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前后共产国际有关中国社会性质的认知分歧
02-13 次遇见提要:1920年前后,莫斯科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存在认知渠道和结论各异的三种观点。苏俄国内学者延续了西方对中国的既往看法,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描绘中国,共产国际代表马林观点接近此论。罗易以其对印度的“经验之谈”,将中国与印度同视为“资本主义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一度得到共产国际认可。列宁则以“封建”定性中国的生产关系和社会性质,中国代表张太雷等人对中国农村实际状况的描述虽撇开了性质之争,但内容上更为接近列宁,为共产国际制定在中国进行土地革命的指示提供了依据。
大革命失败后,围绕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爆发了声势浩大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论战各方政治立场、学术背景、所持观点各有不同,但均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分析和辩驳,这一论战本质上可视为是以马克思主义解构中国社会的尝试。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固然不止一途,但由欧入俄再由俄入华是基本渠道之一。在此过程中,莫斯科早在1920年前后便已展开对中国社会性质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性质的探讨,且存在纷纭论断,其后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固然反响更为巨大,但根本上可视为是之前各方观点的回澜。学界对后者关注颇多,对1920年前后莫斯科有关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歧和争论却缺乏关注,以致少有提及甚至不为人知。从根本上看,莫斯科有关此问题的前期探讨,不仅是中国社会史论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肇源,也是莫斯科和中共指导中国革命的前提。其中各方观点殊异,更在一定程度上是大革命时期及之后中共和共产国际理论、主张、政策混乱的重要根源之一。
整体而言,1920年前后莫斯科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知,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封建生产关系主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导之间有过徘徊乃至反复。其中,前者与后两者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存在尖锐对立,决定着土地革命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土地革命既是列宁民主革命思想的核心,也是共产国际东方战略的基本和主要内容,所以莫斯科有关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歧、争论、反复,围绕共产国际制定中国土地纲领的过程有着最集中体现。有鉴于此,本文以共产国际制定中国革命第一个土地纲领的基本过程为主线,系统揭示当时各方对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农村的不同认知,以体现西方及苏俄国内学界对中国的固有观感、列宁对中俄社会情况的判断、共产国际内部的分歧、中共代表的意见等各方合力作用下共产国际对中国社会性质尤其是农村社会情况的复杂探索过程。
一、“土地纲领”悬而难决与“亚细亚生产方式”
共产国际处理农民问题,是根据列宁起草经共产国际二大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该决议立足于把农村社会阶层的“一部分吸引到自己这方面来,而使另一部分保持中立”,以向敌对部分“进行不倦的斗争”。具体而言,农业无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或小块土地农民、小农是争取的对象;对于中农,应使之中立;对大农,应为把农村被剥削劳动者从其思想和政治影响下解放出来而斗争。只有对大土地占有者,才应当“立刻无条件地没收”其“全部土地”。其中,大农是资本主义企业主,大土地占有者是封建地主,即列宁主张中土地革命主要对象是“大土地占有者”,也即“地主”。但是,共产国际在试图将该原则适用于中国时,却倍感为难。
共产国际指导中国革命之初,便致力于制定中国的“土地纲领”。不过,中国农村情况复杂且特殊,土地纲领始终处于悬而难决的尴尬境地。1922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会议即指出,中国情况“如此独特,与其他国家农民的情况如此不同,以致迄今未能为他们制订出总的土地纲领”,“迄今未能”说明制定中国土地纲领早在共产国际构想之中。而中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更是影响久远。布哈林在1926年底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会议上便感叹,“没有比中国复杂的土地关系更难以理解的东西了”。
苏俄的“中国学”渊源于“十八世纪开始(1721年彼得大帝统一全国建立俄罗斯专制帝国)到二十世纪初为止这二百年中发展起来的中国研究”,甚至“更远地追溯到十五世纪末确立的以莫斯科为中心的俄罗斯多民族封建农奴制国家时期,乃至从九世纪起的基辅罗斯时代”。从对中国近代革命理论传播和革命运动开展的关联来看,“为了扩大十月革命的影响,唤起毗邻各国劳动人民进行民族、民主和社会主义革命”,苏俄“从组织上与学术上加强了对周边地区包括中国的研究”。列宁对东方尤其对中国的“一贯重视”,俄共(布)对中国革命的“特别感兴趣”,促进了苏俄对中国的高度关注。早在中共成立前,“根据列宁的指示,1920年在彼得堡和莫斯科成立了东方学研究所”,次年又成立“全俄东方学家学会”,对东方的重视引发“东方学刊物”兴起,催生了“从事远东外交工作的党的干部、党报记者和东方战线的政工人员,以及派驻共产国际的有关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了对东方各国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和中国革命问题的研究,出现了第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写成的中国学著作”。
在此背景下,1920年前后,苏俄国内已出现一系列关于中国社会、中国农村问题的专门著述。时任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部东方司司长的Я·杨松在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会通报》上撰文指出,中国“似乎从来没有过使欧洲劳动群众产生鲜明阶级意识的‘那些顺序出现的社会形态’”。克里亚任则认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细胞“不是等级,不是公社,不是阶级,而是家庭”。1922年,斯穆尔基斯在著作中声称,在中国,土地国有制和份地制使得大地产不可能出现,而保守的土地法又防止了丧失土地的可能性,因此中国农村没有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内部矛盾。尼基福罗夫系统总结了20年代前半期苏俄学者所描绘的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图景,并指出,“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在所有关于中国(以及关于印度和其他东方国家)的历史著作中广泛流传着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公社有特殊作用、没有地主等等观点”。
在此前提下,无论从无产阶级革命的视域还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角度,共产国际试图制定的中国“土地纲领”均难以入手:“没有地主”意味着土地革命基本对象的缺失,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则不仅农村社会阶层无法因循列宁等人的划分,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更本身已是土地革命的目标。
从根本上看,苏俄国内对中国农村情况的认知主要来自西方描写中国社会的书籍。此类书籍,一方面多以西方学术背景和思维方式看待中国问题,隔靴搔痒不中肯綮者为数不少。另一方面,撰者与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毕竟较多隔阂,究竟是身临其境作出论断还是人云亦云得出结论难以确定。事实上,不仅苏俄学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西方知识分子在考察东方时,“所阅读的材料都是后来被证明可信度不高的、作为‘东方学’文献的游记、笔记”,以致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农村的贫困在西方多被归因于“农村人口过剩”,而与特定生产关系无关。
其实,此一时期苏俄学者有关中国农村状况的结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50年代的观点并无二致,在马克思、恩格斯理论语境下,具有此类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有其专门指称——亚细亚生产方式。
尽管马克思“并没有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下过定义,也没有明确地指出过这种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序列中占据何种位置”,以致马克思、恩格斯逝世之后,亚细亚生产方式成了世界性学术难题,引发各方纷纷著论相商。但从根本上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主要特征并不复杂。
学界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一般将“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国家专制‘三位一体’看作是东方社会的特征”。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来看,1920年前后苏俄学界对中国的认识“虽未明确提及‘亚细亚生产方式’,但就其内容,已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包罗无遗”。这也是中国“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在大革命失败后成为社会史论战焦点问题的主要原因。
至少从马克思著述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非“封建”的基本逻辑架构非常清晰,不仅在内涵上有明显差异,在语言表达上亦有直观体现。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正式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阐述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观点,“把过去被认为没有历史的东方社会首次纳入了人类社会发展序列”,这一观点一度“被视作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的普世性阶段划分”。中外学者在对此言的理解上,分持社会发展“单线论”与“多线论”,但分歧实质只是“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不同生产方式是在时间上承续出现还是空间上并列共存的问题。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均应并列而非统属。1853年,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对马克思“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钥匙”的论断表示肯定,并具体分析了东方各国“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马克思将“土地财产和农业”视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自然意味着东方社会并未形成“封建”经济制度。
二、列宁与罗易等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不同认定
苏俄学界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看法与马克思、恩格斯观点趋同,认为中国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而非“封建”或“资本主义”。前已述及,苏俄学界人士多以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指称中国,却并未明确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名词,意味着这一观点存在某些不可言明的现实阻力。列宁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不认可、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定与苏俄学界观点迥然相异应是最主要影响因素。
尼基福罗夫指出,“列宁在他的著作里,没有一句话——以他自己的名义——提到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范畴”。尽管该说法可能过于夸张,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在列宁著述中并不常见确为事实。1919年7月,列宁在讲演中总结了“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发展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具体为:父权制原始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农奴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从中不难看出,列宁并未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演进方式。
马克思受“有关印度的英语文献的启发”,将“欧洲文化之外(包括俄国)的农业结构”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但在列宁看来,无论是俄国还是中国,均非如此。对于1861年改革后至十月革命前俄国社会生产关系状况,列宁观点始终如一,即封建残余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此消彼长,共同存在。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中对俄国农村生产关系做了提纲挈领的说明,“现代俄国农村中的农奴制关系同资产阶级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中,列宁同样指出,1861年的“变革”使得农奴制被资本主义所代替,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保留着农奴制的各种遗迹和残余”。
中国情况在列宁眼中与俄国类似。1900年12月,列宁在《对华战争》一文中提到,“中国人民也同样遭到俄国人民所遭到的苦难,他们遭受到向饥饿农民横征暴敛和用武力压制一切自由愿望的亚洲式政府的压迫,遭受到侵入中华帝国的资本的压迫”。中国人民和俄国人民一样遭受“亚洲式政府”和“资本”的压迫,结合列宁一向将沙俄政府视为以农奴制为支柱的封建政府,则所谓“亚洲式政府”多少体现“封建”色彩,而“侵入性资本”压迫无疑指向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
1912年7月,列宁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明确提出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国家’”,这被认为是用马克思主义“封建”话语描述中国国情的“起源”。列宁在文中还称,“在将近5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把中国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就是封建主,以皇帝为整个制度首脑的封建主整体和单个的封建主”。在列宁看来,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皇权专制、自然经济主导等特征均是封建制度的重要体现。
苏俄国内对中国社会生产关系的判定大致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封建”之间难以抉择,虽然列宁持后一主张,但前者既有西方固有观念的坚实基础,又有马克思、恩格斯“东方社会理论”的牢固支撑,在苏俄学界、政界均有相当大影响。在共产国际二大上,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在“亚细亚”与“封建”的分歧基础上,又出现东方国家已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主导的观点。
列宁为共产国际二大草拟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依据“经济情况”,将殖民地国家定性为“封建关系或宗法关系、宗法农民关系占优势”,并认为共产国际在这些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援助落后国家中反对地主、反对大土地占有制、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运动”。
然而,与殖民统治相伴随的,是落后国家和地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与发展。尤其一战期间,列强无暇东顾,给东方资本主义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为此,在殖民地国家是否仍是封建生产关系占优势的问题上,重视东方的与会代表罗易、马林、怀恩科普、苏尔坦·扎德等纷纷出言反驳,并断定英属印度、荷属印度、中国、埃及、波斯、爪哇等均为资本主义非常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其时,共产国际对东方社会尤其是远东认知有限,起草有关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文件的列宁和罗易,前者“坦白承认他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后者虽是以“列宁特邀的来自新大陆的‘东方贤人’”、“英属印度的代表”身份闻名共产国际,但与会时离开印度已达十七年,长期居住墨西哥,期间“和印度完全失去联系”,不仅对印度国内要闻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太关心国内情况”。列宁、罗易二人尚且如此,其他国家代表可以想见。也正因此,根据列宁、罗易所拟文件进行字词、逻辑上的思辨分析,《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卷绪论中指出,“共产国际‘二大’制订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革命运动发展的总的理论模式。由于共产国际领导人掌握有关殖民地世界各种情况的具体材料太少,这种理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抽象的思辨的性质”。是共产国际二大探讨殖民地问题的一大特点。
最终,罗易针对东方情况所拟的《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补充提纲》得到共产国际认可,并经细节修改后由共产国际通过。该文件首句便将中国和印度称为“资本帝国主义所统治的国家”,会议通过的最终决议则将之改为“资本主义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例如中国与印度)”。补充提纲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在共产国际视野中已是资本主义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
三、共产国际、中共代表对中国“资本主义”论的质疑及彼此分歧
共产国际二大前后,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存在认知渠道和结论各异的三种观点:苏俄国内学界根据西方描绘中国专制王朝的书籍,得出类似“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中国社会特征;罗易以其对印度的“经验之谈”,将中国与印度捆绑在一起,同视为“资本主义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列宁则将中国归入“封建”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共产国际二大虽确立了罗易观点对东方的指导地位,但不久即遭各方反驳。
1921年6月,共产国际三大召开,张太雷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殖民地问题致共产国际“三大”的提纲(草案)》,对此前共产国际有关东方国家的认知,尤其是罗易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提纲初稿》《补充提纲》在殖民地问题上的泛泛而论,张太雷指出,“不能认为所有东方国家都是完全一样的”,原因在于东方国家内部包括三类国家,“(一)已经是工业发达的国家;(二)刚刚参加国际性贸易(按其形式来说,尚为初步的)的国家;(三)目前还完全不依附于帝国主义世界资本主义关系的即尚未开化的国家”。不仅如此,张太雷更针对罗易在《补充提纲》中的主张指出,“甚至对于被罗易同志不无根据地归入到‘先进’东方国家这一特殊类别的中国,也是不适用的”,反讽之意溢于言表。在《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书面报告》中,张太雷更明确声明,中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原始阶段”,“在所有先进国家居主导地位的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还很不发展”。
紧随其后,罗易的观点频遭质疑。1922年1月远东代表大会时,季诺维也夫在会上指出,“中国、朝鲜和蒙古还没有工业无产阶级”,此言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极其不发达,与列宁所谓“资本主义前的关系占统治地位”相合。列宁在共产国际二大上作“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时即曾指出,土耳其斯坦一类的落后国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资本主义前的关系还占统治地位,因此,还谈不到纯粹的无产阶级运动。在这些国家里几乎没有工业无产阶级”。 1922年7月,马伊斯基在《真理报》发表《中国和中国的斗争》一文,其中认为,辛亥革命以来,中国资本主义虽有所发展,但“关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议论中有许多谬误之处,发展的程度通常被夸大得远远超过实际情况”。随后,马伊斯基更用数据资料阐述了中国采煤量、铁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得出结论:“‘中华帝国’资本主义化的程度只有战前俄国的八分之一至十分之一”,不仅无产阶级“人数极其有限”,资产阶级亦“还没有成长到明显具有民族意识的程度”。同年,马林在《共产国际》德文版发表的《中国南方的革命民族主义运动》一文也提及,中国革命“没有改变政治、经济的状况”,看不出中国经济关系“有任何发展”。张太雷、季诺维也夫、马林等人的观点,表明中国“资本主义论”难以服众。
张太雷、马林等人对罗易观点的实际否定,并不意味着彼此对中国经济社会性质,尤其是对农村经济状况的认识趋于一致。中国社会回归“非资本主义”主导的过程,本身亦是苏俄或者说西方传统观念与中国代表观点论辩冲突的过程,即苏俄学者理论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与中国实际情况之间彼此交锋的过程。
总体而言,马林和马伊斯基对中国农村的认知可归纳出主要两点:其一,不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农民差不多都有土地。马林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农民“差不多都有少量土地”。马伊斯基同样认为,“中国人口中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是居住在农村的小农”,不存在“大量占有土地的情况”。其二,农村没有高额租税和阶级斗争。马林认为,中国“内地同海外资本主义世界几乎不发生任何联系”,再加上没有“象印度和朝鲜农民必须交付的那种高额租税”,所以中国农民“内部没有对立”,“旧的所有制及家庭形式”依然存在,“村庄是一个经济单位”。
马林所谓中国“不存在高额租税”的说法与“中国的实际情况”不符,【曾宪林、谭克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9页。】却可从马克思那里找到理论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亚洲国家具有“土地所有者”和“主权者”双重性质,“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马林虽使用“租税”一词,但考虑其并未提及“地主”,则“租税”仅指“赋税”。蒋介石在莫斯科列席共产国际执委会会议时即称,“中国土地税并不很重”,但“地租问题是另一回事。最高的地租达土地总产量的80%”。不仅如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个前提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即是说,家庭、村社,乃至更大的部落,均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础,则马林所谓“旧的所有制及家庭形式”指向不言而喻。因此,马林关于中国农村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先入为主,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此外,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之一——“土地公有”与马林等人小农“差不多都有少量土地”的说法貌似矛盾对立。但马克思曾指出,亚洲“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可见小农业也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涵之一。
相较于马林等人的观点,中共同时期的认识虽在理论上不够深入,但在实际上更为具体。张太雷呈交共产国际三大的报告,虽认为中国经济主要建立在“小农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农民占农村人口的大部分”;但更指出,小农与无产阶级的联盟,“只有在中国无产阶级同中国地主和农场主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在剥夺这些剥削者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基础上,才应该并且也才能够得以实现”,实质上点明了土地革命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张太雷还将农村无产阶级分为“租种土地的劳动者,即对分制佃农或佃农”、“像雇工那样为地主干活的人”,且“佃农不管土地好坏,通常都要把收成的一半交给地主”。
1922年1月,张国焘向远东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也具体分析了中国农民的情况。其中指出,中国在土地关系上已取消了“井田制”,但“农民不管政府法令,继续把这些土地认作私产”,报告中还特别强调了耕地不足。在租税方面则称,佃农租地租金“一般是年收成的25%—75%”,且各地军阀多预征钱粮,“湖南、安徽和山西的农民已经被迫交清1924年以前的赋税,有的地方甚至要交到1931年。此外,还有各省的省长们前来征收军用附加费”,农民走投无路,以至杀死驻军的情况“常常发生”。
由于对中国农村认识有限,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样了解尚浅,张太雷、张国焘对中国农村的阐述并非完全从阶级分析视角入手,某些观点更是含糊不清,但至少能看出中国农村情况并非如苏俄学者和马林等人所认为的那样不存在土地私有和阶级分化。更重要的是,地主剥削、高额租税、农民反抗等状况,说明共产国际在中国有开展农民运动、制定土地纲领的必要。
四、“土地纲领”的制定:“封建”生产关系主导的确定
尽管表达观点者众多,但列宁作为联共(布)和共产国际领导人,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方面极具权威。列宁病重后接掌共产国际的季诺维也夫、布哈林与其保持了高度一致,极其重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农民运动和土地问题。
在1922年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四大上,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土地问题”重要性被提到特殊高度,会议通过的《东方问题指导原则》不仅将“土地问题”一节置于“东方的工人运动”之前,更要求“一切东方国家的革命政党都必须制定一个明确的土地纲领”,“纲领中必须要求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及其以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土地税租约形式所表现的封建残余”。此一决议充分说明,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已成东方国家的首要任务。
在共产国际四大召开前,其执委会在中国经济社会性质方面便多番讨论且争议颇多。共产国际极其重视马林的看法,1922年7月底,《真理报》所载文章对马林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马林在“中国呆了一年半”,“仔细地研究了这个大国混乱不堪的政治和经济情况”。不过,马林观点完全无法反映出中国有制定土地纲领的必要,此点让共产国际颇感为难。1923年4月,布哈林作为俄国代表向共产国际作汇报时,对马林所谓中国农民“差不多都有少量土地”“没有高额租税”的观点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农民“大部分人缺少土地,受到苛捐重租的盘剥”,这一说法更为趋近张太雷、张国焘等中共党员的观点。
身任共产国际东方部主任的拉狄克则与罗易观点更为接近。由拉狄克签署的文件——《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决议<中国共产党的任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应将“主要注意力用于组织工人群众、成立工会和建立坚强的群众性共产党方面”。在整个文件中,拉狄克反复强调督军是“资产阶级发展的中心”,中共应关注工人运动,对“农民”未置一词。副主任维经斯基同样对农民问题重视不足。他在1922年8月致中共中央的信件中认为,中国“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分别为“消灭督军统治”、“各省实行自决和在联邦制原则基础上的联合”。
在共产国际四大要求制定东方国家土地纲领的硬性要求和原则规定下,共产国际开始批评拉狄克、维经斯基等人忽视民主革命、农民革命的思想。1923年5月,维经斯基在《真理报》发表《中国的民族革命运动和工人阶级》一文,《真理报》编辑部在按语中批评维经斯基“对农民和孙中山国民党的作用估计不足”。 5月23日,维经斯基起草了拉狄克和其本人共同签署的《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给其出席中共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指示草案》,全文9条,只字不提农民和土地问题。此举引起布哈林不满,为此,布哈林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正”。虽名为“修正”,实际仅援用原案三、四两条,而加入大量有关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条款。尽管略显粗陋,但这本质上可视为共产国际一直试图制定的“土地纲领”。布哈林的修正,得到了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季诺维也夫的肯定。布哈林在就修正案致维经斯基的便函中,更提醒其“别搞鬼,当心!”以上反映出共产国际东方部和执委会在中国革命策略问题上有明显分歧,实质上是对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主要任务判定不一的反映。
布哈林的修正案随后成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中共三大的正式指示。其中强调了“在中国进行民族革命和建立反帝战线之际,必须同时进行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土地革命”,并指出,“全部政策的中心问题乃是农民问题”,只有把“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吸引到运动中来,中国革命才能取得胜利”。在此基础上,指示具体要求:
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应当力求实现工农联盟。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工作和真正实现下述土地革命口号,才能达到此目的: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歉收年不收地租;废除现行征税制度;取消各省间的包税和税卡;废除包税制度;铲除旧官僚统治;建立农民自治机构,并由此机构负责分配没收的土地,等等。
从总体上看,布哈林所拟修正案在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上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之前矛盾观点的盖棺定论,同时又回避了某些重要的分歧和不确定。布哈林在其中指出,土地革命根本目的在于“反对封建主义残余势力”,要求以土地革命作为实现工农联盟的途径,并指出应吸引小农参加革命,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这些内容带有鲜明的列宁色彩。中国革命需要进行反封建残余的土地革命,农民是“全部政策的中心问题”,说明中国是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在共产国际内占据上风。不过,列宁曾指出,“所谓土地纲领,我们是指在土地问题上,也就是在对待农业,对待农村居民的各个阶级、阶层、集团的态度方面,确定社会民主党的政策的指导原则”。布哈林的修正案在此问题上仅笼统提到“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地主”,并未涉及具体的阶层划分及相应策略,内容与共产国际四大要求的“明确的土地纲领”无疑相去甚远,映射出其在中国复杂的农村生产关系上持疑难定的纠结心态。
结语
列宁的中国“封建论”毕竟代表权威话语体系,苏俄国内学者及马林等人虽认为中国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却往往介绍具体特征而不称其名,显得名不正言不顺。罗易将中国与印度同视为资本主义占优势的国家,且因得到一定支持而一度占据上风,但这一观点不仅与传统认知和权威观点扞格,更与中国实情相去甚远,故虽一时而兴,但在各方尤其是中国代表反驳下须臾败阵。张太雷对中国农村“地主”“农民”两相对立情况的介绍,在列宁病危后执掌共产国际的列宁拥趸季诺维也夫、布哈林等人看来,无疑是对列宁观点的佐证。虽然具体情况仍多有未明,但“地主”的浮出水面和中国农村阶级矛盾的存在,已为土地纲领的原则性规定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和现实性需求。不过,历时近一年才在相关指示中简要提及解决土地问题的若干原则,本身已体现问题的复杂性。
莫斯科在中国社会性质、土地革命重要性等问题上的分歧并未因此尘埃落定,而是大幕初开。在大革命中,拉狄克等反对派延续了罗易观点,认为中国资本主义已很发达,“封建残余”不具有重要作用,以此否定土地革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列宁已逝而大革命失败的背景下,罗明纳兹、马札亚尔等人更擎起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旗。最终,中国社会性质问题逐渐发酵,在大革命失败后再度异军突起,酿成蔚为大观并牵涉中外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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