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称“形势”:宋代形势户溯源辨正
02-13 次遇见摘要:形势户是宋代极具时代特性和独特内涵的称呼,是理解宋代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关键。形势户之“形势”主要是指主客对立两极之间的对比态势:“主客之形,强弱之势”。形势户之所以称“形势”,是因为形势户的形成与唐末五代主、客户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关联。形势户本真的涵义应该是名下带有客户的主户。因为主户名下并不必然带有客户,政和三年遂将“主户”改为更加中性化的“税户”。与传统认识以权力为首要标准不同,新的形势户定义首要的标准是财富。熙宁四年役法改革后,公吏改差为募,脱离财富标准,其形势版簿随即废罢。两种标准的统计范围会存在一定的出入,财富标准会涵盖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而权力标准则会涵盖官户、吏户中的“中等已下”主户。不过,权力标准的低户等形势户不是本真意义上的形势户。与形势户对称的“平户”并非指上户中不服差役的民户,而是指名下没有客户的平常主户。形势户、平户主要为政治、法律术语,对应的大户、小户才是日常用语。对宋代形势户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全新阐释,有助于推动宋代社会阶层史和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形势户是宋代非常具有时代特性和独特内涵的称呼,宋以前和宋以后皆极少见{1}。宋代的形势户与作为统治阶层的官户、吏户紧密相关,向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2}。对于形势户的内涵,多数学者从统治权的角度入手,认为形势户是剔除“贫户弱者”后的官户、吏户和乡役户{3};少数学者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观察,认为在官户、吏户、乡役户之外,形势户还包括了豪强户{4}。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没有深入追问形势户何以称“形势”?对于影响至深至远的形势户,这种追问是非常有必要的,足以让我们对于宋代形势户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更新更全的认识,有助于宋代社会阶层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两组关键史料
如何定义宋代的形势户?有两组史料非常的关键,兹转录如下:
(1)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
(2)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
这两组史料有些信息是明确的,如“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品官之家”“见任文武职官”;有些信息是模糊的,如“非贫户弱者”“势要人户”。我们如何判定“贫弱”与“势要”?而且,即使是明确的信息也是有问题的,“见任文武官”难免也会有“贫户弱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皆为地方职役,漏列了中央吏职。宋代的形势户是一种专门的户称,有专门的形势版簿,其内涵和外延应该是确凿无疑的,否则,地方官吏无法登记造册。
如何判定“非贫户弱者”?贫弱是一个相对概念。夏竦曾经预言庞籍“异日当为贫宰相”,庞籍诘之曰:“已为宰相,岂得贫耶?”夏竦曰:“但于一等人中为贫耳”。意思就是贫困乃相对而言。根据孙竞、张文的研究,宋代的社会贫困线为乡村占田20亩以下者,城市家业钱50贯以下者,大概相当于宋代的五等户和客户。不过,这是全社会的贫困线,也就是绝对的贫困线。统治阶层的贫困线标准自然要大大高于全社会贫困线。枢密副使任布致仕后贫无余赀,“才负郭田数顷”。河中府姚宗明“家不甚富,有田数十顷,聚族百余人,子孙躬事农桑,仅给衣食”。“有田数十顷”“聚族百余人”“平均每人有数十亩地”居然说是“家不甚富”“仅给衣食”。莱州蔡元卿是参知政事蔡齐的侄子、监察御史蔡禀的父亲,晚年“退居淄州郡之北郊,有田数十顷而衣食之,以贫为乐”。蔡元卿有城郊之田数十顷,居然还说“以贫为乐”。陕州司马光,“买第洛中,仅庇风雨,有田三顷,……恶衣菲食,以终其身”。洛阳寸土寸金,三顷田地已不少,加上司马光在陕州老家还有产业,说“恶衣菲食”显然太过。秦桧孙子秦埙(字伯和)岁入“米七万斛”,竟说“生产亦薄”。明州袁燮“家故清贫”,“田不过四百亩”。
上述品官贫困现象的描述出入非常大,从占田数十顷到占田数顷皆曰贫。就描述的下限而言,宋代品官眼中的贫困线大概与品官限田条格下限一致。政和限田条格规定,品官限田的最低标准为十顷,乾道重修限田条格规定,品官限田的最低标准为五顷。五顷(500亩)大概是宋代品官眼中的贫困线。
除了官户,形势户还包括有吏户。吏户的贫困标准自然要低于官户贫困线。从户等来看,五顷大概是宋代一等户的最低标准。元丰《保马法》规定:“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十顷以上号称物力高强户、出等户,五顷以上大概就是一等户。由此下推一等,二等户的下限大概可视为宋代整个形势户的贫困线标准。宋代的二等户占田大概在150亩至500亩之间{5},150亩大概就是宋代整个形势户的贫困线标准。
一、二等户一起构成宋代五等户的上户。《庆元条法事类》所列乡役形势户(保正、耆长、户长)都明确要求由一、二等户充当,其中保正、耆长要求由一等或二等户充当,户长要求由二等户充当,另外,《庆元条法事类》没有提及的里正也要求由一等户充当。正常情况下,在登记造册的过程中,形势版簿对于官户、吏户、乡役户会采取相同的标准,否则会增加很多技术难题。乡役形势户由一、二等户充当,如果按相同标准,则品官形势户、公吏形势户都应是一、二等户。因此,说一、二等品官之家、公吏户、乡役户为形势户并非全然出于推论。建隆四年(963),朝廷在下诏撰造形势版簿的时候,同时还规定:“其中等已下见系州县差役,及虽是旧日文武职官,见今子孙孤贫不济者,不得一例依形势门内户供通”。此处的“中等已下”就是指中等以下户,即宋代主户五等户制中的三、四、五等户{6}。
如何判定“势要人户”?“势要”的“势”谓权势,“要”亦谓“有权势者”。前述第一组史料所涉及的品官、公吏、乡役人三大群体的确都与公权力相关,但具体分析,不同群体与公权力的结合度又有明显差异。品官中,“见任文武职官”与公权力高度结合,不论贫富都属形势户。当然,“见任文武职官”有可观的俸禄收入,理论上就没有贫弱的可能。《容斋随笔》“小官受俸”条记载:仁宗皇祐间,州府佐官“月廪于官,粟麦常两斛,钱常七千”,但到孝宗时,“虽主簿、尉,盖或七八倍于此,然常有不足之叹,若两斛、七千,祇可禄一书吏小校耳!”可见,即使是最低级别的“见任文武官”,俸禄收入也是公吏的七八倍。公吏月收入粟麦两斛、钱七千,已足以保证公吏家庭“举家温饱”,而“见任文武官”的收入七八倍于此,自然算不上贫弱了。非见任,即“旧日文武职官”,陷入贫弱是完全有可能的。尤其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许多官员长期处在待阙和待次之中,俸禄完全没有保障。非见任品官在逻辑上其实与公权力没有关联,但其与公权力的关系网仍在,所以,非见任品官之上户,即“非贫户弱者”仍然属于形势户。见任公吏、乡役人同样与公权力紧密相关,但与品官不同的是:品官公权力的大小与户等无关,庞籍“贫宰相”的故事就是最好的说明,但北宋前期公吏、乡役人公权力的大小往往与户等高低有正相关关系,很多公吏、乡役岗位明确规定了户等要求,如里正衙前、乡户衙前、里正、保正要求由一等户充当,户长要求由二等户充当。因此,只有见任上户公吏和乡役人才属形势户,“中等已下”“州县差役”和乡役人明显不属形势户。但是,这里有一个疑问,非见任品官上户属于形势户,那么,非见任公吏、乡役上户是否属于形势户呢?在回答此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宋人对于形势户、官户、吏户关系的感性认知。
二、形势户与官户、吏户之交错
对于形势户,宋人有时单独使用,有时又与官户、吏户联合使用,这就导致形势户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内涵以及与官户、吏户不同的关系。
(一)专指官户
苏轼言:“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吏户、乡役户在法律上都是民户,即“齐民”,因此,苏轼所言“品官形势之家”当仅指官户。绍兴十二年(1142),赦书有云:“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因形势官户及胥吏之家不输纳”。“形势官户”与胥吏之家并举,“形势官户”自然专指官户。绍兴二十四年(1154),诏:“诸路州军未起诸色钱物,并拖欠上供米斛、积欠租税等,除形势及监司州县公吏、乡司及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未纳数外,并与放免”。“公吏、乡司及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另举,“形势”只能指官户。绍兴二十七年(1157),中书门下省言:“今欲淮东、淮西、江东、江西、湖北、京西下逐州委知、通、知县,及逐路委常平提举官,括责形势户及民户、见任官占据没官、逃移等田”。形势户与民户并举,形势户自当指官户。乾道七年(1171),臣僚言:“夏、秋二税输官之物皆上供合起之数,谓之常赋。今有形势食禄之家积年不纳,专候郊恩,觊望除放,遂致上供愆期,支用窘阙。乞今后上三等及形势官户应合纳租税,虽遇恩赦不在除放之限。”敕令所拟修:“诸上三等户及形势之家应输税租而出违省限,输纳不足者,转运司具姓名及所欠数目申尚书省取旨,未纳之数,虽遇赦降,不在除放之限”。此上三等户之外的“形势官户”“形势之家”明显指官户。
(二)专指吏户
开宝四年(971),阆州(今四川阆中)通判路冲言:“本州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已别立版簿于通判厅,依限督责”。朝廷遂下诏:“通判阆州路冲言‘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已于本厅别置形势版籍,令本官每日躬亲入钞,第三限即先刬剥欠户校料,可以限前了足’”。此处“形势”当指吏户。宋平后蜀,将后蜀官员、富人悉遣赴京师,后蜀铜钱亦悉取以上供,因此之故,北宋前期,蜀人对宋朝颇有芥蒂,“蜀士知向学,而不乐仕宦”,反而倾心于本土吏职,“人以吏职相高,富豪大姓皆占吏职”。富豪大姓占据吏职,很容易让州县政务“为吏所乱”,尤其是关乎富豪大姓根本利益的赋役之政,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吏户形势版籍,由州府的二号人物——通判“专掌其租”。端拱二年(989),“听商人输粟京师”,“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禄仕之家”自然指官户,与“禄仕之家”并举的形势户则当指吏户。
(三)指官户和吏户
乾兴元年(1022),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却于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为防止“隐庇差徭”,臣僚奏请,“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此处形势户当指有户役豁免权的官户和高级吏户。绍兴十四年(1144),高宗皇帝曰:“江浙京湖积年拖欠,皆虚数,绍兴十年以前,除形势及第二等以上户外,悉蠲除之”(P2428)。高宗所说的“形势”涵义不详,幸好名臣张孝祥有几乎相同的表述,他在《乞不催两浙积欠札子》中说:“欲望圣慈特赐处分两浙路监司州县,将今年以前民间所欠逐色科名税物,除官户公人及二等以上户外,其余或与一切蠲免”。很明显,高宗所说的“形势”指的是官户和吏户(公人)。乾道七年,江南西路转运司言:“本路今年春夏以来久阙雨泽,江州尤甚,欲将本州诸县乾道七年所催夏税紬绢钱物,内第四等以下人户,除形势户外,并与减免三分,第五等减免五分”。第四等以下应该属于“贫户弱者”,但还要“除形势户”,表明广义的形势户包括了官户、吏户之“贫户弱者”。
(四)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绍兴二十八年(1158),诏:“士庶之家送纳输铜器,并开具见任、寄居官及形势之家所纳过者并斤重、职位、姓名,申省照会”。见任、寄居官指官户,即“士庶之家”之“士”,“形势之家”当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即“士庶之家”之“庶”,其中包括吏户。此道诏旨的目的在于号召民间“纳输铜器”,没有理由排除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咸淳十年(1274),太平州当涂县重修官圩,《重修官圩规约》有云:“傥有规避,官户、形势户轻则追断庄幹,重则申奏”。规约中官户与形势户并称,此形势户自不包含官户,当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输税租违欠者,笞肆拾,递年违欠,及形势户杖陆拾州县职级、押录,并户案吏人、乡书手加叁等,品官之家杖壹伯”。此处形势户明显不包括品官之家,其中公吏又特别加注,表明此处形势户当指包括吏户在内的一、二等民户。
(五)指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绍兴二年(1132),诏:“可将建炎四年应在前残租积欠,除形势及官户、州县公人外,余不问有无专法,一切蠲除”。“形势”与官户、吏户(公人)并举,形势当指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六)指所有一、二等上户
宣和六年(1124),诏:“输纳税租递年违欠,及形势人户,令诸县置簿,专一拘催科校,仍前期榜示”。宣和六年形势版簿与宋初的形势版簿不一样,宋初的形势版簿是由州府通判专掌,而宣和六年的形势版簿明显是由县官管理。宋初形势版簿设置起因是“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但到北宋后期,职役的地位和价值严重下滑,一、二等户多不愿再为职役,“稍有赀产者又孰肯为吏哉”,宣和六年的形势人户当主要不是指职役户,而是指所有一、二等上户。一、二等户是纳税大户,不管是官户、吏户还是民户,都有专门拘催的必要。绍兴十八年(1148),户部乞诸路灾伤及五分处,“次(欠)十六年租税,除形势外,并与蠲放”。此处“形势”明显也是指所有一、二等户,官户、吏户、乡役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没有理由得到蠲放。乾道九年(1173),诏:“今年浙东州县旱伤至广,朝廷除已行下轸恤倚阁残零税赋差官检放外,尚虑形势之家驱迫偿债,不能安业,可将浙东旱伤州县下三等人户所欠私债并与倚阁住索,候来岁取咸丰熟,即仰依约理还”。此处“形势之家”是相对“下三等人户”而言,明显指所有一、二等上户。
三、“主客之形,强弱之势”:形势户之本真意义
前述第一组史料对于形势户的定义属于典型的列举性定义,而且是枚举,只列举了部分外延对象。这种定义以外延代替内涵,流于现象描述,很难窥见概念的本质。第二组史料对于形势户的定义属于半列举性定义,没有明显的属和种差,无法显示形势户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反映概念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定义称为实质性定义。本处要探讨的就是形势户的实质性定义。
要想给形势户下实质性定义,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宋代的形势户何以称“形势”。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读,“形势”有9种涵义,即:(1)形态、形体;(2)局势、情况;(3)文章的格局;(4)势力、力量;(5)权势、地位;(6)气势、声势;(7)地理状况、地势;(8)险要之地;(9)军势、阵势。目前学界对形势户的理解多遵循第5种涵义,即权势、地位。但是,如果按权势、地位理解,无法解释何以在唐末五代宋初才逐渐形成形势户。秦汉以降,品官、胥吏、乡役人三大群体早已存在,为何唐代中期以前没有形成形势户的概念?只能说,宋代的形势户具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以及独特的内涵。其实,对于“形势”的涵义,在《汉语大词典》的9种解释之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涵义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对立两极之间的对比态势。如:(1)“大小之形”、“强弱之势”;(2)“离合之势,聚散之形”;(3)“主客之势”、“攻守之形”;(4)“主客之势,险易之形”;(5)“何谓形?大小是也;何谓势?虚实是也”;(6)“强弱之势”、“主客之形”。凡是对立两极,皆可如此说。就户别来看,唐代中期以前,从来没有以对立两极形式存在的两种户别;但到唐代后期,以对立形式存在的户别逐渐形成,那就是主户与客户。主户与客户之间形成“主客之形”“强弱之势”,事实上,形势户的形成与主、客户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关联,先有主、客户,然后才有形势户。
对于主户与客户的关系史,陈乐素先生的《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一文有非常独到的研究。根据陈先生的研究,主、客户对称是由土、客户对称演变而来。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施,“当时政府实以土户与客户对称,而不以主户”。唐文宗开成二年(837),两税法实施半个世纪之后,“仍然是以土客对称的”,“土是土著,客是客寄的意义”。而且,根据均田法和唐律,“除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皆是编户百姓”,国家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也禁止容纳浮浪者,即“不能有客寄的户,更不容有所谓主户之称”。总之,主、客户对称的产生条件:一,“必须等到一般有土地者对土地所有权,在社会上已经有了法律以外的若干根据”;二,“佃客的增加量已超出王公百官富豪大地主在技术上所能容纳的限度,而普遍投入一般土地所有者的中农田土上”;三,“在均田制下,原俱属土著,本不必有土户之称,自有客户发生,因以土户一名相对,及后社会经济形势改变,客户多成佃客,与田主成立主从关系,而佃客中又有本是土著,至土户一名,实际上不能作为客户对称的最适当术语,因又产生主户一名以相对,以主客代替土客”。“其产生时期,势须迟至唐末五代,而不是建中新定两税法时所能有的”。也就是说,主户(田主)与客户(佃户、佃客)是相伴、相对而生的,正所谓“既有田主之名,则佃户、佃客之名亦因而俱起”。
与主、客户对称相应,形势户的形成亦当在唐末五代。对于早期形势户的发展过程,张泽咸先生已经进行了研究{7}。根据张先生的研究,最早类似形势户的记载是唐武宗会昌五年(845)的诏书,该诏书首次提到“形势庄园”。到五代的时候,关于形势户的记载逐渐增多,后唐同光二年(924)诏书提到“内外刑(形)势官员”;长兴二年(931)诏书提到“有力人户及形势职掌曹司”;清泰三年(936)诏书提到“乡村士庶有马者,无问形势”;后周广顺三年(953)诏书提到“形势影占”。形势户的正式出现是在宋太祖建隆四年,该年诏书云:“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应该说,张先生对形势户名出现之前的历史梳理是比较清晰的。不过,可惜的是,张先生对于“形势”的涵义也是从“权势、地位”的角度来理解的,没有注意到形势户与几乎同步发展的主、客户的关系。与主户的形成有一个漫长过程一样,形势户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形势户形成的时间上限应该是主、客户对称出现以后,大概也是在唐末五代。
主户与客户相伴、相对而生,彼此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矣”。客户始终是在主户的地盘上,主、客户形成之后,主户与客户之间形成“主客之形”。同时,在主户与客户之间,明显是主强客弱,所以又形成“强弱之势”。主户与客户之间并非简单的主客强弱对立,而是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相对于主、客户形成之前的部曲,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确大为减弱,客户与主户在法律上皆为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天圣五年(1027),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主。’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这道诏书是支持客户自由民身份的关键证据。但是,这道诏书只是赋予了客户迁徙的协商权和诉讼权,事实上,宋代的主户与客户始终存在着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不仅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8},还反映在户籍制度上。理学家胡宏在论主、客户关系时认为客户“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9}。“出立户名”表明客户与主户的户名在户籍制度上是有法定关联的,客户户籍应该注明了所属主户。这表明,宋代的客户并非完全独立,如果想完全独立,需“脱离主户”,另外“出立户名”。《作邑自箴》所载官府状式也强调,“如系客户,即云系某人客户”,这也表明客户与主户存在着制度上的关联。
综上可知,主户与客户之间事实和制度上的诸多从属连带关系造就了形势户。如果要给形势户下一实质性定义,应该是指名下带有客户的主户,属是“主户”,种差是“名下带有客户”。对于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一部分学者评价很高,认为已经接近于自由民{10};一部分学者则评价比较谨慎,认为虽然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但客户对主户仍然保持着较强的隶属关系{11}。从形势户的新内涵来看,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不宜评价过高,其自由度大概处在部曲与自由民之间。
主户与客户对称也隐藏着一大不妥之处。在宋代主户五等户制中,只有第一、二等主户确定与客户紧密相关,第三等户或许部分相关,多数是不相关的,第四、五等户与客户则完全无关。因此,真正与客户对称的是主户中的上户,即第一、二等户,笼统地说主客对称在逻辑上是不科学的。对此矛盾,宋人已经认识到了。政和三年(1113),诏:“应称主户处,并改为税户”。税户是一个中性概念,与客户就不存在任何对称关系了。不过,虽然以诏书的形式将“主户”改为“税户”,但“主户”一词已经流行二百多年,早已深入人心,所以,政和三年以后,主户与客户对称仍然广泛存在。主户与客户对称是唐末以来的传统,宋代在沿袭传统的同时,也逐渐地将客户(佃户)与本质相对的上户对称起来。苏轼曰:“体问上户,愿得此米以济佃户”。薛季宣曰:“上户往往不欲以己客闻于有司”。朱熹曰:“上户自能赡给佃地客”,“上户收充佃客”。江州通判陈囗曰:“隶属上户佃客,即令上户管认”。
依照传统的理解,形势户是因权势而生。新的形势户内涵虽然是从主客关系立论,但与传统的形势户涵义也能基本吻合。第一、二等户中的官户、吏户、乡役户自然属于传统的形势户,可能的分歧在于:第一、二等户中的其他民户是否属于形势户?上文曾设问,非见任公吏、乡役人上户是否属于形势户?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形势户形成于北宋前期,北宋前期执行的是差役制,在差役制下,第一、二等户中的民户是公吏和乡役人的天然承担者。与官、官户身份具有终身性不一样,吏、吏户身份都是暂时性的,吏与民、吏户与民户是随时发生转换的。“今之为吏者,乃昔日之为民者也,今之为民者,又后日之为吏者也”。在差役时代,吏役采取的是轮差制,一般二到三年一轮替,如:乡户衙前三年一替,里正衙前二年一替,散从官二年一替,院虞侯三年一替,杂职三年一替,县人吏二年替,耆长一年一替,保正副二年一替。元丰五年(1082),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为上户者,十年而一役”。刘谊对募役法持反对立场,他说上户“十年而一役”应属保守估计。频繁的轮替为吏户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技术难题。在没有专门的形势版簿的情况下,形势户似在常规的户籍文书中“每名朱书‘形势’字以别之”。但无论是制造形势版簿,还是“朱书‘形势’字以别之”,都面临很大的技术难题,即随着服役者的变更而不断地变更。一、二等民户或为现任吏户、乡役户,或为前任吏户、乡役户,或为候任吏户、乡役户,很难像官户那样可以在长时间内确定无疑。因此,将一、二等民户全部纳入形势户是最具技术合理性的做法。
宋代形势户的划分首先是财富标准,其次才是权力标准,其首要目的也在于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差遣,次要目的才是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不过,财富与权力往往具有正相关关系,所以,学术界此前从次要标准和次要目的观察形势户,似乎也能自圆其说。两大标准之中,财富是第一标准,名臣包拯称形势户为“形势物力户”,即是就财富标准而言;权力是第二标准,前述“形势官户”即是就权力标准而言。王安石役法改革前,公吏和乡役人本身就是以财富为录用标准,形势户的判定是直接剔除低等户充当的下级公吏、乡役人即可,不存在“贫户弱者”的问题。《朱子语类》记载:“器之问:‘国初衙前役用乡户?’曰:‘客将次于太守,其权甚重,一州之兵皆其将之,凡教阅出入皆主其事。当时既是大户做,亦自爱惜家产,上下相体悉。若做得好底,且教他做。更次一等户,便为公人,各管逐项职事。更次一等户为吏人,掌文书简牍。极下户为胥徒,是今弓手节级奔走之属’”。宋初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P472),朱熹所谓“极下户”指的是充役的极下户,即第四等户。熙宁四年(1071)北宋实行募役法,同年废罢形势版簿。役法改革后,乡役人(保正)任用仍然遵循财富标准,公吏则改差为募,脱离财富标准,与公吏和财富标准皆有密切关联的形势版簿随即废罢。官户(品官之家)是以官位为标准,的确存在官户在户等上属于三、四、五等户的可能,所以需要特别强调“非贫户弱者”。官户特别强调“非贫户弱者”,反过来也证明形势户主要是就财富意义而言。两种标准的统计范围自然会有出入,财富标准会涵盖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而权力标准则会涵盖官户、吏户中的三、四、五等户,即前述“中等已下”主户。前文所说第四等以下低户等形势户,明显不是本真意义的形势户,往往只会在一些特殊语境中出现。
四、“平户”新解
宋代与形势户对称的为“平户”。绍兴五年(1135),广东转运、常平司言:“近据知平江府长洲县丞吕希常陈请,大保长催科,一保之内,岂能亲至,逮其过限,催促不前,则枷锢棰拷,监系破产,乞改用甲头,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今欲依所请,改用甲头,专责县令佐,将形势户、平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编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户为一甲,依次攒造成簿,然后按籍,周而复始转差,委是久远利”。此建议得到了高宗皇帝的认可。对于“平户”,王曾瑜先生解读为上户中不服差役的民户,“由于差役是由乡村上户轮流差充的,他们服差役时,即是形势户,差役期满,又降为平户”。王先生的解读值得商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强调的是财富标准,目的是让高税产的催高税产的、低税产的催低税产的,因为低税产的没有能力去催高税产的。对此,朝散郎吕安中说得很清楚,他说:“甲头皆耕夫,既不孰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岂能与形势之家、奸猾之户立敌,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如果是一、二等户,不存在“既不孰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的问题,所以,吕安中是想通过形势户(一、二等户)催形势户(一、二等户),通过三、四、五等户自催三、四、五等户。所以,平户并非上户中不服差役的民户,而是指名下没有客户的平常主户,即主户之三、四、五等户。元丰八年(1085),王岩叟在《上哲宗论保甲之害》中说到:“平户之家,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教骑,终日驰骤,往往至于饥羸,残坏而就毙,谁复敢言?或其主家偶因出处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又或其家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从王岩叟的描述来看,平户就是户下没有客户的平常人户,财富有限,经不起官府折腾。
事实上,公吏罢役之后,其余威往往还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绍兴五年,管勾滨州盐事王据奏:“检准朝旨,见任及停闲命官、有荫子弟、得解举人与本州县公人之家,并不得作铺户,与客人用钞请盐,及自用钞请盐贩卖,或将停塌盐钞转买,违者徒二年,赏钱一百贯等。”尚书省进而言:“今来命官与得解举人之家并荫子弟各系久曾兴贩钞盐,愿依旧兴贩,及开铺卖盐,欲听从便,……又契勘曾充本州县公人之家,于不曾充役处别州县开铺、算请兴贩之类,已奉朝旨听许,其本州县应罢役公人之家,如充役之人身死十五年之上,自后更不曾有人充本州县公人,合依旧开铺贩盐,今欲曾充本州县典书、副典书之类,应掌管行遣文案簿书之家,依准前项指挥”。公吏罢役10年或15年之内,其家庭都不允许开盐铺,或者请盐贩卖,这自然不是平户应有的待遇。从权势的角度来说,吏户罢役不会马上“降为平户”,这也可反证形势户不是单纯指官户和吏户,而是指名下有客户的主户。
从结构上说,形势户下面有子户(客户),是为大户(上户、大家),其余则为小户;从财富能量上说,形势户可以凭藉财富凌驾他人之上,所以称形势,其余则为平户。形势户以官户、吏户为主,但又不等同于官户、吏户,官户、吏户也不乏小户者。但是从政治能量上说,官户、吏户中的小户亦可超越常人,所以官户、吏户中的“贫户弱者”在某些语境下也是可以算作形势户的。乱世失序,形势户敢于公然对抗法规,被关注的频率高;治世形势户则利用法规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很少公然对抗法规,被关注的频率相对较低。正因为如此,五代宋初、南宋初期,形势户出现的频率较高,其他时段则相对较少。形势户、平户主要为政治、法律术语,生活中用得很少,大户、小户则是日常通用语,政府、百姓都普遍使用。元丰八年,诏:“大户放七分,小户全放”。黄震曰:“上户充大役,小户充小役”。度正曰:“土丁之法,……大户以其客户充,小户自愿为充者听”。度正的话表明:大户为名下有客户的一、二等主户,小户则为名下无客户的第三等以下主户。
总之,形势户是宋代社会真正的主导阶层。“夫贵者必富,而富者未必贵”,“豪右往往多有官荫”。在形势户中,官户自然是主体。宋人独特的时代概念表明:形势户是理解宋代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关键。当今学术界流行所谓“富民社会”说{12},宋代与其说是“富民社会”,不如说是“形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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