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边区农村合作运动的中国化
02-13 次遇见一、引言
20世纪初合作化自传入中国后,很快同各种社会思潮结合,转变为一场改造中国的社会运动。其中,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合作运动不论是规模还是效果都颇为引人注目,不仅改变了传统乡村落后的生产方式,保障了边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还提高了分散农村的集体化和组织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中国手工业改造和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经验方法。回顾目前国内有关抗战时期根据地合作社的研究,可以说在史料发布,尤其在学术观念的解放和更新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截至目前,学界的注意力仍集中于组织变迁、政策研究和制度经验等方面。这种“决策—结果”的全局性视角,注重乡村合作运动的整体性,固然值得肯定,但囿于政策层面的静态史书写,或缺少具体论证,或拘泥制度,缺少对合作社具体生产经营的论述。特别是有关各根据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生产效能等方面,迄今还未见有专论。基于此,本文拟通过抗战时期晋西北边区一般合作社的视角,来探讨普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如何发展和管理的,以及边区合作社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合作理论的可移植性、中国特殊国情和中国革命之间寻求平衡并实现中国式创造转化的意义,冀图来推动学界对革命之于“新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方面的理解。
二、边区合作运动的初啼
合作运动思想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和人文主义发展,从14世纪宗教改革家威克里夫、胡斯开始,到宗教改革时期的宗教改革激进派、清教徒、新教卫理公会,再到18世纪圣西门、傅立叶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为避免商人、高利贷者的盘剥,提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中建立一种公平、公正、互助、有组织、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理想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清教徒和卫理公会中产生了一些有集体劳动特点的机构和企业。工业革命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矛盾的加剧,农业领域各种产前产后合作特别是加工、销售和流通领域的合作开始流行,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美国先后出现旨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改造的“工人生产者协会”“工人合作社”“自主车间”。
(一) 中国近代合作运动的引入
中国合作运动的发展,是随着近代欧风美雨的影响开始的。伴随着清末民初西方基督教的传入,合作思想最初被外国传教士和新教徒视为贯彻基督精神和服务中国的反封建反儒教的工具而引入中国。民国以降,合作运动逐渐演变成好几个不同形式的经济运动,并对20世纪的中国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共两党所领导的合作运动,其不同的运作模式产生了不同效果。国民党方面主要以西方合作主义为指导,认为合作社具有实现财富社会化、消除农业危机、统制农村社会资源和对抗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作用。因此,国民政府自成立后就始终积极推动国内合作运动的发展。据1928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合作协会、合作社700家。1936年,各类型合作协会更是发展到3万家,会员150万人。抗战爆发后,尽管东南沿海地区遭受重创,但合作社数量仍增长迅速,截至1941年共有16万个合作社和1000万会员,其中80%是农民借贷协会,剩下的20%是地方农民组织的生产协会、物资协会、买卖协会、城市消费协会。问题也十分突出,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多,生产合作社少,强制入社、职员滥用公款、开支浪费,地方士绅操纵合作社和传统宗法血缘横行的问题,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国统区的合作运动虽有一定的进步性,却并没有帮助中国摆脱旧的专制主义,建立新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产方式。国民党开展合作运动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改变农村旧的制度,而是想拿合作运动作为土地革命的替代物。因此,国统区的合作化最终流于形式,失去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而中国共产党则恰恰和国民党相反。在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认为在农业生产和组织形式上享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规模生产实体是生产率最高、最具活力的“现代”组织,因此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大生产优于小生产,要改变中国农村“一盘散沙”和消除贫富分化,就必须采取“合作化—集体化”的农业改造模式。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社会化、生产社会化、集体劳动的思想,结合中国农村惯有之伴工、换工、互助的传统习惯,向农民提供扶持和补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劳动互助社、生产者协会、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生产和消费性组织。然而,后来合作运动却因苏区反围剿失利而逐渐式微,直至1935年党在陕北立足后,合作社才重新出现,抗战爆发后又有了新的发展。此时,中国共产党为应对边区财政危机,推动农村生产规模化,从基层到边区级的政府金融部门开始为小农户和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边区合作社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后发展迅速,很快从单一消费合作社发展成包括生产、运输、借贷、农业、卫生、信用、牲畜等方面的多类型合作社,不仅实现了一体化的农产品规模化种植,还实现了手工业品的制作、加工、运输、销售的一体化,行业涉及纺织、造纸、印刷、被服、食盐、造铁、挖煤、机器、兵器、制油、制糖、植树、畜牧、供销、运输、卫生、信用、教育等数十个不同领域,合作社经济逐渐成为边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晋西北根据地合作社的展开
与一河之隔的陕北合作社相比,晋西北合作社产生较晚,大体是随抗战爆发中国共产党建立晋西北根据地后才出现的。1939年晋西事变前,八路军在晋西北总计开办了5个合作社。此后,在晋西事变到1940年日伪夏季扫荡期间,边区政府机关部队为解决其自身供给问题,开始大量开办合作社,其中离石24个、临县12个、临南6个、方山1个、离东1个,共计44个。但这些政府开办的合作社为尽快向政府机关和部队提供物资供应,过分追求发展速度和数量,吸收了地主商人和富农资本,甚至其中一些合作社就直接是由地主、商人办起来的。对此,边区政府虽提倡合作社的民主自愿,但实际却认为这些合作社是商人、地主以合法名义开办的“翻牌”商店,目的还是赚钱。因此,这种以市场和经济盈利为导向的假合作社,其只会鼓励边区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边区党和政府通过合作社将个体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化的初衷不相符合,此为一。其二,政府虽主张合作社自愿开办,但自愿开办不等于放任自流,党也担心阶级异己会渗入合作社,造成市场价格波动和商业资本榨取。
事实上,边区党和政府的上述忧虑,并非杞人忧天。这类“合作社”在日常经销中也确实存在违反边区政策,售卖敌货,贩卖大烟、白洋,甚至在交易中拒绝边币使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假合作社对边区而言,不仅不利,而且有害。而且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来看,合作社到底按不按小农经济集体化的方向发展,也已经不是一个组织经营的问题,而是一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政治问题。所以,从政治上考虑,边区政府必须要纠正实际存在的各种异化、翻牌的假合作社现象。例如,1941年晋西北党委就明确向边区各级党组织发出指示,要求地主、商人和富农把持的“合作社”必须更名为“商店”,同时“各区、各行政村必须立即建立合作社(政府、群众团体及党委支部必须予以帮助和领导)成为农村中的经济堡垒。”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上的进步势力逐渐发展起来,才能与奸商(经济上的顽固势力)相对抗,才能把中小商人(经济上的中间势力)团结到我之周围,才能把奸商孤立起来。”由此可见,合作运动在边区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政策输出,而是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明确目标取向和价值色彩的社会改造工程。或许正是为了体现这一点,1941年晋西北党委在给下属各地委和分区党团的内部指示信中,特别强调“这个意义(指广泛发展合作运动是逐渐改变农村中生产关系的重要关键)必须使每个干部清楚的理解”,并将成立和发展合作社视为“目前党与群众团体的中心工作。”为实现合作社迅速发展,晋西区党委亦专门在财经会议上要求,1941年6月底前每一个小区至少成立一社,敌占区二区至少成立一社。具体组织办法主要有三:一是各地先在有群众基础的地方成立模范合作社,然后再推之于各地整理过支部的主村和全边区各主村;二是在合作社发展方向上,优先发展消费和运销合作社;三是合作社降低入社门槛,让一般贫民都有机会入股,股权分配也不按股份多少来决定,以确保每人都有且只有一票选举权,分红原则亦不按资金,而是视不同合作社的具体情况来定。具体而言,消费合作社按社员的购买量分红,生产合作社按社员的生产量分红,运销合作社按土货的出卖量分红。此外,合作社的产权安排也兼具私有和公有性质。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金分记在个人名下,只有社员退社时才能抽回,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金产权被明确界定给私人。但另一方面,合作社盈余为公共产权,农民入社时需要将土地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这又具有一些集体化公有的特点。由此可见,在合作社里,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归社员,但使用权归合作社。与此同时,为确保合作社顺利发展,政府还特别强调避免发展中的强迫命令、干部摊派、包办代替、发财主义和少数人操纵舞弊的不良倾向。
三、合作社在边区革命中的调适转化
1943年晋西北边区实施减租减息政策后,农村土地得到重新分配,解决了农民生产需要的土地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租佃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晋西北边区政府认为,减租减息政策实施后,边区经济状况改善,“三年以来经济规模得以恢复,个别部门甚至超过战前。”与此同时,晋西区党委的上级机关——中共中央西北局,也发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级党委和各级干部参加各地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应一律参加县联社或中心合作社中去,切实参加合作社工作,精通业务,并虚心学习”。指示发出后,与晋西北同属西北局的陕甘宁边区迅速响应,即陕甘宁要通过合作社如何为群众谋利益及如何在群众经济文化的利益上,把群众组织起来,营造一个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富有革命情调的新型理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与陕甘宁边区一河之隔的晋西北边区,自然不能不受陕甘宁边区的影响,而再度吹响边区合作运动发展的号角。
(一) 边区合作社的商业化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既是理想主义者,更是现实主义者,常常用很“实用”的方式来策动推进。中国共产党人深知,合作社要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农民参加,光靠政治热情、道德教化、精神激励来构造新的生产制度和经济秩序是不够的,同时还要靠合作社提供的现实经济援助和物质刺激。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在动员建立合作社组织时特别强调,“必须使合作社营业成功,切实给人民以实利实惠,使人民从自己的经验中相信合作社是与自己有利的,自动的起来组织合作社。”入社的社员既可以从合作社获得食品、衣服、住宿、药品,还可以获得合作社免费提供的生产原料、牲畜和农具,还能获得政府贷款,甚至农民还可以用现金和技术(甚至母鸡、鸡蛋)等多种形式入股获得不菲的股金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吸引了不少农民。如1944年8月份任家村10余户贫苦农民,在享受到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后,就赶着自己的毛驴自愿参加运输队。任家村的情况还影响到了附近其他村子,大家纷纷集股成立了好几个消费和挖煤合作社。在盘塘合作社成立大会上,现场吸收投资即达22万元之多。有不少家庭妇女,卖了自己做的鞋,卖了首饰,将纺纱赚来的钱投资到合作社。“如王仲梅投资了5000元,马镇海子婆姨卖鞋投资了2700元,接着她姐姐也投资了1500元,焦其南母亲卖了毡、草、麻等物件后,一个人便投资了4万元,并且说‘合作社是咱们的摇钱树,把钱投资了便愈滚愈多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合作社虽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足。这是因为,集体化、去商业化、服务群众和促进生产是合作社创设的应有之意,追求经济盈利不符合边区政府的本意。但边区党和政府这种想要把合作社导入社会主义轨道的良好意愿,却遇到了现实考验,因为农民加入合作社主要是出于经济考虑。所以,消费合作社由于比生产合作社具有更低的劳动强度和更多的经济获利,成为农民组织合作社采取的主要类型。一时间,除边区少数石油、采煤、机械、卫生等大型合作社外,绝大多数根据地的合作社特别是区村里面的小型合作社,都是消费合作社。而这种经济导向的发展,令边区政府担心消费合作社的数量太多会助长边区经济商业化的倾向。同时,边区各种合作社的内部财产关系和业务运营也都有股份合作化的色彩,普遍实行“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的经营模式。事实上,此时的边区,尽管有延安南区那样的合作社,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但绝大多数中小合作社特别是区村合作组织都实行的是经济化、商业化的经营方针。因此,这一趋势在中国共产党看来是有问题的:一来长此以往,边区合作社可能会变得“商业化”,贩卖群众不需要的奢侈品;二来合作社的经济化、商业化,也和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合作社服务群众和去商业化的方针完全抵触。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分配而不是贫困是困扰中国农村的首要问题,因此政府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合作社扩大规模、搞集约化经营,避免过分商业化的发展,杜绝产生新的社会分化。
(二) 边区合作社的制度调适与组织再造
此时合作社可能出现的问题,似乎给中国共产党提了一个醒,那就是即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合作社自身存在的商业化趋势和边区党和政府提出的农村集体化改造的整体战略方案也可能会出现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边区政府如果对合作社发展放任自流,资本主义力量就会不断发展,结果必然加剧农村两极分化。因此,如何引导合作社的正确发展,去除资本主义倾向,就成为边区政府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经济组织的企业自觉和一个生产组织的政治自觉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个矛盾,问题又很容易转换为:合作社到底是作为“企业”自主经营,还是作为一个“组织”去接受党的政治引领。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认为,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要求,合作社必须去商业化。任何盈利为目的的错误导向,都会给边区农村的集体化变革带来挑战。因此,边区党和政府的应对举措是,在合作社基本方向先定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其“生产组织”的属性,抑制其“经济组织”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便成为一种新趋势,形成一种“指导式”的新管理体制,即虽然合作社仍是自主经营,但合作社理事会开会决策时,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也要悉数参加,且这些人在合作社的生产计划、资金筹措、产品分配等问题上具有和理事会一样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乃至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原来合作社的绝大多数事务都是由理事会和合作社主任负责的,但现在党的干部、政府代表、各抗日组织干部、劳动英雄和生产队长都参与进来,合作社的生产计划也必须经每月生产会议讨论,区抗联干部、妇救会也都要参加。在一些区村合作社,村农会干事和主任甚至可随时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更有甚者,一些新合作社甚至完全按部队的形式建立:合作社下设队,队下又分为排,排下又分组。由此可见,此时行政权力开始进入合作社决策主体,合作社的生产和制度被纳入边区生产的框架,依附于政府设置的体制结构,合作社经济也由此展示出某种计划经济的先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革命权力不断下沉的过程中,合作社经营愈发行政化,一些社员开始认为入社是“出钱替公家做事”,“合作社就是公家的生意”,一切都“公家化”,与自己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参加合作社只是被“合”起来了,但农民在集体劳动中并没有认真的“作”,合而不作、效率低下是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开生产会、群众大会,搞大辩论、大批判就成为党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边区的党和政府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思想出了问题。而要想把合作社真正变成“有力量的群众组织”,就必须要通过思想教育与人事调整两方面来进行。前者主要是各地合作社召开的“生产会”或“群众大会”,即同期整风运动形成的提问题、提意见、摆事实、讲道理,特别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表现形式。而为了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先训练积极分子,培养中心发言人,充分准备材料,做到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进行,要求是讲透,要明辨大是大非,把患有思想错误的人,教育到回头认错为止。通过这个方法,干部既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又通过开会改造人的思想,影响了别人。而后者,主要通过会议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合作社内原先许多持“经济主义”、“发财主义”的犯错干部都接受党的批评教育。如此一来,经过政府对干部的批评教育,合作社商业化、做买卖挣钱的问题明显减少。而这也预示了合作社开始成为政府有计划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合作社中国化的革命逻辑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认为,“现代化”必须要伴随着“规模化”而来,农民走向社会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实现这一个目标的途径就在于农民的合作化,即组建农民合作社。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对“规模化”始终抱有坚定的信仰,认为享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规模生产实体,不仅生产效率最高,同时也是建立集体社会的现实基础。因此,尽管1944年特别是抗战胜利后,国共冲突频仍、海外援助减少、边币贬值,进而导致边区资金短缺、物价波动、市场萎缩,边区合作社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但中国共产党却始终坚持对合作化的信仰。中国共产党坚信,规模化的社会生产肯定比小农生产更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而合作化就是社会大生产的具体体现,希望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以生产为中心并容纳其他工作的集体化的理想社会。或许正因为如此,边区合作社的组织并不是小规模家庭农场集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形式,而是类似高度组织化、规模化的集体劳动形式。必须指出的是,这种集体生产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一个政府构造推动的经济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显示的是对规模化集体生产的高度信赖,以及对小农生产的不信赖,因而又“天然地”具有改造社会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边区对建立合作社的动员式组织和指导式管理,明显不是国民党有限干涉的合作社形式,也不是西方合作社自觉自动自主、政府不介入的模式,甚至和经典社会主义的模式也有很大区别。原因主要在于,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中,土地国有化是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合作化的理论基础。而在这方面,边区合作社还只是一种建立在农民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松散合作,社员之间并没有产权上的连接。合作社也并不强调产权的所有制形式,只是强调生产各要素的合理组合方式。因此,由于不触动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据地的农村合作化明显与经典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模式有别。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边区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开辟和拓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为,除已有但很难为中国借鉴的苏联集体化经验外,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对于改变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的方式和路径是几乎不可预见和计划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人多地少”的中国和“人少地多”的西方在资源禀赋上本身就不一样,更何况之前也没有革命与农民、土地和资本结合的先例,更不用说现成的理论了。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战时对边区合作社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探索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其呈现了丰富的实践,而非形式化的理论。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边区合作化过程中一方面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为指导,另一方面在推进生产资料集体化方面又十分注意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公有化仅局限在农具使用权和资金盈余分配上,而不是把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在发动和组织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过程上,也采用了经济刺激、物质奖励及利用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纽带等手段。
上述这些边区合作化所采取的渐进实用做法,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科学化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又避免了对意识形态的教条模仿。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出中国共产党在积极寻求马克思主义经典合作理论的可移植性与中国国情和农村革命之间的平衡。而边区合作化运动所呈现出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发展模式,也并非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模式的异化,而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合作化理论所作出的一种中国式的创造转化。其意义,不仅破除了西方人认为合作化只有普世化的西方模式,同时也开辟出了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的新路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构、形式、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有别于西方的创造性转化,是真正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而这种富有本土特色的合作社模式,也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延展了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为后来的乡村治理和农业集体化积累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五、结语
民国以来,中国农村危机重重,很多学者认为,合作运动只是解决农村经济问题、挽救乡村的众多途径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执政或在野的国共两党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合作社是拯救农民的手段,主张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富裕。不过,同国民党坚持以西方合作主义为指导不同,中国共产党认为只有实行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是打破小农经济、消灭剥削、发展生产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办法。因此,合作化、集体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逻辑里是应有之义,这是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前就已经确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环境条件的时空改变,舶来的合作化在根据地亦呈现出明显有别于经典合作社的形态,即合作社目标、成员、技术(文化)和社会结构等组织要素均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合作社在发展中也处于结构嵌入(成员异质性)、市场嵌入(生产盈利需要)、政治嵌入(政府行政管理)、文化嵌入(乡村传统文化)四重嵌入之中,而这意味着,边区合作社的发展条件远较西方和苏联要复杂得多,成员禀赋参差得多,行政介入频繁得多。因此,作为一种深深嵌入战时根据地社会政治结构中的经济组织,边区合作社除一般发展生产的目的外,还有改造社会、动员革命等非经济效率的制度期待。因此,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关注、许可及资源输入,由此边区合作社产生了对政府的明显依赖,并由此使合作社逐渐突破经济生产和自我服务的边界,不断拓展和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最终在边区形成生产社会化、社会组织化的具有革命性的新经济体制。同时,边区合作社在发展中采取的经济鼓励和物质刺激,也形成了一种兼顾政府偏好、合作社目标和农民利益的新型乡村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缔约结构可以写成“合作社+政府+农民”。这使得边区合作社的组织要素和现实形态明显不同于西方经典的合作社形态,其发展路径和管理机制也呈现出西方合作社所没有的从主体化到载体化的本土特色。因此,与同时期国统区的合作社发展相比,边区乡村这种结合本土特点的合作社形式的“嫁接”相较于恪守西方原则的“移栽”更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由此不难窥见战时中国在革命中经济新陈代谢之一斑,并预示着未来一个以组织化集体生产的“新中国”的到来。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