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者有望随时办产权证 赠与合同可不公证新闻频道
52fw.cn 07-16 次遇见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购房人有望拿着本人的身份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就可以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同时,修订稿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
变化1
购房人可随时办理产权证
对于新建商品房,按规定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企业都是分批申请办理;又因为办理登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开发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就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产权证。
为了方便购房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
解读: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要求不仅方便购房人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随时办理产权登记,也减轻了开发企业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负担;同时还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大大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既给登记工作人员减轻了审核工作量,又给登记档案减了负。
变化2
取消赠与合同须公证要求
据了解,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通知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但办理公证时需根据房产价值支付一笔公证费。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再要求办理公证显得多此一举,修订稿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那么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委托书无需公证。”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房屋继承仍维持现行规定: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登记。“一是由于原产权人已经去世,《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情形比较复杂,继承人单方申请办理,登记部门难以审查继承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实践中此类纠纷和诉讼也比较多;二是住建部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要求房屋继承应先公证,因此,修订稿保留了原规定。”
变化3
办转移登记无需大修收据
修订稿取消了“预售商品住宅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同时,修订稿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解读:不管是预售项目还是现售项目,业主都要求在办理入住前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以没必要在转移登记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新闻背景
《规范》已试行5年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于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规范》确定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继承赠与、遗失补证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结时间,将过去的20个工作日统一缩短为10个工作日;统一了全市受理的条件,改变了原来各区受理时要件不统一、时间不统一、流程不统一的局面;增加了异议登记、预售登记、网上公示签约等内容,预售登记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登记时的主体相一致,避免了“一房二买”的情况发生。
征集意见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