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范文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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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有效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并已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的重要构成力量。伴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融资租赁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触发,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亦层出不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助于风险管理和对诉讼案件结果的预判。
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纠纷
诉讼案件首先面临程序上的管辖问题,即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合法合约。结合司法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争议也层出不穷,值得关注。
【案例1】实际签订地与合同约定不符,依合同约定签订地确定管辖
案例索引:仲某公司与麦某公司、威某某公司等融资租赁管辖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4xx号]
案情简介:仲某公司(出租人)与麦某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争议焦点: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承租人主张依实际签订地确定管辖,出租人主张依约定签订地确定管辖,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意思表示明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签订地应为厦门市思明区,据此确认管辖。
【案例2】租赁物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索引:永某公司、晟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xx号]
案情简介:某某租赁公司(出租人)与晟某公司、永某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若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再有,案涉租赁物为422套房屋。
争议焦点:租赁物为不动产,承租人主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管辖条款起诉,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据此,不动产物权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除《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合同以外,其他以不动产作为合同标的纠纷,因涉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仍应作为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管辖。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案例3】司法解释规定租赁物使用地管辖,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
案例索引:华某融资租赁公司与中某建材公司、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辖终xx号]
案情简介:因中某公司(承租人/出卖人)欠租,华某公司(出租人/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租金。再有,案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落款处确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周某为中某公司的租金债务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