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法院:“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52fw.cn 05-06 次遇见2018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0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0月29日,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1月10日,被告在原告替其书写的370000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2016年8月,被告在原告替其书写的392000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条约定利息2分。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42000元及利息433480元。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本案原告于2018年度内在本院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共9件,涉案借款本金数额合计为1136000元,其出借行为符合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符合营业性,且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原告存在合伙经营放贷业务的关系,因此,应认定原告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仍应向原告返还其依据合同所取得的借款本金,同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出借款项所遭受的利息损失。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