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与中国科技企业的国际化
52fw.cn 04-09 次遇见中国程序员在GitHub上集体反对996工作制,突然成为舆论场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程序员群体一直是中国舆论场的显族,比如花格子衬衫,双肩包,直男等几个标签就支撑起无数段子。其实这些刻板印象并不足以让这个群体引人注目,真正让这个群体受到强烈关注的原因只有一个:高薪。
程序员是高薪群体。高薪是员工相对企业,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的表现,但在加班这件事上,却相对被动。这种现象简单的用一句“企业压榨员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资本的侵犯”来解释996,就显得太流于表面了。
那么,为什么需要加班?
从经济规律来看,一般认为:工资水平提高,劳动者最初会选择增加工作时间以获得更多收入,于是劳动力供给量会增加,工资水平与劳动力供给量成正比关系。在这一阶段,工资越高,会更多的工作,中国人收入并不高,所以人们倾向于更多工作来换取更多的工资。
从行业来看,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公司必须全力拼搏;从具体工作性质来说,程序员面对的需求往往很急,还时常有突发事件需要解决,这都会导致经常加班。这些出于需求的加班,往往会形成一种文化,工作制自然持续不下去了。这一次发起整个事件的人,正是一个年轻的程序员,显然在大公司中,各种财富预期与他关系不大,既然如此何必如此被带着拼命。
#p#分页标题#e#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劳资谈判的工资博弈中,工会的组织与动员,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比如它会造成工资刚性。在中国的工资形成中,缺少工会的作用,员工、特别是底层员工很难集聚起来和资方协商工资、劳动时间等问题。中国采取的办法是国家替代工会,进行统一的协调,比如集中休假的长假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替代进行劳资谈判的例子。撇开其中的优劣不谈,这对执法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执法的网眼更密。与此同时,员工通过互联网去进行呼吁、唤醒、影响、响应,就有类似动员的作用,是对员工议价权的一种补偿,最终会在个体决策的时候,形成行为。比如,程序员在面试的时候,多问一句:请问公司是否经常加班。
面对这个趋势,据说一些互联网公司在其浏览器上已经开始屏蔽社区,这当然是一种“中国式智慧“行为,这不但明显是错的,而且也得不偿失。
首先它试图屏蔽的是中国最有反屏蔽能力的一个群体;其次,这会影响程序员的工作效率;而且,考虑中国互联网企业并非封闭的,已经越来越走向世界,这种公司行为不但会影响中国公司的形象,也可能会导致直接的法律风险。
在此次事件后,在开源社区GitHub中,关注新技术立法,著有关于中国特定领域法律与实践鸿沟论文的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 – 香槟分校法学博士 Katt Gu,起草了一份授权协议“996ICU”。协议的大致内容是,个人或法人实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劳动和就业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或者必须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公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或强迫其全职或兼职员工或其独立承包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直接或间接限制、削弱或放弃其所拥有的,受相关与劳动和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保护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起草者希望这份协议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公司有一个约束。他的这个希望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今时今日软件开发基本上已经不可能不用开源代码,当足够多的开源项目用了 996ICU 协议,企业强制 996 工作制,就等于自己的产品违反协议,开源代码拥有者就可以起诉该公司。考虑到中国IT公司走向海外经营,或在香港或美国上市,虽然正如协议的起草者所说,“这是一个理性化的设想”,但这种法律风险是有实质性意义的。
而且这类风险很可能快速扩展,不仅仅限于开源社区,而会从更大层面、力度影响中国IT企业。
2018年中,欧盟出台了严格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以保护消费者数据。应该看到的是,欧洲在这一轮互联网经济中落后了,几乎没有大的欧盟互联网企业,这个最严条例限制,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美国IT公司。欧盟在隐私保护上趋紧,不利于美国公司,那么,欧美在软件产品上,会不会设置一个更高的劳动保护门槛,以限制中国公司呢?
四月初的时候,当 996.ICU 刚刚在互联网开始传播的时侯,Python 之父Guido van Rossum 就在其推特转发了关于中国程序员996工作制的报导,并表示996工作制是不人道的。几天之后,他在 Python 的官方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Can we do something for 996 programmers in China?”的帖子,其中写道“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帮助这些程序员?怎样才能引起西方媒体和政府的关注?”
#p#分页标题#e#实际上,这类外部因素,一直在影响着在中国经营的企业。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富士康在接受苹果代工订单的时候,苹果对富士康工人在劳动保护、福利方面的影响。当然,这里并不是想说阴谋论。这是西方国家企业面对中国企业竞争自然想到的办法,最终通过民主机制,传递到政策层面,成为西方国家面对低人权优势冲击的时候的自然反应。
这种反应对中国人未必是坏的。
当不同的经济体在短期内竞争,低人权优势是的确可以发挥作用的,这是竞争的趋低模式。这就好像减低成本,杀价竞争。但是如果一方做不到低福利、低人权,以降低成本,就可能通过法律建立一些壁垒,比如要求更好的劳动保护。这就像市场竞争中,通过创新生产出更好质量,更高科技的产品。这是竞争的趋高模式。
竞争未必是趋低的,也会是趋高的,这是中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当中国互联网公司走向世界,恐怕就得去适应这种竞争的趋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