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十驮马”制度新探
02-13 次遇见内容提要:唐代府兵出征,私人资装需自备驮马,一火十人,共备马六匹,是为“六驮”之制。吐鲁番文书中除了“六驮”外,还多次提及“十驮”一词。“十驮”之制不见文献记载,前辈学者有的认为“十驮”“六驮”性质略同,只是数量上有所增减,有的则认为二者性质不同,“十驮”指一火十人共备马一匹,驮运病患的医疗马,还有的则认为“十驮”指能承载起重量为“十驮”的驮马,与多少人共备无关。本文在前人基础上,从府兵和兵募两种情况考察了西州地区“十驮”在交纳和征行中的某些特点,得出一些新的认识。简言之,“十驮”是唐代西域地区,因传送马驴不足,由征行士兵向官府提供驮运马匹的驮马制度。“十驮”略相当于“助军”驮马,其标准为十人纳马一匹,故称之为“十驮”。“十驮”具有明显的官有马匹性质,而“六驮”则始终属于府兵所有的私马,二者长期并行,共同完成各项物资的驮运任务。
唐前期府兵制度下,府兵出征时自备资装,所用马匹,战马官给,驮运物资的驮马则由府兵自备,十人一火,火备驮马六匹,是为六驮马制度。“六驮”之制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已得到较为充分印证。除“六驮”外,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屡次提及“十驮”。“十驮”之制不见记载,孙继民、王永兴、陈国灿、孟宪实、孟彦弘等先生已有不少发覆之论,但相关观点却相去甚远,迄今尚无定论。今不辞浅陋,拟在前人宏论基础上,略陈己见,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 问题的提出
“十驮”一词主要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与之密切相关,屡见于传世文献的是“六驮”。杜佑《通典》卷二九《职官典·折冲府》:
凡府在赤县为赤府,在畿县为畿府。卫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备六驮马驴。(初置八驮,后改为六。)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条亦载“火十人,有六驮马”,其下注云“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事实上,唐初府兵驮马并非六驮,而是八驮。贞观十九年太宗征高丽,“初入辽也,将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及还,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驮及战[马]死者十七八。当日所行即八驮之制。溯其源流,八驮非为唐人首创,实则沿袭于隋。《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炀帝)益遣募人征辽,马少不充八驮,而许为六驮。又不足,听半以驴充。在路逃者相继,执获皆斩之,而莫能止。
隋炀帝后继发遣征辽者主要是强征的兵募,但其自备“八驮”,应是依从当时府兵的标准。唐长孺先生《唐书兵志笺正》总括诸书,云:“八驮纯以马者,隋初之制也。六驮杂以驴者,隋末之制也。武德之初复开皇旧制,故加至八驮,然以唐初马匹之少,自不能行,故又减至六,而又杂以驴骡矣。”《六典》《通典》等唐人典制明确记载六驮的单位为火,六驮即同火十人共备驮马六匹,目前已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
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唐平高昌,于其地置西州,全面推行府兵制等内地各项制度。今吐鲁番地区出土大量唐代文书,不少为当时施行府兵制的原始材料。除“六驮”外,文书中还多次提及府兵征行时另有“十驮”。“十驮”几乎不见文献记载,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
唐代府兵“六驮”为常制,唐初一度曾置“八驮”,二者皆同火共备,区别仅在于匹数的增减。在无文献可征的情况下,“十驮”极易被视为与“八驮”“六驮”类似的驮马制度。上世纪80年代,朱雷先生在一篇论文中提到,“六驮之用途,就在于为本火驮载资装之用。按规定,由本火自备,到武周时,一度增到十驮,并由政府支给部分购六驮之钱。”朱先生未专门探讨“十驮”,但其将“十驮”视为特殊形式的“六驮”,代表了学界对“十驮”最初的印象。
最早对“十驮”进行专题研究的是孙继民先生。1990年,孙继民先生将“十驮”与“六驮”进行全面比较,指出二者为并存的两种驮制,并得出以下结论:(一)“十驮”与“六驮”几乎同时并行。(二)“十驮”并不是一火共备,来源有购买、租赁和官配等多种途径。“六驮”可能也存在购买或租赁,但不会有官配。(三)“十驮”是府兵的负担,多数府兵无力承担。孙继民先生态度谨慎,没有对“十驮”的内涵作出更进一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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