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52fw.cn 08-29 次遇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支行的委托,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了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对方的答辩、双方的争议和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证据确实充分。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而三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能依约向原告按月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使原、被告之间本应达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予返还、所欠原告借款利息和依约应当支付的罚金应予赔偿。
同时,在三被告根本违约的前提下,原告作为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法律后果。据此,原告请求依法与三被告解除借款合同,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赔偿相关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三被告既是《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又是该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依照法律规定,三被告既对自己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又对其他二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对三被告享有的债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三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的借款。以上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胡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