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欧志成、邓洁莲、李日明
52fw.cn 04-11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5793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欧志成、邓洁莲、李日明、欧志胜、叶彩虹、广州市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你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志成、邓洁莲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6175.2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11月5日,利息101993.91元,逾期罚息和复利23813.71元;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谭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李日明、欧志胜、叶彩虹、广州市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对广州市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中村镇市广路汽车站南侧的600吨不锈钢五金制品存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共计813936.33元。根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13936.33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欧志成自动向本院缴纳10539元,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案件申请书》称在本案执行期间欧志成已全部归还合同项下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63872.11元,据此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欧志成、邓洁莲、李日明、欧志胜、叶彩虹、广州市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欧志成、邓洁莲、李日明、欧志胜、叶彩虹、广州市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将欧志成缴纳的10539元执行费上缴财政,将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