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所出《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初探
02-13 次遇见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考证吐鲁番阿斯塔那二九号墓所出《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初步理清了该文书几种笔迹的先后书写顺序,大致阐明了其与同墓所出《唐垂拱元年(685)康尾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之间的关联,指出该文书有可能是康纥槎与笃潘等人分离前向官府申请过所文书原件的残片,这对深入认识唐代过所及相关公文行政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关于唐代过所制度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业已积累了丰硕的成果,然因传世文献记载不足,仍有若干问题并不清楚。若想继续推进相关研究,有必要对吐鲁番出土文书进行深入考察与分析。阿斯塔那二九号墓所出《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以下简称《高文书》),即为其中一例。程喜霖先生较早注意到此件文书与同墓所出《唐垂拱元年(685)康尾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以下简称《康案卷》)存在关联,指出《高文书》是《康案卷》中康纥槎商队的商人笃潘、那尾达与果毅校尉高运达共请过所的文书。其后学者引用该文书时,多沿袭其说而未见有其他不同意见者。笔者在研读吐鲁番出土文书过程中,对这件文书的性质及相关问题产生若干不成熟的想法,现提出来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 《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录文整理与分类
《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存8行文字,兹转抄原录文如下,并附文书图版于后,以资比较:
细审《高文书》图版,实存在多种字体,并非一人所写,兹按照字体将文书内容划分为如下A、B、C、D、E、F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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