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案例述评
52fw.cn 04-24 次遇见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和萃一期)是《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颁布后推出的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八年后重启。
一、产品概览
和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于信托财产交付日2016年5月31日开始计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总额为233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流通。
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公告》规定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优先档和次级档规模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存续期限。和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要素如表1所示。
和萃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主体如表2所示。
和萃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招商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华润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将特定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委托给华润信托管理,设立财产权信托,华润信托以此为基础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华润信托将募集的资金于信托生效日向转让了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招商银行支付。
招商银行、华润信托与招商证券(行情600999,诊股)签订《承销协议》,由招商证券担任主承销商。之后,招商证券再与其他承销商签订《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和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招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自持的优先档和次级档各5%的部分除外)进行销售。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向承销商缴款。
招商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与华润信托签订《服务合同》,负责代表华润信托向借款人(持卡人)回收贷款的本金、利息,并收取相关费用。
华润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与北京银行(行情601169,诊股)签订《资金保管合同》,由后者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设立信托账户。
华润信托与中债登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由后者作为证券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华润信托配合招商证券在中债登进行证券发行初始登记。北京银行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通过中债登支付给投资者,偿付证券本息。
和萃一期的基础资产是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
(一)信用卡债权的界定
客户向招商银行申请信用卡,招商银行经审核后发放信用卡并确定授信额度,允许持卡人在额度内消费或者按照额度的一定比例取现;招商银行定期向持卡人寄送账单,并要求持卡人在指定还款日前全额或申请分期还款。持卡人在额度内的消费和取款行为,被视为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循环授信型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在银行资本计提及资产规模统计上都属于贷款项目。指定还款日前属于免息期,持卡人超过该日还款或者申请分期还款,会产生贷款利息。因此,信用卡发卡行对持卡人的债权属于贷款债权,这样的基础资产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将其证券化应当遵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二)不良贷款的界定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招商银行据此制定了信用卡债权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基于真实审慎、及时、全面原则,实施内部十级分类细化管理。具体划分标准如下:第一,正常类资产,持卡人无逾期,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借款人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招商银行将此进一步细分成正常一级至正常五级资产。第二,关注类资产,持卡人延滞1~90日,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进一步细分成关注一级和关注二级。第三,次级类资产,持卡人延滞91~120日,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第四,可疑类资产,持卡人延滞121~180日,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肯定要造成一定损失。第五,损失类资产,持卡人延滞180日以上,在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基于以上规定,和萃一期中的不良贷款是指,当借款人的“信用卡账户”项下出现以下情况的资产:该账户的已出账部分超过下一个账单日后90天(不含90天)仍未偿还。当上述情况出现时,该借款人的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视为一笔不良信用卡债权。
(三)和萃一期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都强调: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权属明确性、有较高的同质性以及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和萃一期的基础资产均为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具有数量较多、分散度较高、同质性较强的特点,通过回收债权以归集现金流,回收率分布符合大数定律,其中涉及60007户借款人的60007笔资产。对于一家商业银行(发卡行)而言,即使对某一持卡人发放了多张信用卡,其授信总额度也是一定的。单笔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为单个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下,多笔消费或分期交易项下形成的逾期债务合集,因此借款人数和资产笔数是相等的。
初始起算日(2016年2月1日0时)全部未偿贷款本息总额为209769.75万元人民币,预计回收总额为29684.53万元人民币,预计在2018年1月31日归集、偿付完毕。而和萃一期向投资者发行的各档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合计23300万元人民币,现金流预计回收总额约为发行规模的127.4%。
#p#分页标题#e#招商银行采取自催、诉讼、外包催收等不同的清收手段。对于逾期时间在90天以上的信用卡不良贷款,招商银行主要采取委托催收机构进行催收,以保障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归集。前五大催收机构负责催收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未偿本金余额,占招商银行委托催收总额的49.94%。
虽然初始入池资产数量巨大,但信用卡不良债权同质化较强。会计师及律师的尽职调查,仅对资产池中具有代表性的少部分信用卡债权进行抽样,未对全部进行调查分析。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入池资产的总体状况,但可能仍存在个别资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标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信托合同》约定了“不合格资产的赎回”条款。在信托期限内,如招商银行发现入池资产中有不合格资产,其应在发现不合格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招商银行对该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贷资产证券化下破产隔离的载体是特定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风险隔离的核心。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固有财产相分离,也不属于任何第三人,不受信托当事人债权人的追索,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
招商银行与华润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所设立的SPT是单一信托、财产权信托。招商银行于2016年5月31日将被特定化的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委托给华润信托管理,这些信托财产独立于招商银行、华润信托和其他各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设立SPT包含两个法律程序:一是将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二是对已转移的信贷资产进行有效公示。
信贷资产基于设立信托目的转移,法律未明确SPT是否可以作为受让信贷资产的法律主体;也未明确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程序,以实现公示效果。通常,委托人将信贷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参照《合同法》债权转让的做法,对原始债务人在必要情况下进行通知,以保障SPT受益人权益。
中国目前采用通知到达主义,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招商银行对SPT转让信用卡不良贷款债权,即使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也不能等同于该通知到达持卡人。招商银行应就这一事实逐一通知,才能对持卡人产生效力。实务操作中通常没有事先逐一通知,仅在发生约定事件时,银行再以权利完善通知的形式,将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持卡人。
虽然债权转让不必债务人同意,但只有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未通知债务人的,贷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银行履行债务,SPT及信托公司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萃一期基础资产转移涉及数量众多的债务人,要等待原始权益人一一进行通知(到达债务人),缺乏效率,成本高昂,难以实现。作为一种应对措施,商业银行转而采用当出现约定事由时才事后补通知的措施。这种做法具有滞后性,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这需要发卡行在对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之前,甚至在要求客户申领信用卡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来进行证券化时可能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实质表明了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是信托受益权而非信托财产本身。因此,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而且,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任何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