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他益信托的基本交易机构与法律风险
52fw.cn 04-24 次遇见一、 基本交易结构评析
股权他益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标的股权”)设立信托计划,并由委托人指定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受益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目前这种他益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希望对股权有更强的控制力,从而实现比质押更为有效的担保方式。受托人作为目标公司名义股东,可以享有股东权利,从而更全面的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状况。同时,在股权信托合同中,通常都要求在“特定违约事项”发生的时候,受托人可以根据受益人的指示,直接将标的股权做变价处置,以非诉讼的形式即可实现债权,降低了资产处置的成本。
但是,此交易结构的核心问题在于: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股权他益信托的登记方式只能体现为在目标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受托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以股权交易过户登记代替信托登记。而这种股权交易过户在实际操作中要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的制约。
二、 法律风险分析
1、 受让标的股权的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股权他益信托的交易结构中,受托人获得委托人的股权时并无需支付对价,就委托人的行为而言,完全符合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如果委托人存在其它的债权人,则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有被该等债权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2、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