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用虚假合同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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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敲响了警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300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
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
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通过“连贷通”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350万元,归还原有到期贷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采用“再融资”(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090万元,归还原有贷款,2017年继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办理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被告人舒明祥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贷款手续、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办理了虚假的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天爱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办理了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又向农行提供了证明贷款用途的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果元康华汽修厂、会理县鹿场镇农机加油站的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0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明祥伙同他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