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于天,未尽义务要担责
52fw.cn 07-04 次遇见2017年9月,威信县某矿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某为该矿业公司运输原材料,张某某的运输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张某某自行承担。2018年9月,张某某雇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段某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未年审、未投保、车况差、无牌照)在该矿业公司厂区内运输材料。之后,段某某驾驶车辆运输材料时发生事故,造成段某某受伤。
2020年8月,段某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矿业公司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为段某某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及工具,未审查段某某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段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驾驶资质,仍驾驶车辆从事运输工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某矿业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应当审查承揽人张某某用于运输材料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但其未尽相应的义务,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威信县人民法院确定由张某某承担45%的责任、段某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某矿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张某某、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仍确定由张某某承担45%的责任、段某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某矿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最终由张某某赔偿段某某损失6万余元、某矿业公司赔偿段某某损失1万余元,段某某自行承担损失6万余元。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生产单位或劳动者都应充分尽到安全生产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财产损失,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原标题:《安全生产大于天,未尽义务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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