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6年天津城市社会救济政策的制定及实践
02-13 次遇见摘要:1949—1956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救济工作的统一部署,天津建立健全了社会救济管理机构,出台了职业介绍、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通过这些救济政策的推行与实施,天津在增加城市就业、消除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增加就业、消除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重组社会救济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这既为发展我国社会救济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又使我国社会救济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对此,学术界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高冬梅所著《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研究(1949—1956)》一书从思想理论、制度建构和实践层面等方面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救助问题进行了研究。李小尉所著《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社会救助研究》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并从救助方式和救助对象两方面考察了社会救助的实践。谢涛、高冬梅的论文分别就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州和石家庄的城市社会救助实践进行了考察。此外,还有一些硕士学位论文也涉及解放初期的城市社会救济问题,从不同角度对各城市的社会救济进行了探讨。总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全国以及各地在解放初期开展的社会救助实践,但仍存在研究对象单一、不够深入等问题。
1949年1月15日,华北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天津解放。新生的人民政权面临数量巨大的城市贫困人口问题,在全市180万人口中贫民约30万人,其中失业工人13万人、贫民乞丐17万人。这些贫困群体形成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国民党统治时期经济不景气造成大量工人、店员失业,灾荒造成周围农村灾民涌向城市,战乱造成人口向天津聚集,等等。如何救济这些贫困人口,成为新生人民政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置救济机构、出台救济政策等,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城市社会救济问题,这也为后解放城市提供了重要借鉴。因此,深入研究天津解放初期的城市社会救济实践,无论对于新中国史和城市史研究,还是对于社会救济史研究,都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与救济政策的制定
民国时期,天津虽然也设立了各类社会救济机构,但到解放前,大抵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开展社会救济工作。解放后,新生的人民政权陆续在天津设立各类新的社会救济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救济政策,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各项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
(一)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
解放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民政局,下设社会科(后改为社会救济科)负责全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各区公所在区长下设民政股,负责各区社会救济事项;街道办事处设民政干事办理社会救济工作。1949年3月,天津市民政局又接收了旧职业介绍所,并于同月21日成立了社会服务处,负责失业民众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工作。这就从市、区、街三级层面强化了国家政权中社会救济管理机构的设置,保证了社会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全国民政工作,各地也设立了相应的民政工作机构,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工作。1950年4月,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以下简称救济总会)。救济总会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的救济组织,团结并领导全国从事救济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协助政府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节约、劳动互助,以推进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救济总会“以城市救济工作为主,以农村救济及福利事业为副”。1951年1月,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成立,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开展社会救济福利业务,进一步推动了天津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1955年5月,该救济分会并入市民政局。
1950年6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要求“凡决定进行救济工作的城市”必须立刻“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和失业工人救济处,必须指定一两个有能力的同志专门负责,市委应经常指导这一工作的进行”。在这之前的5月,天津便成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救济全市失业工人问题。该委员会由市总工会、劳动局、工商业联合会、合作总社、民政局、妇女联合会、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其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厅、组教处、生产处、工赈处、救济处、会计处。5月27日,该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聘任黄火青、边洁清等12人为委员。1952年8月,该委员会撤销。
上述城市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既有利于领导城市救济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制定相应的救济政策,推动城市救济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救济政策的制定
为尽快消除城市贫困人口,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1950年2—11月,中央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救济失业工人的文件,对失业工人救济对象和救济方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还号召全国工人:“本着阶级的同情友爱,于四月三十日(星期日)作义务工一天,以所得工资(或捐出工资一天)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
在此基础上,中央还召开了一系列会议,逐步确立了新中国城市社会救济政策。1950年4月24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就建立救济制度、确立救济工作方针和救济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并确立新中国社会救济事业的工作方针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而进行的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1951年5月,内务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目前救济总会和各地分会正开始进行团结改造国内旧有的救济福利团体的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把他们组织起来,在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会议还强调要充分利用被救助者的劳动力,组织多样性的生产。
1952年11月,救济总会工作会议提出:“各地城市救济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通盘计划下进行”。“救济分会在组织性质上是人民团体,在领导关系上是属于当地政府,而在实际工作中,应成为民政部门进行城市救济工作的直接的得力助手”。1953年10—11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就城市救济工作指出:“对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孤幼和贫民以及游民等,应根据必要和可能按其有无劳动力分别予以教养、救济或劳动改造,对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设法使其在城市或去农村参加劳动,以自食其力。必须纠正那些想把城市所有贫民、游民等一下子包下来,都施以救济的错误观点”,并要求“继续整顿生产教养院”。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之后,我国城市社会救济事业发展日趋规范。11月,全国城市救济工作会议就生产教养院及城市贫民救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生产教养机构既是残老孤儿的救济福利机构,又是游民教育改造机构;要通过建立劳动队,组织他们进行粗工易学的生产,以便进行改造;不能将游民随意和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对已经改造期满并有就业条件者应予介绍就业。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教养院的收容安置和改造对象以及改造方式。总之,在对失业工人实施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党和政府通过组织召开社会救济工作会议,明确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原则,确立了解放初期我国的城市社会救济政策和制度,同时结合各地实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愈来愈贴近实际,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救济政策的实效性。为切实解决城市社会救济问题,天津结合中央政策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有效推动了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
针对救济城市失业工人问题,1950年5月,《天津市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颁布。该办法规定:救济范围包括各国营、私营、合作社经营的工商企业及码头运输事业中解放以后的失业工人。救济方法采取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为主,以举办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为辅,其中,以工代赈包括浚河、修堤、植树、修理下水道等市政建设事业,生产自救以举办手工业工厂、作坊和农场等为主。愿意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者,除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发放本人及其家属所需车票或船票外,还发给救济粮50—100斤(本人)、30—50斤(家属)。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失业工人本人每月发给玉米面45斤,在本市居住的直系亲属每月发给15斤,每家最多发给90斤。救济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国营、私营、合作社经营的工厂、作坊、商店的管理者或出资方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的1%,工人按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总额的1%;二是中央人民政府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拨付的救济金;三是各界自愿捐助的救济金。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对失业工人进行教育工作,以提高其文化、政治、技术水平。该办法的出台为天津失业工人的救济工作实践指明了方向。
此外,对于贫困市民的医疗、丧葬、住房等,天津也制定了一系列救助政策。1950年8月,《天津市贫苦工人市民患病医疗费减免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由公共卫生局为贫苦工人和市民办理医疗救助,门诊、药费、手术费、检查费(包括产妇接生费)、住院费予以减免,特殊贫困者可酌情补助膳食费。1952年5月,《天津市贫苦市民患病医疗费减免暂行办法》代替了上述办法,更加强调对贫苦市民的救助,其中包括鳏寡孤独、残疾、老弱、有劳动力但无职业的家庭以及虽有职业但人口多的家庭,未单独将贫苦工人列为救助对象。这也表明,随着城市救济工作的开展,贫苦工人这一群体的生活已得到了极大的改善。10月,《天津市救济分会贫苦市民死亡埋葬暂行办法》颁布,对鳏寡孤独、残疾、老弱,本身既无依靠,死后亦无亲友相助,或家中虽有劳动力但无职业,或有固定职业、但人口多、收入少等生活困难确实无力埋葬死者的家庭,按实际情况给予救济。1953年4月,天津又出台了《本府一九五三年补助贫苦市民修缮房屋办法》,以保障市民住房安全,解决市民无力修房的困难。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发款到户,动员被补助户出人力、物力等,本着互助友爱的精神,进行互助和集体修缮;二是由区组成补助修房小组,根据各补助户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人工,统一掌握购料雇工分配。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的出台,有助于缓解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
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为天津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社会救济政策的实施
在中央政策精神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天津通过具体实践将各项社会救济政策落到实处,有效推动了救济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如下:
(一)加强职介,促进就业
从1949年3月21日成立到年底,天津社会服务处共登记求职人数14069人,但由于职业介绍工作流程不畅等原因,80%以上的登记者找不到工作。后来,该处对职业介绍工作流程进行改进,要求先明确需求方,再根据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登记介绍。通过近10个月的工作,经该处介绍的就业者达2640人,占求职登记人数的18.8%,为1948年旧职业介绍所的2倍;赴该处登记职位需求的单位有252个,提供的职位以宣教、会计、统计、税务等技术岗位为主。通过职业介绍,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失业问题,不仅为就业人员及其家属解决了生活困难,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上述卓有成效的工作,天津积累了较为成功的救助失业者的经验,即“过去登记的先解决,失业先解决,求职后介绍,生活困难的在先,不困难的在后,并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失业工人,烈、军属、少数民族与‘三反’‘五反’中的积极分子优先就业。同时亦配合着展开救济工作,给予生活困难者以及时救济”。这一成功经验在1952年召开的救济总会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推广。
(二)以工代赈,生产自救
天津解放初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城市一片狼藉。1949年1月中旬至2月底,天津各区共组织1.75万人参加清扫战场,平毁碉堡,清理街道垃圾、挖河、筑堤等劳动,累计出工105.9万个,发放代赈粮55.77万斤,平均每人每天可得小米7斤左右,除本人生活外,可供二三口之家的用度,为参加劳动的城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为了让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尽快有所收入,党和政府通过兴办水利和市政工程,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组织了200名乞丐组成劳动大队,参加清除海河河槽垃圾工作,组织了1950人参加挖掘新开河的工程。此外,还组织了失业工人参与修建人民公园、水上公园、杨村飞机场等工程。从1950年6月到1951年5月底,天津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共组织以工代赈工程项目25项,其中23项是市政工程。以工代赈是历史上救灾的重要举措,在天津解放后被继承下来,这一积极的社会救助方法暂时解决了一部分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
面对解放初期经济不景气和资本家对生产的消极心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行动,通过支持私营企业复工复产、开办贫民工厂等方法,解决了部分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的生活困难。1950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活动,从优抚和冬令救济中拨粮100万斤,拨款10210万元,财政局贷款11421万元,工商业联合会捐款1700万元,先后组织砖窑、地毯、搪瓷、麻袋、被服、废棉加工等29个行业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厂,共吸纳烈军属和贫民1300余人,每人每日可得4—6斤小米的劳动报酬。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在“群众自办,政府扶助”和“因时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方针指引下,天津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组,至1955年底,全市共建有81个生产自救组,参加生产者2100人,其中大多系贫民救济户。这些生产自救组织多为大工业加工服务,工艺简单,粗工易学,占用资金少;生产类型多种多样,有分散加工的,有集中生产的。参加生产人员每月平均收入达20余元,其中1445户救济对象参加生产后不再需要救济。1956年3月,全国城市游民改造和救济工作专业会议明确上述生产组织是一种特殊性和群众福利性的生产组织。据此,天津确定具体组织生产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疾人员。到当年底,参加生产的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疾者110人,50岁以上的老人571人。
(三)组织还乡,移民垦荒
为减少城市消费人口,提高农村生产力,解放初期各城市便将大批无业失业人员疏散遣返回乡生产。1949年天津共遣送回乡24076人。此外,从南方新解放区路过天津回乡人员和难民,由天津遣送回籍者达9005人,支出经费达14万斤粮食。
至1953年底,天津共疏散城市非生产人口5.8万余人参加农业生产,支付路费和路途干粮补助费共计7.44亿元。为进一步疏散非生产人口,1950年春,经天津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政务院批准,天津市移民委员会成立,负责移民垦荒工作。4月6—18日,先后有338户、1466人移往察北康保、化德、尚义、张北、多伦等县落户。移民中小商小贩占35.8%,失业工人占27.6%,其余是三轮车工人和一些灾民、难民等。与此同时,住在粥暖厂的灾民有152人去东北垦荒落户,丐民所收容的灾民、难民和乞丐有463人去芦台移民垦荒。1956年春,天津全市共有10批移民合计2213户、10407人(包括失业人员221户、无业人员590户、无固定职业的临时工471户、小商小贩676户、三轮车工人109户、其他146户),赴青海乐都、互助、湟源和贵德4个县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组织移民还乡、垦荒、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和边疆建设是疏散城市贫困人口的有效举措,既解决了城市社会救济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乡关系。
(四)急赈救灾,日常济民
天津解放前夕,国民党纵火烧毁了郊区民房,造成津郊难民流离失所。据统计,近郊民房被国民党军队烧毁后,受灾者有6489户、39960人。对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放无息贷款7529万元,协助灾民修复房屋2456.5间,解决了1734户、8430人的住房问题。1949年1月19—29日,人民政府先后两次组织急赈灾民、难民,发放急赈粮391.5万斤。1949年12月至1950年3月4日,天津开展了冬令救济,共开设粥暖厂4处,收容外地灾民、难民。其中,政府拨粮47万斤,社会各界捐助粮食近20万斤、现金约1亿元、衣物533件、鞋袜3288双。整个冬令期间,4万余名灾民、难民和贫苦市民安全度过严冬。1952年,天津又通过急赈发放了救济款1.8亿元,共救济灾民、难民等108415人次。
除急赈外,针对孤老病残、多子女缺少劳动力、家中遭受意外者以及贫困的烈军属等救济群体,天津市人民政府采取了如下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一是对不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孤老残幼给予长期救济。1951年共救济此类家庭3398户。1952年,各区建立了救济户卡片登记制度,随时记载此类家庭的生活变化情况,便于开展救济工作。1953年、1954年、1956年,得到救济的此类人员分别达35101人次、21395人次、51756人次,其生活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二是对缺乏劳动力、收入微薄的妇孺多子女户按月发放定量救济。其中,1953年获得此类救济的人员便达27756人次。三是对无固定职业,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受季节影响,或家中遭受灾害、丧、病和生育等人员的临时救济。1952年、1953年,获得此类救济的人员分别达93123人次、127403人次。1954年因生产自救普遍开展,建筑业开工面较大,临时救济户有所减少。1955年因部分没落行业和迷信职业被淘汰、取缔,有的资本家破产等原因,生活困难者有所增加,全年救济159082人次。1956年,在手工业合作化高潮中,绝大多数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已组织起来,救济户逐渐减少,全年救济117378人次,较1955年减少41704人次。
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天津市人民政府还致力于开展医疗救助、丧葬救助以及发放修房补助等其他方面的救济。在医疗救助方面,1950年《天津市贫苦工人市民患病医疗费减免暂行办法》对贫民困难户实行了患病医疗救济,此项工作由市公共卫生局掌管。1952年7月,此项工作交由市民政局接办,至当年底,共有39934人得到减免医疗费的救助。1954年3月,贫民减免医疗费办法废止,改为贫困市民患病自行就医、政府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般每人不超过40元,当年共补助5423人。在丧葬救助方面,天津解放后,为解决贫苦市民死亡后无力埋葬问题,政府酌情给予救助,1949年、1950年、1952年分别救济16人、189人、535人。在发放修房补助方面,1952年开始,对贫苦烈军属、贫苦市民自有自住,年久失修而又无力自行修缮,并有倒塌危险的房屋,除由人民银行给予贷款外,对生活困难又无偿还能力者,由政府给予修房补助款,以确保其住房安全。1952年,全市共补助667户,修复房屋845间,发放修房救济款1.6亿元。1953年,政府拨付救济款8亿元,帮助市区和郊区贫苦烈军属和贫困户修复房屋3017.5间。1954年后,每逢雨季来临前,各级民政部门均对贫苦烈军属、贫困户和孤老户的私有住房进行勘察,并对确实无力修缮者给予救济。在补助修房时,政府强调“动员被补助户自出可能的人力、物力,酌情补助其修缮费之一部或全部,必须防止盲目无计划、无原则的发放,不分情况按房发款或按钱修房的工作方法”。这一规定避免了资金的浪费,也调动了住户的积极性。
(五)集中收容,分类安置
天津解放初期,城市人员混杂,长期以来形成的寄生丐民,“在曲解‘穷人翻身’的错误思想支配下,成群结伙强乞恶讨,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维持与恢复”。为此,1949年5月2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据此,天津立即采取集中力量、突击收容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这一城市难题。同月,天津市公安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单位联合组成天津市收容处理乞丐委员会,并在全市设立5个临时收容所。从5月25日到7月底,全市共收容处理1594人,到年底共收容3187人,其中失业人员占42%、难民占19.7%、职业乞丐占18.8%、生活无着滞留津城者占11.8%、散兵占4%。这种收容虽然只是在城市刚刚经历战乱、社会尚不稳定形势下的临时办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与恢复。此外,1950年3月天津还成立了“蒋军流散人员处理委员会”,并设“难民散俘遣送所”,迅速处理了流落天津的国民党散兵游勇。1949—1950年共资遣处理国民党散俘24000人次。此举及时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城市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在收容安置乞丐、散兵游勇的同时,天津市人民政府还接管了旧的慈善机构,并加以改造。从1949年5月开始,市人民政府陆续接管了天津市救济院及广仁堂等旧慈善救济机构。7月,以天津市救济院为基础组建了天津市第一个社会救济事业单位——生产教养院,下设完全小学、养老所、疗养院、妇女教养所和劳动服务所各一处,同时还设有纺织部、印刷部、火柴部和制鞋厂等生产劳动场所,负责收养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孤老残幼及流浪儿童、游民、乞丐、妓女等。该院不仅强调分类安置,如适龄儿童要入学,有劳动能力者适当分配工作,无劳动能力者予以抚养,而且还强调院民能自谋生路、有家可归、结婚、由教养院介绍职业者等必须随时出院。1949—1952年,该院共收容14583人,其中游民乞丐3899人、贫民5526人、难民2403人、国民党散兵534人、其他2221人。
1950年3月至1951年9月,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在先后接管育婴堂、天主教仁慈堂等机构后,经调整改造,建立了育幼院及儿童教养院,作为专门收养弃婴孤儿的新社会救济事业单位。1952年9月,为加强对城市救济福利事业的统一领导,民政局所属生产教养院及所属机构统一由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领导。此间,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对原有的教养单位进行调整、整顿,按收容对象分别组建第一、第二育幼院,儿童教养院,第一、第二残老所,妇女教养所,第一、第二丐民所及分会附设的完全小学等9个机构,共收容人员1626人。1953年,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又对收养机构做出调整。第一、第二残老所改为第一、第二安老院,负责收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生活自理能力(以下简称“三无”)的老残人员。第一丐民所改为第一收容所,收容“三无”精神病人。第二丐民所改为第二收容所,收容游民乞丐。1955年5月,救济总会天津市分会和民政局合署办公,下辖教养机构再次调整为:第一、第二收容所,第一、第二安老院,妇女教养所,儿童教养院。共收容2200人,其中孤儿弃婴236人、残老865人、游民1099人。
这一系列社会救济举措表明解放初期天津社会救济制度逐渐完善,体现了新生人民政权执政为民的使命担当。
三、社会救济的成绩及意义
解放初期,天津的城市社会救济增加了城市就业、消除了部分城市贫困人口,既维护了城市社会秩序与政权稳定、促进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恢复和发展了城市经济,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
(一)迅速增加就业,消除了部分城市贫困人口
解放后,天津通过加强职业介绍、促进就业、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组织还乡、移民垦荒等方式安置了大批失业民众,拯救了无数生活处于贫困的家庭。1950年6—12月,失业登记者为28573人,1951年1—10月减少至9898人,1951年10月底失业登记者仅剩6233人,失业登记人数在逐渐减少。仅1950年,通过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及以工代赈等办法,天津就解决了其中44%的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其中,介绍就业者4742人,由救济委员会开办工厂参加生产自救者1867人,一般每月可得200余斤粮的工资;以工代赈、修路浚河的有5300人,平均每天可得7斤小米的工资;单纯救济的每月平均有2000人。这一年,天津市用于救济失业工人方面的开支就达粮食8628352斤。1952年1—11月,各种失业人员由政府介绍就业的共达31000多人。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在天津城市社会救济中发挥了“造血”和“授人以渔”的功能,这种“教养兼施”的社会救助模式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救济和慈善领域一直鼓励和追求的积极救济模式。而将城市无业失业人口遣返农村、移民垦荒的举措既减少了城市供给人口,减轻了城市负担,又使这些人口回乡或移民边疆后成为新生劳动力,推动了当地的生产。这不仅支援了农业生产和边疆建设,还可以为城市供应农产品,既支援了城市建设又增进了城乡联系,对新中国的城乡交流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维护了城市社会秩序与政权稳定
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影响城市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收容安置,如通过职业介绍等有效地帮助失业群体尽快就业,将有劳动能力的游民乞丐组织起来,通过思想教育、体力劳动、强制改造等使之自食其力,既激发了劳动潜力,也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具体的社会救济政策执行过程中,天津也十分注重因地制宜,结合具体行业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工作。例如,在对妓女进行改造时采取全新的思路,从改造妓女这一群体出发,关闭妓院,迫使妓女改行、结婚,从根本上铲除了旧社会的这一毒瘤。而对真正的残老孤幼则采取了收养兼劳动、训练、教育的方法救济,实现了“老残得所养,幼稚得所教,青壮得所能”。这样既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民心、保持了正常的城市生活秩序,也获得了民众对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信赖和支持。
(三)促进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无论是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和社会救济政策的制定,还是各项社会救济举措的实施,均对推动新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从无到有和日益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天津城市社会救济既是国家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具体实践,又通过实践促进了我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天津的有些做法,如前述职业介绍的成功经验就曾在1952年召开的救济总会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推广。总之,各地社会救济工作经验的积累,推动了全国社会救济政策和制度的日益完善。
(四)恢复和发展了城市经济
在城市中实施社会救济政策,一方面使失业民众重新就业,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稳定的劳动力就业对城市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有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对乞丐流浪人员的突击收容,消除了长期存在的强乞恶讨痼疾,维持了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城市工商业发展环境得以改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加之解放初期党和政府实施恢复国民经济的政策,城市经济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与活力。据统计,天津各类公营、合作、公私合营、私营的工商企业户数从1949年的45068家增加到1950年的55732家、1951年的68715家,职工人数从1949年的201705人增加到1950年的233178人、1951年的314365人。工商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的增加,二者相辅相成,表明经济的复苏和就业率在稳步提升。
总之,解放初期天津的城市社会救济政策及实施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稳定城市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决心和能力,为新中国城市社会救济政策的制定和推广提供了鲜活的经验和实践样板。开展解放初期城市社会救济政策及其实证研究,深化对我国社会救济制度史的认识,这对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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