绅达格代尔(D.S.Dugdale)因将几名盗猎分子绳之以法而遭到报复,其精心饲养的数只名贵猎犬皆被毒死。[66]有时地产贵族怯于盗猎团伙的强大亦不敢公然与之对峙,不得不求助伦敦警察将冲突平息。
狩猎法的执行和猎物保护之所以陷入困境,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狩猎法以保护贵族的封建特权为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私人化、专断性色彩,缺乏公正的法理基础;第二,英国近代早期的地方自治体系主要由不领薪的兼职人员组成,执法能力和效率非常低下,几乎无力应对新出现的商业性盗猎团伙;第三,随着圈地运动的深入开展,地产贵族与地方社会在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家长制的等级纽带关系逐渐断裂,打击盗猎的活动愈加难以获得农场主、租佃农和公地使用者的配合与支持;第四,公开悬赏、收买线人等鼓励乡民相互检举的做法与相对淳朴的大众文化相互抵牾,因破坏乡村共同体内部和谐而遭到普遍抵制。无疑,这些因素使狩猎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狩猎法体系本身逐渐成为众矢之的,在当时的英国几乎没有任何一类法律能够引起如此普遍的不安、不满和仇恨。
三、农场主的呼声与时局变动中的狩猎法改革
在批判狩猎法的过程中,英国农场主的声音引起广泛共鸣。他们是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经济实力和相对独立性的小地产主、租佃农,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他们在农业发展与猎物保护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上与土地贵族有着严重分歧。这些农场主对狩猎法越发不满,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他们名义上是“富绅之猎物”的保护者,实际上却被排斥于狩猎权之外,甚至不能处置自己土地上的猎物,对严苛的护猎政策颇有微词;其二,为迁就猎物保护,农场管理大受影响。比如,在格罗斯特郡的贝克利地区,为了给猎物提供足够的栖息空间,农场的藩篱被要求每7年才能修剪一次,以致有农场主主抱怨道:“当下的猎物保护模式是极为专断、不公平、荒谬和带有歧视性的。”其三,对农场主来说,最难以忍受的是猎物以及狩猎活动损毁庄稼和农场藩篱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
一方面,猎物对农作物的毁坏令农场主们怨声载道。一些有羽翼的鸟禽因啄食昆虫对庄稼生长尚有些裨益,而像本地野兔、欧洲兔等经常啃噬作物的根茎和叶尖,对庄稼危害极大。1753 年,一位农场主在小册子中指出,两只野兔导致的经济损失比养两只羊的花费还要高。1757年《伦敦杂志》收到一位农场主的来信,信中写道:“王国内许多教区和地方至少有1/3 的小麦等作物都被野兔吃光了。”农业改良家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l)发现,芜菁所遭受的毁坏不仅来自野兔的直接啃食,更因被其小口噬嚼后所导致的整个芜菁的腐烂,大麦、小麦和三叶草则因猎物踩踏或在幼苗期被咬断根茎而大幅减产。野鸡自幼雏至成年大部分时间都在田地里啄食,有时甚至跟踪满载谷物的马车进入农民的谷仓。他认为:“非亲眼所见猎物所导致的破坏,真难以想象损失会如此之巨。”如何处置猎物对农场主来说是一个棘手问题,若伤及或杀死猎物,可能会因违反狩猎法而遭到富绅的起诉或取消租地契约。他们惯常的做法是,一旦发现猎物的巢穴便悄悄将其捣毁,并在某种程度上有意纵容偷猎活动,以此来减少土地上猎物的数量。
另一方面,猎鸟者、猎狐者以及其他追猎运动爱好者的践踏也让农场主们苦不堪言。伊丽莎白时期的一项法律规定,在追猎导致的“非法侵入”案例中,除非导致损失超过40先令,否则受害方仅获得毁坏物的赔偿,而无法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这意味着农场主以“非法侵入”来起诉对那些具备狩猎资格的贵族富绅将毫无威慑效果,因“非法侵入”仅是很轻的罪名,通过缴纳些许罚款即可了事。由于担心法律纠纷会导致与地方富绅关系交恶,实际上很少有农场主主动起诉狩猎者的案例。就猎狐运动而言,由于狐狸属于“害兽”,猎狐因具有公益性而更加容易摆脱“非法侵入”的惩罚。对鹧鸪的狩猎一般开始于9月份的第一天,贵族狩猎队伍时常带着猎犬穿越尚未收割完毕的田地,原本挺立的庄稼因遭到踩踏而匍匐一片。这种狩猎活动经常遭到农场主、租佃农的严厉喝止,但在追猎中亢奋的人们依然行进不止。1796年,托马斯·科克(Thomas Coke)向议会递交提案,建议将鹧鸪的狩猎日期推迟至9月中旬以后,以减少对农场庄稼的破坏。但是3年后,在狩猎贵族的干预下,鹧鸪狩猎季又重新定为9月1日开始。因此,许多农场主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选择纵容盗猎分子,亦不愿配合大地产主的护猎举措。
1789年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贵族的狩猎权成为首批被废止的特权,这也引发英国人对狩猎法的热议,农场主的境遇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同情。1790年,坎特伯雷的一个地方协会号召农场主们:“一旦发现土地上有鸟类孵化或建巢,可即刻摧毁。”几年后,谢菲尔德的一个组织发出同样的号召。由于粮食作物连年减产,食品价格不断飙升,18世纪末英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赤贫和骚乱。在这种情况下,农场的生产效益、农民的劳动价值以及农场主的土地管理权等都获得英国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相比之下,贵族富绅对土地的浪费、对农场经营的过多干涉则招致广泛批评。1796年3月,克里斯蒂安·柯文(Christian Curwen)建议废止旧的狩猎法,新的改革方案强调保护农场主的权益,赋予其猎物处置权,并推迟秋季狩猎的时间,被认为是平衡猎物保护和农业发展的最佳方式。这项议案得到议长查理·福克斯、著名政治家威廉·威尔伯福斯等人的支持,却因保守贵族的反对而最终流产。
保守派担忧的是,狩猎法废除之后“富绅之猎物”的保护将更加缺乏保障,乡村秩序也会受到冲击。伯克利上校(Captain Berkeley)认为,让农场主享有狩猎的权利意味着即便拥有一小块菜地的茅舍农也会被武装起来,他们会佯装从自己的土地上开始追猎,然后顺其自然地侵入富绅的土地。一些土地贵族并非完全反对改革,他们更担心的是,狩猎权利的开放将不利于等级社会的维系和稳定。时任首相威廉·皮特指出,狩猎的权利应和现实社会中的等级秩序相一致:鉴于上层社会有着特殊的地位和生活习惯,他们以狩猎为消遣会比其他阶层更为合宜;作为土地占有者的第二阶层可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有限的狩猎权利;“至于底层社会,无论为其自身考虑还是为整个社会考虑,都不宜介入此种消遣”。在保守派看来,“富绅之猎物”的平民化趋向是对英国等级社会的侵蚀,贵族的封建特权和土地优势将会因此受到损害,其统治权威将会被削弱。普通民众介入狩猎会因缺乏自律而衍生出各种社会冲突,冒着社会失序的风险对狩猎法体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将得不偿失。在当时的环境下,此番忧虑并非毫无根据,不仅各地的团伙盗猎愈演愈烈,更为严峻的是,整个贵族主导下的等级秩序正日益被新生的商业社会所侵蚀和动摇。
拿破仑战争后,英国的盗猎案件不断增加,护猎形势进一步恶化。在威尔特郡,1815—1830年有1300多人因偷猎被捕入狱,这一数据比过去半个世纪的两倍还多。大量复员军人因经济萧条处于失业状态,他们为谋得生计陆续加入盗猎团伙,成为乡村秩序的严重隐患。1826年,沃里克郡的一处庄园遭到盗猎团伙的袭击,“大约28人持有火枪,12人手持木棍,其余的人拿着石头”,他们列队进入林区,林地之外还有两个骑马的匪首带着号角指挥作案,这些人都有从军经历。盗猎活动的加剧引起贵族富绅的极度恐惧,他们呼吁议会尽快实施改革,出台更为有效的狩猎法。鉴于盗猎所导致的暴力事件、报复活动和抵抗活动不断增加,一些贵族出于安全考虑纷纷搬离了乡村庄园,阶级关系亦因此更加疏离。盗猎案件的增多还给地方法庭带来巨大压力,法官们不堪案牍所累,各郡季审法庭陆续向议会递交了请愿书,强烈呼吁制定应对措施,以缓和盗猎引发的乡村失序问题。狩猎法改革再次被提上政治议程。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改革议案开始迎合商业社会的新趋势,即力图在兼顾农场主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猎物交易的合法化、市场化,强调通过经济手段来化解盗猎问题。一位改革者指出,猎物和茶叶、烟草、糖果一样都是生活消费品,用法律强行禁止整个社会普遍需求的商品不具可行性,法律的严酷提升了盗猎风险,促升了猎物的价格,将本该正常的商品流通逼向了黑市交易。1817年、1823年和1828年的三届狩猎法调查委员会都意识到了市场调节的作用,建议狩猎贵族适度将猎物投入市场出售,当猎物不再是特权之物,人人可通过市场购而得之,其价格自然会逐渐降低,盗猎活动一旦无利可图便会销声匿迹。在猎物商品化的趋势下,狩猎活动也日渐被视作一种消费行为。1828年索尔兹伯里主张进一步降低狩猎的财产资格限制,让更多的人享有狩猎的权利。虽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具体的执行方案,上院与下院之间、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甚至改革派内部依然存在诸多分歧,这导致改革进程一波三折。直到1831年新的狩猎法案才获得英国议会两院通过。
从议会辩论的过程来看,下院议员普遍对新法案表示支持,他们主要讨论了贵族狩猎特权的分解、农场主利益的保护以及贵族与平民在刑罚上的一视同仁等问题。查尔斯·伯勒尔(Charles Burrell)指出,正是猎物的专属性,使各种护猎举措对农场主没有任何利益可言,这严重削弱了其保护猎物的积极性。亨特(Mr.Hunt)则进一步指出,猎物或狩猎对每英亩庄稼导致的损失在3~8英镑之间,只有农场主具备猎物处置权才能更好地发展农业经济。虽然法案在上院也最终获得通过,却遭遇了不少阻力。保守派的代表人物威灵顿公爵依然积极为贵族的狩猎权进行辩护,他认为,贵族狩猎传统发挥着积极的社会功能,它已成为一个产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威斯特莫兰伯爵(Earl of Westmorland)则对新立法表示极为忧虑,因为其主要目标是改变既有的等级秩序,淡化不同阶层之间的区别,废除古老的惯例,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摧毁贵族的影响。可以说,法案在上院的通过与其说是贵族对新法案的认可,不如说是因为他们更加难以忍受和应付旧狩猎法所衍生的各种混乱、争议和不满。
《1831年狩猎法》是英国社会经历了“长18世纪”之后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确立了狩猎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持有许可证的狩猎者不再受出身、永久地产或财产收入的资格限制。”任何人都可通过交纳费用、注册许可证来获得狩猎资格,猎物买卖也必须在持有相关许可证的人之间进行。这便实现了猎物的合法化流通,打破了贵族富绅对狩猎活动以及猎物的专享权。法案重申地产主对猎物的财产所有权,“任何农场、耕地或土地上的猎物归地产主所有,除非在租约中明确规定属于租佃农或土地占有者”。针对这一条款,英国议会展开了激烈争论。该条款最初在议会下院提出时强调要保留租佃农在自己土地上处置猎物的权利,狩猎者须经他们同意才能进入土地,但这种表述在上院引起强烈反对,修正后的法案转而强调地产主对猎物的处置权。这一变动的背后体现了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角力和妥协。保守派贵族依然拥有重要的话语权,他们不仅直接占据上院议席,还通过操控地方选举间接影响着下院的决议。改革派为了使法案顺利通过不得不绕开激进的目标和原则,并保留了土地贵族的一些特权。
虽然《1831年狩猎法》带有一定保守性,但较之于传统狩猎法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狩猎资格的“中产阶级化”以及以“私产”来界定猎物,这些都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诉求,顺应了资本主义社会重视财产和保护财产的经济伦理,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有些条款一直沿用至今。
结 语
在“长18世纪”,猎物在英国社会可谓是名副其实的诱惑之物。它将土地贵族从深宅大院引向密林郊野,唤起了一波回归自然的风尚;对城市中产阶层来说,品尝野味风靡一时,成为其凸显地位和身份的一种方式;对普通乡民而言,猎物既是果腹之需,也是牟利之途,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诱惑”背后的因素截然不同,这也使狩猎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陷入重重困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英国的猎场圈占与圈地运动一样都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方式,它使土地与资本合并,通过消除小农阶级而为城市提供了无产阶级劳动力。因为圈占猎场既是出于“娱乐的嗜好”,也是为了更好地经营猎场,“专以利润为目的”。在某种程度上,狩猎法与圈地法案殊途同归,二者都剥夺了小农的土地共享权利,终结了他们过分依赖土地的传统生活模式。E.P.汤普森进一步将此归结为“资本和法律的吞噬”的结果。过去,乡民可无偿从土地上获取部分生活资料,土地私有化和“资本”介入以后,则必须通过买卖和交易才能获得这些资源,体恤乡民的惯例在新的历史语境中逐渐让位于土地经济价值的增益。包括狩猎在内的传统权利因为经常滋生各种混乱和纠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而越来越不被英国政府所容忍。于是,一系列新的法律在保护私产的名义下彻底剥夺了小农的土地用益权,而绝对财产权的确立迎合了这个时代对资本与秩序的召唤。
盗猎与护猎间矛盾的加剧严重危及贵族权威和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随着狩猎方式的变化和商业盗猎的猖獗,贵族富绅的狩猎特权受到严重挑战,他们的态度开始由宽容转向严苛,相对温情的家长制社会关系则渐行渐远。在缺乏公共执法力量的情况下,狩猎法的具体实施体现出明显的私人性和专断性,一系列护猎举措引起强烈反弹,乡村社会关系开始变得疏离、紧张。即便作为贵族“天然支持者”的小地产主、租佃农等群体也因自身权益受损而对狩猎法心怀不满,极力呼吁新的变革。在“长18世纪”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变中,贵族的权威、地位和形象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他们的经济优势与社会影响力开始被新崛起的银行家、工业主、贸易商、知识精英等群体所比肩。当英国中产阶级倡导的勤奋、节制、自助精神上升为资本主义的重要价值伦理之后,曾象征美德和高贵的追猎活动则被贬斥为寄生阶层(贵族)堕落腐化的根源所在,支撑贵族狩猎特权的经济与文化因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质疑。这种新型价值伦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深刻而广泛,它瓦解了传统社会对贵族权威与形象的建构。
从《1671年狩猎法》到《1831年狩猎法》的变革体现了“土地”与“资本”的交锋与博弈。在“资本”的冲击之下,英国的土地贵族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身份危机。《1831年狩猎法》打破了他们对狩猎权的垄断,狩猎资格以及猎物皆可通过市场手段获得。这次改革清除了狩猎法体系中大量无效的陈旧条款,增加了诸多新内容,以便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合拍。法案强调地产主拥有对猎物的绝对处置权,这意味着小地产主与贵族富绅一样可以支配自己土地上的猎物,所谓“富绅的猎物”越来越名不符实。狩猎曾是贵族的文化符号,狩猎权的平民化趋势加速了贵族文化霸权的陨落。不仅如此,正如1827年的《布莱克伍德杂志》所言:“英国社会正在发生一场针对贵族的战争,目的是贬低其社会地位,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彻底消失。”在一个强调土地经济效益和生产功能的时代,贵族富绅却浪费大量的土地来休闲追猎,这与国家财富、民众福利的增益皆有相悖之处。英国的土地贵族越来越遭受整个社会的抨击和嫌恶,其所谓高贵的礼仪、风习乃至整个生活模式似乎都与这个资本的时代存在隔阂。诚然,英国土地贵族的衰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831年狩猎法》不过是其身份危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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