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省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产业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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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何省昌,男,三十三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原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署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公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一九八四年初次创办麦场夏粮火警保险营业。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泽县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险金额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签署麦场夏粮火警保险合统一份。合同划定: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对投保方何省昌麦场上的小麦实施火警保险。在此时代,麦场如产生火警造成保险小麦的丧失,由保险方负补偿责任。可是,假如是因为投保方及家眷的存心举动造成火警、火警以外的天然灾害和不测变乱、投保方违背交通部分的划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麦产生火警三种环境,造成保险小麦的丧失时,保险方不负补偿责任。同时,合同划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一次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分的划定,接管保险方对宁静环境提出的发起,做好防火宁静事情;麦场产生火警,应努力施救,尽量削减丧失;出险后做好现场掩护事情,实时陈诉有关部分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方。
合同签署当天,何省昌向深泽县支公司一次交清保险费八角三分,合同生效。何省昌几天后将小麦收割入场。六月十六日,何省昌到乡里地点单元值班,让其弟何会昌看管麦场。何会昌晚饭时回家用饭,饭后外出服务,麦场无人看管。晚十时许,麦场产生火警,经群众急救毁灭,但因麦场附近无水源,三垛投保的小麦除一垛麦种外,其余两垛根基销毁,共剩小麦四百三十斤。越日,何省昌将产生火警的环境通知了深泽县支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偕同县公安局消防股及有关单元对火警现场作了勘验,县公安局消防股的结论是:失火缘故原由不明。过后,因为深泽县支公司提不出合同中划定的除外责任的按照,何省昌要求深泽县支公司对火警丧失,按保险合同划定的保险金额扣除所剩四百三十斤小麦的折款后,所有予以补偿;深泽县支公司则以何省昌的小麦现实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火警丧失没有那么大,只能按现实产量的丧失补偿为来由,拒绝按保险金额计较补偿。两边争执不下,何省昌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告状。
深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调整两边不能告竣协议,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讯断:按保险合同划定的保险金额八百二十六元六角减去剩余小麦四百三十斤的折款八十六元,余下的七百四十元六角为火警丧失金额,由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卖力补偿百分之八十。计人民币五百九十二元四角八分;原告人何省昌自大百分之二十,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八元一角二分。宣判后,何省昌和深泽县支公司均不平,先后以原诉来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地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石家庄地域中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认定:(一)何省昌与深泽县支公司签署的麦场夏粮火警保险合同正当有用,两边均应当真履行。因为火警是在保险期内产生,且深泽县支公司又不能证实对火警有除外责任,故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对火警丧失应负补偿责任。(二)合同保险金额是在小麦收割入场前,通过预测承保亩产量确定的,深泽县支公司也按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因为承保亩产量的预测仅是估算,事实上不行能与现实产量完全一致;且过后多次观察中,与何省昌麦地附近相邻的农户对何省昌麦地昔时的亩产量,虽预计有所差别,但大要上靠近承保时的预测产量;同时,在麦场上小麦已烧成灰烬的环境下,不行能对销毁的小麦的现实数目作出精确的测定。因此,深泽县支公司提出何省昌的小麦现实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要求按现实产量的丧失补偿,来由既不充实,也无靠得住的证据,不予认定。补偿金额应以合同划定的保险金额计较。(三)何省昌在火警产生前,虽在麦场上备了防火水缸,但却未装水,致使起火后群众用沙石毁灭,未能有用地削减丧失。何况火警产生时,何省昌的弟弟何会昌因回家吃晚饭,饭后没有返回看管麦场,致使火苗未被实时发明,变成大火。故何省昌对火警丧失,亦应负必然责任。据此,石家庄地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第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以保险金额计较补偿,在减去剩余四百三十斤小麦折款后,余下部门由深泽县支公司补偿百分之八十,何省昌自大百分之二十,也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的划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讯断驳回何省昌、深泽县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次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一款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