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未来资管计划违约 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均推卸责任
52fw.cn 06-11 次遇见近日,有关媒体对淮南志高贷款单一信托项目进行了报道,相关单位也对此作了单方说明,其中涉及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我公司高度重视,以事实与合同为依据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来”)委托我司于2013年7月19日设立“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并指定该信托资金定向用于投资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分两期投放,总规模2.999亿元,期限两年。贷款保障措施为:(1)福建龙岩志高公司以其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的两块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评估价值总额为14.19亿元,抵押率约为21%;(2)淮南志高控股股东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志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淮南志高法定代表人江焕溢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泰安志高以其持有的61%淮南志高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单一信托设立后,湖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向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志高”)发放贷款。
二、信托项目设立背景
本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交易模式为由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再由国元信托作为委托人投资湖南信托发起的淮南志高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根据该项目交易结构,国元信托分别作为受托人与华宸未来,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湖南信托各签有信托合同。
各方交易文件显示,国元信托在与各方签订相关信托合同之前,湖南信托于2013年6月6日与借款人、各担保方签订了相关的《信托贷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华宸未来与湖南信托已经完成了淮南志高动漫项目的尽职调查、评审与内部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工作,即资金和贷款项目已经由华宸未来、湖南信托确定。
事实上,湖南信托已于2013年6月份与华宸未来签订过淮南志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三、该项目中国元信托、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各方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2013年7月17日,华宸未来与国元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华宸未来合法所有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于湖南信托设立的淮南志高单一信托。信托交易结构、资金使用方、子信托的受托方均由华宸未来指定。
(一)国元信托在本项目中,属于事务管理类通道角色
国元信托(受托人)与华宸未来(委托人)签订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显示了此项信托业务的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双方约定:“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委托人已对湖南信托发起的单一资金信托相关融资人、保证人和抵(质)押物进行项目考察论证,并认可该项目。委托人承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与湖南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湘信字(单一)第(061)号】,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全部条款已经委托人确定并认可”,“受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终止时的财产形式归还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归属人”,“受益人有义务按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存在形式接受财产(如债权、物权)”,“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湖南信托返还的财产情况在扣除信托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其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中,受托人向华宸未来(即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委托人知晓并认可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可能带来的风险。为防范本信托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委托人已对湖南信托发起的单一资金信托相关融资人、保证人和抵(质)押物进行项目考察论证,并认可该项目。委托人承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知晓并接受受托人对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的声明。”
综上,国元信托是在华宸未来与湖南信托对淮南志高贷款项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信托资金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仅承担通道职责,并按照信托业内公认的通道业务收费标准(2‰/年)收取信托报酬。
(二)湖南信托与所有交易对手签订的合同和职责
国元信托与湖南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湖南信托单方理解其承担通道责任并无合同依据。相反,根据湖南信托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作为贷款人,湖南信托应承担信托贷款的具体管理职责,合同对此也做了如下约定: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延迟的除外;
2、应定期对本信托贷款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借款人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产权机构与经营体制有无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4、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情况以保密,但本合同另约定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应在本信托贷款到期日一个季度之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贷款回收的可能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回收预案,并在本信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发送书面通知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湖南信托与各担保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根据这些合同约定,湖南信托应办理法定的抵(质)押物的登记手续,承担抵(质)押物的管理职责和对各担保人的跟踪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