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前期盐粮开中与国债市场的运行
02-13 次遇见国家(state)对国债(publicdebt)“可信承诺”的实现被制度经济学视为前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通过“可信承诺”的国债制度,国家与资本实现了稳定可预期的长期共容利益,形成持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合力。这正是英国率先进入现代社会的关键点。至于如何达成“可信承诺”,诺斯主张代议制民主的宪政制度是其保障。而斯塔萨维奇从英法历史的比较研究中得出结论,对达成“可信承诺”,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式宪政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因为“可信承诺”达成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实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达成这种保障存在多种方式、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这一观点,无疑深化了诺斯等学者的研究,对比较研究具有更积极的启发意义。经典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就是中西比较视野下提出的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黄仁宇即敏锐地觉察到中国历史上的“国债”问题。他认为明朝盐政中的开中法,不自觉地运用了赤字财政、发展了公共债务。科大卫进一步认为,明代开中法环境下,食盐贸易中作为国债的“盐引”为商业票据投机提供了制度前提,有利于商业资本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卞永坚对开中法下“盐引”作为公债(国债)制度的成长过程做了具体研究,认为两淮盐政制度不自觉地发展出了以盐引为中心的公共资本市场。但科大卫只是引用徐泓和黄仁宇的论著对明代开中法的国债功能作了简单描述。卜永坚力图勾勒出明代开中法承担“国债功能”的制度框架和演变过程,而开中法下盐引作为国债及其市场运行的机制、历时性特征,尚有诸多未明。尤其是,若置开中法于中国历史自身的纵向比较以及与西方历史的横向比较,其运行特征和债务偿付的保障机制将获得更为明晰的呈现。因此,本文拟以16世纪初期之前明代两淮运司的额引边中为主,探讨盐引作为国债运行的有关问题。
一、洪武开中法与国债一级市场的成立
明初盐法大致沿袭宋元之旧,“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管理定额“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的食盐生产、盐课征收。在生产环节,由世袭灶户承担食盐的生产,盐产全部由政府征购。在销售环节,分两种形式:一是户口食盐,将各产盐地的食盐按照划定的行盐区,通过各级地方政府配售给各人户;二是招商销售,开中法为其主要形式。户口食盐在明英宗正统(1436—1449)以后成为单纯的纳税名目而不再配给人户食盐,招商销售全面推广。明朝开中法始于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后逐步推广。其推行范围变化不一,大致到宣德正统年间(1426—1449),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转运司等主要盐产地及相应的行盐区皆已纳入开中法的范围。
开中法的基本流程大致如下:当政府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军饷(如粮食、草料)时,即张榜公布则例,规定粮食与盐引的兑付比率、缴纳仓口。所定则例综合考虑了当时盐粮的市场价格、运输等费用,为商人留出有吸引力的利润空间。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所谓“抢上法”),商人可以竞先上纳粮草,获得一种食盐支付凭证——盐粮勘合。随后可持该盐粮勘合到指定盐运司或盐课提举司换取贩盐凭证——盐引,再凭盐引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运往特定州县销售。至销售完毕,盐引缴回。
通过开中招商销售食盐的办法,与户口食盐最大的不同,就是在食盐销售环节引入了市场机制。这个市场机制,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府与商人之间的物资贸易(主要是盐与粮),另一方面则是国债市场。洪武时期的盐粮勘合和盐引,无疑可视为国债券,因为正是利用盐粮勘合和盐引,政府才实现延时支付和赤字财政。由于《大明律》明令禁止转卖盐引勘合,此时只存在国债的一级市场,《大明律》卷八《户律五·课程·盐法》“阻坏盐法”条规定:“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沮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盐粮勘合,在明代文献中又称“盐引勘合”“仓钞”等,从近现代的观念来看,其实是政府面向商人发行的以食盐为抵押的债券,即国债券。只是在明初所定开中法里,盐引勘合这一国债券是严禁买卖的,或者说,只允许盐粮勘合的一级市场存在而禁止二级市场的存在。开中法之所以被看成国债(或公债)制度,首要的根据在于它承担了“赤字财政的任务”。通过开中法,一方面,明朝政府可以用盐课收入做抵押,发行盐引勘合,获取商人手中的粮食和草豆等军需物资,“先花未来钱(或物资)”;另一方面,参与开中的商人可以获取优厚的利润。这两点,与近代以来的公债制度类似。但是,禁止买卖盐引、不允许二级市场存在的律条,又与近代国债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别。
开中法作为国债制度,与近代制度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即信用保障机制有差异。西方近现代发达国家,如英国,自1689年《权利法案》通过后,国家首脑和政府的财政收支置于议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国债发行、按约偿付,都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信用度高。正是在光荣革命(1688)确立起君主立宪制度之后、工业革命之前,英国在17世纪80年代末到18世纪50年代发生的金融革命,发展和提高政府信用,使英国在历次战争中能够动员足够的资源,战胜人口三倍于己的法国。实际上这场金融革命的实质,不在于税制的变革,而在于国债的证券化、流动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市场的繁荣。
明朝是典型的传统君主专制国家,虽然在财政收入宽裕之时,秉持一千七百余年历朝的经验和教训,政府会自觉遵循伦理、制度和习惯的约束,一旦遭遇财政困难,王朝的财政征取,除了受其实际征收能力和纳税人承受力的限制外,几乎没有任何积极有效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又因其债务信用的保障不是来自类似代议机关的预算约束,故盐课收入的抵押,就成为其信用保障的最好手段。
这里涉及盐粮勘合的兑付日期问题,用近现代债券的语汇,就是成熟期(maturity date)或到期日,亦即还本付息期限。遍查《明会典》等明代文献,找不到盐粮勘合到期日的明确规定。洪武二十八年事例规定:“候中盐客商纳米元(完),赍执勘合到,[盐运司或提举司]比对朱墨字号相同,照数行场支盐。”尽管这里没有规定客商在指定仓口纳粮获得盐引勘合后,在多长时间内抵达标的运司兑换盐引和食盐,也没有规定盐粮勘合兑换成盐引后在多长时间内下场支盐,但各盐运司或提举司收到客商所持的盐引勘合并验真后,就得填给盐引,支付现盐,用现代证券法术语来表达,就是“见票即付”。
为了保障盐粮勘合“见票即付”的原则能够切实执行,洪武时期确立了从生产、开中到食盐支付、销售的整套制度。其关键在于,盐粮勘合的发行额与盐课实际征收额保持平衡,如此才能维持开中法和盐粮勘合的良好信用。为了做到这一点,明初所定盐法规定,必须取得各盐运司(或提举司)年底盐课实征报告书(盐课通关)后,户部才能确定各地开中某一盐产地的盐粮勘合数额。可以说,在明初确立的开中法里,“量入为出”是其运作的基本财政原则,也就是每年的开中数额不能超过当年各运司和提举司的盐课实征总额。正德十四年(1519),明朝政府预行开中正德十五年的两淮盐课三十万引,于宣府召商上纳粮草,史臣解释说:“先是,每岁终,盐课征完,奏缴通关到部,乃得开中。至是,国用窘乏,预行开中。盐无见课,乃许商人随便买补关支,冀济一时之急云。”可见,开中不得超过实征额至少是此前名义上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边中盐引市场与国债二级市场的运行
中盐商人在纳粮上仓时获得的盐粮勘合和在运司兑换的盐引可统称为盐引。虽然明初确立的开中法禁止盐引买卖,禁止势要中盐,同时定下了量入为出、盐引“见票即付”诸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开中法的实践就完全依法展开。在实际运作中,势要中盐、盐引超发、“见票即付”原则的破坏以及盐引的非法买卖,在永乐以后都陆续发生。
明成祖朱棣夺取政权后,以诏谕的形式破坏了势要中盐的法禁。据记载,建文四年(1402),朱棣夺权后,因北平(即北京)各卫乏粮,令除云南、四川、陕西少数边远卫分外,全国其他地方开中全部停止,专于北平开中,“听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此举的目的是要筹集北平各卫足支三年的粮食。同时,为了保障北平开中的盐粮勘合优先支付(“不次支给”),令该年七月之前已于各处取得的盐粮勘合押后依序等候支付。第二年,又以北京“粟贵”,“令文武官子弟及军民,于德州、济宁、卫辉盐粮减价中纳,仍令不次支给”,而且朝廷给予“贷款”支持,“其无钱本者,官给钞贷之”。
允许势要中盐的措施大约维持到永乐八年(1410)。该年,行在督察院左副都御史李庆在奏疏中提到:“公、侯、都督往往令家人子弟行商中盐,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倍数多支。朝廷申明旧制,四品以上官员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已令罢支。”
从记载看,到宣德五年(1430),明朝政府再次破坏势要中盐法禁,允许势要中盐。行在户部建议破禁的奏疏提到:“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等处,俱边境要地,民粮艰于转输,比年虽召商中盐,途程险远,趋中者少,供用不敷,宜暂许各处寓居官员、军余有粮之家,各纳米豆,不拘资次,于淮浙等处支盐。”这一政策实施到哪年,无明确记载,但宣德十年(1435)十月,因“陕西等处急缺边储,奏准不分品级,前去中纳”。直到正统九年(1444),明英宗下敕,重申势要中盐法禁,规定:“官豪势要及该管官员之家,不许仍前承纳,与民争利。违者听御史举劾。”
为了临时筹集大量粮饷或保障边远卫分的粮食供给,自永乐到正统,明朝政府至少三度(前后共计19年:建文四年至永乐八年;宣德五年;宣德十年至正统九年)主动破坏势要中盐法禁,对已发行的盐引屡屡兑付违约。期间,成祖迁都北京后,新国都的建设集中了大规模人力,需用大量粮食,于是永乐十年(1412)又停各处开中,往年所中盐粮勘合及淮安、扬州两府人民食盐都暂停支付,“候北京罢中,然后给与”。此临时开中事例何时结束,史无明文。仁宗即位后,又因钞法不通,采用纳钞中盐的办法回笼大明宝钞,凡是纳钞中盐者,优先支付食盐。此纳钞中盐例,到两年后的宣德元年六月才停止。这两次临时开中事例,并无明文突破势要中盐的法禁,但对已发行盐引的兑付违约则是确凿无疑的。
突破法禁允许势要中盐和兑付违约,造成三个问题。一是走私。如前面提到的永乐八年督察院左副都御史李庆的奏疏指出:“公、侯、都督往往令家人子弟行商中盐,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倍数多支。”二是盐引兑付期限的不平等。本来洪武盐法中的盐引都是“见票即付”,但永乐、宣德间为了临时集中筹措财源,采用了暂停或押后兑现的办法,从成熟期看,这实际上将盐引划分成了“见票即付”和“不定期偿付债券”两类。三是盐引持有者的身份不平等。由于开中作为临时集中筹措财源措施时突破盐法禁例,允许势要中盐,造成势要特权与优先支付权利重叠,放大了身份不平等对盐引兑付期限不平等的负面影响。
这三个问题造成永乐以后普通客商面临常态化的“困守支”。而“困守支”又必然妨碍开中法筹资功能。所谓“困守支”,即普通客商所持盐引难于兑现,商人缴纳粮草并获得盐粮勘合后,到盐运司多年坐等也支取不到现盐。换言之,这意味着盐引在这些商人手里变成了无确定兑付日期的长期债券。正统间,给事中舒广指出:“宣德以来,或因钞法而阻截,或以见盐而停支,旧引未给,新例复行,致使商贾积年守候,不得关支,资本既失,流落垂老,妻子无赖,端可悯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维持盐引信誉,保障开中法的筹资功能,正统五年(1440),明朝政府颁布两个新事例:一是用宝钞兑付盐引;二是将所发行的盐引明确区分为常股、存积两类。
《明英宗实录》“正统五年正月丁卯”条载:“给还盐商资本钞。时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奏:各处纳米中盐客商,有永乐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孙相代尚不能得者,艰难百状。乞如洪武中例,给钞还其资本,以便民。且直隶扬州府一年所收船料钞约千百余万贯,三年之间,可足支给,官商两便。事下行在户部会议,以为洪武中每盐一引给钞二十锭,今请加十锭。有愿候支盐者,勿强。从之。”也就是说,用宝钞偿付远年未予兑付的盐引,是为了救济守支年久的客商。《明会典》因此形成一个事例:“年远客商,中盐未支者,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愿守支者,听。”但实录所云,洪武中已有“给钞还其资本”的事例,正统五年的做法并非先例,而且这又涉及与远年未支盐引偿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代支。
据《明宣宗实录》“宣德四年六月丁亥”条记载:“[行在户部尚书郭敦言:]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告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但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1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与本钱钞十锭,庶革连年冒支之弊。上曰:国家尝资其用矣,彼身虽殁,有妻子存,今所给钞不偿所费,其每引给钞二十锭。”结合宣德四年(1429)和正统五年的事例可知,即使势要中盐和兑付违约是造成部分客商长年守支的重要原因,会让他们经济困难“艰难百状”,但有些客商能利用随长年守支而必然发生的代支,将盐引倒卖。由于盐引的最高信用是以明朝的国运做保障,且其最终标的是食盐这种实物,而非货币,因此不管盐引持有期限多长,只要是自有资本且能兑现,就至少可以不赔本,甚至可以选择食盐价格上涨的时机兑现,获取盈利。明朝政府就用限定期限且以宝钞强制兑换的办法抑制利用代支倒卖盐引。
到成化十六年(1480),明朝政府再次强制以宝钞清偿正统以前代支未兑现的盐引,并规定景泰、天顺间的未支盐引,可自愿选择以宝钞兑换,鼓励兑支标的运司之外的食盐。终于在弘治三年(1490),又规定:“凡客商未支引盐,不分存没、已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据《明孝宗实录》记载,之所以规定盐引兑换的有效期为35年,是因为代支人是否确实为原中者子孙抑或冒名者的“奸弊”“难于稽察”,只能采取认引不认人的办法,将兑换有效期限定在35年内。查孝宗朝及此后各朝实录及万历版《明会典》,虽然盐商“困守支”的问题仍然连篇累牍,但用宝钞强制偿付远年未支盐引的事例未再出现,这是因为在场中纳银和明朝财政白银化展开后,盐引投机买卖的市场扩大,而宝钞日益丧失了货币功能。
永乐到正统年间,明廷对盐法的突破,不仅在于累次允许势要中盐,还在于开中环节破坏了洪武盐法中客商必须先纳粮才能获取盐粮勘合的规定。《明会典》记载:“[正统]九年,令客商中盐不许过三千引。其所纳粮,限半年内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由此可知,中盐客商盐引勘合的取得是在纳粮之前,取得盐粮勘合之后有半年的完粮时间。这种做法不知始于何时,但此后被沿用则无疑问。景泰二年例,“令各商报中盐数,迁延一年之上不报完者,即于常股盐内派拨,挨次关支”。这也是以盐引勘合先于纳粮颁发为前提的。预颁勘合和势要中盐结合起来,为势要占中倒卖盐引勘合提供了条件,如第二年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军匠余丁华敏上奏“内官苦害军民十事”,第六事为:“[内官]家人中盐虚占盐数,转卖与人,先得勘合,倍支巨万,坏国家之榷法,夺客商之利息。”但“事下礼部,皆寝不行”。所谓“虚占盐数”,就是不缴纳粮米而先获得勘合转卖与中盐商人。
永乐到正统年间,突破法禁的势要中盐、预颁勘合以及奸弊难于稽察的代支都给盐引的倒卖——盐引二级市场——的展开提供了条件,但二级市场是以政府违律的方式运行的。
三、正统五年盐引分类与政府的自我约束及其失效
为集中筹措财源而屡次突破势要中盐法禁,致使盐引超发,还破坏了盐引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债权主体(即盐引持有者)之间的平等,造成了严重的盐商困守支现象(代支和清算补偿很少)。而困守支现象的出现,又反过来导致开中招商不利,影响了一级市场的良性运行,政府开中的财政目标难以实现。
据《明英宗实录》“正统五年四月癸巳条”载:“行在户部奏:盐商因(困)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恐误边储,请令云南、福建、四川、广东、河东盐仍旧,其两淮、两浙、长芦每岁盐,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吝(客)商,二分令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见数存积,遇边方急用粮日,召商中纳支给,庶官民两便,不致误事。从之。”此一事例载入《明会典》:“[正统五年四月,]令两淮、两浙、长芦运司,每岁额办盐课、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与守支客商,二分另为收积在官,候边方急缺粮储召中。以所积见盐,人到即支,谓之存积。其八分,年终挨次给守支客商,谓之常股。凡中常股价轻,存积价重。”这一事例,学术界称之为“盐引分类”,因为和盐课分类相对应,那么以此盐课为抵押品的盐引必然随之做相同分类,区分为存积盐引和常股盐引。这一分类的目的何在?实录记载,分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盐商困守支问题,提高盐引兑付率,保障开中法的筹资功能。会典记载则侧重说明两类盐引的兑付期限和价格差异,中积存者,“人到[运司]即支”,因为他持有的是一种“见票即付债券”。中常股者到运司兑现需要“挨次”,也就是排队等候,因为他持有的是一种“不定期支付债券”。由于前者兑现迅速,盈利快,商人乐中,所以价格也高,有利于保障“米粮流”,顺利达成开中法筹集财源的目的。而常股盐则用于偿付存量盐引和不甚急迫的支项。
放在明朝盐政史中,正统五年盐课(盐引)分类事例保障盐引筹资功能的新意,稍加详析,可缕分为三条:首先是将两淮、两浙、长芦三个运司的盐课都纳入开中法的轨道;其次是保障足额盐课收入(如两淮为70万引);最后是结合基于自愿以宝钞兑换盐引的新例,以存积这种有充足现存盐课做兑付保证的盐引(见票即付债券)作为临时筹集急需粮饷的财源,同时限定存积和常股的比率,以常股盐兑付存量盐引并维持适宜规模的超发(亦即商人乐于接受的程度)。如此,虽然盐课(盐引)分类不能将存量盐引一时全部兑现,但支付信用基本可以得到保障,盐引的筹资功能也可以顺利实现。因此,盐课(盐引)分类是明朝政府为保障开中信用而采取的自我约束措施。下文结合盐课(盐引)分类制度的实际运作,做进一步分析和论证。
严格遵循存积与常股二八分成的比率,是正统五年盐课分类能够顺利实现盐引筹资功能的关键。这是因为,二八分成的比率限制了存积盐引的发行规模,不仅使其有现存盐课做偿付保障,成为名副其实的“见票即付”债券,而且使常股盐引的兑付亦不至于守候太久,一般来说,守支数年即可兑现,也就是说常股盐引是一种多年期债券。成化四年(1468),有大臣评价说:“正统间,盐法不通,简命大臣整理。官民畏惧,人皆遵守,官有余盐,商获余利,以故边储有积,而盐法无滞也。”同时实行盐课分类的两浙运司也有类似情况。成化七年,浙江巡盐御史李镕在奏疏中提到:“正统十三年以前,两浙盐课存积二分,常股八分。存积数少而催办之课常过其数,每遇开中,存积者朝来暮去,无所壅滞。常股者亦不过守支数年而可得。”所谓“官有余盐”“催办之课常过其数”,就是盐运司仓储现盐超过存积盐引的发行量,持存积盐引的盐商到达盐场即可获得现盐支付,而常股盐引的兑现也只需排队等待数年。由于兑付及时,商人乐于中盐,开中法的筹资功能运转正常。
但是,正统末年以后,随着存积份额不断扩大,盐课分类限制存积盐引发行规模的作用失效,而盐引的筹资功能也渐受不利影响。正统十四年(1449),因北边军事形势紧张,两淮存积份额增至四分,景泰元年(1450)又增至六分,“又每以常股作存积开中,名为‘借拨’”。“然存积既速,常股益迟,守候穷困,有至数十年不得支盐者。以此常股人皆不愿报中。”“由是存积虽行而常股坏矣。”到成化七年(1471),两淮复改存积为四分、常股为六分,经弘治朝(1488—1505),延续到正德初(1506),存积、常股之名虽存,“实则一例支盐无异……而存积、常股之法亦废不行矣”。随着存积比率提高而常股引偿付率降低。为什么提升存积的比率会降低常股的偿付比率呢?因为两淮的年度盐课定额和实征盐课之间有个差额,这个差额是20万引。而盐引的发行是按照盐课定额发行的,所以有20万盐引无法在当年兑现,或者说有20万空引没有实征盐课做偿付保障。按照盐课分类的原则,这20万空引属于常股盐引。假定盐课分类伊始就存在20万空引,而且没有变化,那么随着存积盐比率的提高(亦即存积盐引发行额的提高),常股盐引的偿付率就会急遽下降。这种变化类似存积盐比率按算术级数提升,则常股盐引的偿付率会按几何级数下降。常股偿付率的下降会导致其偿付年限大幅延长,这与明朝文献中的描述高度一致。如前引浙江巡盐御史李镕所说正统时“常股者亦不过守支数年而可得”,王琼所说景泰元年常股降低为四分后,持常股盐引的商人“有至数十年不得支盐者”。李镕奏疏有言:“[两浙运司盐课]正统十四年存积增至四分,景泰元年又增至六分,自后因循不改,以致存积数多,而催办之课不及其数,每遇中纳,不分存积、常股,俱各守支十余年,是以客商鲜少,而边储缺乏。”也就是说,当存积的比例高达六成时,存积盐引的兑付也出现困难,其兑付的时间(即守支时间)长达十余年,与常股没有区别。所以,到正德初年,存积、常股名义虽仍在,实际上则“一例支盐无异”,此种盐引盐课分类办法走向废格。
正统五年的盐引分类,在盐场的盐引兑付方式上也引发相应变化。此前的兑付方式可称为“挨陈法”,此后可称为“年分(份)法”。关于明初到正统五年之前两淮的“挨陈法”,正德初整理两淮盐法右副都御史王琼查考盐法典故后,做了比较具体的叙述:“客商将勘合投到运司验真后,]以投到日月时刻为次序,附写流通文簿。勘合内商人非止一名,到有不齐。若一概派场,恐其日久不支,积滞盐课,乃定例每岁十二月初一日照流通底簿挨次叫名,到者给与引目,行场支盐。不到者以待来年再派。商人务审正身,不许中途转卖。父子亲属得相代支,亦须告部行勘方准。其派场之法,流水挨陈放支。如派尽正德元年盐课,方派正德二年盐课。又每岁以七十万引为则。是以课无积滞,商得实盐,而天下大商巨贾,争利趋中,边储赖焉。”换言之,“挨陈法”就是以盐引勘合到司时间为顺序,先到者先兑付,后到者后兑付。每年兑付盐引勘合的总量以两淮运司各盐场实征盐课(此处假设实征与额课相等)为限额,兑完为止。当年未能兑付者,则依次押后兑付。
与“挨陈法”相对应的各地开中则例,按照王琼的说法,应该是这样:“但云某处某仓开中两淮官盐若干万引,每引上纳米豆若干,初不定立年分。”可见,开中则例只注明上仓地点、标的运司及盐引数额、盐粮兑换比率,没有所中盐课年份的规定。盐粮开中则例在《明实录》有系统记载,例如宣德十年五月己丑:“行在鸿胪寺左少卿张隆奏:辽东辽阳、开原二卫,极边冲要,岁费不赀,欲召商开中盐粮,以积边储。上命行在户部定例以行。于是定:淮、浙、长芦盐每引米四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运司、广东、四川盐每引二斗,仍不拘资序给之。”正统五年四月盐课分类前,《明实录》开中则例的记法基本如此,并无王琼所说的“若干万引”,亦即所中各运司、提举司的盐引数量没有具体记载。为何实录中缺乏具体引数的记载,其具体原因,明代文献并未明言。但考之明代盐法,则其可能的原因在于“挨陈法”与“年分(份)法”的不同。因为在“挨陈法”下,按顺序兑付,也就无必要具体指定哪年的盐课用于哪年所发行盐引的偿付,因之亦无必要记载各开中个案的具体引数。但是“年分(份)法”成立后,首先是特定年份的存积盐课与特定年份的存积盐引对应起来,各开中个案明确记载具体引数就成为必要。“年分(份)法”成立后,实录中各开中个案的记载,如正统五年五月己酉:“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等奏:延安府绥德州边堡缺粮,乞开中盐粮。奏下行在户部议,将正统五年淮盐一十二万引,浙盐八万引,如肃州纳米例,每引米麦豆二斗五升,召商于绥德州广盈仓、榆林庄向水寨广有仓、高家堡双山儿诸寨阜益仓输纳。从之。”由“挨陈法”演变为“年分(份)法”,从财政管理角度看,并不意味着因“预先规定个别开中方案的盐引数目”的“开中定额”而“成立预算制度”,并进一步使“盐引这种债券的成熟期的设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首先,盐引成熟期的分类并不是要到正统五年盐课(引)分类时才成立,此前为了临时筹集大量粮饷或保障边远卫分的粮食供给,已屡屡延期支付已发行盐引,而发行“不次支给”的新引,这种做法实际上将盐引划分成了“不定期支付”和“见票即付”两类债券。旧引未兑现而发新引,其实就是盐引相对于实征盐课超发,不然就不会有延期支付和盐商“困守支”的现象。其次,盐课和开中的预算制度也不是正统五年才成立的,就两淮而言,是在洪武时设立两淮运司,规定其年课额以及后来定下开中法之后,相应的预算制度也就随之成立了。王琼指出:“自天顺以前,俱是户部出榜定立斗头则例,开中粮草,官有定规,商有定志。”开中既经户部统一管理,则两淮每年盐课收入多少、开中时可发行多少盐引,并如何据此考核相关运司盐政官吏和边镇管粮官,必然有一套制度。尤其是以盐课收入限制盐引的发行总量,是该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上文已经指出,在永乐到正统时期,明朝盐引的发行屡屡突破盐课收入的限制,造成严重的盐商困守支问题,以致开中法不能实现其筹资的财政功能,所以才有正统五年的分类法。如果说分类法对开中预算有什么改进,那就在于规定存积的分数以限制盐引发行量,使其兑付有踏实的现课做保证。然而,由于明朝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这种预算上的约束,仍然与以往年课额的约束一样无效,统治者依据自己的财政需求,不断扩大存积份额,当存积的比例扩大到六成时,存积盐引的兑付时间就和常股盐引没有区别,盐引分类办法也失去意义。
除存积盐引超量发行外,年(分)份法执行不善给盐课和开中管理带来混乱,也是盐课(引)分类办法走向废格的原因之一。而最重要的原因则是商买余盐,尤其是运司残盐开中的展开,使明朝的盐引超发(国债扩张)走上了脱离洪武开中法的道路。
据王琼记载,成化以来,常股开中也被指定年份。盐课分类后,大概是户部协调不力,盐课指定年份后,开中运作因之发生新弊端:“今年盐课未曾中绝,复中明年盐课,至有十数年盐课并中未绝者。各年商人投到勘合,运司因有中定年分,不得挨陈叫派,惟据中定年分派场支盐,不复问其年之先后。是以有近年盐课先支,而远年盐课反后支者,及先年中剩并隔过未中盐课,岁久无支,往往亏耗。”可见,盐课分类并未改善明朝的开中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反倒生出了各年度盐课开中不尽、浪费盐课的新弊端。
为了杜绝这一弊端,明廷“乃立例三年一次委官查盘,不顾妨废有司政务。于是遂有‘残盐’之说、‘风雨消折’之名,奸人射利,假挟势要,巧求开卖,乞减价直。司盐政者不悟其奸,反谓良法。据册籍之虚数,持空额以取微利,或倚势奏讨,不纳一钱。于是买补夹带之弊起。已开中者无课,有见课者未中,而盐法至是大坏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残盐开中已完全不受实征盐课的约束,彻底突破了洪武开中法,盐引国债市场的运行出现了新特点。此内容已超出本文范围,拟另文讨论。
四、孤独的盐引与极限博弈
以国家财政收入或专卖权为保障,将证券这种延期支付手段用于国家采购、食盐等专卖品的经营,一方面可以突破自发市场供需双方的地理和时间分布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商业资本,扩张信用,增加国家财政弹性,达成国家财政目标。明前期的盐粮开中,无疑也具有这两项功能。若置于中国历史的纵向比较,类似盐粮开中的做法,并非明朝的新发明。汉武帝为吸引商人参与西南夷地区的开发,“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这是中国历史文献中有关“开中”的最早记载,已经利用了延期支付手段。
在食盐、茶叶等各项专卖经营中运用证券,两宋时期堪称传统中国史上的巅峰。仅就食盐专卖而言,宋初也实行州县配给制。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开始,“令河东[道]、[河]北[道]商人,如要折博茶盐,令所在纳银,赴京请领交引”。如果采用明朝的术语,即是在河东道、河北道实行“开中法”以筹措经费。其具体做法是商人在沿边两道交纳白银,然后赴京(开封)领取可以换取茶、盐的交引。交引在这里充当延期支付凭证,而其支付保障则是国家专营的茶、盐产品。这里“开中”的标的物是银两,而不是粮食等物资,不同于明朝经历前期的长年盐粮开中(偶有盐[宝]钞开中)后方才向盐银开中转变。与明前期盐粮开中制度最相近的是解盐(解州盐池,今山西运城)销售区“永兴、凤翔等二十五州为陕西入纳粮草交引地分”。这一办法在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已经推行。后来淮南末盐运销也实行“盐粮开中”的办法以供边费,但效果欠佳。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十月,秘书丞直史馆孙冕建言在江南和荆湖通商行销淮盐,吏部侍郎陈恕等驳之,指出:“向者淮南通商,亦于边上折中,一岁之内,入数甚微,粮则不及万钟,草则多无一束。近者陕西盐法,亦令纳秸资边,一年之间,数亦无几。全亡实验,但有虚名。”
从财政资源的筹集功能看,宋朝食盐运销制度中最成功的办法无疑是钞盐法。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出任提点陕西路刑狱兼制置解盐,于解盐区全面推行钞盐法,后虽有5年中止,复行调整后沿用至北宋末年。宋徽宗统治时期(1100—1125),蔡京将钞盐法全面推广到东南末盐。南宋时期,钞盐法更推广至浙、闽、广、蜀盐区。概括而言,钞盐法是交引法的改良,有三点发展:第一,政府的开中标的由实物(粮草)全面转向货币(铜钱);第二,于京师(开封)设置都盐院贮钱平准钞价;第三,不同盐区的盐钞之间以及盐钞与其他有价证券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和担保。
与宋朝比较,明朝前期的盐粮开中制度,几乎蹈袭宋初北边交引制度,而与钞盐制度有较大差异。即使将眼光转到明朝后期,明朝开中制度的最大变化是盐粮开中转变为盐银开中,换言之,只是实现了宋代交引法向钞盐法发展的第一点,而第二、第三点则从未实现。如果将盐引置于整个证券与金融市场中加以考察,则宋明两朝的差异更为明显。在宋代,盐交引或盐钞只是众多有价证券中的一种,而且出现了专门的民营证券经营行业——交引铺,也存在官营的榷货务兼营证券。然而,在明朝,盐引不仅成为孤独的证券孑遗,而且其交易也只能在黑市上进行,并未取得公开的合法地位。这就大大限制了盐引作为国债工具的筹资功能,也局限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或者说妨碍了国家的财政资源调动能力以及金融资本的发展。因此,从证券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看,明朝及之后沿袭明制的清前期,实较宋代有明显退步。尤其是放眼17世纪中叶以后的西方,则会发现英格兰等地发生的金融革命有着相当程度的“宋朝化”特征,而与明清时期的中国形成鲜明对照。
若追究其成因,殆与宋以后的元明转折有着密切关系。自宋至清,有三次重要的改朝换代:元灭南宋,明代元,明清更替。其中,社会经济政策方面,宋元之间、明清之间呈现为高度的连续性,而元明之间则表现出明显的断裂。明初经历农民战争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是一个打击压制商业资本和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将其置于国家强控制之下的农兼商的三民社会。这样的农商三民社会,除了盐粮开中法,未给商业资本发展留下制度余地。然而,正因为如此,明朝国家不仅丧失了纸币(宝钞)的信用,纸币之外可动用的信用工具也较两宋少得可怜。当宋朝超发盐钞、发生支付困难时,可以利用其他证券换购以维持信用,而明朝政府则只能诉诸不断推迟兑付期限,直到参与开中的商业资本因“困守支”而难以为继,明政府虽降低开中价格(所谓“减轻开中”)而商人应者寥寥无几,方才清偿超发盐引(如上文所述明英宗正统五年盐引分类成立的直接动因)。因此,明代国家履行盐引超发债务的最终保障机制可称之为“极限博弈”。
根据以上讨论,可从盐粮开中梳理出明前期国债市场及其运行的特征。洪武时期确立的开中法,用政府控制的食盐换取商人手中的粮食诸物资,以供军饷和各种支出用途,由于其间利用了盐引这一延时支付工具,从而不自觉地运用了赤字财政,发展了国债及国债市场。按照洪武时期所定盐法,这一国债市场起初只有一级市场。永乐以后,随着势要中盐禁例的突破、预颁勘合和代支的流行,盐引交易的国债二级市场发展起来。推动二级市场成立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虽呈现为政府的屡屡兑付爽约,但实际上主要来自并受制于盐业市场上国家与商人间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明朝政府也曾以存积、常股盐课(盐引)的分类形式自我约束以保障债务信用,但由于约束缺乏刚性,同时也因缘于元明转折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政策断裂,明朝的盐引成为国债券独苗,其利益博弈遵循极限博弈原则,其影响及于清前期,表现为证券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较宋代远为倒退,更与同期西方的英格兰形成鲜明对照。这或许就是黄仁宇所说盐业专卖管理最突出地表现了明朝政府商业管理无能的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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