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崇祯十五年直省乡试加额与录取事实
02-13 次遇见摘要:崇祯十五年,明廷全面增加直省乡试中式名额,由此形成的直省解额成为该年乡试录取依循的新规。对于此次加额之数,明朝官方史籍未载,仅见于清初三家私修史籍,然异同互见。近来阅读史料发现,崇祯十五年壬午科乡试录有幸存世,虽是残本,但保留了全国15直省中11个直省的乡试录取信息;顺治二年,为筹备清朝定鼎北京后的首科乡试,礼部遵旨拟定科场事宜,其中"京省额数则例"是以崇祯壬午科额数题请的,完整保留了各直省于明朝最后一科乡试拟准录取的名额。根据这些关键资料,辅之其他文献,基本可以厘清崇祯十五年直省加额之数与乡试录取事实。而清朝首个京省额数则例的制定过程,则是"清承明制"的具体实践与体现。
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明朝是继唐、宋、元之后又一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开科考试的操作程序更为规范,而且在制度上也有创新,其中影响较大的便是科举配额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乡、会试录取环节,具体包括乡试层面的解额制与会试层面的分区配额制。
本文所关注的崇祯十五年(1642年)直省乡试加额与录取情况,属于乡试解额方面的问题。所谓解额,是指明廷所规定的各直省乡试中式名额。解额并非固定不变,明廷会根据情况做出调整。从明代乡试解额变动的历史来看,崇祯十五年加额本是一次正常的全国性解额调整,但由于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朝覆亡,此次加额便成了明代乡试解额变动史上的最后一次调整;加额后所形成的解额,无论就直省还是全国来讲,都是明代累进式发展所达到的最高额数。
然而,关于此次加额详情,史籍记载得不多。佚名《崇祯实录》中仅有崇祯十五年“六月庚子,礼科都给事中沈胤培请广科额,上命省直各加解额有差”这样简单的记载。查继佐《罪惟录》、万斯同《明史》、王鸿绪《明史稿》以及张廷玉《明史》等虽有“科举志”或“选举志”,但对崇祯十五年加额之事皆未记载。目力所及,仅《山书》《国榷》《崇祯朝记事》等几部清初私修史书载录了此次加额的内容,然异同互见(详情见后讨论),难以适从。囿于资料,不仅此次加额情况不明,而且与之相关的问题,诸如由加额形成的崇祯十五年直省解额以及此年乡试录取人数等,皆处在悬疑之中。近来从出版的明清史料中,看到了幸存的《崇祯壬午科乡试录》以及清顺治二年(1645年)的《礼部题为请颁科场事宜以便遵守事》等与之直接相关的资料,不仅使上述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而且提供了崇祯十五年解额在清初被沿袭的事实。故拟统合相关文献,对崇祯十五年直省加额与乡试录取情况做一探讨。
一 史籍关于崇祯十五年直省乡试加额的相关说法
明朝全国设有2个直隶地区(即南、北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或称省),合称15直省(或省直)。崇祯十五年加额是一次全国性加额,涉及全国15直省。关于加额之数,明末清初人孙承泽、谈迁、李逊之三人所撰史书皆有记载。孙承泽《山书·乡试加额》条曰:
允礼部议,乡试加额,南、北直各十五名,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各十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各八名,广东六名,广西、云南、贵州各二名。
此条记事虽未载明具体时间,但其前一条记事的时间为崇祯十五年“五月”,其后之第二条记事的时间为“五月十七日”,根据该书“以纪事之体按年月顺序编排”的体例可以推知,孙氏是将此事系于崇祯十五年五月。
谈迁《国榷》“崇祯十五年六月庚子”条记载加额之事曰:
礼部以礼科都给事中沈胤培请广科额,遂加应天诸生解额十人、监生解额五人,顺天诸生七人、监生八人,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各十人,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各八人,广东六人,广西、云(南)、贵(州)各二人。
对比孙承泽与谈迁的说法,可以看出:除却对加额时间的记载有五月与六月之差异外,两书在南、北直隶加额之数的表述上存在总述与分述的区别,但是将谈氏分述的监生与诸生名额加总之后,发现与孙承泽所言一致,也是15名,而且余下的13布政司的加额之数也是一样的,因此两书所记崇祯十五年直省加额之数实质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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