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的赠与合同也可打消
52fw.cn 05-01 次遇见
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杨某原系伉俪,1991年1月12日,两人挂号成婚,婚后生有一女即原告小陈。
2003 年2月,陈某购得某处411号衡宇,并于同年4月取得了411号衡宇的产权证书,挂号产权工钱陈某。之后陈某与杨某于2004年5月13日管理了仳离挂号,并于同日签署了《仳离协议书》,该协议第3公约定:“两边配合产业:411号衡宇一套,暂时由陈某保管并栖身。待小陈年满18周岁时归至小陈名下。” 仳离后杨某及小陈、陈某均在411号衡宇栖身,2007年6月杨某搬离411号衡宇。2008年头,小陈搬离411号衡宇与杨某一路栖身。待小陈年满18 周岁后,陈某拒绝将411号衡宇过户到小陈名下。
为此,小陈以父亲为被告,母亲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仳离协议,将衡宇过户至小陈名下。
法院讯断: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本身的产业无偿赐与受赠人,受赠人暗示接管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打消赠与。本案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杨某在仳离协议中约定将诉争的411号衡宇赠与二人之女小陈的举动系两边真实的意思暗示,其赠与举动已经建立。陈某在小陈年满18周岁后没有根据仳离协议的约定将411号衡宇过户到小陈名下,并不影响赠与举动自己的效力,但因为赠与的411号衡宇全部权尚未产生转移,因此陈某打消赠与(即拒绝过户)的举动,来由充实,法院予以支撑。对于原告小陈主张本案中赠与合同系仳离协议中产业支解协议,差别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应优先合用《婚姻法》划定的意见,因仳离产业支解协议系仳离男女两边对伉俪婚前产业或婚后产业在二人之间举行支解的意思暗示,不该涉及第三人,故《婚姻法诠释(二)》第9条第1款中有关打消权行使限期的划定亦只合用于仳离两边就产业在二人之间支解的约定。陈某与杨某在《仳离协议书》中有关将411号衡宇赠与小陈的约定,不合用《婚姻法》的划定,陈某有权主张打消,故对小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撑。
状师评析:
(重庆升腾状师事件所状师 高精忠 廖伟)
仳离协议是伉俪两边就排除婚姻关系及相干事项告竣的一致的意思暗示,本案其效力发生的争议首要体现在挂号仳离后产业支解条款能否打消或者变动。
一般环境下,仳离协议首要包括两部门的内容:一是排除伉俪关系的内容;二是支解伉俪配合产业的内容。部门协议还会包括伉俪之间的产业赔偿、损害补偿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子女扶养方面的内容。
本案中,陈某与杨某告竣的仳离协议中既包罗了伉俪关系排除的身份举动,也包括将伉俪配合产业赠与给女儿小陈的产业举动,因此将该两种举动别离合用于差别的法令有其正当的依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划定“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打消赠与。”而对于衡宇,其权力转移的标记为衡宇产权变动挂号(也即过户)。显然,本案陈某为将衡宇产权变动挂号于其女儿名下,因此赠与人陈某对本身衡宇的份额享有随便打消权,其有权打消对女儿小陈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