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干活,为何“捅了娄子”要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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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某区的农民孙某自己拥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平时也给人跑跑运输拉拉货。去年,他跟邻村的一家小型炼油厂达成了合作。由孙某为炼油厂运送成罐的污油。然而在运送污油过程中,孙某不慎掉入污油中,在被人捞上来时就停止了呼吸。
事后,孙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炼油厂负责人赔偿各种损失,却遭到炼油厂负责人一口回绝。孙某家人无奈提起诉讼,而法院的判决也让人大跌眼镜,炼油厂承担的责任非常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雇佣劳动
还是运输合同
在法院的判决中,孙某与炼油厂的“合作”被认定为双方确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李占义律师认为,不同的合同,确立的是不同的关系,这直接影响到事故责任谁承担、承担多少。
根据案情,孙某与炼油厂负责人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孙某负责将污油从甲地运往乙地,炼油厂负责人按每车50元支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解释,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假如孙某与炼油厂确立的是雇佣关系,那么其结果就会大为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一旦确定雇主是当事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可向雇主主张权益。
承揽合同中
劳务关系也不同
在承揽合同下,一旦发生事故,其责任认定的结果也会跟雇佣劳动关系不同。
现在农村中有不少小型建筑队;这些小型建筑队大多由某一“工头”发起,联合或雇佣一些乡间的闲散劳动力或瓦工、水泥工等技术人员,松散组成,主要承揽建筑、拆迁等不同的活儿。谁家要盖房拆房,都可以“全包”的方式,发包给建筑队。那么如果在建筑或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伤亡,那么责任究竟谁来负责——是把工程“全包”给建筑队的“东家”,还是承揽了工程的建筑队“工头”?
律师认为,区分责任大小,首先应看双方确立的是什么关系,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与雇佣关系不同。比如,雇用关系的主体是雇主与雇员,雇主与雇员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承揽关系的主体是定作人与承揽人,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是经济商业关系。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控制和雇员对雇主意志的服从是雇佣关系最本质特征。在承揽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则是平等的。
这就是说,建筑队的队员在承揽工程中发生伤亡,除非特殊情形下,其责任主要由承揽方承担,而与定作人无关。而承揽方的责任认定,则需要看队员与承揽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等确定。
借用租赁
事故后谁担责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租借、租赁关系下导致意外,以及因此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方、责任大小问题。
比如,某甲开某乙的车运货。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首先要看的是,某甲与某乙之间确立的是什么关系。如果不属于某乙雇佣某甲开车运送货物,那么双方就不算雇佣关系。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就可以判定某甲某乙之间属于借用还是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