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同光时期贵州隔省捐输研究
02-13 次遇见内容提要:太平天国运动后,东南各省军费浩繁,应解贵州的协饷欠解严重。同治三年(1864),清廷将道府州县等实官收捐权收归户部,但在三年后允许贵州省继续开办,贵州省借机办理隔省捐输,赴外省推行实官捐以抵充协饷。贵州先后在湖南、四川、湖北、广东、广西、江苏、山东等省设立黔捐局,至光绪五年(1879),捐输所得超过2170万两。探究这一时期的贵州隔省捐输情况,可以看出作为传统财政收入的捐输在晚清财政体系中仍占重要的地位,同时可以透视清廷调剂省际财政的努力及其实际运行。
清前期的京、协饷制度是维持国家纵向、横向财政资源转移,调剂全国财政盈缺的主要手段。清廷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将各省分为有余、仅敷和不足,有余省份就近协济不足省份,恰如棋手谋篇布局,自可得心应手。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军务倥偬,东南各省需饷浩繁,自顾不暇,清廷遂于咸丰三年(1853)开始采取摊派办法,迫使各省解送京饷。但中央指拨的协饷,往往遭到应解省份抵制,有学者认为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协饷制度趋于崩溃。变局之下,晚清的财政体制、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均出现重大变化,现有财政史研究大多将咸丰以后财政的主要新增收入解释为厘金、鸦片税和海关税的征收,对捐输在财政中的作用则着墨较少。
晚清时期,东北、西北、西南地区局势均出现变动,需要清廷协济。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左宗棠西征筹饷、海防塞防之争和东北饷需筹措,对西南省份的讨论较少。贵州属于财政不敷省份,依赖东部省份协饷维持运转。咸丰初年,贵州爆发苗民起义,加之一些州县的汉民起义以及太平军进入贵州,导致军费支出骤增。在缺乏中央支持且自筹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贵州不得不转而采取多种筹款方案,抵补协饷缺额,尤其是隔省捐输,成为贵州得以喘息的“救命稻草”。本文拟分析同光时期贵州隔省捐输的机制与成效,以加深对晚清财政体制的认识。
一、 协饷欠解与替代方案的失败
作为财政不敷的省份,贵州“自国初戡定以来,设重兵以资镇抚,因本省兵饷无出,岁拨各省七八十万之饷,以赡此一方之兵”。贵州省每年收入不过“十余万金,不敷本省支发,所有年例兵饷、铅本等项,悉资他省协拨支应”。至于协饷来源,以咸丰二年(1852)为例,春季兵饷由江西省拨地丁银30万两,夏秋冬三季兵饷由江西省拨地丁银10万两、广东省拨盐课银8万两、浙江省拨盐课银35.7万两,合计83.7万两。由于各营军费需要“先期请领”,因此距离较远省份的领取时间为“每年三月即领夏季,并领秋季;九月请领冬季,兼领次年春季”。咸丰以前,通过协饷拨济,贵州财政得以维持运转。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长江中下游地区沦为战场,福建、广东两省也深受影响。清廷为尽快恢复东南财赋之区的稳定,将大部分军事、财政资源集中于江南。曾国藩通过设立东征局和派员前往广东跨省征收粤厘,获得其他省份的饷源,而这些省份正是贵州协饷的提供者。虽然此时滇黔地区并不安定,但由于清廷认为“惟以东南未尽荡平,西北尤关紧要,是以征兵筹饷,不得不先清腹地、再顾边陲”,贵州作为边疆省份,应收协饷长期遭到外省欠解,所获得的支持极为有限。
贵州协饷的欠解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运解路途中被截留。如广东将协饷运往贵州,需要经过湖南或广西。咸丰初年湘、桂两省战事紧急,时常截留黔饷。咸丰元年(1851),广东解送贵州的协饷13万两被广西截留,“道经广西,系为黔省秋间支放冬春两季兵饷之用,为期尚宽,而此间相需甚迫,不得不暂为借留”。随后,广东本应解交贵州兵饷4.7万两也被湖南截留。二是经奏请后改拨他用。咸丰三年,江西奏请扣留贵州兵饷30万两,作为本省防堵之用。三是有余省份未拨。由于战时各省自顾不暇,即便迭经户部严催,贵州仍难收得协饷,这是欠解的主要原因。如贵州咸丰二年夏秋冬季、咸丰三年春季兵饷银610836两,应由浙江、广东、福建、山东、山西、江苏等省拨解,但均未解送。咸丰十年(1860),贵州巡抚刘源灏指出:“各省应解黔饷非但未能照额拨解,转致有减无加,自(咸丰)八年以前每岁尚解银二三十万两,上年仅解到银十余万两。”朝廷谕令四川协拨贵州20万两,“至今不但分厘未解,并未据报起程日期,盼望徒殷,迄无实济”。根据统计,从咸丰三年至同治四年(1865),各省欠解贵州兵饷8893730两;咸丰四年(1854)至咸丰九年(1859),各省欠解贵州军饷银43.4万两;咸丰三年至咸丰六年,各省欠解贵州铅本银1048340两。此外,还有湖南省欠解贵州文职不敷养廉银及兵粮米价等银135332两,合计欠解多达1051万余两。
外省协饷无法依赖,清廷改为要求贵州设法自筹经费:“惟川省现办军务,饷源支绌,恐一时不能全数解到,著刘源灏先于本省设法筹措,以济军食,不得专恃邻省筹济,停兵待饷,致误事机。”贵州虽然通过办理本省捐输、厘金等方式自行筹措军费,但由于商业落后,运道受阻,每月厘金仅能征收数千两至一万两不等,不得不想办法从其他省份直接征缴经费。
贵州的做法主要包括征收盐税、拨盐抵饷和征收厘金。盐税方面,咸丰十年贵州巡抚刘源灏、署理贵州提督田兴恕上奏,请求对川盐抽税,并在与四川、湖南交界处设置厘金局征收厘金。食盐由四川的怀德厅、叙永厅、綦江县、涪州进入贵州,贵州方面提出,川盐入黔后立即征税,“盐斤到岸尚未售获价值,若令商人先纳厘金,恐难应手,拟于贵州仁怀厅,四川叙永厅及桐梓、綦江两县交界之松坎,并思南府与川境交界之公滩各设一局,凡仁、永、綦、涪四岸入黔川盐,每百斤酌抽十斤,存于该局变价充饷;如商人有愿照时价交银者,悉听其便”。同治二年(1863),由于四川协饷欠解严重,贵州提出拨盐抵饷的方案:“虽川省多事之秋,库款同支绌,惟各井出产盐斤存积甚多,即协饷不能代筹,而拨盐亦可济急。”四川总督骆秉章认为,四川盐课本已疲敝,加抽会影响本省盐税的征收,“各项盐厘现因淮运渐通,楚案疲滞,而自宜昌以下节节加抽,川贩本重利轻,歇业居多”,阻止贵州前来抽收盐厘。
同治元年(1862)十二月,由于广东欠解贵州协饷,贵州提出从广东每月酌拨盐斤运往广西和贵州售卖,“所需运费,即在广东劝捐筹补”。两广总督毛鸿宾拒绝贵州省的请求,指出贵州只有古州属于粤盐引地,前往古州需要途经广西。现在广西运道阻滞,广东一直想要恢复在古州的招商销引,“若由黔省委员办运,必致埠商藉端推诿,引饷无所责成”,加上“由粤至黔途长费重,滩河漂失,船户盗卖,尤滋弊混”,甚至还可能导致私盐在广西泛滥。对于来粤劝捐运费,毛鸿宾也以本省正在办理捐输军费和劝捐京米折价银为由,明确拒绝。贵州征收盐税、拨盐抵饷的方案宣告失败。
厘金方面,劳崇光于同治元年担任云贵总督,此前他任两广总督,因反对曾国藩跨省抽收粤厘,办理厘金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和消极解送京米折价银,被调任云贵总督。劳崇光指出,曾国藩曾在湖南设立东征局,并按照湖南各厘金局章程减半抽收厘金,他希望在四川设立滇黔捐局,同样减半抽收厘金,以协济云南、贵州。劳崇光派员前往四川,与时任四川总督骆秉章商议,“仿照湖南东征局章程,于川省水路设局,量减抽厘,以抵协济而裕饷源”。隔省办厘必须得到筹饷省份的支持,清廷要求劳崇光和骆秉章商议,但最终无疾而终。
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湖南的东征局面临裁撤,原本属于曾国藩湘军的饷源需要重新分配。此时西北的甘饷与西南贵州、云南的军饷之间出现了直接冲突。云南巡抚林鸿年提出,由东征局每月拨云南3万两,加上湖北厘金每月2万两,合计每月5万两,以补充云南军费。陕甘总督杨岳斌提出,将东征局改为西征局,在支付完曾国藩湘军欠饷后,全部作为西征军费。贵州巡抚张亮基则希望获得原曾国藩所控制的厘金收入,“其广东特设督办之厘金,与夫湖南东征局之饷款,前以转输江、浙,兹即分润滇、黔”,“楚省东征局款及粤东厘金分赡饥军,并调江南得胜凯撤之师分道来黔”。清廷将分配事宜交由曾国藩、李鸿章商议,曾氏根据就近协济原则,奏请由四川、湖南两省负责西南军务,认为“谋滇当以蜀为根本,即以筹饷责之四川总督;谋黔当以湘为根本,即以筹饷责之湖南巡抚……惟既令其专谋一方,则不能兼顾他省”。根据曾国藩的筹划,贵州东南军务由湖南负责。
湖南一省之财力显然不足以供应贵州所需军费,必须开拓更多的饷源。同治四年,张亮基奏请各省拨解厘金以抵充协饷,其中从湖南东征局项下每月拨银3万两,从广东厘金项下每月拨银1万两,四川泸州、重庆两处厘局每月各提银0.5万两。这样的呼吁并没有实际成效,如广东省至同治八年仅解到2.2万两,不及1/10。张亮基还请求在四川重庆府“借地抽厘”,将所得到银两半数划抵四川欠拨协黔饷银;对于向黔局缴纳厘金的商人提供优待,允许缴纳厘金后发给印票,“照筹饷减成章程,为其本身、子孙、亲友抵捐官职,由局详请奏奖,以示鼓励”,实际上是仿照捐输的形式。但署理四川总督崇实反对这种“隔省抽厘”。同治五年(1866),张亮基认为迭次催促各省解送协饷都没有实效,请求将四川重庆府、泸州两处厘金,“酌量分拨,就近解黔”。清廷下令“将该府州所收厘金,按月划分一半,由黔省随时委员赴该州府领解”。不过,四川总督骆秉章依然拒绝了清廷的指令,认为川省“碍难奉行”。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贵州企图让各省解送协饷,随后又希望通过向各省征收盐税、拨盐抵饷以及隔省抽收厘金的方式获得协助,但都没有成功,在争夺东征局饷源过程中也没有得到实际收益。厘金本属各省财政,清廷屡次要求各省清查厘金,尚且无法得到督抚配合,贵州省想要隔省抽厘更是难上加难。盐课名义上属于中央财政,但除了定额外,新增盐税中央无法掌控,且盐税本身也存在引地之争,贵州难以染指其他省份盐税。由于隔省征收厘金、盐课和拨盐抵饷方案的失败,贵州只能将筹饷重心放在隔省捐输上。
二、 隔省捐输的开办
清前期报捐者或前往北京户部捐纳房报捐,或在本省藩库报捐,然后汇案奏报户部请奖。咸丰元年,户部推行“筹饷事例”,允许战区省份自行举办。咸丰三年,清廷下令各省收捐可以增广中额、学额,鼓励各省收捐,各省纷纷设立捐局,自行办捐。各省捐局只能在本省收捐,但由于筹措军费需要,也出现了跨省收捐情况。湖南巡抚骆秉章指出,湖南除本省所办捐输总局外,还曾有“兵部侍郎臣曾国藩给札委劝之捐,湖北抚臣胡林翼指地委劝之捐,……此外更有广西所劝之捐及江西所劝之捐”。不过,此时隔省办捐多为小规模、临时性办法,清廷并不支持。咸丰十一年(1861),张亮基出任云南巡抚,赴任途中经过湖北鹤峰州,在此稍作停留,奏请“专候部颁捐照奉到,即赴湖南筹费募练,再行赴滇”,清廷拒绝张亮基,并且要求他将此前已经发出的捐照收回,“已捐银两就近交湖北巡抚收支”。同年,贵州委派催饷委员在陕西西安设局开捐,遭到陕西弹劾,最终催饷委员被交部议处。这说明,咸丰时期隔省捐输只是权宜之计,并未得到大规模推广。
同年,清廷任田兴恕为贵州提督负责援助贵州军务。田兴恕为筹措经费,派张炳坤在湖南设局劝捐。云南巡抚张亮基认为,“滇黔同一边远军务省份,章程自宜相仿”,因此前往湘、楚、川、粤开设捐局。不久,张亮基调任贵州巡抚,并将外省捐局所得划归贵州。张亮基在各省所设立的新黔捐局,仅湖南办理得较为妥善,四川、广东两省收数寥寥,湖北省则拒绝开办。因张亮基曾担任湖南巡抚,湖南方面“深知臣在黔坐困,均愿踊跃输军”,最后只有湖南新黔捐局一直保留,其余捐局很快被裁撤。从开办捐输至同治四年四月止,合计收银58万余两。贵州隔省收捐的抽收办法与其他省份在湘劝捐一致,由湖南巡抚派官绅办理,收有成数后解黔。因湖南士绅办理不善,张亮基奏请“于湖南司道中另派得力之员,会同本省藩司查照六省劝捐黔饷新章,设局办理,分成接济黔省”。不过,这一提议因遭到时任湖南巡抚李瀚章的反对而作罢。
同治中期,来湖南收捐的省份越来越多,“粤西、贵州、云南之捐纷纷并集,各有章程。劝捐者虽无喧客夺主之嫌,报捐者觉有吾谁适从之叹”。各省捐局为了在湖南多收报捐,逐渐出现恶性竞争,“黔捐、皖捐、陕捐同时设局,因各局章程不一,较米捐轻重悬殊”。同治六年(1867)八月,新任湖南巡抚刘崐奏请改银钱捐为米捐,希望湖南本省也能从捐输中获利。为减少贵州、甘肃反对,湖南提出将米捐收入分成解送外省,20%解贵州,20%解陕甘,剩余的60%留存湖南。清廷认为湖南这样的划分并不公允,应该以40%留存湖南,其余60%平均分配给甘肃、陕西和贵州。湖南巡抚刘崐遵照清廷分配方案,委员分赴各府州县设局劝捐。但贵州巡抚黎培敬指出,贵州财政严重依赖黔捐,他写信给刘崐请求保留黔捐局。清廷也支持保留黔捐局,贵州转而设立协黔捐局,以区别之前的新黔捐局。
隔省捐输的大规模开办始于同治六年。该年,张亮基以户部指定的四川、湖南两省一直拖欠协饷为由,提出变通筹饷六条办法:借地抽厘、拨抵川盐、拨抵粤盐、捐监充饷、推广捐例、改发赎罪。盐课方面,四川总督骆秉章于“拨运盐包及加抽盐斤,均难举行”,因此实际上只有捐输一项得以推行。隔省捐输的成功举办,也与清廷收回部分捐输权限有关。
太平天国运动后期,清廷即着手进行财政集权,其中即包括收回捐输的权力。同治元年十一月,清廷下令:“捐输章程,除云南、贵州两省准其照常收捐,其余各省报捐京外文武各员,止准捐足三班,其分发指省银两,专归铜局上兑,及各项捐复人员,一并令其赴京呈交银两。”只允许户部捐铜局和云南、贵州两省收捐分发指省、官员捐复等项。同治三年,山东巡抚阎敬铭奏请停止各省的道府州县捐输权限,“以官为贸易者,得厕其间,明效输将,暗亏帑项”,应将该项捐输“按筹饷定例减成章程,改归在京铜局报捐”。该建议得到清廷赞同:“嗣后各省捐局,除丞倅杂职仍准照常收捐外,其道府州县四项官职,著户部按照筹饷定例,减二成章程收捐实银,并令均在京铜局报捐。各省捐局即将收捐道府州县四项官职之处,一律停止。”道府州县属于实官捐输,是各省收捐的主要来源。陕西巡抚刘蓉指出:“捐局去此四项,则其余零星凑办,为数实不几何。”贵州也因停止收捐道府州县后,“捐务大为减色,入款无多”。直到贵州获得清廷授予的实官捐输权限,而协黔捐局所在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没有该权限,贵州享有垄断权,隔省捐输才得以取得更大成效。
贵州获得实官收捐权与张亮基的奏请有关。张亮基提出改革贵州捐输章程,请求允许实官捐输在“贵州、湖南之新黔捐局两处上兑”,此外还提出贵州捐免原省、坐补原缺等项加收50%,武职改捐文职加收100%,捐复加收200%。张亮基的请求上呈后得到清廷同意。从制度设计来说,贵州隔省设置捐局只是将原本属于户部的收入直接抵充协饷,是在户部支持下得以推行。各省失去捐输道府州县权限后,收捐数额大减,抵充协饷又可以减少应协济数额,因而也愿意接纳贵州前来开捐。
张亮基很快被奏参,不再担任贵州巡抚。署理贵州巡抚曾璧光负责将隔省捐输推行于其他省份。民国学者凌惕安注意到曾璧光与恭亲王奕之间的密切关系:
此新奏定之协款,以恭亲王、军机大臣奕之力,幸可拨解。缘璧光曾授奕读,璧光之授黔抚,与有力。自此专函各省,令如数拨解。方当国,声势煊赫,一纸私函,胜于当时所谓煌煌诏谕,非复前此之万里哀号而百无一应也。
由于得到奕支持,贵州协饷解送的被动局面得到扭转,同时也有利于曾璧光推行隔省捐输。同治七年(1868),曾璧光提出仿照湖南黔捐章程在四川劝捐,并请求派员前往广东、湖北劝捐。清廷只同意在四川开办捐输:“在重庆府城设立四川协黔新捐总局,由曾璧光派员前往劝办,并著崇实饬令川东道暨各地方官协同经理,所收捐款仍由曾璧光咨明四川总督,尽数划抵川省积欠黔饷,以裕军储。”同治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黔捐渝局开始收捐。
同治八年(1869),清廷提出贵州省在湖北、广东所办的捐输,应仿照江西统捐办法,收捐后分成解送。贵州巡抚曾璧光申辩,认为“惟查贵州瘠苦,奏请广东、湖北两省仍归各省自行办捐”,办法得以维持。
贵州开办协黔捐输后,陕甘捐、皖捐也相继开办。各种捐局无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同治九年(1870)八月二十四日,左宗棠向清廷抱怨,黔捐、皖捐收捐价格稍减,导致甘捐收数减少。他奏请清廷调整办捐章程,或一省专办一项,或多省合设统捐,分成解送。清廷下令户部调整各省办捐章程,户部奏复:
陕西、浙江、福建、山东、山西、河南六省本无黔捐分局,四川一省有甘、黔、滇三处捐局,均应照旧办理,无庸另议更张。所有江苏、湖北、广东、湖南等省,应即由各该督抚自行设一收捐总局,专为协济甘黔军饷之用。
显然,这一分配方案对贵州极为不利。曾璧光立即上奏,请求至少保留广东、山东两省由贵州专办捐输,陕西、山西、河南可由甘肃专办,其余省份则办理统捐,甘黔各半提解。湖广总督李瀚章反对统捐方案,要求仍由各省单独在湖北设捐。左宗棠收到清廷转发的曾璧光提议,结合李瀚章的要求,重新奏请按照就近原则办捐。其具体分配方案参见表1。
左宗棠的最终方案得到户部批准,各省设局方案确定。同治十年(1871),江苏设立统捐,“以一成解济皖省,其余九成作为甘黔军饷各半提解”,贵州可以得到45%的江苏统捐收入。同治十二年(1873)闰六月,贵州巡抚曾璧光提出在广西设立分局,“粤黔相距甚遥,一应捐务辗转迁延,难期踊跃,援照粤东黔捐奏案,请由广西巡抚就近奏咨等情,核与先后奏案均符,应如所奏办理”。此前曾璧光曾请求在山东设立黔捐局,因当时山东、河南办有甘捐,没有同意。光绪二年(1876),新任贵州巡抚黎培敬认为山东、河南两省甘捐已停,继续请求在山东、河南设立黔捐分局,得到清廷同意。山东黔捐局得以顺利设立。河南则很快出现旱灾,因此延后半年才设局,且一直没有将黔捐转交贵州。
光绪四年(1878),贵州藩司林肇元向直隶总督李鸿章提议,前往天津设置黔捐分局,被李鸿章拒绝:“近因山右旱灾,奏开捐例,于津郡设立总局,统收汇解,捐生只有此数,若再添设黔局,彼此争挤,再无所利,且亦必难踊跃。”十一月,湖南黔捐委员来安徽收捐,“专捐湖南寓居皖省商富”,亦遭到安徽巡抚裕禄拒绝。
贵州在外省设劝捐局,不仅在省城收捐,也派员前往各州县劝捐,如“两湖黔捐总局,湘则设于长沙,鄂则设于汉镇,而各郡邑幅员辽阔,士民难于周知,非遴派员绅领赍,照纸分投劝办,不足以广招徕。统计该二省地方所设分局,均不下十余处,在在皆须酌拨各照,以资随时填用”。实际上,向各局报捐者并不仅限于当地籍贯的士人,由于价格优势,其他省份的士绅也乐于向黔捐局报捐。湖南省在同治五年设有米捐局、京铜局和黔捐局,“湖南捐输章程均照筹饷例七二折,较之京铜局数目尚多,故人皆不愿输将”,而现在湖南设有黔捐,“其捐数仅照筹饷例二折,银数悬殊,捐户无不就少而避多,更难劝导”。同治六年以后,贵州获得道府州县实官的捐输权限,“从前道厅州县实官除黔捐局之外,皆归部库收捐,别省不得上兑,其余实官外省俱皆准捐”,黔捐局在价格和收捐项目上都占有优势。
隔省捐输采用更低的收捐价格,自然会影响户部京捐局的收入。同治十年,御史胡家玉指出,黔捐、皖捐之间互相竞争,减价出售;陕捐、甘捐踵而行之,导致户部捐铜局收入减少。光绪四年十二月,清廷颁发上谕:“捐资之影射、捐生之取巧及委员等种种弊窦,不一而足,与澄清吏治之道既多滞碍,于饷需亦多有名无实,自应即时停止,以肃政体。”从清廷颁布的谕旨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报捐日多导致吏治腐败,另一方面则是户部从捐输中获得的收入日渐减少,促使清廷下令停捐,并要求各省捐局将筹饷事例概行停止。时任署理贵州巡抚林肇元认为,黔省地方财政困难,请求暂缓裁革黔捐。不过,清廷坚持捐输必须全面停止,并首先裁撤京捐局作为表率,“该署抚即遵奉前旨,将该省停捐事宜,赶紧办理,毋稍稽延”。开办协黔捐局省份也借机停止设置劝捐局。
还应注意协黔捐局和湖南援黔捐局的区别。同治五年二月,由于湖南负责援黔军务,每年需饷20余万两,负责督办援黔军务的湖南藩司兆琛提出黔省饷源枯竭,“请仿照楚省黔捐章程,委员前赴欠拨黔饷各省,设局劝捐,即以捐银作收该省协饷”。援黔捐局为湖南所设,收捐所得属于湖南藩库。协黔捐局为贵州所设,收捐所得解送贵州藩库。贵州一直希望将援黔捐输收入改解贵州,同治八年十二月,贵州巡抚曾璧光奏请将江西的援黔捐输“不必再解湖南,以免捐协牵混”,改为直接解送贵州,得到清廷允准。
由上可知,贵州得到了恭亲王奕和户部的支持,通过获得道府州县等收捐特权,以及采用捐输抵充协饷的方式,最终成功地在各省推行捐输。最初在湖南设局,随后在成都、重庆开办,此后又扩展到湖北、广东、福建、广西、江苏、山东等省份。由于得到中央支持,贵州在各省开办黔捐局进展顺利。至光绪五年,因清廷下令全国范围内停捐,隔省捐输不得不随之裁革。
三、 隔省捐输的成效
同光之际的捐输为贵州省带来了巨额财政收入。关于捐输总额,由于同治时期部分卯数数据缺失,此处采用对署理贵州巡抚林肇元数据进行补充的方式做了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以上六省黔捐合计收捐20432974两,此外,山东、广西曾短暂地开办协黔捐局,后因捐输成效较差而裁撤,山东收捐169476两,广西缺少两次的数据,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合计收捐76496两。江苏曾于同治十一年(1872)设立苏沪分局和苏扬分局,共解送贵州223946两;江西自同治七年十月设立四省捐局,至光绪三年(1877)五月底分拨贵州219760两,各省协黔捐局合计收捐多达21122652两。湖南黔捐从同治三年至同治五年新黔捐输开办期间没有详细奏报数据,根据张亮基的奏销统计收入为58万余两,加上林肇元在统计时省略的部分,则总额超过2170万两。光绪六年贵州巡抚岑毓英指出,“未停捐以前,黔省捐款岁收二百余万两”,按年平均计算后与该数据基本相符。根据搜集到数据较多的六处数据,可以绘制出收捐变迁趋势图。
从图1可以看出,湖南前期收入较少,中期之后快速增长。贵州本省捐输收入较为稳定,直到后期才开始快速增长。广东黔捐收入最初波动较大,这与奏销时限有关,部分数据为四个月奏报一次,部分为三个月奏报一次。成都、重庆两地黔捐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总体而言,前期黔捐收入较少,中期有明显增长,但光绪三年以后部分省份的实际收入下降,这与云南重新在各省办理滇捐,以及北方的山西、河南、直隶办理赈捐有关。四省捐局由江西巡抚刘坤一设置于同治七年,最初所得收入由陕甘云贵平均分享。此后,云南和北方受灾省份来江西设捐,新设捐局省份在收捐价格、项目选择等方面都优于四省捐局。滇捐、赈捐所设捐局的省份与黔捐基本重合,如滇捐在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等省设局,不可避免地会与黔捐竞争。光绪三年(1865),贵州巡抚黎培敬指出:“自本年滇局新开,黔捐几无人过问。”光绪五年,江西巡抚李文敏指出滇捐局所收捐的道、府、直隶州、州、县等官职,“为四省捐局所无,由滇委员在江另设专局办理。迨晋赈开捐,四省捐局竟同虚设”。统捐收入减少后,应拨贵州的数额也随之减少。
贵州通过黔捐获得的收入,以湖南解送最多,湖北、广东次之,成都、重庆所得捐输较少。同治四年,贵州巡抚张亮基指出,各省严重欠解贵州协饷,“仅赖湖南劝捐一项苟延旦夕”。同治七年,贵州藩司黎培敬表示:“黔省筹饷无出,近年唯恃湖南黔捐,稍资接济。”光绪二年(1876),已担任贵州巡抚的黎培敬再次强调:“防营勇饷善后经费需用浩繁,近年各省协饷拨解寥寥,全赖各局捐输,稍资接济。”光绪六年新任贵州巡抚岑毓英指出:“上年停捐以来,本省入款无几,全望外省接济。”由此可见,同治中期至光绪五年停止之前,捐输一直是维系贵州财政运转的重要来源。
根据军费奏销统计可知,同治三年(1864)七月至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底止,贵州共奏销军费39179063两。同治十二年七月至光绪元年(1875)年底,奏销军费7931873.561两。光绪二年正月至光绪五年六月底,奏销军费12990429.92两。从同治三年六月至光绪五年六月,合计奏销军费60101366.48两。若以收捐总额2170万两计算,捐输在军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达到36.11%。军费支出不等于军费收入,贵州省从同治三年至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止,共收入库平银、钞、票银合计13632241两,其中来自捐输的收入达到5900314两,占比高达43.28%。捐输地位之重要,可见一斑。
黔捐办理过程中,所委派的办捐人员由巡抚直接派遣,不可避免地存在贪污等情况,并导致捐务的混乱。如捐银的解送存在很大漏洞,“(张亮基)招引贪恶无赖充当幕友,任意侵吞,闻湖南黔捐历年解抚署者,前后约五十余万,而发交总局者仅二十余万,其乾没侵渔已不下三十万矣。楚省之协饷如此,则川省之解黔者可知。外省之拨款如此,则本省之捐输者可知”。林肇元担任贵州巡抚时,黔捐局“局员四出,委任非人,卑贱如市侩,且多一局即有一局之浮销,多一员则有一员之侵蚀。甚至两局同地而成数迥殊,两员同局而价迥异,诡秘离奇,令人不测”。种种不法,不胜枚举。
四、 停捐后的军费筹措
光绪四年十二月,清廷下令各省停止捐输,并要求各省将“每年入项若干,详细查明,将此项作何支用之处,设法筹款相抵”。停捐之后,贵州收入减少,清廷指令贵州通过裁减防营来减少支出,据实奏报近年捐输收入情况,不足款项由户部指拨抵补。贵州通过裁撤局所、改营为勇,廉俸、恤赏抵捐和催解协饷等办法,勉强维持收支平衡。
首先是裁撤局所和改营为勇。咸丰军兴后,贵州军费支出大增,根据同治十二年(1873)至光绪五年(1879)军需奏销的数据可知,贵州每年的军费支出为280万两至400万两。贵州巡抚岑毓英提出,应该酌量裁减防营及各类局所,一方面改营勇为练军,从而裁撤老弱,减少军费支出;另一方面大量裁撤局所,“如城防保甲、采访忠义、清查田业等局,均已并入善后总局办理;如碉屯、志书等局,早一律裁撤”。经过岑毓英的努力,贵州军费支出从300余万两减少为180万两。
其次是开办武职俸廉抵捐。咸同时期,安徽、河南、江苏等省推行饷票抵捐,应发军饷或欠饷改为发放饷票,由士兵将饷票出售给报捐者以抵捐输,王尔敏将之定义为一种“债券”。光绪五年停捐后,贵州亦采取类似方式。署理贵州巡抚林肇元指出:“现在停止捐输,各省奉拨俸饷又毫无指望”,请求“将武职应支俸廉循照常捐例银实数,抵捐封典、虚衔二项,俾得清厘领款,稍纾饷力”。这一建议于十月得到清廷同意,于次年二月初一日正式开办。此后虽有停捐之议,但岑毓英坚持延长收捐期限。据记载,清前期贵州省“文职养廉不过八万,而武职廉俸兵饷多至八十万”。贵州军兴后多年积欠的俸廉以及每年需要发放的俸廉,均可通过抵捐的形式免发实银,从而减少了财政支出。除俸廉外,恤赏银两同样被要求抵捐。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有难裔男妇等百数十人拥至藩司衙门,声称无捐可抵,情愿缴札领银”。这些难裔应领恤赏银被抵捐,导致发生民众聚集事件。即便如此,林肇元也不同意给发实银,即使将抵捐之后的请奖范围从“本身子弟”扩展到“宗族姻亲”。虽然民众不愿被抵捐,但政府强制推行,仍然帮助贵州减少了部分军费支出。
俸廉抵捐名为在贵州举办,户部通过检查案册却发现,“本省报捐者绝少,多系分布各省”,故员家属、随营员弁辗转出售,实际上是由这些本应领去俸廉、恤赏的人将捐照卖出。图2为贵州省武职俸廉抵捐数额变化趋势。从图2可以看出,实行武职俸廉抵捐后,大部分抵捐数额在10万两以上。前期卯数为数月报告一次,随后减少为每月或半月奏报,因此实际上抵捐数额并非呈下降趋势。根据现有统计,合计抵捐4480309.17两,平均每年抵捐960066两。办理多年后,光绪十年(1884)四月,因条目纷歧,辗转出售,真伪莫辨,贵州方面遂请求于九月停办,不再展限。此时户部为筹措中法战争经费开办海防捐,“今海防经费关系重大,俟不如依限停止,方于捐务大局无碍”,该项捐输即行停止。抵捐虽没有给贵州带来直接的实银收入,但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减少448万余两支出,减轻了贵州的财政压力。
第三是督催各省解送协饷。停捐之后,贵州巡抚岑毓英立即请求清廷重新划定贵州兵饷的来源,并派员前往各省坐催协饷。考虑到协饷欠解严重,光绪六年正月,岑毓英主动提出将协饷减去六成,按照四成解送,每年贵州可得协饷1036800两。此后,贵州协饷收入明显增加,成为本省财政的主要补充。据统计,光绪五年全年已到、已解未到共银57.55万两。光绪六年上半年,收外省协饷27.55万两。光绪八年正月至九月,实际解到银88.64万两,收到的协饷明显增加。
从各省协饷解送情况来看,以四川最为积极。光绪五年停捐后,署理四川总督丁宝桢提出,通过盐政改革增加收入,所得款项“除解部款外,再于各项下筹拨银六万五千两,以四万两解黔,以二万五千两解滇”,以此抵补黔捐。户部还同意将部分京饷改为解送贵州,“复蒙部臣体念黔中极苦情形,将川省解部之银十二万六千两,一并改归黔省接济”。光绪七年(1881),丁宝桢与岑毓英商定,黔省免派委员前往征收川盐税厘,“暂由川省官运局每年代为征解银十八万两”,合计每年四川应解贵州34.6万两。从此后几年的数据来看,光绪六年、八年、九年均解足了全部款项。湖南每月协济贵州4000两,从光绪五年十一月至九年八月均经按月解清。不过,其他距离较远省份解送极少,如光绪七年“浙省年解军饷不过三四万两,兵饷则分厘未解;苏省月解军饷一千两,仅得十成之一;东海关应拨军饷,历年全不报解”。户部规定每月解送8000两,江苏一直只愿每月解送1000两,每年仅解到一万余两。
简言之,隔省捐输停止后,通过减少支出、武职廉俸抵捐、催提协饷等方式,贵州当局得以维持财政运转。光绪七年,贵州巡抚岑毓英调任福建巡抚,离任交代奏报藩库存银40万余两,正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五、 结语
关于同光时期财政史的研究,学界普遍认为,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朝财政体制发生剧烈的变化,各省就地筹款,清廷对外省财政管控能力下降,只能尽力维持京饷解送,协饷体制名存实亡;在财政收入方面,原有的田赋、常关税等增长缓慢,中央和各省通过海关税、鸦片税、厘金等新增收入,维持了财政运转。对同治以后捐输在财政上的作用和影响,则评价普遍较低。
1850年以后,清廷将财政资源优先集中于江南地区,以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贵州虽然也面临军事压力,但因清廷遵循“先清腹地,再顾边陲”的方针,所得到的财政资源极为有限。1860年后,贵州屡次请求各省解送协饷,虽然得到清廷支持,但各省屡催罔应,协饷制度趋于崩溃。贵州最初希望模仿曾国藩跨省抽厘办法,隔省征收盐税、厘金,拨川盐、粤盐抵饷,都因遭到四川总督、两广总督等相关利益方的反对而未能推行。这也和清廷对各省财政的控制能力下降有关,虽然清廷一直希望控制厘金收入,但直到同治八年才建立起厘金奏销制度,对厘金实际征收数额的管控,更是无从谈起。盐课虽属于传统财政收入,但因太平天国运动后,清廷无法掌握各省实际盐课收入,只能通过盐斤加价来增加盐税。
在此过程中,作为传统财政非常例收入的捐输发挥了重要作用。报捐请奖需要经过户部奏销,报捐者由吏部分发至京城或各省试用,因此清廷能够掌握捐输权限。同治元年、二年,清廷先后收回分发指省、捐复、道府州县实官捐输等收捐权限,使得各省捐输收入急剧减少。贵州借机请求收捐实官,并前往外省开办隔省捐输,以抵充协饷。西方学者白莎将同光时期的隔省收捐称为“Funding-Raising War”,一方面强调贵州、甘肃等省因同在一省劝办捐输而导致筹饷之争;另一方面也指出甘、黔等缺饷省份和湘、赣等设局省份之间的财源之争。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清廷的统一协调下,贵州与湖南、湖北等设局省份之间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冲突,其根源是隔省捐输实际上是户部与各省财源分配问题,以及贵州巡抚曾璧光在办理过程中得到恭亲王奕的支持。贵州的隔省捐输是在中央支持下,前往各省提解本属于中央财政的捐输收入。因此,隔省捐输实质上是中央支持下的抵充协饷方案。这一方案之所以能得到中央支持,又与清廷财政布局变化和边疆政策转向有直接关系。现有研究将同治末年、光绪初年的财政问题归结为西北塞防和海防之争,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此时清廷对西南边疆的重视。从隔省捐输的开办可以看出,清廷仍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中,顾及贵州省的财政需求。隔省捐输的实践证明,通过灵活调整旧制度,清廷仍能对缺饷省份进行财政支持。
另外,以往学界大多将晚清广开捐例视为清朝衰落、政治腐败的标志。近年来,伍跃从促进社会流动的角度对捐纳制度进行重新评价。同光之际,贵州通过设立隔省捐输,获得超过2170万两的财政收入,在当时军费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3。贵州通过隔省捐输,从邻近省份获得大量资金,从而维护了地方稳定,表明作为传统收入的捐输在晚清财政转型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光绪五年,清廷要求各省停止“筹饷事例”,导致隔省捐输停办,但随后户部和各省又继续开办赈捐、海防捐、郑工捐、新海防捐、秦晋实官捐、顺直善后捐等捐输,可见从捐输的视角探讨晚清财政变迁,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