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力公司与天地国际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52fw.cn 08-13 次遇见【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8月间,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国际分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在法国的收货人运送货物。同年8月,天地国际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9月13日,运抵法国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国收货方签收。朗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由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国际分公司反诉朗力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发生前,双方已发生持续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交易的实际履行期限最长未超过10日。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国际分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天地国际分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确认所涉迟延货物的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朗力公司损失,朗力公司向天地国际分公司支付运费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明确了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