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比例考释
02-13 次遇见摘要:唐前期外官按照何种方式与比例分配月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天圣令·田令》及所附唐令的细致解读,结合《夏侯阳算经》及吐鲁番文书等材料,明确了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方式与比例,进而推演出唐前期外官的经济待遇结构。一般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无论内外官,都是视其官品而定,属于品级制的俸禄制度。实际上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中的主要部分视其职务而定,属于职务收入。这种以职务为核心的经济待遇结构与唐宋间的官员等级结构演变具有相关性。
官员的经济待遇,是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唐代官员俸禄制度中,内、外官的划分是基础性的安排,内官与外官经济待遇的构成不同,即俸禄薪酬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到某一项目,则涉及支给形态与支给依据两个方面。大体而言,唐前期外官的俸禄薪酬项目,包括禄、力役、职田、月料四大类。其中,禄的支给形态是谷粮,职田是土地,力役是劳动力。月料的支给形态则要多样一些。所谓“品级制”,大抵是从俸禄支给依据的角度来讲的。以往的研究一般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是视其官品而定,其中一部分依据其本品,一部分依据其职事品。黄惠贤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属于以官品发给俸禄的品级制。叶炜在研究唐前期职事官经济待遇结构时,也是把本品和职事品作为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的参照尺度。但是,以官品作为考察唐前期官员经济待遇结构的主要视角,在研究方法上有再检讨之必要。实际上,除本品与职事品外,官员的具体职务也是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本文拟从考证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比例入手,进而推演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构成,考察其中职务收入所处的地位。
一 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的关系
《通典》载:“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可见,外官月料的来源是官司的公产经营收入,包括公廨本钱生息与公廨田收租。换言之,月料的支给形态包括货币与谷粮。外官月料的研究,向为学者所重,陈寅恪《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一文,是此一领域的开创之作。自陈寅恪至今,学界关于唐代外官月料的研究已有了深厚的积淀,外官料钱制度的分期与演进、外官料钱的财政来源、各式公产的经营运作,都有丰富而深入的研究成果。然而,因传世文献记载有限,月料作为唐前期外官的经济待遇,如何具体分配,虽然多有讨论,仍存未解之处,实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唐前期外官月料的分配,传世文献多语焉不详,如《新唐书·食货志》云:
外官以州、府、县上下中为差,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减长官之半,参军、博士减判司三之二,主簿、县尉减丞三之二,录事、市令以参军职田为轻重,京县录事以县尉职田为轻重。
《通典》与《册府元龟》亦有类似记述,《通典》云:
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
这条材料,《通典》系于高宗永徽元年(650)和仪凤二年(677)之间。《册府元龟》将此诏系于高宗乾封元年(666)八月。李锦绣认为,与《新唐书》的记述相比,《通典》此条文字更为准确,应以为是。从《通典》这条材料来看,外官月料的分配与官员的官品无关,而与其所任职务有关。刘海峰、陈明光认为,外官料钱是与职务有关的固定比例分成制。至于如何分成,他们找到了《夏侯阳算经》中的一道习题以为实例。《夏侯阳算经》卷中《分禄料》云:
今有官本钱八百八十贯文,每贯月别收息六十,计息五十二贯八百文。内六百文充公廨食料。五十二贯二百文逐官高卑共分,太守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司仓参军三分,司法参军三分,司户参军三分,参军二人各二分。问各钱几何?答曰:太守十分,计十二贯七百三十一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九。别驾七分,计八贯九百一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八。司马五分,计六贯三百六十五文、四十一分文之三十五。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各得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二人共七贯六百三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一。”司仓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法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户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参军二人各二分,各二贯五百四十六文、四十一分文之十四。二人共五贯九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八。
刘海峰指出,上引材料中所列举的官员名称及人数与《旧唐书·职官志》所载的下州官员相合,公廨本钱八百八十贯文也与《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下州应置官本钱数相合,故而具有可信性,应是下州公廨本钱的分配方法和数额。在此基础上,刘海峰和罗彤华将《夏侯阳算经》所述州司各官的料钱分配比例推及唐前期全部的府、州,并根据这一比例,结合敦煌石室地志写本中的《郡县公廨本钱簿》,推算出唐代各级府、州官员的料钱数额。
与刘海峰、罗彤华不同,李锦绣则认为《夏侯阳算经》的这条材料只为计算而设,不足为凭。她提出了两个理由:其一,《夏侯阳算经》题目为六分生利,是开元十八年(730)时公廨本之利率,而题中又云长官为“太守”,是天宝年间事,天宝时公廨本利率已改为五分。其二,《夏侯阳算经》题目中,别驾为七分,司马为五分,《通典》则称“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两者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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