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后期吐鲁番的葡萄园典当与金融
02-13 次遇见一、引言
土地典当是传统中国土地市场中最主要的地权转让方式。关于这一主题,学者已发表许多精辟见解,讨论的主题也从土地典当扩展为典租。概括言之,既有方法论大致有两种,其一,采用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二分法来阐释地权结构;其二,采用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的“三分法”对东南地区,甚至是华北及北方地区的一田二主现象给予解释。
有关西部地区的相关研究并非空白。曾有学者依据清代吐鲁番厅档案,讨论吐鲁番的典地及相关问题。如金玉萍将租佃契约分为质地、典地、租地、借贷等类型。所谓质地,实为“当地”,出当者以土地为质,以货币或土地出产物作为贷款之利息,土地使用权不转移。所谓典地,则可归纳为“仅保留回赎权之转让”,即土地出典者在规定或无规定的年限内,以原价赎回土地的交易,在此期间,土地的收益权与使用权属于承典者。这两种地权转移形式皆见于内地。
张世才揭示了吐鲁番存在大量土地“租卖”的新观点,即通过一次性收取某块土地在某个期限内的租金总额,出让这一期限内的全部收益权及土地使用权。据此可知,“租卖”之地虽然分解为田底与田面,但“租卖”既不同于“典”与“卖”,也不同于押租与普通租佃,我们拟撰专文讨论。
田欢更进一步认为,同治变乱之前,吐鲁番并不存在典地,土地租卖才是吐鲁番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依据新出资料,这一说法需要修正。另外,赵超依据在吐鲁番吐峪沟所获光绪十七年(1891)契约,首次提出吐鲁番地区流行的“以谷付息”的典当方式。只是限于资料之不足,相关研究并未展开。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使西部地区典当研究的深入成为可能。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以光绪年间葡萄园典当案例为切入点,继续采用处置权、收益权与使用权的分析框架,以金融为视角,检视西部地区的“典地”与“典租”形态及其特点,并作出更具理论性质的归纳。
葡萄一直是吐鲁番重要的经济作物。清代因“园圃之利富于农十倍”,葡萄干成为吐鲁番国内外贸易的重要商品,葡萄园也是吐鲁番民地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其一,典地与典租;其二,葡萄园典当偿债;其三,葡萄园典当的年利率;其四,变典为绝卖。
二、典地与典租
虽然吐鲁番厅档案主要形成于清代光绪、宣统年间,但可以追溯到道光、咸丰、同治年间的情况。如光绪八年柯大才控艾立霸业不给的状书中,记有“胞兄柯大奎在沙河子于同治八年,典当艾利热应木父子葡萄五百墩,作当价银二百五十两,同中言明五年后,准其银到归赎”。“银到归赎”即为典。
再如,光绪十六年达五提状词中提及,“承平时”其祖父将600余墩葡萄园“典当”给汉商,光绪三年克复以后“有段寡妇与张兆祥前后讨要园业,互相争讼”。这里的“段寡妇”和“张兆祥”都是陕西武功县人,此“承平时”即“太平年”,指乾隆年间统一新疆到同治变乱之前。段氏、张氏各自承典了达五提父亲的葡萄园。张氏后人还承典或租种了其他至少9处园地。这些内地商人资本雄厚,往往成为典交易的银主。
这些材料表述中往往以“典当”或“典”或“当”作为交易名称,所以,如无特别说明,原文中的“典当”,其性质为“典”而非“当”。在材料中,出典人即债务人往往称为“地主”或“业主”,承典人即债权人称为“典主”“当主”“银主”或“钱主”。
总之,清代后期吐鲁番葡萄园之典当是一个可以成立的命题。一种是园地典当,另一种为园租典当,简称为典地和典租。
(一)典地
档案中有一份典地契约,兹命名为契约1。契文如下:
今因土峪沟满思木九月弍十日支使到天盛德白葡萄叁千弍百斤,满思木有的四渠葡萄园壹处,共玖十墩,东至色提八海,西至大路,南至水渠,北至色提肆可,四止分明,情愿当与天盛德号庚(耕)种三年,有银葡萄叁千弍百斤。绪(续)去木葡萄者永远庚(耕)种,内有长头字约一片。
已结存案
同中人 苏走罢可 尕壹提 马永凤 马□□
光绪十六年九月弍十日 土峪沟 满思木 立约
此契是官府销案的凭据,记载了园价、园地坐落及四至,典期3年。出典人满思木从天盛德号借入白葡萄3200斤,将90墩园地出典给天盛德承种3年。由于使用权转移至承典者手中,故此契的性质为“典”而非“当”。本案中白葡萄为实物,不是货币。已知1881-1904年吐鲁番地区十个年份的葡萄价格,兹将结果呈现于图1与表1。
据图1,从1881年到1904年,吐鲁番葡萄价格波动且上涨。光绪十六年(1890)每百斤葡萄价值2两,三年后的光绪十九年,每百斤葡萄价值大约2.8两,是三年前价格的1.4倍。回赎时本应“原价”赎回,实指以同样重量的葡萄赎回。所以,本契中称“有银葡萄三千二百斤”说的就是与3200斤葡萄对应之银两。由于葡萄价格是上涨的,所以,百姓不用货币而用“有银葡萄”。由此可知,金玉萍所称“典地现象的发生以货币经济的相当发展为前提,典当者需要货币,承典者支付典值货币”,并不妥当。
商人将资本投入土地市场,在吐鲁番相当普遍。如光绪十二年,商首宋继荣与商民郭骏等查到商人武中三遗留账中承典缠民葡萄园大河地等约据共36张,表明承典与赎回是商人进入或退出土地市场的主要方式。
由于档案中保留契约较少,兹引用两件诉讼案来说明银主和业主的其他权益。案例1为光绪二十年毛五常状告楼尔阿洪案。原告状词如下:
因小的前于光绪十七年用价银一百两,当买回民毛沙葡萄园一段,约计一百墩。凭证言明,无论年限,银到归赎。有约可凭,临审呈验。自当之后,有地主缠民楼尔阿洪向小的再三挽说,将园子租伊自行耕种,每年与小的给租价葡萄六百八十二斤。现在短欠小的租价葡萄六百斤,屡次向伊讨要,竟然估抗。不但不给,并将葡萄园霸种,亦不退还。
案例1说的是光绪十七年毛五常以100两银的价格典入毛沙100墩园地。以后该园地主即园底主楼尔阿洪将园子租回自己耕种,每年出租价葡萄682斤。因楼尔阿洪欠租价葡萄600斤,毛五常呈控。此案经巴四提阿洪等调解,光绪二十年,“楼尔阿洪交给毛五常葡萄五百斤,合银十五两”后,具和息。
仔细推敲,本案中园底主是楼尔阿洪,毛沙是第一位园面主,毛五常是第二位园面主。当毛五常将园地转租给楼尔阿洪时,楼尔阿洪既是园底主,又是佃耕者。依此可知,银主可以将典入的葡萄园转典或转租。类似约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或典或租,任凭银主出售,不与业主相涉”。典地带来的地权分化,可能是一园二主,也可能是一园数主。
案例2为光绪二十年葡萄沟汉、回乡约及众户民就土地纳税状告哎江与牙和甫,内容如下:
约民等均在葡萄沟种园为业,有买年满价销者,有典当银到赎业者,均是当日业主与租户商议,各听其便。内有业主完粮者居多;间有租户完粮者,均系所当、所买之时凭中议定。如若每年业主上粮,价银倍于平价;如系租户上粮,价银减少。故约民等约内均是业主承粮,并无租户完粮之语,是议价时早先说明,约民等均有约据可凭……兹有缠民乡约哎江与牙合甫二人,在沟扬言,云其园户今年完粮,均归租户完纳,不与业主相干。
所谓“年满价销”即前文所指“租卖”;“银到赎业”是指仅保留回赎权的“典地”;所谓“业主完粮”指园底主纳税,“租户完粮”则指园面主纳税;所谓“租户上粮,价银减少”,指的是租卖之价或典价中已包括了纳税之额;所谓“业主上粮,银倍于平价”,这里的“倍”,指的是“多”的意思。显然,艾江与牙和甫扬言租户完粮的举动,引起汉回乡约和百姓不满。吐鲁番知府审讯后批示:“该乡约等价当园业应否完粮,如果于契内载明,仰即照契管业,毋以传言为据之事。”意即执行契约之规定。
在以前的研究中,金玉萍认为“典地”是土地“占有权”的转移,是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的一种方式。张世才将典地归入“活卖”类,“是指卖主保留回赎权或保留土地所有权而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土地买卖形式”。田欢同样将“典”理解为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这些研究都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析框架,认为“典”是所有权的转让。
事实上,在葡萄园地典当中,园业主承担税责,且可以原价赎回园地。这样,出典者与承典者彼此牵制,谁也无权单独出卖这块园地,即双方共享处置权。只不过,如果出典者将纳税责任推给承典者,则出典者的处置权可能被承典者所侵蚀。承典者自行经营园地,可以转租或转典,拥有园地的部分处置权、全部收益权与使用权。由此可见,吐鲁番地区的地权结构与南方地区的地权结构是相同的。
(二)典租
长期以来,学者虽注意到典租,却将其纳入典地范畴中讨论,不够深入。如杨国桢指出:“土地在出典、出当期间,典主、当主有使用权、处分权,可以自种或召佃收租,或原主耕作纳租,或转典于他人。”其中“原主耕作纳租”即为典租,即原业主保留使用权。只不过,这样一来,则与“(承)典主有使用权”的判断产生矛盾,令人颇感困惑。
最近的研究表明,闽南地区与闽西客家地区的“典租”,是在借贷市场上,债务人以地租充抵贷款利息,直到债务人缴还本金,债务关系结束。在浙南山区的“当田”形态中,则是债务人以土地为抵押,以地租充抵贷款利息。那么,吐鲁番地区典租呈现何种形态?
吐鲁番档案中有一份典租契约,兹命名为契约2。其文如下:
立写欠银文字人若子巴海乡约,因为守(手)中不便,因□欹商议,将葡萄壹园,约有肆拾墩,情愿当于李得成名下,欠银叁拾两整,同中言明,将园仍租于地住(主)收实。其园每年租籽葡三百斤,代(待)至九月内交还之租。之后杂差使费不于(与)当住(主)相干,恐后无凭,立约为证。
说合人 海得寿 吾系大黑克儿 毛喇阿地尔
光绪十五年二月廿二日 立约
契约2与契约1的最大区别,在于典出的是园租而不是园地。所以,契约2中没有葡萄园方位四至的描述。若子巴海向李得成借银30两,将40墩葡萄园典给李得成,后又租回自种,并约定每年九月给李得成送纳葡萄租籽300斤。“杂差使费不与当主相干”,表明“税课”并未转移,若子巴海仍是登记在政府赋役册上的纳税人。如此,李得成成为这块葡萄园的田面权人,若子巴海既是田底主,又是佃耕者。
具体而言,若子巴海以每年300斤葡萄地租作为30两银借贷利息。据图1,是年百斤葡萄市价为2.5两,300斤葡萄租籽为7.5两,年利率25%(7.5/30)。
(三)典地与典租的转换
案例1揭示楼尔阿洪将100墩葡萄园出典给毛沙,毛沙又将园地转典给毛五常,毛五常再将园地出租给楼尔阿洪,议定租金682斤葡萄。案例1证明了典地与典租之间的转换。
案例3为光绪十七年买卖牙思诉韩清润案,揭示园主将土地出典后立即租回之事实。这样,典地立即转为典租。据买卖牙思诉状,光绪十二年,买卖牙思将自业葡萄园24墩典与韩清润名下,价银32.5两,典期自光绪十二年六月起至光绪十五年秋后为满。至光绪十七年,已过限一年,买卖牙思以“霸园不给”状告韩清润。被告韩清润提交诉状,所陈典地内容与买卖牙思所诉一致,只是增加了一个细节,即光绪十二年的典契订立几天后,双方从典地转入典租。兹节录如下:
不数日,买卖牙思等又向小的声称,伊再无出产业基,再三租种,每年出租价葡萄一千五百斤,秋后即交。若不交清,伊情愿加倍受罚。小的念在园主,依允伊等仍又租回,连种二年……
双方孰是孰非,因与讨论的主题无关,暂且不论。本案关键是买卖牙思出典24墩葡萄园给韩清润,典价为32.5两银。买卖牙思又租回园地自种,且约定每年给韩清润交纳葡萄租籽1500斤作为借银利息。据图1,是年百斤葡萄市价为2.5两,1500斤葡萄租籽为37.5两。这时地租价约为典价的1.16倍,如此高的利率,与常识不符。再细究之,原来,在本案中,地方头目还调查韩清润是否存在交给买卖牙思烟土之事。因此,我们推断借银32.5两与烟土价之和才是买卖牙思所欠韩清润之债务总额,地租37.5两实为买卖牙思债务总额之利息。这样一来,本案由原来的典地转换为典租。
案例4为光绪二十年袁福才诉托合买提案。摘引袁氏状词如下:
十五年因与伊(托合买提)子哎立八海娶妻,当凭铁木耳等从场说合,将葡萄六十五墩当与小的,凭证言明银到归赎,价银四十两,立有回字文约为凭。伊复将葡萄六十五墩租回耕种,每年与小的给地租葡萄六百斤。讵伊看管三年,该欠小的地租葡萄六百斤,是以小的当同大耳瓜将园要回,自行耕种。值十八、十九两年……今年葡萄方熟之际,该伊父子四人恃横,夤夜暗将园内挂葡萄之□,偷砍二百余株……(袁福才)第二日早起前往投鸣大耳瓜阿不都,向伊理论,不忆大耳瓜派往迎回王,无暇追究。伊父子藉势,便将园内葡萄任意偷取意在估霸……着伊将业赎回,犹复估抗。
光绪十五年托合买提将65墩葡萄典给袁福才,典价40两银,此后他又将园地租回自种,以每年600斤葡萄地租付作40两银之利息。双方从典地转入典租关系。据图1,是年百斤葡萄市价为2.5两,600斤葡萄价值15两,年利率37.5%(15/40)。
本案关键是托合买提欠租,袁福才与大耳瓜将园地收回自行耕种。这时双方从典租关系又转回典地关系。承典人为园面主,出典人为园底主兼佃耕者。出典人欠少租籽葡萄时,作为债权人的承典人有“改佃管业”权利。大耳瓜为郡王衙门的一种差役,表明地方头目可以作为契约执行之保证。
至此可以小结如下:其一,契约1、案例1和案例2中的典期约定、田面转典、约定田底主纳税或田面主纳税等形式,常见于东部地区;其二,契约2与案例3中的典租模式为“典地后即回租”,亦见于东部地区;其三,案例1 中的“多次典地后回租”与案例4中的“典地后转典租再转典地”,目前不见于东部地区。由此推论,吐鲁番地区金融市场与土地市场的联系似乎更为多样且更加紧密。
三、葡萄园典当的借贷偿债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担保的物业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借贷本金与利息之相加值。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本利,则拍卖物业抵偿。本节讨论的担保物,并非物业本身,而是物业的生产能力,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本利,则债务人出典物业,债权人通过物业净收入以抵偿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债务人回赎物业。这是构成葡萄园典当式借贷偿债的理论基础。本节通过三个诉讼案例加以讨论。
(一)典地偿债
案例5为光绪十六年于里子(亦写作“于鲁子”)与洛子八海(亦写作“洛子八亥”)兄弟互控案,涉及借贷典地。兹分为产权转让与利息计算两个部分,讨论如下:
其一,关于产权转让,可以归纳为“欠债不还以致出典物业”。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于里子在诉状中说: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间有哎娃黑、洛子八海弟兄二人,取小的葡萄六百斤,每百作价四两一钱五分,共合银二十四两九钱,言定有三十五墩葡萄作保,随带老约地照,限至十二年九月,与小的交银二十四两九钱。若不交清,教小的即种葡园。至期偏未交还,伊交小的种园,小的连种三年,今于正月间,小的向伊弟兄问过,伊言无银不赎,小的遂即转当与兰三元管种。于本月十四日,伊率领弟兄女婿五人来园挖葡……
后文所记为双方在评情理论中出现的暴力情节,兹不赘引。本案中,光绪十一年十一月,洛子八海借于里子葡萄600斤,借期1年,以35墩葡萄园作保。至期,洛子八海分厘未交,于是,于里子“即种葡园”。作为担保用的35墩葡萄园,其收益权与使用权转移至债权人手中。三年后,洛子八海等“无银不赎”,点出了于里子从债权人转入承典人的事实。作为承典者也是园面权人,于里子遂将园地转当给兰三元“管种”。洛子八海与于里子冲突遂起。
就在于里子诉洛子八海的同一日,洛子八海也提交了一份状词:
小的有葡萄三十余墩,光绪十三年当与民回管种,年限三年,共作园价乾葡萄六百斤,十五年秋后为满,于本月十四日小的同父以沙克开葡浇灌,有由素尔即于鲁子弟兄二人率领奴思尔弟兄二人,陈士尔阻挡,小的父亲不准挖掏浇灌。由素尔声称此葡永远卖伊,转卖奴思尔。小的向伊等理论,伊不由分说,恃众将小的父手执木棒乱打一顿……
据此可知,光绪十一年年底洛子八海向于里子借入葡萄600斤,至十二年年底仍未归还。洛子八海则于十三年初将作为担保物的这35墩葡萄园“当”与于里子“管种”,规定年限三年,至十五年秋期满。对于由债权人转为承典人的过程陈述,双方一致。
至光绪十五年秋典地期满,本案中的借贷期为十二年秋至十五年秋,共计四年,典期则为三年。这一时间之差,在利率计算中需要特别注意。
其二,关于利息计算,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于里子在再控之词中说:
堂讯断令小的原系当价,银到回赎,令小的再看管一年,合足一本一利之数……光绪十一年十一月间,有洛子八亥弟兄二人取小的葡萄六百斤,彼时市价,每百斤二两八九之谱。伊言一年之期,因每百斤作价银四两一钱五分,共合银二十四两九钱.……伊将葡园与小的管种,老约二张,言明有银赎回,无银常种。
先来计算洛子八海之本利支付,若按每百斤葡萄2.8两计算,则所借600斤葡萄值银16.8(6×2.8)。一年之后,所借葡萄价值本金加利息合计为24.9两,利息多达8.1两(24.9-16.8),借贷年利率高达48.2%(8.1/16.8)。
一墩园地产出是多少?光绪十六年一份诉状称“每墩每年应出葡萄25斤”。以此为准,35墩葡萄可以产出葡萄875斤(35×25)。又据本文第四节,可知每10墩葡萄的生产成本为1两,35墩的生产成本为3.5两;以每百斤葡萄价值2.8两计,3.5两约值葡萄125斤{(3.5/2.8)×100}。这样,用作担保的35墩葡萄一年净产出葡萄750斤(875-125)。又以上文所揭年利率为48%计,600斤葡萄本利合计为888斤(600×1.48)。35墩葡萄园的年净产值不足以支付600斤葡萄的本金与利息。
至光绪十三年底,虽然洛子八海所欠本金利息合计为葡萄1314斤(600×1.482),但是于里子已从典地中净收入葡萄750斤,扣除之后,洛子八海所欠本利只有564斤(1314-750)。仍依48%的年利率,至光绪十四年底,洛子八海需要还债835斤(564×1.48),扣除当年典地净收入后,洛子八海还欠葡萄85斤(835-750)。加上利息,光绪十五年洛子八海只需付出126斤(85×1.48);换言之,光绪十五年秋后洛子八海不仅还清全部本利,还可从35墩葡萄园中收入葡萄624斤(750-126)。
所以,在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的控词中,于里子这样说:“况伊去岁正月间,使小的银三两六钱,支葡萄三百五十斤,上秋亦未交还。”说的是光绪十五年正月间,洛子八海取走葡萄与银两。据图1,光绪十五年每百斤葡萄价2.5两,光绪十四年应为2.4两。3.6两银可购葡萄150斤。合而计之,光绪十五年正月,洛子八海取走葡萄共500斤(350+150)。较之秋后九月,洛子八海所得葡萄要少124斤(624-500)。这124斤可以视为500斤葡萄9个月之利息,是为24.8%(124/500),以全年计算,利息则为33.1%{0.248/(9/12)}。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利息的计算是相当精准的。也就是说,至光绪十五年秋后,洛子八海已经完成债务清偿,也就完成土地之回赎。因此,光绪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洛子八海父兄诸人在葡萄园开挖浇灌是合理的。
这样,至光绪十五年秋,于里子以其所借出的600斤葡萄的本金,获得了1750斤(750×3-500)葡萄的本金与利息。大大超过了“一本一利”即利息不能大于本金之规定。
关于本案的税收,又检得同时有葡萄园墩数与课银数记载的5个案例,求得每墩平均纳税0.0355两,以每年纳税1.24两计(0.0355×35),三年典期内35墩葡萄共需纳税3.7两(1.24×3),约合130斤葡萄{(3.7/2.8)×100}。而光绪十五年正月间,洛子八海取走银3.6两,接近于园课3.7两。据此推测,洛子八海出典园地时,并未将纳税责任转移。若由于里子承担税课,他仍获得约1620斤(1750-130)葡萄的本金与利息,前述结论仍成立。
至此,对于本案的讨论本应结束,然而,细读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于里子的再控文,于里子所述35墩葡萄之产出用银两计算,产值大大低于以上估计:
伊葡园每年当作出产银六两,小的即种四年,原本银二十四两,利在何处,况伊去岁正月间,使小的银三两六钱,支葡萄三百五十斤,上秋亦未交还。
以每百斤葡萄2.4两银计,350墩葡萄园产银6两,折为葡萄250斤 {(6/2.4)×100},较上文所得875斤少了625斤(875-250),只是正常产量的28.6%(250/875)。这一数据是伪造的,是不可信的。
总之,与案例1类似,案例5展示了产权的变动轨迹:由欠债而出典,承典人复将承典之物业再出典。与其他案例比较,案例5的复杂性在于利息之计算,一年借贷在先,复加清偿,清偿未完,所余成为新的本金,再加利息,形成事实上的复利。
本案关于复利的计算,还在吐鲁番其他借贷案例中得到印证。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目前所见,至少有4个诉讼案例内提到债务清偿中有“重利滚利”“重利滚积”“利上加利”,表明吐鲁番借贷中存在复利的约定。
(二)典租偿债
案例6是光绪二十三年买卖奴尔诉柴耀玉案。光绪十七年春,买卖奴尔向柴耀玉借入银若干,是年冬,此笔借贷本利合计葡萄1000斤。当买卖奴尔无法偿还本利时,他声称柴耀玉:
硬估将小的葡萄四十九墩,立约当押伊名下,仍租与小的管种,每年租价葡萄五百三十斤。自十八年春起至二十二年秋止,按年归清租价,并无拖欠情事。
债权人柴耀玉典入买卖奴尔的49墩葡萄园,买卖奴尔所欠本利便是柴耀玉支付之典价。接着,柴氏又将典入的葡萄园出租给买卖奴尔承种,并议定租价葡萄530斤作为1000斤葡萄的利息,典地转为典租。持续五年,典租年利率为53%(530/1000),5年利息大大超过本金。直到柴耀玉将其中24墩葡萄私自“租卖”给五受尔,遂使买卖奴尔状告柴耀玉。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由通事艾沙、大尔瓜哈里木、以麻目阿子买提等和处,结果如下:
买卖奴尔原日将葡萄四十九墩,当与柴耀玉名下,作当价葡萄一千斤,仍转租回。今挂出顶上葡萄二十四墩卖与五受尔名下,年限十年,价银四十五两,年满价销。归柴姓三十五两,作葡萄一千斤;下余十两买卖奴尔收用。其欠柴姓租价葡萄五百三十斤,并银一十一两五钱,一并情愿议让约据退还。两造遵处悦服,再无异言。
本段材料共分四句。第一句证实了本案从借贷转入典租的事实。第二句说的是买卖奴尔将24墩葡萄“租卖”给五受尔,得银45两。第三句表明,经地方头目调处后,债务人将典价即所欠银的本利35两归还给债权人后,所余10两由买卖奴尔所有。第四句说明债务清偿后,借约和典约均归还给债务人,双方正式解除了借贷关系和典地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典价葡萄1000斤值银35两,百斤葡萄折银3.5两。与图1中光绪二十三年葡萄价相合。租价葡萄530斤为11.5两,百斤葡萄为2.16两(11.5/5.3),正好是图1中光绪十八年葡萄价。据此可知,上文第四句说的是双方结束光绪十八年订立的葡萄租价合同。
以每墩生产25斤葡萄计,49墩共生产葡萄1225斤(25×49),扣除4.9两生产成本,且以是年每百斤葡萄值银2.5两计,扣除生产成本196斤{(4.9/2.5)×100},净收入为1029斤(1225-196)。49墩葡萄园之每年净收益与典价大致相等(1029-1000)。换言之,债务人买卖奴尔将葡萄园产出的近一半(530/1029=0.515)用来还债,另一半用以维生。当他将49墩葡萄园租卖之后,仅余银10两(45-35),值葡萄286斤{(10/3.5)×100}。这样一来,买卖奴尔由每年拥有近500斤葡萄转为租卖园地的当年只拥有286斤葡萄。不过,在以典租抵债的方案中,葡萄园净收入的一半属于柴氏,而在租卖园地的方案中,十年后买卖奴尔将拥有葡萄园的全产权。
案例7为光绪二十年阿不都谷里诉铁木耳案。光绪十七年四月,铁木耳借阿不都谷里银300两,约定10月交还,无利息记录。若过期不交,将“指执”铁木耳葡萄150墩,房屋2间,“死卖”于阿不都谷里名下。借贷到期后,铁木耳既未交分文,也未交园。三年后,阿不都谷里以“银业两空”而状告铁木耳。
本案经地方头目堂讯,断令阿不都谷里“让”铁木耳银150两,只归还现银150两。但因铁木耳借银不出,央请艾思拉、托乎大阿吉等乡约等从中处和,结果如下:
铁木耳欠阿不都谷里银三百两,将葡萄一百五十墩当与阿不都谷里名下,仍租与铁木耳耕种。每年付阿不都谷里租价葡萄一千斤,五年为满。倘若将银交清,业归原主,倘若不给,每年仍出租价葡萄一千斤。两造均各悦服。
本案采取银到回赎的典租策略,清理债务。铁木耳每年交纳1000斤葡萄给阿不都谷里。据图1,这一年百斤葡萄租籽约为3两,则1000斤葡萄折银30两,约占典价10%(30/300)。
在维持“将银交清,业归原主”的前提下,债权人大幅降低利率。债务之清偿虽然没有实现地方头目希望的本金“让”,却实现了利息之“让”。假定债务本金“让”掉一半,每年利率不变,仍为30%,则每年利息45两(0.3×150);在债务本金不让的情况下,每年利率10%,每年利息只有30两。比较而言,让利息对于债务人更为有利。低利率体现了熟人社会中的互助。
本案虽约定典期5年,假若铁木尔在期限内不能清偿价银,仍可每年纳租,“约定年限”即转入“不计年限”。这一约定类似永续债券性质,即不固定本金清偿期限,按期取得利息,直到回赎时交还本金。
总之,本节讨论的三个案例,分别展示了以承典之园之净收益清偿债务,以租卖园地清偿务,以及以轻利清偿债务等三种形态。至此可知,在吐鲁番地区,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转入典地式清偿或典租式清偿,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从形式上说,既有借约又立典约,既有典约又立租约,借贷市场与典当市场实现了叠加。这一切,既表明债权与典权的相互转化,也表明借贷市场向土地市场的渗透。
四、葡萄园典当的年利率
张世才强调《古兰经》禁止信仰伊斯兰教者放债,因此,维吾尔族中原本并无从事典当者。田欢持同样观点,以伊斯兰教禁止放债牟利来解释吐鲁番极少出现典当、质押的原因。本文却证明吐鲁番的典当、质押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
其实,吐鲁番的宗教头领并不禁止土地典当。本文所引契约及诉案均说明了这一点。又如光绪十五年底湖众户民状词中记有:“今小的等查得吐属等处遇有卖买典当地业房屋各事,中人将两造价值说明,立写约据,照依早年陈规,均用大阿洪毛尔图记,实为凭证,立今百有余年。”又如“吐厅缠俗,向只沓(搨)用阿洪猫儿戳记,并不报官盖印”。阿洪是当地缠民对有地位或宗教职业者的敬称,其图记是典约有效的凭据。地方宗教头领图记出现在典约或其他契约中,是其合法性的显现。
在上引论文中,金玉萍认为吐鲁番土地典价越高,承典人所获利益越大,因而认为典地具有剥削性,却未涉及葡萄园典当的年利率。张世才根据南疆建省后的土地典卖文书,指出土地典押存在不平等性,如同高利盘剥。何为高利,语焉不详。本节讨论吐鲁番葡萄园的“典利率”,这是认识吐鲁番土地典当的关键。
葡萄园典当中有典地和典租,因此,也就有了典地利率与典租利率。兹分别讨论如下。
(一)典地利率
在典地中,承典人所获净收益即为典利。也就是说,葡萄园产出的葡萄出售所得只是毛收益,扣除劳动成本和杂费之后,才是葡萄园净收益。
在契约1中,天盛德以白葡萄3200斤为价,典入满思木90墩园地,典期3年。据此,以上引资料所称一墩产葡萄25斤计,90墩园地应产2250斤。
务园还需考虑劳动成本、杂费支出等,资料中有“抱挖、上粪”的支出。如光绪二年克令八亥租买的438墩葡萄,“抱挖葡萄,并上粪人工等项,共费银43两8钱”。同时,买提牙士阿吉的210墩葡萄,“将园上粪抱好共费银20余两”。在这两例中,每10墩葡萄抱挖、上粪费银约为1两。
光绪十六年百斤葡萄时价2两。90墩园地的支出费为9两,约值450斤葡萄。园地净收益1800(2250-450),典价3200斤,典地之利率约为56.3%(1800/3200)。若承典人承担税责,据前文讨论,可知每墩平均纳税0.0355两,90墩葡萄每年需纳税约3.2两(0.0355×90),约合160斤葡萄 {(3.2/2)×100},园地净收益1640斤(1800-160),典地之利约为51.3%(1640/3200)。此例之外,并无其他类似案例。
(二)典租利率
在本文契约2中,光绪十五年李得成以银30两的价格,典入若子巴海40墩园地,并约定每年交葡萄租籽300斤,这时百斤葡萄市价为2.5两,300斤葡萄值银7.5两,年利率为25%(7.5/30)。
此案算法可以通用于所有典租利息的计算。将前文所涉典租案例列入表2,并增补沙五提案、沙吾尔案、艾江案、买卖卜什户案、阿木牙思案、阿他吾拉案等6例。又在吐峪沟账册中找到19例,其中年份、典价、租籽等数据完整的共9例,亦列入表2。表2“说明”栏中的“一般”“欠银”“账册”分别为一般典租、偿债典租与账册典租。
在表2中,最低的年利率只有10%,最高为62.5%,平均典利为27%。只有1例低于20%,属于例外。有6例在23-26.5%之间,有13例在37.5-62.5%。如依欠银、一般与账册三类进行分析,欠银类样本只有4例,高者超过50%,低者只有10%,属于例外,可以不计。一般类也只有7例,数据离散程度太高,并不呈现某种规律。大致地说,账册典租的本金规模较小,它的年利率明显要高于“欠银”与“一般”。
不同时段的借贷利率见表3。观察表3的借贷年利率,最低为24%,最高为96%,在36%-48%之间有7例,在60%-72%之间有9例。平均借贷年利率为57.3%,大大高于表2的27%。两相比较,表2典的年利率最高为62.5%,属于表3的中等水平。整体而言,典租利率相当于借贷市场中等或较低的水平。
这一论断可以通过其他资料加以印证。吐鲁番厅东部乡村二堡和三堡的户民借贷账册,记载了117例借贷,集中于光绪十二年至光绪十七年年间,以苏州码标出月利息的有45例,统一折算成年利率,即年利率达96%有4例,72%有17例,60%有18例、48%有4例,12%有2例,平均年利率为65.07%。在表2中,同时段内的典租案例有15例,典租的平均年利率为50%。在这15例中,有4例的年利率低于30%,由此可见,典租利率处于借贷市场中等或较低的水平。
借贷市场的高利率还见于其他记载。光绪七年同知杨大年指出,查清例放债取息不过三分,考虑到吐鲁番经兵燹后,地方蹂躏,民生瘠苦,贫多富少,经济凋敝等情况,暂时将民间借贷限定“月息六分”,等地方稍有起色再行议。光绪十七年镇迪道下发给吐鲁番札文中记有,三分取利,本属定例,但考虑新疆远处穷荒,向无富商典当,前经新疆巡抚刘锦棠变通,暂准六分取利。直至光绪二十二年客民贺维瀚申请代当以“月息六分”,官员考虑厅属地瘠民贫,居民缓急无通,若拘成例,转碍民情,自因地权宜,姑准如请。在这一时间段内,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月息六分”即年利72%为官方的暂定标准。典租利率低于官府规定的市场利率。
总之,典租利率属于借贷市场中较温和的水平,这表明有物业为抵押的借贷契约执行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较小,证实了土地典当所具有的市场性质及特征。传统宗教文化并未阻碍市场经济或者经营者的经济理性,二者并非矛盾。此外,与东部地区比较,吐鲁番地区的借贷利率明显要高得多,这可能与吐鲁番地区缺乏足够的现金资本有关。现金的不充足,以及与内地市场的相对隔绝,可能是导致借贷利率高企的原因。
五、变典为绝卖
完整的土地交易过程,有始有终。典地或典租的特征都是“银到回赎”,出典人用原价赎回园地或租籽时,则恢复葡萄园的全部产权。金玉萍最早注意到葡萄园典卖中的作绝问题,只是因材料限制,未展开讨论。
(一)典地的添价作绝
档案内有一份典地的“添价作绝”契约,兹命名为契约3,转录如下:
立约人沙河子布五宜沙等因为手中不便,今将自业葡萄树七十五墩树株,先当给阿米提管种。年限二十七年后,又情愿出卖与阿米提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议价四十七两正[整],其银当日交清,其园东抵水渠,南抵巷道,西抵卖主地,北抵水渠,四阯分明,恐后无凭,立约为证。
同中人 毛拉哈士木 阿不多牙士 热合满
光绪二十年九月初七日 立约人 布五宜沙等
本案中“永远为业”说明本次交易性质为“绝卖”。布五宜沙将75墩的葡萄园典给阿米提管种,典期27年,而非典期止于光绪二十七年。阿米提所付典价,载于原典契中。现因布五宜沙手中拮据,从阿米提处收取价银47两,将园地提前断卖给阿米提,补充地价47两后订立绝卖契。本契印有“粘有契尾”的字样,表明已在地方头目缴纳契税,办理了过割手续。加盖“官印”则表明地方首领已盖章确认。断卖之后,银主获得这75墩葡萄园的完整产权,即处置权、收益权与使用权。
本案中银主补增地价,说明葡萄园的典价和卖价之间存在差额。那么,典价和卖价之间比值为多少?据另外两份园地绝卖契,先可估算卖价。为节约篇幅,契文不引。
其一,光绪十四年十二月,阿不都买那将330余墩园地11年后卖与傅天喜,卖价370两。其二,光绪十六年十月,枣尔沙等将58墩园地5年后出卖给张兆礼,卖价72两。可见,光绪十四年与十六年每墩葡萄价约为1.121两(370/330)和1.241两(72/58),均价约1.14两{(370+72)/(330+58)}。葡萄有大墩和小墩之别,不同年份地价亦不同。
契约3中布五宜沙在光绪二十年出卖园地,推测1墩为1.241两,则75墩园地卖价约93两,补价47两,典价可能为46两。则典价占地价的49.46%。这说明,典价大致为绝卖价的二分之一。这与东部地区的情况相同。
(二)典租改绝卖
虽然未从档案中检得“典租改断卖”之契约,却在诉讼案里发现其线索。案例8为光绪二十五年牙买提诉苏茂林案。案情复杂,原文冗长,兹不转引,下文分为四个步骤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步,苏茂林由典入转出租。光绪二十四年五月,苏茂林出银200两,典入牙买提300墩葡萄园,约定年限3年。苏茂林又将园地租给牙买提,议定地租为葡萄1500斤。据下文知半年租金为葡萄750斤,合银26.5两。所以,1500斤葡萄值银53两(26.5×2);是为200两典价的26.5%(26.5/200)。此数据亦见于表2。
第二步,牙买提由租入转绝卖。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由于牙买提无力交租,遂“将八百两之园,卖伊三百六十两”。所谓“八百两之园”,由于典价等于卖价的一半,所以,该园实际只值400两。苏茂林交了365两,尚欠35两。正是这欠交的35两,使得绝卖不“绝”。
第三步,苏茂林绝卖与牙买提要求回赎。光绪二十五年秋天之前,苏茂林拟将葡萄园转卖于铁木耳,依牙买提控词,此为“私自转卖”,因为,苏曾答应牙买提准其于光绪二十五年秋后赎回。由于葡萄未熟,这一“私自转卖”尚未成交。由于苏茂林尚欠35两,所以,牙买提认为自己并没有绝卖,也是有道理的。牙买提称,苏茂林开价卖银550两。400两银加37.5%的利息,正好为550两(400×1.375)。
第四步,缔结甘结,水落石出。牙买提继续称该园“今年又收葡萄一百五六十两”,可以定为155两,即牙买提交清了400两一年的利息。在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的“甘结”中,大老爷“断令苏茂林与小的补给价银三十五两,合银四百之数,不准再狡,其银小的当时收清,不短分厘”。官司结束。
总之,在典地、典租转为绝卖的过程中,虽然形式多变,但基本的逻辑不变。其一,在吐鲁番的葡萄园“变典为卖”时,典价与卖价之间存在差额,典价大约是卖价的二分之一。补足二分之一的价格差额后,才能完成绝卖。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东部地区的南方与北方,各地均称为“添价作绝”。其二,由典租转为绝卖,其利息计算十分复杂。与此转换类似的细节,目前尚未见于东部地区。
六、结论
本文对土地典当的分析,采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权利束概念,以土地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分割及转化为框架,以数据分析为主要方法,揭示葡萄园典当结构的复杂性。结合东部地区的相关研究,可以说,由一田两主、地权分散为特点的土地市场,以及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融通,构成传统时代中国商业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
从理论上讲,一般的抵押借贷,以物业的市场价值为抵押;典地式借贷,以物业的生产能力为抵押;典租式借贷,以物业的生产产品为抵押。虽然这三种抵押借贷方式均见于东部地区,但典地与典租之间的灵活转换,以及典地式清偿或典租式清偿的多种模式,目前仅见于吐鲁番地区。东部地区清代的诉讼案例中,有可能包含类似的金融要素。因此,目前仅能谨慎推论:以物业的市场价值、生产能力与产品为抵押的借贷,以及各种抵押方式之间的灵活转换,可能构成传统时代中国借贷市场或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
典租利率属于借贷市场的中等水平,这表明有物业为抵押的借贷契约执行成本较低、风险较小。与东部地区比较,吐鲁番地区的借贷利率明显要高得多,这可能与吐鲁番地区与内地市场的相对隔绝,亦与资本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有关。相似的情况还见于同治以后的赣南西部地区。据此推论,在清代后期中国的大多数地区,农村地区借贷市场或金融市场仍然是地方市场。这构成传统中国借贷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另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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