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赛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
52fw.cn 03-01 次遇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民终13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圣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1幢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孙誉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赛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88号6栋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杜桂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石磊,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圣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赛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0191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装修工程款6306元由赛基公司承担,圣菲公司不支付违约金1000元;3.判令赛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赛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1月3日前支付工程款7520元,而是在2017年1月4日支付工程款7256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严重违约,故不存在圣菲公司返还赛基公司装修款6306元的事实。2.赛基公司在工期内多次单方变更施工内容,不支付增量工程款,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3.赛基公司安排亲友参与施工,并要求支付劳务费,干扰了圣菲公司的正常施工。4.设计费的具体数额没有写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但是并不代表圣菲公司放弃该笔费用,故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圣菲公司主张的3000元设计费错误。5.赛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在未结算的情况下,就将圣菲公司赶走,并让第三方进场存在明显过错,系违约行为。6.圣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誉菲与赛基公司员工李小花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不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赛基公司辩称,1.赛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案涉工程的合同价款、补充协议价款,已完工程价款、违约情形及违约金;2.赛基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完全是由于圣菲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严重违约导致现在的局面;3.一审法院开了三次庭,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且在一审判决中进行详细阐述的情况下,才做出了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判决圣菲公司返还赛基公司工程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赛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赛基公司与圣菲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7年1月9日达成的补充协议;2、圣菲公司返还赛基公司已付的装修工程款6306元;3、圣菲公司向赛基公司支付违约金5742元;4、圣菲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月3日,赛基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圣菲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双方签订了案涉合同,其中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及面积:天辰路88号6幢3单元5楼;1.2工程造价: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元整(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2)种承包方式:……(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1.4工程有限期限20天(如遇不允许施工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开工时间2017年1月6日,竣工时间2017年1月26日。……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3.2种方式提供:……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第六条工程变更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6.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第八条工期延误……3.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3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017年1月4日,赛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和圣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誉菲通过微信文字交流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重新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18140元。 同日,赛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圣菲公司支付了工程造价18140元的40%即7256元。 2017年1月9日,赛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花通过微信与圣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誉菲文字沟通如下:“补充协议因会议室墙面增加去痕处理需要彻底刮除表面墙体并增加钢网找平,保密室门所在的石膏墙体需要拆除并预留防盗门洞,考虑项目经费紧张,双方协商共同决定经费增加RMB1000圆,特此说明。亦非,你觉得措辞没有问题,我晚上签一个给你。”圣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誉菲通过微信文字回复如下:“是的,措辞没什么问题。”赛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花亦通过微信文字回复如下:“行,快的话晚上付款400……” 故双方最终确定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19140元。
同日,赛基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圣菲公司支付了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加工程款的40%即400元。 于本案中,赛基公司向圣菲公司的总计已付款金额为7656元,圣菲公司于庭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 2017年1月19日,圣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誉菲在与赛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花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时,以“实在做不出来”为由主动向赛基公司提出“抛开直接成本,剩下的款加壹仟元违约金付给贵司……没事的小花,若违约金不够,你说个数。”赛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微信回复圣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誉菲如下内容:“菲儿,我们协商了,如果你确实也不想做,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也不强求。请三天之内请退回已付款的7656-1350(你已经开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