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珲春衙门档》看官府对旗民乡村的治理
02-13 次遇见摘要:通过对《珲春副都统衙门档》中相关资料的解读,结合其他历史文献,以流民、荒务与赋税、治安、交通为例,力图管窥满族主导下的晚清珲春官府对乡村社会的专项治理,梳理出旗民分治历史变迁的基本脉络,尤其是族群、地理与互动的历史场景中,旗民分治语境下的旗人乡村社会向多民族语境下移民乡村社会的时代演变,这种历史发展内在逻辑驱动下的大势所趋既非满族统治者所愿,亦是无法驾驭的。
清代珲春边疆旗民乡村治理的历史进程中,从早期噶珊(gasan)达下的村落治理到珲春协领下的佐领对旗人乡村的宏观控制,从晚清珲春副都统下的满汉基层官府对乡村的管治,到清末新政时期汉族官制与近代官制的全面推行,作为满族“龙兴之地”的珲春边疆,其乡村治理的演变并非旗人权贵为核心的地方官府所愿,而是为时代巨大变迁以及近代东北亚格局所定。目前,尽管中外学界对晚清珲春旗民乡村治理不乏关注,然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更多。为此,通过解读《珲春副都统衙门档》中相关资料,结合其他文献,以流民、荒务及赋税、治安、交通为例,笔者力图探析晚清时期满族主导下的珲春官府对乡村的专项治理,梳理出旗民分治历史变迁的基本脉络,以求教于学界。
一、官府对乡村流民的管治
晚清以来,鉴于社会巨大变迁尤其是国力的削弱以及东北亚格局的影响,中朝流民冲破层层阻挠而逐渐定居于珲春边疆,珲春多民族乡村社会格局渐趋形成,随之而来的则是官府对乡村流民的管治。
早在清初,珲春边疆流民就已出现,“国初以来流民入境”,这一历史时期由于流民规模尚小、封禁严厉而得以控制,然而,“光绪元年,竟有西来流民,滔滔不绝”。在清廷颁布招垦放荒政策之前,由于禁例甚严、官府管理不当、生产条件缺乏、流民众多、可垦土地不足、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流民众多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仅举例如下:其一,流民、械斗与命盗。例如,“光绪七年,且可来流民耕种,良莠不齐,难免无械斗命盗等事”。其二,流民与抢案。例如,“光绪八年,近来各屯迭举抢案,实有隐匿流民所致”。其三,流民与盗匪。例如,“光绪十七年,至外来无业流民,更易流入匪类”。其四,流民与盗窃,例如,“光绪十五年,时有闲杂流民勒讨饭食米粮至各村中,亦有外来无业之民或乞食讨米,或乘隙行窃”。其五,流民与聚众。例如,“光绪二十五年,乃近来各处偶有饥民聚众,或土匪滋事”。其六,流民与劫狱,例如,“光绪元年,诚恐此项流民内难免无呼兰所劫狱案犯”。
针对流民问题的迫切性,珲春官府相继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其一,驱逐、查禁流民杂类,例如,“光绪元年,迅速遴派妥干员弁实力驱逐认真查禁,勿任流民杂类垦田、寻采偷挖”。其二,放荒与流民垦殖,例如,“异方流寓者欲集资领垦而又未敢陈请,此时欲内清匪患外固国维,均以放荒为第一要义”。其三,屯垦与安缉流民,例如,“光绪十三年,札到该令,前赴黑顶子地方督率屯垦,安缉流民”。其四,区别对待而治理流民,例如,“光绪十五年,遇有前项无业流民,如果系良懦穷黎即谕令招垦局静候安插,或觅处佣作,如游懦梗顽者即驱逐境外,或拿解核办”。其五,治理朝鲜流民、入籍升科,例如,“光绪八年,乞许令吉林珲春、敦化地方所有朝鲜流民刷还本国,交付地方官弁归籍办理,吉林边地已经朝鲜垦种者,由吉林地方经理收租”,“光绪二十年,复收还朝鲜流民越垦地亩,并将垦民立社编甲,照则升科”。由此看来,伴随着流民问题的日益严重,在坚持旗民分治的政治原则下清政府由禁边转向放荒,中朝流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逐渐得以解决,满、汉、朝多民族乡村社会日渐形成;然而另一方面,珲春地方官府对流民的管理亦颇有力不从心之处,史载:“光绪十五年,惟属境辽阔、山深林密,宵小最易藏匿。且外来闲杂流民既众,其中良莠势必难齐,虽已分路巡查,未免此逐彼窜,转致顾南失北之虞”。
二、官府对乡村荒务与赋税的整治
伴随着国家放荒政策的推行、移民定居与从业、官府机构的日渐扩大以及边务繁杂而导致的巨额费用,荒务与赋税治理日渐迫切与重要。
晚清珲春边疆的边荒与赋税管理事务,由招垦局中的放荒委员、垦务委员、征租委员等专职官员负责,例如,“光绪九年,据代理招垦珲春边荒事务府经历衔贾元桂呈称:秦令瑛将垦局应存经费银一百六十二两三钱一分六厘,应存牛价银六百八十四两,并文卷、垦册、绳丈票银——开载交代清折移交前来”。值得注意的是,招垦局之外又设有放荒局进行专门管理,例如,“该处放荒局催令韩民换照,无有应者”,由此可见,官府治理朝鲜族乡村社会的有限性,究其原因所在,这或许与中、日、朝三国复杂国际关系的影响以及朝鲜族乡民的国家认同不无关联。
为加强边荒管理而调动乡民参与的积极性,官府改变了以前的做法,例如,“光绪七年,现在宁古塔、珲春创办伊始,民情未必踊跃。拟请示一概不取押荒钱文,并酌量给以工本,近悦远来,亦变通招垦之法。”与此同时,与先前对流民的封禁迥然不同,官府大力招募垦荒民众,以满足边荒开垦中的劳力供给,例如,“光绪八年,差委员尽先补用副将吴永毅等,押带由山东登、莱、青各属招募来吉之务农乡民二百名,于本月二十一日出边抵境,所需大车二辆已由民牌支付”。由此看来,在边荒事务管理中,地方官府根据实际情况而采取了不少得力措施,得到了民间牌甲组织的配合。
为统一管理珲春边疆日益繁杂的赋税征收,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税务处、税局等机构,“而将山海税、零星捐税总设一特别机关以清理之,名曰税务处。置总理一员,专司其事”,“帽儿山前税局韩民已交牲畜税款,被日员勒令退还”。税务处、税局对乡村赋税的管理,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荒价、斗税与地租。伴随着荒地的逐渐开垦与认领农民的增多,官府细化了荒价的管理,规定了荒地生科的年限,“凡农民有愿领地开垦者,每垧先交钱八吊即可领种。以地质之肥硗,定荒价之多寡,然后换给凭照。予限五年,年限既满一律生科”。有关荒价与斗税的使用亦有明确的规定,“修建城池衙署等工程,由荒价、斗税项下支付”。在珲春地区乡村赋税的征收中,地租征收是重点而管理较为精细,具体而言:其一,开征期限与具体数目的规定,“当年生科熟地自认垦之年起,限十年后一律生科。十九年勘丈已交荒价熟地两万七千七百四十垧零一亩四分,大租征银四千九百九十三两二钱五厘二毫,小租征银四百九十九两三钱二分二厘五毫二丝”。其二,旗户学田地与民户生科地的规定,“珲春旗署旗户生科学田地,每垧年纳钱粮钱二钱,延吉厅民户生科地,每垧年纳钱粮钱二钱”。其三,催交拖欠地租,例如,“光绪二十四年,查光绪十四、五、六、七年,实欠在民大租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一分,前由招垦局拣派专差按户比追等情,前已札催该局按照欠数征齐解交本衙门,以凭解省”。其四,减免、缓收地租,例如,“光绪二十三年,以上被水冲塌入河地亩,拟请缓照同治二年拉林官佃被水冲塌地亩成案,永远蠲除赋额,并请将二十二年应征租赋一并豁免”。
其次,货物税、税课、税捐。在乡村赋税的治理中,货物税、各项税课与杂捐的征收也十分重要,详而言之:“(甲)货物税:(一)山海税、(二)土产税,(乙)各项税课:(一)销场税……(二十四)验票税,(丙)各项税捐:(一)销卤税……(五)盐务警捐”。具体以土药税、参税为例,“光绪二十三年,自驰内地种植(鸦片)之禁,既以抵制洋药入口销路,因以推广土药捐输接济饷糈,洵属有益于国无损于民”;“光绪二十四年,以上自去岁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共收秧参五千两,每两价钱二百文共收税钱一百吊”;“光绪二十五年,以上自去岁十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共收土药两千一百两,每两价钱十八文共收税钱三十七吊八百文”。
总体而言,晚清珲春官府对乡村荒务与赋税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荒务方面,“所拟变通办法,民间领垦颇为踊跃,已放出一千五百余垧”。赋税方面,“从前每年解省银不过四、五百两,钱不过一、二千吊。自改章整理之后,办理甫及三个月,除局用外实收已有五千余吊。”当然,乡村荒务与赋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亦是很多。以赋税拖欠为例,“该佃民欠交自光绪七年起截止十一年止,共欠大小租钱四千六百一十三吊三百四十八文。所有此项民欠租赋系属抵饷正款,岂容久任悬欠”。
三、官府对乡村盗贼的管控
珲春边疆乡村盗匪的形成源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禁边政策、吏治腐败及官府管理的不足、流民的大量迁入、地理环境的复杂、东北亚格局的影响等,此种历史的情形下,盗匪横生而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例如,“城北百余里荒沟、槟榔沟二处森林茂密,亦属匪巢”。在官府看来,当地盗贼细化为以下几种:
其一,胡匪、步贼与马贼、盗匪。胡匪伤人、抢劫、绑票等无恶不作。例如,“光绪八年,胡匪三人带有刀两把,于戳伤贾明銮抢劫财物后即行逃”,“光绪十九年,稽查处、月朗社均当往来冲要,而稽查处更在东南交接尽处,尤为胡匪出没之区”。胡匪内部有新、旧帮之分,例如,“光绪二十二年,查此处胡匪分新旧两帮,抢劫三道口各家者为新帮,其绑票者为旧帮”。胡匪不仅对边疆社会危害巨大,而且颇难治理,“其最为地方害者莫如今之胡匪,屡经官兵惩创终难绝其根株”。有关步贼与马贼,史载:“光绪十年,由路北芝麻地内突出步贼三名,各持洋枪等械迎面施放”,“光绪十二年,由二洼屯西突出执持洋枪马贼约有四十余名,将该屯杨姓三户并靖边营砍电杆队兵数名全行围住,势甚凶猛”。一方面,如同胡匪一样马贼与步贼对边疆乡村亦是危害巨大,“光绪六年。溯自奴才抵任之初,马贼肆扰民不聊生,目击情形岌岌不可终日”;另一方面,装备有近代武器的步贼与马贼已经是今非昔比,使得官府难以控制。这里尚需指出的是,档案中多有“土匪”的记载,理应是胡匪、步贼与马贼、盗匪的统称,毕竟土匪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词汇。例如,“光绪六年,按照本将军前奉谕旨饬拨原有剿捕土匪马队、练队移缓就急,前赴珲春驻扎等因”,“光绪二十六年,窃查珲春逃勇勾结土匪抢劫卑属通沟镇街各铺财物,并请保护饷炮各节”;“光绪十四年,照得本将军、副都统访查吉林统省所属城市各集镇赌局甚多,盗匪易集”。由上看来,土匪势力与逃勇、赌博等问题相互勾连,这无疑增加了官府治理的难度,致使上级官府不断增兵援助,同时亦动员了如“练队”等民间武装合力围剿。
其二,会匪与金匪、华匪与倭匪。官府历来高度重视民间非法结社与开采,严厉予以镇压以维护地方稳定与财政收入,在珲春衙门档中这两类非法群体被官府称之为“会匪”与“金匪”。例如,“光绪二十四年,因大方顶子会匪滋事,令敝帮办分派中、前、右三路各派队一百名,前往古洞河一带听调”,“光绪二十一年,所有职遵札带队驰往三道沟驱逐偷挖金沙流匪,并烧毁窝棚各缘由具文呈报”。值得注意的是,《珲春副都统衙门档》中出现“华匪”与“倭匪”的记载。例如,“光绪二十五年,以咸镜道三水甲山地方有华匪入境,抢掠并焚烧房屋,蜂屯中国地界之两洛洞各等情”,“光绪二十年,其平日如有倭匪假扮韩民服色窥探消息,即行盘或送局转解惩办”。由此看来,华匪与倭匪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国际性的特征,这无疑与东北亚的区域地理密切相关。
针对危害边疆甚至引发国际纠纷的各类盗贼,珲春官府采取各类措施加以治理,以实现保境安民之目的。
首先,军事布防与剿杀、整顿营务、严管枪支。为震慑、打击凶悍的盗贼势力,官府十分重视军队的布防与剿杀以及整顿营务。例如,“光绪六年,从前兵队向系分驻各城而村镇并无巡兵,故贼匪淫掠杀烧。奴才督饬全营翼长等酌量兵数之多寡、地方远近,将省城各城驻防兵队分布各村镇互相策应”。整顿营务方面,“光绪十七年,近来各省防营日久生懈,以致会匪游勇毫无忌惮,急宜力加整顿以遏乱萌”。此外,官府加大枪支管理的力度,重视联庄会等乡村军事组织的作用,“窃查清盗之法治窝而外,尤以查起枪械为第一要义。民间如有匿存匪械即行举报,交归联庄会公用,倘容心隐匿定必从严究惩”。其次,为更好地解决严重的盗贼问题,官府严禁开设赌局、严究窝主。例如,“光绪十四年,吉林所属地方盗匪充斥大为民害,推原其故,大半起于赌场、匿于烟馆。自示以后,倘再有开局聚赌及私自窝赌之家,官则从严参办,民则按律重惩”;“光绪十四年,臣等以为欲戢盗风,宜清盗源,应请嗣后审理此等案件须严究窝主,按律惩办”。第三,为实现对地方盗贼的综合治理,官府制订了“清盗源之法”,推行“以盗攻盗”的策略。例如,“光绪十七年,故穷捉严缉莫如正本清源,本将军酌定清盗源之法:一、相守助。一、禁嫖赌。一、严管束。一、饬旗习。一、明赏罚。一、许自新。各该军民人等务当遵照办理,倘敢视为具文定行从重治罪”。以金匪为例,“光绪二十六年,即私挖金匪亦当编为矿工,予以自新之路”。以盗攻盗方面,“欲清盗源先惩盗首,故伙盗供获首盗亦有减罪明文。原其立法,本意无非以盗攻盗,务使案内无漏网之犯”。第四,为更好地治理地方盗贼,官府一方面大力奖励有功人员,另一方面则严惩盗犯。例如,“光绪二十八年,是以择其在事尤为出力之佐领喜昌等十员,恳请赏给蓝翎奖札十分,以示鼓励而昭激劝”,“98光绪二十三年,于本月初四日,将盗犯黄金胜、薛守福二名绑缚市曹,监视就地正法,传首犯事地方悬杆示众”。
官府采取的一系列治理盗匪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以盗攻盗”之法,“章程通行而后,供获首伙之案纷至沓来”。然而猖狂的乡村盗贼难以根治,“光绪二十四年,查吉林边、练两军分地设防,布置最为周密,而窃发之盗犹未尽绝根除”,尤其是新荒地区,“光绪三十二年,惟新荒段落畸零,五方杂聚、良莠不齐,盗贼出没无常、肆行劫掠”。盗匪难以治理源于各类复杂的因素,仅以军队与贼匪关系为例:其一,军队裁勇太多以致沦为匪类,“该匪等敢于近处强抢,推原其故皆有各军裁撤之勇太多,昼则散而闲游,夜则聚而为匪”。其二,逃勇勾结土匪(上文已述)。其三,军队分驻之弊。“至派拨营勇分驻防堵,不特防营士卒人地两疏难期得力,而且大枝之军四散分布,一有征调凑集需时甚为非计”。其四,盗贼假冒官军,“最难防备公然为患者是盗匪近来常态每每假冒官军,鸣号摇旗入城入乡于中取事为害,各处虽有驻防之兵又安能御仓猝之患”。由此看来,本来是镇压盗贼的军队不仅存在驻防之弊,而且逃勇的加入成为盗贼势力嚣张的原因之一。
四、官府对乡村交通的整顿
晚清时代,尽管道路交通与驿站为国防巩固、政治控制、经济发展所需,但它们主要分布于广大乡村而与其密切相关,同时兼有控制广大乡村之目的,故纳入乡村视野约略予以考察。
其一,撤销与增添卡台,“光绪八年,所属沿边东南分水岭等卡地界俱已招民领垦,并北路王巴脖子卡伦均属无用,请即一并撤销”。然而另一方面,“光绪十四年。以一站之公务多于他站者数倍,兹将该员请首站分站理宜声请添设”。由此看来,官府根据地方开发、治理的实际以及国际事务的需要,对卡台的设置重新进行了规划与增减,可谓是行之有理。毋庸讳言,在站务方面不乏消极因素的干扰,以乡村盗匪为例,“光绪二十八年,因盗匪在萨奇库站老松岭一带上下窜扰拦阻公文,屡经设法递送不出,均令尤须设法赶紧绕路递送勿得再延”,我们亦由此看出盗匪危害之广,可谓是无处不在。
其二,铁路修建与电线保护。铁路修建工程浩大、工期漫长,需要从乡村招募大量的人力,征集大量的土地与物力,这无疑带来诸多管理与经费方面的问题,例如,“光绪二十四年,现在铁路兴工经由该处入吉林东境,占用民地、雇用民夫等事均须由该局会同料理。并将所有闲荒勘丈招垦,以期补经费之不足”,“光绪二十五年,查吉省辖界辽阔,自铁路兴工土夫云集,良莠尤属杂糅”。当时,与铁路修建几乎同步的另一新政事宜则是近代电线的建设与维护,例如,“光绪十二年,各处电杆均有字号,即令就近屯堡屯达或乡约保正每人分投分杆保护,取具屯达守堡乡约保正姓名移送卑局存查”,再如,“光绪二十六年,通饬旗民各屯驿站一体帮同帮护,嗣后遇有烧毁电杆、偷窃电线即为各该屯站官长是问,不论旗民人等,如有窃盗电杆、电线应即严拿依律惩办”。由此看来,在加强传统驿站交通的同时,近代性质的铁路与电线等新政事宜亦逐渐开展,官府不仅多有作为而且动员乡村中的屯达、乡约、保正等参与其中。
晚清时代,珲春官府对交通的治理对乡村社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传统交通道路的增修与驿站的增多、近代交通与通信的建设,随之而来的则是修路土夫云集、征用民地、筹集费用等,加重了乡村负担与乡村治理的难度;增加了乡村社会屯达、乡约与保正的管理职责,尤其是对新式交通与通信设施的保护;这一切加剧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对于力图革新的晚清政府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以铁路巨额费用为例,“光绪二十二年,铁路创造之初即费巨帑,养路修路又将靡费帑金,殊失国家推广利源之本”。另一方面,开辟通珲道路、治理渡口、新旧各项交通与通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使得整个珲春地区的交通条件得以大为改观,有力地促进了荒地的开垦、边疆的治理与国防巩固,加大了官府控制乡村社会的力度,这无疑为当地乡村的进一步开发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重在军事防御与政治控制的官府而言或许是一种意外收获。
五、结论与思考
晚清珲春官府治理乡村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尽管看似旗民分治、旗务等不再成为关注的重心与中心,然而就宏观而言乡村社会仍在满族八旗的掌控之中,学界对此不乏论述;毕竟,上至满族权贵出任的副都统、协领下到作为基层官员的满族佐领分别成为珲春乡村各个层面的掌控中心,尤其是珲春八旗军队始终成为地方主要武装与社会掌控的重要依靠。
然而纵观整个晚清时代,一方面,由昔日旗民分治语境下的土著乡村社会的治理演化为多民族语境下的移民乡村社会的治理,尤其是中日朝三国边务所导致的乡村治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昔日佐领为代表的满族单一官制向满汉双重官制的转换,如延吉厅、招垦局、放荒局、税务处、延吉厅等的设置与有效运作。就乡村层面而言,一方面是满族乡村噶珊(gasan)达管理体制向多民族乡村场景下约保为代表的汉族管理体制的转化,另一方面则是单一满族八旗兵制向满汉朝武装力量的并行,这体现在汉族、朝鲜族民间武装力量如团练、联庄会的兴起。
最后尚需指出的是,伴随着开禁政策的日渐推行,汉族、朝族民众的大量迁入,在曾经作为龙兴之地的珲春边疆,昔日的单一族群分布变成了满汉朝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历史局面,旗民分治愈来愈显示出一种历史的颓势,噶珊(gasan)达治理体制下的旗屯相对稀少,国语骑射的满族传统日趋式微,从而呈现出一种族群、地理与互动的生动场景,这种历史发展内在逻辑驱动下的大趋势既非满族统治者所愿,亦是其无法驾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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