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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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基案情
申请人潘文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讯断,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时代的债务利钱,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干查询、现场勘查,发明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所有债务。
(二)执行成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自力负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分公司无力还款,总公司负担责任的执行案件。在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后,该企业懈怠履行债务,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执行法院对中扶建设公司采纳了一系列的执行办法。个中,接纳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约被执行人制度,将中扶建设公司纳入失约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发布。同时,对中扶建设公司限定高消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庄清良限定高消费、罚款,以举行惩戒。中扶建设公司因企业纳入失约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营业,法人代表庄清良小我私家受处处罚等缘故原由,该公司自动与申请人潘文财举行协商,告竣息争协议,按约履行了相干债务。
在本案执行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接纳多种执行办法,运用相干联念头制,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举行威慑,促成其努力履行债务。同时,有关企业可以从本案中熟悉到总公司的法令责任,以及涉及的法令风险,在必然水平上可规范相干企业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