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专家易泉生:新疫情影响下株洲餐饮企业法律应对之策
52fw.cn 04-25 次遇见株洲市餐饮企业受疫情的影响,为摆脱困境,笔者试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一些个人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株洲市餐饮企业受疫情的主要影响
一是普遍开业被延迟。2020年2月10日,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暂停餐饮服务单位营业的通告”,通告要求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一律暂停开业(外卖除外)。
二是餐饮成本普遍剧增。餐饮企业成本主要由原村料成本、人力成本、房租物业成本、水电燃气成本和税费等等成本构成。由于受疫情的影响,上述成本均普遍增加。
三是营业收入普遍下降。餐饮企业在正式开业后,面临阶段性的过渡期限,因疫情在全球未终结前,顾客仍然会减少给餐饮业影响大,加上为留住餐饮从业人员,餐馆企业必须保障部分餐饮从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因此,餐饮营业额普遍下降。
二、株洲市餐饮企业减少受疫情影响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是正确适用免责条款。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以免责解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二是依法解除“僵化”合同。解除确已无法履约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餐饮企业因产品的稳定性,往往与供应商针对特定原料签订每月完成特定目标任务的采购合同。但受疫情影响,餐饮企业难以为继,确已无法按约履行,须解除合同。但餐饮企业应使用EMS邮政快递向供应商邮寄送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书,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保留邮单原件,并及时追踪物流信息。解除停止或临时服务性的合同。餐饮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诸多以时间作为计算依据的合同,例如:餐饮门店卫生消杀服务、特许经营指导服务、收银系统租用服务。受疫情影响,餐饮门店暂时性停业,不能享受到供应商相应的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接受服务的餐饮企业可向服务商主张减免门店停业期间的服务费。协商签订租赁补充协议,依法减免费用。有的餐饮企业已缴纳2020年的全年租金,可向出租方申请租金减免。2003年的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受疫情防治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餐饮企业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用等,由于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但承租方应当提供停产停业的相关证据。
三是合理用工依法裁员。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大量员工待岗,而电商、沃尔玛等为代表超市等企业却出现“用工荒”,率先与餐饮企业“共享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餐饮企业可让员工与用工企业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而明确员工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归属。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