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加班”成为问题
52fw.cn 04-22 次遇见最近,加班”成为中国媒体的热搜词,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不过,透过这些议论,笔者感到有些东西被有意或无意地遗漏了。
顾名思义,加班是超越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法定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对此,中国现行《劳动法》已有多个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要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第43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上述条款中的“协商”可以理解为征得劳动者同意,因此,自愿是加班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在加班问题上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这既是安排加班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观察加班问题的出发点。
对比上述条款,不难发现我们周边有太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现象,有些已经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某些行业,加班不仅是家常便饭,更像是已经固定下来的文化。在中国,想要找到一个没什么加班的行业恐怕很难。即便是那些最应该率先垂范的政府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也常有加班的事情,比如经常在周末天经地义般地安排会议等等。
加班之所以成为中国社会的热议话题,是因为有人抱怨,而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否则不大可能吸引如此多人的关注,得到如此多人的共鸣。加班者的抱怨,概因加班并非出于自愿,更有甚者,雇主拒绝按照现行法律提供相应报酬,工资“打白条”等恶意欠薪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当此类现象反复发作时,劳动者对于加班的观感恐怕就只剩下厌恶了。
最近媒体上频频出现的,无论是996工作制,或者是995工作制,也就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或者5天,统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令人不解的是,这样的工作制度居然在中国许多用人单位被堂而皇之的长期执行,甚至广而告之,而劳动管理部门对于这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却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由于中国没有一个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劳工组织,因此,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以避免劳动遭到滥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毫无疑问,长期加班不仅有损员工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鼓励恶性竞争,助长不良的商业伦理,形成有毒的经营文化。毕竟,商家想赚钱,要在市场上获得持久的竞争力并不能简单依靠加班来实现。
判断加班是否成为问题,有一个简单的标准,那就是看劳动者是否因为工作超标而抱怨。没有抱怨,说明加班是劳动者认可和接受的自愿行为,反之则反是。不过,中国事情稍微复杂一些,因为中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抱怨或抗争这样的真实声音可能被压制,这就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陷入更加不利的处境。作为散兵游勇的劳动者,是很难拥有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的,因此,劳动者的自身权益需要专门制度来保障,由专门机构来落实。
在中国,加班之所以成为问题,其实是多个因素合成的结果,这背后有一些雇主不方便说的原因。表面上看,加班是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规定任务使然,不外乎两类情形:首先,是员工效率低下,比如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才导致加班的吗?还是,即便员工聚精会神,使足了劲也无法完成规定要求才安排加班呢?对于第一种情形,只需整顿劳动纪律即可,至于第二种情况,雇主一般不大情愿增加人手,因为这会增加工资成本,造成利润的降低。无论那种情况,都是管理方面出了问题,而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