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信托合同
52fw.cn 06-28 次遇见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服务信托),委托人以其
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设立、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
定,信托公司不负责进行尽职调查。本信托项下,信
托公司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
转、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不以信托财产保值
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除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和/
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外,信托公司无义务主动对信托财产实施任何管理、
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对信托财
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
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或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P2020M13SZCXT0001-0001
产品编码:ZXD44Z202006100018925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2
第二条 本信托的相关主体..........................................................................................5
第三条 信托目的..........................................................................................................6
第四条 本信托的基本架构..........................................................................................6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和受益人......................................................................................9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9
第七条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及其指令........................................................................12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14
第九条 估值................................................................................................................15
第十条 信托费用........................................................................................................16
第十一条 信托的终止和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18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9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0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0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1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2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23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24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28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30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0
第二十二条 其他........................................................................................................30
委托人信息及签署页..................................................................................................33
附件一 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风险申明书......................................35
附件二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变更通知函格式............................................37
附件三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函(受益人名册调整)格式................................38
附件四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信托利益分配)格式................................................39
附件五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函格式....................................................................41
附件六 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格式....................................................................42
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信托合同
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
信托合同
委托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委托人信息及签署页)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联系人:张博琳、卢绍华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鉴于:
1、委托人为强化业绩导向的企业文化、建立企业与高管团队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吸引与保留核心员工、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以及提振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信心,拟按委托人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结余资金信托计划暨运作方案》(以下简称“《运作方案》”)设立《运作方案》项下首期信托计划;
2、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
3、经《运作方案》项下首期信托计划之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同意,委托人有意委托受托人设立该信托计划,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就上述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1 信托、信托项目、信托计划、本信托、本信托项目:系指依据本合
同设立之名为“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的信托项目。
1.1.2 委托人/中集集团:系指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受托人:系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受托人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4 受益人: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本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
人。
1.1.5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本编号为P2020M13SZCXT0001-0001
的《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信托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1.1.6 《风险申明书》:系指《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风险申
明书》及其修订和补充。
1.1.7 信托文件:系指本信托项下的《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文
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1.1.8 信托资金:系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的利润分享
计划奖金结余。
1.1.9 信托单位:系指受托人划分的表征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均等单位。为
方便估算损益,每1元信托本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本信托项目实
施分配涉及信托本金减记时,信托单位相应减少,信托单位减少数
量=减记信托本金金额÷1元。
1.1.10 信托资金余额、信托本金余额:就指定日期而言,系指按下列公式
计得之金额:截至该指定日期委托人累计交付信托资金总金额–截
至该指定日期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实际减记之信托本金金额(实际减
记信托本金金额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确定)。
1.1.11 信托财产:系指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按信
托文件约定对上述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
1.1.12 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1.13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
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信托费用和债务(如有)后的余额。
1.1.14 信托费用:系指本合同第10.1条规定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
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1.1.15 信托报酬:系指本合同第10.1.2条规定的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可
获得的信托报酬。
1.1.16 信托成立日:系指本信托根据第4.4条约定成立之日。
1.1.17 信托终止日:系指本信托终止之日。
1.1.18 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系指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本信托的信托
资金存管账户。
1.1.19 《运作方案》:委托人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中集集团利润分
享计划结余资金信托计划暨运作方案》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
订、补充或替代(如有,包括现有及未来签订之文件)。
1.1.20 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系指来源于委托人根据第八届董事会2016
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实施及管理办法》
的规定,从超额完成的净利润中提取奖金并发放给特定对象的奖励
计划的奖金结余。
1.1.21 目标合伙企业:指拟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根据第6.2.4条约定与合伙
事务执行人共同设立的名为“珠海中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暂定名,具体以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名称为准)的有限合伙企业。
1.1.22 合伙事务执行人:指拟担任目标合伙企业唯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主体,即中萃(深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1.23 《合伙协议》:指受托人与合伙事务执行人就设立目标合伙企业签
订的下列协议:《珠海中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1.1.24 最终投资标的:系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的中集集
团(SEHK:02039)股票。
1.1.25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本信托全体受益人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受
益人的利益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以及信托利益分配的书面指令的机构。
1.1.26 理事:指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成员。
1.1.27 指定邮箱:指本合同第 7.1 条所约定由受益人大会用于确认或发送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的电子邮件地址。
1.1.28 有效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指受益人大会根据第7.1条通过
指定邮箱向受托人发送或确认、具备本合同第 7.1 条约定内容的受
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的最新版本。
1.1.29 变现:系指为获取和/或增加现金收入就非货币形态信托财产采取的
任何管理、运用或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债权行使等行为,
包括单纯的被动受领现金收入行为),或(视上下文而定)非货币
形态信托财产已转换为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之事实。
1.1.30 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项目净值、信托单
位净值的过程。
1.1.31 信托项目资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项目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
财产的价值。
1.1.32 信托项目资产净值:指信托项目资产总值-信托项目总负债。
1.1.3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项目资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其结果以元/份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位,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1.1.34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季度末月最
后一个自然日。
1.1.35 保障基金:系指《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
规定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1.1.36 保障基金公司:系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1.37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特指除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
1.1.38 监管机构:系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对本信托所涉
事务拥有监管职权的机关、部门、机构。
1.1.39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
1.1.40 工作日:系指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41 元:系指人民币元。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的附件
和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附件是指本合同的条和
附件;〔3〕本合同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
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第二条 本信托的相关主体
2.1 委托人
名称: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人:2.2 受益人
本信托的受益人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初始受益人名册确定的、在本信托项
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受益人可由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以指令进行调
整。2.3 受托人
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联系人:2.4 保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
传真:
联系人: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为实施《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结余资金信托计划暨运作方案》,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以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委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的指令、为受益人之利益并以受托人自身名义进行管理、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新设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最终投资于中集集团(SEHK:02039)H股股票〕,并以信托财产向约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四条 本信托的基本架构
4.1 信托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中信信托·中萃信托项目202001期”。4.2 信托类型
4.2.1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服务信托),受托人运用其在账户管理、
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
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不以
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
4.2.2 本信托为委托人为实施《运作方案》而委托受托人设立的他益信托,
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初始受益人名册确定,受益
人大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书面指令变更受益人。
4.3 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4.3.1 委托人以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人民币贰亿元(大写)(小写:¥2
00,000,000)作为本信托的信托资金。
4.3.2 委托人承诺:用于作为信托资金交付的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于本
信托设立时由委托人合法持有并有权由委托人交付信托。
4.3.3 委托人分期交付信托资金。首期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大
写)(小写:¥50,000,000.00),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
交付。
本信托设立后6个月内,在交付后信托本金不超过第4.3.1条所约定
信托资金总额前提下,委托人可以随时申请追加交付信托本金。委
托人申请追加交付信托本金时,应向受托人送达《追加交付信托本
金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受托人同意委托人追加交付
信托本金申请的,应在收到《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后5个工
作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回执。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达的回执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约定追加交付信托本金。
4.3.4 委托人应以向信托财产专户汇入资金方式交付信托资金。
4.3.5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3.6 受托人应在每期信托资金交付后按下列安排运用(无须受益人大会
理事会另行出具指令):
〔1〕 就首期信托资金而言:于信托成立日(如首期信托资金到达信
托财产专户晚于信托成立日12时,则改为下一工作日)将其
中1%比例用于认购保障基金,将其余资金拨付目标合伙企业
作为出资;〔2〕 就后续交付的每期信托资金而言:于该期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
产专户当日(如晚于当日12时或当日非工作日,则改为下一
工作日)将其中1%比例用于认购保障基金,将其余资金拨付
目标合伙企业作为出资。
4.4 信托的成立
本信托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如当日非工作日,则调整为下一工作日)
成立:
4.4.1 受托人已就本信托完成信托产品预登记;
4.4.2 委托人已将首期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4.4.3 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受益人名册及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
(均应加盖委托人公章),且上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已由
受益人大会通过指定邮箱以电子邮件确认;
4.4.4 目标合伙企业已成立并开立用于接收出资的银行账户。
如截至本合同生效满6个月时本信托仍未成立,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
合同。4.5 信托的期限
4.5.1 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为60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受益人大会
理事会有权决定缩短或延长本信托之预计存续期限,但应提前不少
于2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指令。
4.5.2 本信托之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应提前不少于20
个工作日主动发出有效且现实可行的指令以便受托人依据该等指令
在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4.5.3 本信托之预计存续期限(包括依据4.5.1条约定调整后之预计存续期
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因证券停牌、限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未
及时出具指令或其他原因未能变现,则信托期限应自动延长至信托
财产具备变现条件并变现完毕之日(延长期间内受托人仍无义务主
动变现信托财产),延长期间内同样按第10.1.2条计付信托报酬和
其他信托费用。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和受益人
5.1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之受益人享有按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确定之时间、金额获得分配
的信托受益权。5.2 受益人
本信托之受益人应为自然人。信托成立时之受益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初始
受益人名册确定。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可随时调整受益人名册,上述调整自
受托人收悉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按附件三所示格式所作指令之日生效。5.3 流动性安排
5.3.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赠与或质押。
5.3.2 因继承、司法执行以及其他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信托
受益权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时,受托人依法进行受益人的变更登记,
新受益人仍应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1 信托财产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
6.1.1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6.1.2 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6.2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2.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原则
〔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
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2〕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服务信托),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
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基于信托合同约定根据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进行管理和运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不负责
进行尽职调查。本信托项下,受托人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
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
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
不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除根据本合同之明确
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外,受托人无义务主动对信托财产实施任何管理、运用和处分,
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
承诺或保证。〔3〕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
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
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
和文件。〔4〕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应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
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5〕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消。〔6〕 受托人应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6.2.2 信托财产之具体管理、运用、处分方式
受托人应按下列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1〕 信托资金的1%应用于向保障基金公司认购保障基金(无须受
益人大会理事会出具指令);〔2〕 剩余信托财产之全部或部分应用于根据《合伙协议》对目标合
伙企业出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无须就出资拨付出具指令),
因此形成的财产权益的具体管理、处分事务根据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进行;〔3〕 闲置的货币形态信托财产可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用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投资,因此形成的财产权益的具
体管理、处分事务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进行;〔4〕 信托财产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及返还委托人
垫付款项(无须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出具指令);〔5〕 信托财产另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用于
向受益人分配。
6.2.3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及职责仅限于:
〔1〕 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
令运用信托财产;〔2〕 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以受托人名义并
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以出具/签署必要书面文件方式配合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提起/
参与诉讼/仲裁/其他司法程序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3〕 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并监督保管人;
〔4〕 信托项下的账户管理、信托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信托利益分配
(须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进行)、信托财产清算等事务
性职责;〔5〕 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事务性职责。6.2.4 关于目标合伙企业的特别约定
目标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拟由中萃(深圳)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合伙事务执行人)与
受托人(代表本信托)作为唯一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
除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购买并持有最终投资标的外目标合
伙企业不得投资除现金管理(如用于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货
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外的其他投资品种,且包括
投资管理事务在内的合伙事务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独立执行。
委托人及全体受益人均已审阅《合伙协议》之签署文本且无异议。
6.2.5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调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在获
得必要授权,包括其内部授权及根据其他法律文件需取得的授权(如
需要)的情形下可建议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合
理调整修改,但应符合中国及投资地法律的要求,且应取得受托人
和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同意。
6.3 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
本信托项下的资金均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进行保管,具体事
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编号为招深BG-2018-FZQ-123的《信托资
金保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称“《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及其指令
7.1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及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全体受益人选举和更换。选举和更
换理事的受益人会议由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章程自
行召集和主持。
在首次受益人大会选举产生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以及受益人大会决议更换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理事后,受益人大会应通过指定邮箱 (以
下简称“指定邮箱”)将理事会成员名册(理事会成员名册至少应包含理
事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及相应的受益人大
会决议(须经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全体受益人签署)扫描件发送给受托人。
受托人仅对通过指定邮箱送达的受益人大会决议之真实性、有效性根据由
委托人提供的受益人大会章程进行形式审核,有权仅依赖于通过指定邮箱
送达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确认理事身份及其联络方式,受益人大
会理事会成员名册有误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首次受益人大会选举产生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应由委托人提供并
由受益人大会通过指定邮箱向受托人确认。受益人大会决议更换受益人大
会理事会成员的,受益人大会向受托人更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时,
应按附件二所列格式通过指定邮箱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7.2 指令发送方式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应由理事分别通过有效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
显示的电子邮箱发送,当且仅当受托人收到至少两名理事发送的内容一致
的指令文件时,视为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成功发送及送达受托人。7.3 指令有效性
有效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7.3.1 由时任理事通过其电子邮件地址(理事身份及其电子邮件地址由受
托人根据有效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确认)按第 7.2 条约定方
式发送;
7.3.2 按本协议附件三、附件四或附件五所示格式出具,由至少两名理事
签字后以扫描件形式提供,且其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如有);
7.3.3 如指令涉及受益人变更,应附可证明委托人CEO认可指令所载变更
情况的书面文件(须由委托人CEO亲笔签署)的扫描件(受托人有
权但无义务对其内容之真实性、有效性或其内容与指令内容的一致
性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核);
7.3.4 如指令涉及信托利益分配,应附可证明届时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情
况的书面文件(须由委托人CEO亲笔签署)之扫描件(受托人有权
但无义务对该等文件内容之真实性、有效性或其内容与指令内容的
一致性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核);
7.3.5 内容明确,涉及投资事项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附件):(1)投
资标的的具体信息;(2)委托人认购投资标的时应签署的法律文件
的精确文本(如有,受托人无须签署任何未在委托人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中明示的法律文件);
7.3.6 符合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
策、监管机构要求、受托人内部风控制度/要求、相关交易所交易规
则(如适用)、本合同之明确约定;
7.3.7 不损害受托人/第三人之合法利益;
7.3.8 指令所载内容具有可行性;
7.3.9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有)。7.4 受托人审核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任何情形下:
7.4.1 受托人均应在执行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前确认其符合第 7.3.1 条
约定条件;
7.4.2 受托人均有权(但无义务)对收到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是否符
合第 7.3 条约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并有权(但无义务)拒绝接
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人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但应在决定拒
绝执行后立即通过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受益人大会理事会。
7.5 指令执行失败
如市场原因、合伙事务执行人违约以及其他不涉及受托人过失、过错之因
素,导致有效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未能执行或未能完全执行,受托人
不承担责任,相关损失(如有)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8.1 本信托存续期间及终止后,受托人可以并仅可按照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
(格式见附件四)进行信托利益分配。8.2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信托财产仅可以现金方式分配。8.3 受托人应在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扣除已计提信
托费用后的剩余现金形态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参与分配的受益人
范围以及每一参与分配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均由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确定。如届时扣除已计提信托费用后的剩余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
足以按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实施分配,则原指令不再执行,受益人大会
理事会重新出具指令后由受托人按重新出具之指令实施分配。8.4 信托利益由受托人按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指定的账户和金额直接向各受
益人信托受益账户分配。
第九条 估值
9.1 估值时间
受托人负责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对信托项目进行估值、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并于每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上月估值基准日的单位净值。9.2 估值程序
受托人负责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对信托项目进行估值、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并于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估值基准日的资产估值表以电子邮
件形式发送到保管人指定邮箱,由保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于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资产估值表后3个工
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受托人。受托人如果需要保管人对受托人发送
的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保管人应予以配合。9.3 估值方法
9.3.1 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成本法估值,在银行利息结息日确认收入。
〔2〕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成本法估值,按实际收到的收益确认收入。
〔3〕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估值。
9.3.2 负债的估值
〔1〕 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信托报酬=信托本金余额
× %/360。〔2〕 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费用,除按本合同第10.
1条约定应按照估值日计提核算的应付款以外,于实际发生时
计入信托财产,不作每日计提或待摊处理。
9.4 估值方法调整
当适用的估值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信托单位净值时,应相应调整会计
核算和估值方法,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经与
保管人协商一致后选择更为公允的核算和估值计量方法,具体以受托人按
照信托文件约定披露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0.1 信托费用
10.1.1 信托费用的承担
本信托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对于信托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受托人没有以其固有财产垫
付的义务。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2〕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3〕 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 信息披露费;
〔5〕 信托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
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6〕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
处置费等费用;〔7〕 资金汇划费;
〔8〕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 交易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
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从信
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10.1.2 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
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
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
余额× %÷360。〔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12月21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
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
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取。〔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
5个工作日内收取当期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
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11.2条约定执行。〔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
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
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
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10.1.3 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的约定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计提及计算公
式和支付时间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10.1.4 其他费用
由于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
等其他相关机构的费用),在该等费用发生时,除另有约定外,由
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据实支付。
10.1.5 现金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费用
如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任何到期应付之信托费用,且到
期应付之信托费用逾期未支付已满30个工作日,则受托人有权处置
信托财产以获得用于支付前述信托费用之必要现金。
10.1.6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
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10.2 税收处理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非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税费,受托人不作代扣代缴,由各纳税主体依其享有的利益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受托人须对上述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人将
及时通知受益人,并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受益人缴纳的上述税金,则
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就补交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信托的终止和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1.1 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在发生如下情形时终止:
11.1.1 信托到期且信托财产已变现完毕;
11.1.2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1.1.3 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11.1.4 本信托被撤销;
11.1.5 本信托被解除;
11.1.6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
11.1.7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11.1.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本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
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11.2 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并向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披露,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在收
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
列事项解除责任。
如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仍未变现完毕,则受托人应继续按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配合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变现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前受
托人继续按第10.1条约定的信托报酬费率计提和收取信托报酬(自信托终
止日起每30日收取一次,期间如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实施信托利益
分配,则分配前应首先结清已计提未支付之信托报酬及其他应付信托费用),
清算报告出具期限调整为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11.3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扣除应由本信托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归属
于全体受益人,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确定的方案向受益人
分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合法民事主体。委托人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具备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委托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要求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本信托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4)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
(5)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权力和授权。
(2)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公司权利、授权和批准没有违法。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受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信托设立合法。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
承担以下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1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
事务的其他文件。
14.1.3 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交付信托资金。
14.2.2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4.2.3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4.2.4 对受托人以及其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未经受托人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2.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
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
15.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的原则进行信托财产管理。
15.2.2 受托人承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对信托财产设立独
立的账册。无论受托人因何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
受托人清算财产之外。
15.2.3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5.2.4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5.2.5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
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尽快报告受益
人。
15.2.6 信托公司应当每年通过电子邮件向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公布信托财
产专户收支情况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15.2.7 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16.1.1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参与信托利益分配;
16.1.2 向受托人查询并及时获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如信托项目管理、
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信息;
16.1.3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6.2 受益人义务
受益人承担以下义务:
16.2.1 受益人应遵守本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
16.2.2 就其获得的信托利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
税费;
16.2.3 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16.2.4 信托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17.2 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站(https://trust.ecitic.com)上公告;
(3)电子邮件;
(4)传真;
(5)信函。
受托人通过第(3)-(5)项中的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
托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通过第(1)项或第(2)项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的,必须同时以第(5)项方式向受益人披露。17.3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7.3.1 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并于该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项目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向
受益人进行披露。
17.3.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17.4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
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以相关方向受托人实际披露的信息为限),并根据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或全体受益人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采取应对措施:
(1)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8.1 风险揭示
本信托为服务信托,受托人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
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
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不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受
托人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
保证。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及及
处理信托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信
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
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8.1.1 依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确认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信息的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处理信托事
务。为确认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之真实性和有效性,受托人将依
赖受益人大会通过指定邮箱确认或发送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
册作为唯一信息来源确定理事身份及其联络信息。如任何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指定邮箱实际操作人员越权操作、操作失误、指定邮箱
被他人非法侵入或控制、技术故障等)导致(1)实际通过指定邮箱
确认或发送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所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2)受益人大会未能及时就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名册
变更事宜通过指定邮箱向受托人发出电子邮件或(3)通过指定邮箱
发送的电子邮件未送达、未及时送达受托人,受托人可能因此对理
事身份或其联络方式产生误认或未能及时获知变动信息,从而可能
接受、执行不真实或无效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
18.1.2 依赖电子邮件接收和确认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的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处理信托事
务。当且仅当受托人收到至少两名理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内容一
致的指令文件时,受托人将视为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成功发送并
根据电子邮件确认指令内容。如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大
会理事未及时发送电子邮件、理事因故意或过失提供错误信息、理
事电子邮箱被他人非法侵入或控制、技术故障等)导致(1)实际通
过理事电子邮箱确认或发送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决议文本不真实或
与真实版本不一致或(2)理事未在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及
时通过其电子邮箱发出电子邮件或(3)通过理事电子邮箱发送的电
子邮件未送达、未及时送达受托人,受托人可能因此接受、执行不
真实或无效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或因未及时收到指令而无法
按委托人预期及时执行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决议。
18.1.3 本信托项目实际运作情况与《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结余资金信托
计划暨运作方案》要求不一致的风险
受托人仅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与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运作本信
托项目,如(1)本合同之具体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被认定
与《运作方案》要求不符,或(2)受托人因上文所述事项而接受、
执行不真实或无效的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或(3)受托人因未及
时收到指令而无法按委托人预期及时执行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决议,
本信托之实际运作情况可能与《运作方案》要求不一致。
特别的,本信托之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时点、参
与分配的受益人范围以及每一参与分配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金额)均由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以指令确定,受托人无义务对信托方
案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存在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确定并
由受托人实际执行的分配方案与《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结余资金
信托计划暨运作方案》要求不一致的风险。
18.1.4 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
根据委托人的安排,本信托项下的尽职调查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受调查手段、调查范围、调查时限
等因素的影响,委托人的尽职调查可能未能真实、充分、全面了解
湖北天乾信用状况等相关情况。委托人充分知晓与尽职调查相关的
风险并予接受。基于自行尽职调查结果,经自行判断和决策,委托
人自愿交付信托资金委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18.1.5 投资风险
本信托之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价值缩水。
18.1.6 流动性风险
网络或系统故障等非受托人过失原因可能导致本信托项目之收入无
法及时到达信托专户,不利市场条件、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未及时出
具指令或指令不当、合伙事务执行人操作失误/不当或最终投资标的
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最终投资标的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也可能导致本
信托项目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
而存在进一步导致本信托项目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项目费用支
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项目项下可能无
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项目终止时,受不利市场条件、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未及时出
具指令或指令不当、合伙事务执行人操作失误/不当或最终投资标的
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
此受益人还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
情况。
18.1.7 估值风险
根据本信托项目之估值安排,本信托项目对本信托之主要投资标的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估值,依据信
托合同约定计算得到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数据,将作为
委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了解信托项目运行情况的参考(但
不作为信托利益分配依据),但受托人不能保证上述估值方法真实
公允反映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估值结果与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的差异可能对受益人、受益人大会理事会的判断和选
择产生影响。
特别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并非受托人实施信托利益分
配的依据或参考,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仅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
会指令分配信托利益,存在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导致受益人无法
获得信托利益或所获得信托利益低于受益人预期的可能性。
18.1.8 受托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
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
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18.1.9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的操作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按照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
事会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的知
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勤勉程度等因素可能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最终投资标的价格走势和相关风险的判断,
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有着决定性影响,若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
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失误,或
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受托人作出不适当的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或未能作出适当的信托财产管理、运
用和处分行为,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8.1.10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操作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信托财产将主要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用
于对目标合伙企业出资并最终用于投资最终投资标的(即中集集团
H股股票),目标合伙企业包括投资管理在内的合伙事务将由合伙
事务执行人独立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成员的知识、经验、信息、
判断、决策、技能、勤勉程度等因素可能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形势、最终投资标的价格走势和相关风险的判断,对目标合伙企业
的收益和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有着决定性影响,若合伙事务执行人
之经营管理决策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经营管理决策失误,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目标合
伙企业作出不适当的经营行为或未能作出适当的经营行为,可能导
致目标合伙企业损失并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8.1.11 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
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18.1.12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
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8.2 风险承担
18.2.1 受托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处理信
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18.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
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8.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18.2.4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
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8.2.5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