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远距离贸易·商业网络:以明清时期北京的歙县会馆为考察线索
02-13 次遇见摘要:“会馆”主要出现在16世纪中期以后的中国大都市与江南地区,以及长江、运河沿线市镇。这一现象与世界和东亚历史上的共振——新航路开辟、美洲发现以及早期全球贸易活动的急速展开密切相关。16世纪30年代日本银的飞跃性增产,与16世纪中后期中南美洲大型银矿波托西(Potosí)等的开发,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核心媒介——白银;而白银兼具中国流通货币特性,引发了中国包括区域内、跨地域、国际贸易在内的商业性革命。以白银为“震源”的全球规模的商业海啸,以及东亚海域贸易的持续高潮,导致东亚地区的长期性社会膨胀。但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形成与社会膨胀、活跃的商业流通相适应的社会环境与社会资本,以保证远距离的人、钱、物、信息等移动的安全,以及质量、效率、交易信用和商业秩序。商人因此开始建立自己的、长期的、远距离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商业习惯与准制度化体系,以确保利益,应对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设立会馆,建立同乡组织,成为具开放性、社会关系可随地缘圈扩展的现实选择,其背景是大量背井离乡的商人、流动人口的存在,以及以地缘商人群体为核心的商业网络的形成。北京的歙县会馆是在基础设施、法律制度、信用、信息传递、安全保障系统不发达的明清时代,民间社会多样性市场秩序化努力的一个象征性存在,是徽州商人北方地区的多功能信息中心、社会关系和商业网络的结合点,一个异地经商者的信用保障据点。它为各种基于个人关系的商业交易,社会关系的交流、扩充、整合,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共同舞台
“会馆”出现在16世纪中期以来的大都市、江南地区,以及长江、运河沿线的市镇。它是全球化早期由白银流动引发的东亚国际贸易海啸背景下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变动之一。北京的歙县会馆是在基础设施、法律制度、信用、信息传递、安全保障系统不发达的明清时代,即缺乏有效保护远距离商业交易的环境下,民间多样性市场秩序化努力的一个侧面。北京的歙县会馆是徽州商人在北方的一个多功能信息中心,是开放的社会关系和商业网络的结合点,也是一个异地经商者的保障中心和信用保证据点。它为各种基于个人关系的商业交易,社会关系的交流、扩充、整合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共同舞台。它的存在,既维护了本地域商人的权益,也降低了交易成本。本文拟通过考察北京的歙县会馆产生、历史变迁、功能、长期存续的内在动力,以及会馆与明清时代远距离交易、商业网络的关系等问题,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商业交易成本与明清时代商业环境的关联性问题,也算是以全球史视野讨论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个尝试。
一 北京的歙县会馆
歙县会馆虽以“歙县”这一行政区域命名,但它与其他各个以行政区域命名的地方会馆一样,与其行政区域——府、州、县的行政机构并无直接的财产所属和管理隶属关系,而是该地区的民间人士自发组织与建设的一种设施。有关北京的歙县会馆,目前还没有一份连续、完整而系统的数据。北京的歙县会馆的主要数据《重续歙县会馆录》,是与会馆管理渊源甚深的徐上墉一家收集整理的。徐上墉在其祖上崇祯十年(1637)、乾隆四十年(1776)分别汇编的会馆数据基础上,于道光十四年(1834)编辑了该书。在传统中国府县层级的在外会馆中,北京的歙县会馆的资料是最为丰富的。
北京的歙县会馆在诸多在外的地方会馆中,不仅起源最早,而且存续时间最长。自16世纪中期设置起,至20世纪50年代初移交给北京市政府,歙县会馆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存续了近四百年。下面,试就歙县会馆的主要问题作一梳理。
第一,歙县会馆的创始时间。相关数据并无确切记载,据《重续歙县会馆录》中收录的郑涛在嘉靖三十九年(1560)所写的“序言”可知,当时在北京的歙县出身者会聚一堂,商议会馆建设、会规、会长、会费等事宜,在外城的菜市中街买地购屋设立了以“崇义馆”为名的歙县会馆。由此可知,至迟在嘉靖三十九年,歙县人已在北京创设了歙县会馆。
第二,歙县会馆创设者的身份。据《重续歙县会馆录》的记录可知,会馆创设参与者共有杨忠等三十二人。他们的生平事迹因缺乏文献记载具体不明,由歙县的地方志对他们并无明确记载与当地文献生成的一般特点,可以推测,他们基本上都是没有科举功名或官衔的在京歙县商人。尽管事后歙县出身的官僚们参与了其事,修改后的会馆规定中也以官僚、士子为主导,对商人身份的会馆设施利用(外城会馆的住宿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中一些条规还具有身份歧视性特征,但会馆的具体事务主要由比较殷实的商人主持、操作。除会馆的主要资产由后述捐官盐商的资助外,会馆资产的扩张也主要得益于北京的歙县茶商、银商等日常性捐款与经营。清嘉庆时期及其后,北京歙县会馆的日常性经费主要来源于远隔一千公里之外的扬州两淮盐商总商江广达等人每年三千银两的固定化捐助。由此可知,北京歙县会馆的产生、运营、存续的真正力量在于本县出身的商人。
第三,会馆的建筑与环境的变化。嘉靖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得到歙县出身的京官、外官在经济上、精神上支持的商人杨忠等人,将原先狭窄的会馆迁移至前门西侧。此会馆在使用过程中历经嘉靖四十四年(1566)、万历十年(1582)、万历三十一年(1603)三次大的修缮,于崇祯十七年(1644)毁于战火。明清政权交替之际,虽有清初歙县出身的张习孔捐赠的新安会馆可资利用,但此馆并非歙县的专用会馆,为徽州六县所共有。这一状况直至乾隆六年(1741),歙县潭渡出身的扬州盐商兼官僚黄履昊将宣武门外大街时价约值十六万两白银的住宅捐为会馆为止,歙县长时间在北京没有独立的会馆建筑。其后,歙县会馆以宣武门外大街的会馆设施为中心,在同乡商人、官僚等的捐助下不断扩大。会馆的土地、建筑至20世纪50年代初被北京市政府接收时,在府州县的会馆中,歙县会馆的财产也属规模最大的(参见图1、图2)。
图1 会馆平面图(《重续歙县会馆录》) 图2 会馆的义庄平面图(《重续歙县会馆录》)第四,会馆的财产与增值过程。尽管清初一百年间歙县在北京没有独立的会馆,但并不意味着会馆组织并不存在。事实上,北京的歙县商人等在迁移会馆的同时,于嘉靖四十一年在永定门外购买土地,作为会馆的附设机构,建立了以墓地和祭祀设施为中心的“义庄”,主要为在北京经商、游历去世后无力远运灵柩回乡者提供墓地以及相关公祭的设施。
在前揭《重续歙县会馆录》编纂之后,尽管在档案数据中偶见歙县会馆以及相关人士的活动踪影,但系统性数据缺乏。不过,从下表仍然可以看出歙县会馆资产的增殖趋势,科举废除和首都南迁之后亦无大的变化。
表1 北京的歙县会馆资产以及增殖过程自杨忠等人于嘉靖三十九年购入外城菜市中街房屋土地做会馆后,主要经在京商人的努力,在数百年间以前门至宣武门以南地区为中心购置了为数不少的房产,因缺清道光十四年(1834)至民国时的记载,其间财产增置、减持与置换、损失等不明,但从1954年歙县会馆与北京市政府交接时的统计可以看出城内会馆资产的增殖与扩大,规模在当时北京的府县级会馆中罕有其匹。另外可以从表1中看出,会馆运营费用的固定来源与临时捐赠的状况。
会馆初设不久,主事杨忠等人在北京外城南郊购入土地,以做同乡尸骨无力还乡者的公共墓地。从嘉靖四十一年的三亩墓地开始逐年扩充,其规模一直呈扩大趋势,至1954年移交给北京市政府时,土地规模已达二百六十余亩,义庄房屋也有二十六间。义庄与墓地的修理维持、管理、祭祀等运营费用,主要源于以商人为主体的同乡官商捐助。北京的歙县会馆经历了明末农民战争以及明清政权交替时的混乱,虽然义庄未受到大的损失,但外城的会馆设施完全丧失。从表1与关联资料来看,包括义庄在内的歙县会馆的建设、扩充、发展的轨迹,与徽州商人的兴起、成长、壮大过程基本同步。嘉靖至万历时期、康熙至嘉庆时期,义庄和会馆的资产有很大的增长;而正是这一时期,尤其清代前期,以徽州盐商为中心的商业活动臻至鼎盛。徽州商人在经济界和政界建立了庞大的人际关系网络,他们在当时的经济与政治格局中构筑了相当牢固的地位,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
二 16世纪与在外会馆的兴起
会馆在中国起源比较早,唐宋时期与工商关联的会馆业已出现在城市中,但因数据缺乏,相关机能以及活动状况不明。城市中出现由地方出资,以行政地域命名的在外会馆可能在明代之后。明清时期,在首都北京以及一些商业性城市,存在不少以行政区域,即以府、州县命名的会馆,如婺源会馆、绍兴会馆,也有一些跨行政区域的地域会馆,如仁钱会馆、徽宁会馆、山陕会馆、湖广会馆等。
北京的外地会馆始于何时?学术界有所谓永乐起源说。现存会馆文献以及明末以来当时人的观察,北京出现外地会馆主要在明代嘉靖中后期,大量出现在隆庆、万历年间。清康熙以后,各地会馆设置愈来愈普遍,所谓“数十年来,各省争建会馆,甚至大县亦建一馆,以至外城房屋地基价值腾贵”。即便经历了明清政权交替时的混乱,各地在京建会馆之势不衰,除一部分会馆重新恢复外,总量上也有增加,部分会馆的规模也得到扩充。
会馆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建筑物。那么,它究竟是一种具有什么意义的设施?
清末中举的程树德称,“京师之有会馆,肇自有明,其始专为便于公交车,而设为士子会试之用,故称会馆。自清季科举停罢,遂专为乡人旅京者杂居之地,其制已稍异于前矣”,强调了北京的福建会馆与科举考试的关联。学术界考察在京、在省城(乡试都会)会馆的功能之际,焦点也集中在政治侧面上,强调北京等的外地会馆为“试馆”、或者“同乡官员俱乐部”。
传统中国城市,特别是首都的外地会馆,具有“试馆”“同乡官员俱乐部”的双重功能与色彩。为科举尤其是贫寒的应试者提供食宿便利,的确是设置在外会馆的一个目的。但单纯将其从“试馆”角度来理解,则无法合理说明歙县会馆设置之初,实与科举考试无关这一事实。很多地方会馆虽然注重科举这一要素,但更强调其作为同乡公益和一个旅居之地聚会场所的意义,暗示它实际是为预期远距离空间移动、商业活动提供方便和集结各种有效社会资源的商人们的技巧性选择。《歙县重续会馆录·万历三十一年重修会馆纪实》称:“歙北辕燕都数千里而遥,冠盖辐辏,舟车络绎,其盛几甲于东南。先是,杨、许、刘、张诸君子洎西园王君金等首经营此馆,其后程君文彬等重为修葺,而许文穆公固尝额其堂‘汇征’。盖诸缙绅先生脱履,而征夫使者之所厨传,其在斯乎?岂其不经而为此不赀之务,毋亦以行李暴露、舍于隶人,而无能视归庐舍也,我阖邑之人岂有赖焉?”现藏于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升文库《宣统己酉修理镇江会馆征信录》也称:“同人以郡馆为同乡应试及需次诸君入京寓居之地,所以洽乡情而谋公益,关系非轻。”光绪时期,何厚源为与科举应试完全无缘的汉口山陕会馆作序时,则没有所谓“试馆”的遮遮掩掩,直接强调远距离商业活动中地缘的共同性与大同乡联谊、团结的必要性。他说:“汉上去秦晋益远,秦晋人于汉上益亲,其会而有馆也宜然”,两地域的商人齐心协力,“丰获者致力,涓注者竭情,周划者效智”。山西、陕西众多专业性商帮长期投资在外会馆,显然不是仅仅为了确保一个“联谊”场地,也是降低交易成本、建立有利自己的自主性市场秩序努力的一种方式。另外,将会馆聚焦为“试馆”,也无法解释科举废除之后会馆扩张的原因。民国16年(1927),任治沅《金陵旌德会馆志·序》明确指出,南京的旌德会馆虽为科举应试者提供了方便,但其建设、营运和经济支撑均为在南京的旌德的普通商人,科举废止后,会馆资产等没有衰减,反而有更大的扩张,“洎科举既罢,馆务宜少衰,而二十年来,产日增,业日扩。……是不能不归功于经董之得人与夫联合之有法也”。由此也可见外地会馆、在京会馆并非科举制度的一个附属设施,也不仅仅为科举考试而存在,而只是在科举时代,因为设置在乡试或会试之地而具有为科举考试相关人士提供服务的功能,其功能被文人学士和官僚们放大了。在会馆建设、维持上,我们当然不能怀疑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中国商人行为的合理性选择。
另外,在研究会馆问题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事实:一是从明初开始,科举考试、人事与任用程序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制度性变化。二是在迁都至北京之前(1441年),南京作为首都有数十年的历史,但首都南京并无外地会馆存在的关联记载。至嘉靖中期,北京作为首都已经百年,平均三年一次的会试也举行了数十次,但是并没有大量外地会馆登场的数据。三是明清时期,中国一千五百个以上的府州县中,包括跨地域会馆在内,北京的外地会馆最多的时期(嘉庆道光年间)为四百余所,并非所有的府州县均在北京有会馆。根据统计资料,在北京设置会馆数量较多的地区为山西、安徽、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四是从众多的北京外地会馆的规则以及实际的捐赠记录中,的确可以看到科举成功——尤其获得京官与外放官职者,按规定向会馆缴纳一定数额的“捐款”。但会馆的建设与长期维持并非依靠科举成功的入仕者。一方面,科举与入仕成功者并不是按地区均衡分配一定名额,某个特定行政区域(府、县)科举成功者与入仕者的数量因时代有很大差别,某一地区进士资格获得者与成为一定级别的官员的人数在历史上充满了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会馆的捐赠并非所谓的会员制,其有关捐赠的规定对相关地区的关联人士也缺乏强制性。事实上,有不少官员根本无视会馆的规定,并不参与其事。综合一些外地会馆的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得以长期延续的各在京或省会城市地方会馆都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人群体在经济上、实际营运中的强力,而且持续的支撑。
既然如此,那么在参加会试者,以及在京、在地方官员等的需求大体没有特殊变化的情况下,为什么地方会馆开始出现在首都迁至北京一百多年后的16世纪中后期?从“试馆”与“同乡官员俱乐部”的角度,如何整合性解释明代中叶以后,很多与科举考试无缘的市镇、特别是江南地区存在着多样性的外地会馆?
就表1整理的歙县会馆资产变化轨迹看,如果从“试馆”和“京官俱乐部”的角度,几乎无法合理理解会馆资产增殖和扩大的过程。仅仅是为了应对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而且为数不多的会试应试者和三年一次的短期应试时期(包含准备),难道需要付出数额不小的初期投资与长期维持成本而扩张会馆吗?而且在科举考试废止半个世纪后,会馆也一直延续下来,如果不是被新政权接收,北京的外地会馆自然不会突然退出历史舞台。
三 远距离贸易与商业环境
在整理了歙县会馆的基本情况与会馆研究的主要切入点以后,我们再来审视为何16世纪中期以后这一时点,京城开始大量出现外地会馆?会馆的实际支撑与主导者——商人长期投资、支持在外会馆的内在动机与动力何在?
在思考外地会馆大量在首都、省会城市、经济发达的市镇出现的社会经济契机、背景以及地方会馆的机能时,我们不能忽略世界史与东亚地域史中的一个“共振”现象:自16世纪初,随着新航路的开辟、美洲大陆的“发现”与西方殖民扩张的兴起,利用海陆通道的早期全球性贸易活动迅速展开,西欧诸国的殖民与商业触角逐渐伸向世界各地。在这场持续、规模宏大而且结构复杂的国际贸易连锁关系中,西欧部分地区以及日本社会中地方大名与武士阶层急需的高质量丝织品、瓷器等的量产基地在中国。为了获取这些商品,包括西方在内的海船满载各地特产与金银开始聚集于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这一状况自16世纪初葡萄牙人控制马六甲海峡地区,尤其是1557 年葡萄牙人获得澳门居留权、1571年西班牙人占领马尼拉,以及明朝政府隆庆年间开放海禁之后,以中国高质量产品为中心的多边贸易在东亚海域更为畅通。除各地特产外,这种国际贸易的核心媒介为贵金属——白银。当时中国国内的经济运行中,白银逐渐成为流通的主力货币。但由于国内银矿产量有限,白银长期短缺,现有的白银作为主要货币无法满足不断膨胀的市场对流通货币的需求。自16世纪30年代起,因从朝鲜半岛引进“灰吹法”新冶炼技术的日本白银产量得到飞跃性增产,而且日本的银矿持续增产延续至17世纪前期。与日本银开始大量增产时期相比,在稍后的16世纪中后期,西班牙人也在中南美洲发现了易于开采的大型银矿波托西(Potosí)。受勘合贸易与明朝海禁政策制约的中国与周边国家贸易,因为银流高额利润的驱动,在东亚海域迅速刮起了国际走私贸易的旋风。16世纪40—60年代,备受“倭寇”狂潮困扰的中国东南沿海在地区与时间段上,正与日本白银大量增产、进入流通领域的时期以及走私贸易的核心地区相吻合。在白银增产的驱动下,中国商民在江南乃至江南以外地区贩运、调集用于交换的各地商品,纷纷卷入声势浩大的国际走私贸易活动中。加上途经太平洋与印度洋两个方向的美洲白银的长时间、大规模、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引发了包括中国的区域内商业、跨地域的长途贩运以及国际贸易在内的一场商业革命。这场由白银这一国际交换媒介和中国国内流通货币为“震源”的全球规模的商业海啸,以及东亚海域内国际贸易的持续高潮,导致了东亚地区的长期性社会膨胀。
尽管明代中期以来的社会膨胀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并非技术上飞跃性突破引导而出的产业革新,而是由于长期的货币(银)供应过剩引起的一系列生产与消费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商业流通的过度发达与过剩的消费现象,包括了不少社会经济泡沫。正是兼具国际通货的白银这一国内流通货币的过量增长(或流通性过量),催生了明代中后期的社会巨大变动,包括拜金主义、奢侈消费、弃农经商的职业转换、世道风俗与道德伦理的巨变,市镇勃兴、城市化兴起诸种现象只是其中的部分表现。时人对这种变化以及变化的时机有比较细致的观察与描述:如弘治年间(1488—1505)的“男耕女织”景象,至正德(1506—1521)末嘉靖(1522—1566)年间,因“出贾既多,田土不重,操资交揵,起落不常”的商业活动引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动与秩序重组,在主要地区特别是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也出现了所谓的“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现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富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而且财富几乎都是通过商业活动获得的。隆庆万历(1567—1620)时期则到了“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程度。但是,为什么16世纪初的男耕女织、乐土重迁的传统农耕社会图景,到了16世纪30年代以后开始出现逐末海内外、金钱至上的巨大社会经济变动?其动力与契机来自何处?这里不否认中国社会内部已经积累了促动社会经济变动的各种要素,但突如其来的商业化趋势并非没有看不见的要素推波助澜。这实际上与当时的中国国内(国际)的商品交换媒介——日本银(16世纪30年代)、美洲银(16世纪60—70年代)的量产和大量流入中国这一过程,亦即不经过政府管控的银(货币)数十年间以持续扩大规模的方式大量供应与流通过剩密切相关。
但另外一个现实状况是,当时并没有形成与社会膨胀、活跃的商业流通相应的社会环境与社会资本。这里所谓的社会资本与环境,主要指与人、物、钱等远途空间移动、商业活动关联的交通运输、信息、安全、住宿等物质方面的设施、技术、条件,以及法律制度的保护、信用等的政策与精神环境的保障,即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性设施与发达的商业流通并不同步,而且还相当滞后。再加上空间广阔的中国各地存在文化、习俗、言语等的地域差异,很多在异地他乡贱买贵卖、与同行竞争、在为当地人的消费提供商品服务中谋利的商人生存环境十分严峻。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他们在当地与地方社会的个人或集团发生较大规模的纠纷、对立时,往往处于事件解决的劣势地位,居于当地社会的边缘。因而可以说,明清时代的远距离空间移动、商业活动的成本与风险都很高,而且,这种环境不是个体商人凭着一己之力所能改善与突破的。
在令人眼花缭乱的诸世象与内在的社会变动中,明朝政府犹如一支疲于应付的救火队,不得不动用国家大量的财力、军力处理北方的游牧民族南下以及东南地区海上武装走私贸易的问题。其后试图通过财政税收结构的调整,改善经济困境的张居正改革也未能在法律、经济制度以及实际的社会资本上,为国内国际贸易以及活跃的流通经济提供具有推动性意义的政策、设施等相关环境。此外,尽管当时中国有一个定型的、相对系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但分区而治的地方行政首脑在处理辖区内刑名钱粮特别是田土债务等民事纠纷问题时,也往往强调打官司的成本过高,常常告诫当事人尽量不要选择诉讼这种手段。与此相比,跨区域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则更为困难。事实上,很多跨行政辖区,尤其缺乏隶属关系的跨省区民事纠纷往往得不到圆满解决。因而可以说,大一统政权下的政治制度和司法体系对国内远距离特别是跨区域、非隶属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与经济活动的被动性保护方面,也受到多种限制,更难期待明清中央政府在积极促进、有效制定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律、经济制度,促进国内、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设施方面上有所作为了。
但是,面对突发性增长起来,而且为获取中国高质量的丝制品、瓷器等商品滚滚而来的白银,一些地区如徽州、山西、陕西、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特别是早已开始从事商业,具有更多外部信息的人们敏锐地抓住了这种商业机会,带动了更多的人转变成商人,开始在本地区与其他地域调集特产,进行物物交换和物银交换。例如,徽州商人利用长江、运河等传统水陆路,将商业触角伸向近距离的江南、江北,而且频繁往来于遥隔数千里的长城内外、成都盆地、福建与两广,甚至甘冒政治风险,跨海直接与日本、东南亚诸国交易。当然,由于前述的原因,如何保证远距离人、物、钱、信息等在空间移动中的安全与质量,确保效率、交易信用与商业秩序,又是当时包括徽州商人在内的中国商人面临的共同课题。
在明代司法行政系统基本无法有效处理远距离移动者民事纠纷、确保商业交易秩序的状态下,商人通过各自的方式,开始建立包括解决各种技术问题在内的、长期的、远距离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商业习惯与准制度化的体系,以确保商业利益,应对商业风险,降低交易成本。16世纪中期以后,在各城市尤其是大都市、江南地区以及长江、运河沿线的市镇登上历史舞台的会馆,正是民间应对当时状况的一种准制度化的行为。频繁地进行远距离空间移动与商业活动的商人,在应对当地实际的或者可预见的与现地各种势力的博弈,以及同区其他商业势力的竞争中,单凭一己之力、一家族之力,几乎无法生存。要在现地立足并谋求发展,整合各种有用资源,团结多种力量,加强相互间的扶助与救济危难,解决共同问题,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需求。而当时的中国社会,能够有效地将不同的人群联结一起的机缘不多。对于在外的商人而言,除了血缘关系、同姓、师友等关系以外,只有地缘关系具有广揽众人的现实性。设立会馆,建立同乡会组织,定期举行宗教仪式,祭祀关帝以及本地名贤,借以强调同乡间的“义”,亦即相互结合、扶助的价值,成为一个具有开放性、社会关系可以随地缘圈扩展的现实选择。在不太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为了更好地立足于经商现地、准确把握经济状况与市场信息,在广域范围内迅速调集商品,有效地在收购与贩卖过程中获利;更好地经营分散在各地以及不同行业的商业,确保在经商现场的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必须在大的空间范围编织畅通的商业网络或者商业活动的相互支持系统,维护其效率与正常运转。为此目的,商人们就必须在异地他乡设置机能多样的经济信息据点。16世纪中期以后,在首都等大城市开始出现的各地方会馆,其形成的契机主要在于由国际贸易中源源不绝地流进中国的“银流”导引出的国内活跃的远距离商业活动,大量背井离乡的商人、各种流动人口的存在以及以地缘商人群体为核心的商业网络的逐渐形成。
会馆正是商人们建立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整合各种有用社会资源的有效工具,对商人而言,同乡会馆是他们各自商业活动的一个必要而现实的据点和信息中心,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并非仅限于眼前的经济利益,其建设、扩大与维持本身主要是一种支出行为。尽管创办的商人可能会用市场规则去管理会馆事务,但会馆的建设、扩张与维持看上去并不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行为,甚至会馆的存在、维持也没有完全纳入现代会计学意义上成本核算与经营体系中。这也是讨论会馆问题时容易看到类似“同乡试馆”“同乡官僚俱乐部”等假面的理由。因为当时最有用的社会资源为政治权力,通过会馆,对已经进入政治权力系统以及即将进入这一系统的“优质潜力股”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获取与政治权力“联姻”的机会,实际上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们的集体投资行为,可以为在异地他乡的商业活动中规避商业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带来现实而长远的保护,至少热心经营会馆的商人们作如此预期。因此,人们应从更为广阔的社会环境中来理解散布于北京城以及其他城市中的众多地方会馆复合而复杂的登场契机与社会功能。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在对跨国家、缺乏统一的法律系统确保契约与交易的正常问题进行研究时,以中世纪伊斯兰商人在地中海沿岸商业活动中的代理人为例,运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和博弈论的方法,指出“马格利布”(Maghribi——指由巴格达移居北非,被伊斯兰教同化了的犹太人子孙=商人)共同采取的所谓“多角惩罚战略”,以保证跨国际交易中远离商人监视之目的代理人在交易中的诚信,从而降低或维持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而其中代理人诚信状况的信息共享、对缺乏诚信代理人不雇佣的共同行动即多角惩罚是“马格利布”行动的关键。观察徽州商人长期的商业活动,其足迹遍及中国的东西南北和东亚、东南亚诸地域,但在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以及信用、信息传递、安全保障、经济活动中的社会保障系统尚不发达的明清时代,远距离的行商、远隔地域的坐贾以及国际贸易的商业风险巨大,经济活动缺乏有效保护,商业中的意外事故等等缺乏救济等,商人们对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风险,只能自身寻找对策。尽管他们在小范围建立了包括送信、送(汇)款、送物系统,也在内河船运业方面尝试共同出资设置沉船保险基金以保障船主、货主的损失等等,但最终未能形成比较稳定、而且广泛实施的经济制度。同乡会馆尽管并非专业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对当时的商人和远距离移动者而言,在遇到投宿无路、病魔缠身、官司拖累、告贷无门、客死他乡等多种不测时,却是绝处逢生、转危为安的一个有效或者说最后的保障。因而,北京的歙县会馆不仅仅是北京的一个同乡聚会场所,也是徽州商人在北方的一个多功能信息中心,一个开放的社会关系、商业网络的结合点,一个异地经商者的避难所和广域商业网络中的信用保证据点。在近代各种专业性、细分化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形成之前,尽管十分笼统、相关界限不明,但可以说,功能众多的异地会馆仍然是一个非常具有包容性的广义地域保障中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本地域商人的权益,降低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在北京以及全国众多城市设立不同行政区域的同乡会馆,如各县会馆、新安徽州会馆、徽宁会馆等,正是徽州商人们把各种依存于个人关系的商业交易、各种社会关系的小网络整合,并将其作为准制度化的舞台与依托。换言之,会馆实际上为基于个人关系的各种商业交易、社会关系的交流、扩充、整合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共同舞台。徽州商人们面对会馆的所作所为,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从事国际贸易的“马格利布”一样,也是在缺乏有效保护远距离商业交易环境下,民间自身做出的多样性市场秩序化努力的一个侧面。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