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分析
52fw.cn 08-21 次遇见第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完善要点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结合司法实践,第一要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角度约定优先事项;第二要明确关于实务中的业务情况及特点。
一、法律规定中已经列明可以约定的条款
(1)租赁权属约定
合同法第242条已经明确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50条已经明确如果没有对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属作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规定了合同无效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情况下,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建议合同中对合同无效情况下,租赁物权属作出约定。,租赁物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出租人,租赁物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要求合理补偿;建议合同中对于租赁物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作出约定。
(2)租赁物风险负担约定
,对于租赁期间租赁物保管及维修义务作出约定,风险转移后即便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关于租赁物风险承担的规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允许出租人与承租人作出特别约定。所以建议合同约定“租赁物风险自从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之时起,即视为同时转移给承租人负担。”该条约定还表明即便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将租赁物转交给第三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也要承担风险和支付租金义务,至于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风险责任划分是另外的法律关系。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37页。
(3)租金约定
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购买租赁物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租金。因为另行可约定内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除前述成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以及一定税务成本。而融租租赁公司合理利润来源包括:(1)利差;(2)手续费;(3)租前息;(4)供应商的回扣。
注释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4页。
(4)租赁物价值评估的约定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见君子渡公众号“融资租赁诉请类型分析第三期”文章。如果合同约定好折旧率,通常法院是认可约定内容,如果没有约定,实务中比较高效的操作方式是在执行阶段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来确定价值,而不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价值,因为会拖延诉讼程序进展,更加有可能衍生出新问题,即评估价值确定后至租赁实际交付期间的租赁物折损该如何确定,又会产生新的诉请:主张解除合同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的占用费,若该诉请无合同约定,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情况仍有不同裁判意见。
二、租赁物特征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租赁物没有特征表述,没有证据佐证特定化,那么诉讼中被告会以租赁物不存在为由,主张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尤其实务中存在批量案件的租赁物,明确化有利于后续申请执行保全和公司后期管理,另外,出租人如果故意损毁融资租赁物特征或标识重复融资,防范,关注承租人潜在或以及涉诉案件,争取法院批量处理案件,有选择地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相关案件。
一、提前了解管辖法院的审理思路及倾向性意见
从《融资租赁诉请类型风险与适用全解析》所研究的判决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及审判人员已经呈现出专业化趋势。虽然各法院适用的是同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不同的法院、法官表现出了明显差异。其中,典型的是各法院对诉请类型四(即“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处理明显不同(具体参见“《融资租赁诉请类型风险与适用全解析》第三期”一文)。许多法院对于出租人主张诉请类型四并不支持,原因主要是租赁物残值无法确定导致出租人的损失范围无法确定,除非融资租赁合同已就租赁物折旧方式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残值作出了明确约定,法院通过合同就足以确定租赁物的残值。
因此,出租人应当提前了解管辖法院的审理思路及倾向性意见,以及立案流程、保全情况等细节,谨慎约定或选择管辖法院。
二、尽早启动催收措施
我们认为,无论是通过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方法催收,均宜早不宜迟。一方面,如果不及时启动催收措施,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急剧恶化,即使出租人启动诉讼程序,最后履行情况亦不会太理想;另一方面,若租赁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所有权或抵押权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那么出租人起诉要求返还租赁物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比如,一中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中,因出租人起诉之前,案外人已就租赁物获得其他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准予其行使抵押权并已经申请执行,故法院认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诉请不存在客观基础,故原审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私力救济取回租赁物时应注意规避风险
实践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在维权时,擅长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取回租赁物,甚至部分行业的融资租赁大部分租赁物都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该方式比诉讼更为高效,从而可能更好地维护出租人的权利。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私力救济取回租赁物也存在一定风险,出租人应注意规避:
第一,若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比如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可能并未发生转移),但出租人仍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物的,有可能构成侵权,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大部分租赁物属于动产,如果在租赁期间,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此时出租人若仍强行取回租赁物,则有可能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
第三,如果租赁物与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构成添附,即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那么出租人不宜取回设备。
第四,如果租赁物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出租人则不能取回,否则有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此时出租人应先向查封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待法院解除查封后,出租人再行使取回权。
第五,出租人私力取回并处置租赁物,如果租赁物的处置价值不符合市场价值,那么可能引发承租人对于损失赔偿金额的质疑,法院可能会以出租人私自回收并处置租赁物为由,判决驳回出租人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关注涉及承租人的诉讼,必要时参与诉讼
目前,越来越多的承租人通过多方融资,甚至就同一租赁物向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申请融资。当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履约困难时,就可能存在多方债权人起诉承租人并对租赁物主张抵押权或所有权。如果出租人未参与其他债权人起诉承租人的案件,那么在其他案件中法院有可能先于出租人的案件作出判决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作出不利于出租人的认定。因此,出租人应当频繁关注涉及承租人的诉讼,如果其他案件的审理涉及出租人的租赁物,则出租人应当及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如果其他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还可以积极尝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合理制定并选择诉讼方案
在《融资租赁诉请类型风险与适用全解析》中已详述9523份判决书的诉讼请求类型,从中可见,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最终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在不少案件中,由于出租人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案,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结合9523份判决书,我们认为出租人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或意见。如前所述,出租人应当提前了解案件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或意见,提出符合管辖法院要求的诉讼请求,避免败诉风险。
第二,承租人的经济状况。如果承租人具备支付能力,只是主观上不愿意支付,出租人可以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的支付能力较差,则建议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p#分页标题#e#第三,租赁物的状况。租赁物的残值以及是否方便处置,均为出租人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已基本无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应慎重选择诉请类型一(即“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和诉请类型三(即“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如果租赁物下落不明或已经灭失,那么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赔偿全部未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差额的损失,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对此,出租人最优的诉讼方案应当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已经在起诉前通过私力救济取回租赁物,则其取回租赁物的行为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出租人无权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只能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六、争取批量诉讼的可能性,熟悉具体操作问题
在9523份判决书中,我们发现其实融资租赁实践中许多案件是可以通过批量诉讼进行的。对于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出租人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批量诉讼,以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但批量诉讼时,在同一时间段内法院的工作量必然增加,因此出租人应当主动为法院分担部分工作,比如事先准备起诉状、证据清单的电子文档,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七、有选择地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可不经诉讼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平均长达近4个月的一审审理期限而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有利于节约时间成本,提高清收效率。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直存在争议。2017年7月13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1条第1项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各类融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事实上,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公证机构为融资租赁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且大部分已经获得法院认可。出租人可以选择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融资租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应注意,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执行证书时能否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还存在争议。部分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支持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也有部分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执行证书全部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若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公证机构将不予支持。比如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叶欢江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为租金给付义务,收回租赁物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无法出具执行证书。”
八、聘请专业律师
在9523份判决书中,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聘请了外部律师作为代理人,但也有少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诉讼时未聘请专业律师。一般情况下,代理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诉讼的员工本身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甚至也可能曾在公检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其专业能力足以应付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纠纷案件。但数据显示,大部分败诉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均未聘请外部专业律师。
因此,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的律师费损失由承租人负担,融资租赁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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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苏红 | 君子渡团队发起人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毕业院校: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擅长领域: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公司法、婚姻继承法等
邮 箱:suhonglawyer@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