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桥架:关于部分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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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373
证券简称:美特桥架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为保持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公司股东朱宝岩、蒋敏翔、刘亚芬、尚新超、岳辉、石国、王尔玺、姜雪梅、孙保建、王锡璞、尚冬梅、朱邦艽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尚新春行使,且尚新春愿意接受朱宝岩、蒋敏翔、刘亚芬、尚新超、岳辉、石国、王尔玺、姜雪梅、孙保建、王锡璞、尚冬梅、朱邦艽的委托行使该等表决权。
截至协议签署日2017年6月12日,协议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协议日持股数量(股) 协议日持股比例(%)
1 尚新春
14,794,125
11.2077
2 朱宝岩
1,171,875
0.8878
3 蒋敏翔
1,079,250
0.8176
4 刘亚芬
1,876,500
1.4216
5 尚新超
1,260,000
0.9545
6 岳辉
892,857
0.6764
7 石国
703,125
0.5327
8 王尔玺
874,714
0.6627
9 姜雪梅
1,448,879
1.0976
10 孙保建
691,500
0.5238
11 王锡璞
783,563
0.5936
12 尚冬梅
234,000
0.1773
13 朱邦艽
1,210,500
0.9170
合计
27,020,888
20.4704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17年6月12日,委托人朱宝岩、蒋敏翔、刘亚芬、尚新超、
岳辉、石国、王尔玺、姜雪梅、孙保建、王锡璞、尚冬梅、朱邦艽(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人尚新春(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权利,下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甲方所持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此项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2、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间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部分股份,甲方持有的剩余目标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乙方行使表决权。若甲方所持目标股份因转增、送红股、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参与增发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若甲方所持剩余股份因转增、送红股、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参与增发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3、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和剩余股份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4、在委托期间内,目标股份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甲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目标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5、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自己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目标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尚新春分别与朱宝岩、蒋敏翔、刘亚芬、尚新超、岳辉、石国、王尔玺、姜雪梅、孙保建、王锡璞、尚冬梅、朱邦艽于 2017年6月12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已生效,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稳定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避免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够提供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尚新春、尚岱华父子。
四、备查文件
1、《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朱宝岩)》;
2、《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蒋敏翔)》;
3、《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刘亚芬)》;
4、《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尚新超)》;
5、《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岳辉)》;
6、《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石国)》;
7、《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王尔玺)》;
8、《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姜雪梅)》;
9、《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孙保建)》;
10、《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王锡璞)》;
11、《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尚冬梅)》;
12、《投票权委托协议(尚新春&朱邦艽)》。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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