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打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2fw.cn 04-12 次遇见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虽有规章制度却未将一些确实严重违纪情形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盗窃用人单位财物等。这是否意味着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获得法理基础是劳动者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这也是劳动合同的双方性体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在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认定严重违纪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毫无疑问,本案中打架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