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范文限公司)、刘军华、刘民华股权转让合同
52fw.cn 04-17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506号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1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0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4170号调解书:一、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1月10日、11月20日、11月30日分别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2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二、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30日分别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2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月10日、1月20日、1月30日分别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四、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30万元;五、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3月10日、3月20日、3月30日分别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六、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4月30日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630万元;七、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刘军华、刘民华同意承担仲裁费101555元和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的律师费21万元。上述第(一)到第(六)款项义务履行期间,任何一期资金占用期间,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年息5%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22日起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部分利息与2019年4月30日前结清股权转让款项时一并支付;八、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上述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向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完毕,上述共计11018401.38元(暂计2019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刘军华、刘民华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凯宏聚富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1018401.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刘军华、刘民华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军华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委托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民华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