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治国”还是“书吏治国”?——清嘉庆朝王丽南私雕官印案研究
02-13 次遇见摘要:公章印信是象征政府权力的主要凭证,私雕官印是对公权力和文书治国的公然挑战。清朝的私雕官印案件屡见不鲜,已成为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失控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清代的私雕官印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牵涉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的,当数嘉庆十一年(1806)案发的直隶司书王丽南私雕假印案。为了清查屡禁不止的地丁钱粮亏空,直隶地方当局将各州县钱粮文书封存核对,结果发现,有假印及贴改等弊端。嘉庆帝特派钦差前往办案,经过逐一核对,发现共有二十四州县涉案,涉及侵盗银三十一万余两;而且,自嘉庆元年(1796)至十一年止,直隶每年钱粮征收均有虚收、虚抵、重领、冒支等弊端。王丽南私雕官印案案情并不复杂,即以王丽南为代表的管库书吏,利用制度漏洞,私刻恒裕库和布政使司官印,或是独占,或是与地方官勾结分肥,将公款变成私款。他们作弊的手法主要包括:以小数改为大数,以一两顶替一万两,二两顶替二万两;重复支抵,利用清代财政收支的复杂规章做手脚;私雕公章做假公文, 甚至直接销毁文卷。王丽南案件的发生,显示出嘉道时期吏治的整体败坏。为严肃法纪,清廷对涉案的官员和书吏均从重从严惩处。十人被立即正法,多人被判秋后处决或斩监候。清廷还下令,省城保定所有衙门的书吏到场观看行刑场面,以示警诫。虽然处罚严厉,但最终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嘉道时期的私雕官印案仍层出不穷,愈演愈烈。背后原因在于,在清代,行政权力有赖于以文书为凭证,文书有赖于书吏发挥作用,而书吏又有赖于行政权力背书。权力治国是根本,文书代表的国家行政力量,与书吏的上下其手有机结合,共同组成了整个中国古代行政体制运行的基本逻辑,不妨将其称之为“中央依托文书与书吏,共同治理国家”。王丽南私雕官印案还显示出中国历史上经济统计数据的复杂性,须以一分为二的态度进行正确剖析,才能接近真实。
近年来,随着学术研究的逐步推进,关于传统国家治理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明清时期,中央集权与垂直管理体系日益加强是明显的趋势,包括官方与民间在内的各式文书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成为政令上传下达与规章落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熟读四书五经而入仕的官员与专业化职能部门之间的鸿沟也日益加深,官员们只能更多地倚重名声绝非良好的书吏,由这些数量众多的吏员们直接负责钱粮征收、法律判决和机构运行。由此,也引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这一时期的国家治理,究竟是由谁在主导进行?是应该称为“文书治国”还是“书吏治国”?
公章印信是象征政府权力的主要凭证,私雕官印是对公权力和文书治国的公然挑战,被历届政府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相关涉案人员必定受到严厉惩处。然而,清朝的私雕官印案件屡见不鲜,成为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失控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清代的私雕官印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牵涉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的,当数嘉庆十一年(1806)案发的直隶司书王丽南私雕官印案。本文拟以此案件为例,对清代国家治理模式的侧面做一分析,以求正于方家。
一
乾隆朝后期,地方钱粮亏空已经成为顽疾,朝廷进行过多次的清查、整顿,但总体情况并不乐观。乾隆中叶以后,各省积欠异常严重,乾隆六十年(1795)曾普免天下积欠,但无济于事,至嘉庆三、四年为止,新积欠又不下二千万两。鉴于积欠过于严重,已经威胁到财政体系的稳定,清廷不得不多次下令严催,然并未取得良好效果。
嘉庆亲政后,最初是改变其父亲普天同查的办法,缩小范围,只针对近京地区的直隶和山东,而且主张通过密办方式,“徐徐办理”,态度非常温和。嘉庆四年(1799)六月,直隶总督胡季堂奏请严追直隶亏空各员,主张将有关人员拘至省城勒补,结果嘉庆帝批示:“封建大吏当以吏治民生为重,而财赋次之,胡季堂何不知大体如此!”直隶钱粮亏空已悬宕三十余年,“即须次第清厘,何必亟亟?”强调不必大动干戈,以免造成事端。不久,嘉庆帝又密谕胡季堂:“仓库必须弥补,然须行之以渐。为大吏者正己率属,大法小廉,徐徐化导,革除陋规,自必渐次清厘。”换言之,嘉庆帝最初对直隶的亏空采取了不可不问、不可深问、不可不办、不可深办的方针,这也为私雕官印案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延至嘉庆十年(1805),在总督离任交代时,直隶当局发现本省有节年未归银两二百余万,其中“欠在州县者即有一百五十余万”。考虑到事态有些严重,嘉庆帝不得不表示,直隶省各项钱粮,一直“挪移垫借,朦混影射,轇轕纠缠,以致应解之项任意宕延”。直隶之所以屡次查而不清,总因总督颜检“平素意存见好于地方事务,未免涉于粉饰,而属员等揣摩迎合,往往习为谀词,以致诸事不能核实”。考虑到清查一次,亏空数据即增长一次,以后的清查仍然会是查而不清,嘉庆帝特意发布上谕称,直隶“借词清查,希图以一篇空账,仍如前两次之分别咨追虚悬了事”,似此年复一年,任意亏短,叠次增多,“必致将库项尽归无着而后已”。可见,他对弥补亏空已经丧失信心,态度也逐渐变得严厉起来。
嘉庆十年十一月,署直隶总督裘行简和布政使庆格奏请,打算对直隶藩库借垫未归各款详细核对,以便彻底清厘。由于工作量大,延至次年春,裘行简与庆格奏报工作进展时,表示两人“日日讲究,必须款归实在,未便循照向规出结了事,致负圣恩”,但“无如历年出入银款,辗转挪垫,轇轕不清”。尤其可恨的是,“司书狡黠,左右支吾”,加大了清查难度。经过数月的努力,他们“调齐历任奏销交代档册,司库收放底簿各属解银案据,昼夜稽核,查出历年地粮耗羡以及杂税银两,均有虚收之款”。
为查得实情,庆格亲书密札,要求各州县接到来信后,立即封存所有文书,“带到省城逐加核对”。经过核对,发现“竟有假印及贴改诸弊,不胜骇异”。他当即传讯承办司书,以便逐一查证。不料听到风声后的“舞弊之陶源即陶含辉”,“畏罪潜逃”。陶含辉的出逃,显示出冰山一角。得到消息后,庆格立即赶赴裘行简所在的工地,当面将相关情况汇报总督。两人决定立即抓捕相关人员,并全国通缉陶含辉。随即,藩库司书王丽南、包遇亨、陈均亮等人被抓,“隔别研讯”。最初这些涉案人员“各知罪重,百计狡展,总欲诿卸”,将所有罪名都推卸到在逃司书陶含辉身上。费淳等人一一核查,逐案“指明某案系司书某人承办,俾其无可推诿”。至此,王丽南等人才纷纷招认。
经审讯得知,各州县向省城押解钱粮,按例或是由解役书吏自行到库交纳;或是由书吏交给银匠,由银匠倾熔足色后代为交纳,然后银匠拿批收文书转交,解书拿文书回州县复命。王丽南他们采取的手法是:“有酌解钱粮数两,俟获有库收,该犯等将小数贴改大数者;有将领款抵解钱粮,又复朦混给发者;有俟银两解到,串同银匠给与假印批收者”。十余年来,受到蒙骗的州县包括定州、蔚州等十余州县,涉及地粮正耗杂税等银二十八万余两。在获取直隶布政使司假印和恒裕库假印后,庆格让当初雕刻假印的薛蓝玉、王森两人当堂再雕,结果完全相符。庆格遂向朝廷奏报了这一“实出情理之外”的案件。
署直隶总督裘行简奏折与庆格奏报的内容差别不大。他也指出,本年正月间自己与庆格逐一清查账簿,“内悬欠无着之项为数甚多”,虽经庆格严切查催,“而司中书吏总系朦混具禀,未能逐款登答”。他们心疑有弊,遂留意查看。此后果然由庆格查出,各州县批解银两,“竟有司书勾通舞弊、实款虚收之事”。经过顺藤摸瓜,提讯解银丁书,查验收单,发现“印篆可疑”。此后查出司书作弊亏短正耗银之事,“俱系司书银匠与解银丁书,朋分侵用”。裘行简表示,直隶藩库淆杂不清,年久悬欠无着之款,司书从中弊混,“诚所不免”,但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竟然查出书吏假印虚收,分赃地丁钱粮之事,“实为从来仅见之事”,“实堪骇异”。虽然丁书供称,各州县实不知情,“但于应解钱粮何至毫无查考,一任解丁勾通舞弊,难保无知情短解情事”,因而会严查到底。
收到奏报的嘉庆帝自然更是大为惊讶,他甚至怀疑直隶当局的办事能力。他在庆格和裘行简的奏折上同时朱批“另有旨”,又特派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费淳和觉罗长麟作为办案钦差,前往保定办案。十一年(1806)八月二十五日,吏部尚书费淳与觉罗长麟受命前往保定。二十七日,钦差大臣抵达保定,调取直隶藩库历年的收支账册、司署房科各档案卷宗,逐一核对。经查,自嘉庆元年(1796)至十一年止,直隶每年地丁耗羡杂款各项“俱有虚收、虚抵、重领、冒支等弊”,其中二十四州县共侵盗银310669两,内含各州县实完银12214两,未完银298455两。嘉庆皇帝在此朱批:“实属我朝未有之案,殊深惭恨!”
二
经过多次审讯和奏报,案件的真相逐步明朗:司书陈均亮起意虚收钱粮,后由司书王丽南请人私雕库官假印,由司书薛蓝玉私雕布政司假印。有了公章后,这些司书遂串通起来作弊。通过核查账簿可知,二十四州县共侵盗银310669两,其中以小改大侵银100803两,假印库收批回侵银103354两,真印虚抵银106512两。
他们作弊的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以小数改为大数。比如,州县实解银一两,该司书先将解银一两据实办稿,交付藩库。等到藩库用印发出收据,该司书即将库收银一两字样,“粘贴挖补,改作收银一万两及数千两不等”。以一两顶替一万两,二两顶替二万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王丽南他们“与州县讲明,每虚收重抵冒支银一万两,给与司书及说事人使费二三千两不等”,各州县遂可以每银一万两省掉六七千两不等,“此系司书勾通州县,彼此分肥之弊也”。嘉庆元年,蔚州知州张麟书因奏销紧迫,托嘱长随赖锦堂,与司书王丽南、陈均亮等人商议。陈均亮起意,以小数改为大数,令张麟书解银一两抵一万两,但要从中收取“使费”四千两。此事得到张麟书的同意,于是蔚州先后两次实解银2两,改为收银25000两,承担使费8000两,司书陈均亮、王丽南、陶含辉、长随赖锦堂等人分用。尝到甜头的张麟书又于定州任内,先后实解地粮银5两,诳出库收银57550两凭条,承担使费22800两,司书陈均亮、王丽南、长随赖锦堂等人分用。也有州县并不知司书串通银号私自分赃的事,“匿批不投,给与假印库收执照”,州县领回假执照销账。如此做法,不禁令嘉庆皇帝朱批“奇闻!”
二是利用清代财政收支的复杂规章做手脚。按照清制,州县地丁钱粮收入的大部分都须解交中央,地方存留有限,因而,州县经常要从省城藩库支领银数。因为支领银数往往少于应解交的银数,王丽南等人就首先以应领银数据实办稿,写明要从中扣抵应解之银,从而留下仍应解交藩库的另一部分银数。间隔一段时间后,仍然以前项已领之银,重复扣抵应解之银。也就是说,一份应从藩库支领的银数,会被重复支领抵扣两次。比如,张麟书在大名县任内,冒领赈银17494两,王丽南从中收取使费7000两;磁州知县陈锡珏应解银8387两,用领过的赈银作为未解银抵给,支付王丽南等人使费2400两。有的时候,王丽南等司书还会为并无应领之项的州县,捏造应领之款,冒抵冒支。总之,“阅时久远,司书并不勾通州县,重复冒领侵用,此系司书全数侵吞,州县并无沾润,委不知情之弊也”。如果碰上藩司驳查,“该司书等即捏禀匿卷,巧计弥缝,迄未破案”。
三是直接私雕公章做假公文。嘉庆七年(1802),清廷对官员离任交待的规定变得严格和规范起来,导致“后任州县查出前任州县所领库收,率多挖补,不肯接收交代”。王丽南担心东窗事发,“恐弊不能行,随起意私雕库官假印,当觅教读副榜王森代刻”。王森是高阳县副榜,在王丽南家任私塾先生。经过劝说,王森雕刻了一份恒裕库的库印,供王丽南等人使用。嘉庆十年,裘行简出任直隶总督,令各州县批解银两,不用库印而专用布政使司印,“所有假印库收即归无用,而挖补之弊又不能再行”。薛蓝玉又私自雕刻布政使司印,继续行骗。更有甚者,在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他们甚至直接销毁文卷。戴书培曾借领司库银1600余两,为免还遂串通王丽南,结果王丽南“将借领案卷销毁”,嘉庆帝不禁朱批“令人发指”。应该说,在十余年的时间里,这样的作弊手法并不是没有暴露的可能,只是“因司库款项繁杂,久未彻底清查,以故历年来未经败露”。
根据相关史料,可以汇总出牵涉官员的名单及其银两数(见表1、表2):
以上各项,均系地方官知情,且主动指使此事。
以上各款,是由解书私自勾结王丽南等人侵吞,或者由王丽南等人侵吞,地方官员并不知情,“并无商同贿嘱”。
涉案的重头是各级司书,既有省城司书,也有各州县书吏。据事后统计,司书王丽南涉及虚收银317887两,赵端儒涉及177809两,陶含辉涉及115259两,包遇亨涉及106072两,陈均亮涉及98704两,朱凤涉及86770两,沈秀廷涉及59050两,薛蓝玉涉及16271两,王步瀛涉及20500两,周启仁涉及5000两,张泳祺涉及17108两,李时旺涉及33417两,韩锦堂涉及6395两,康建明涉及5759两,郭汉章涉及9208两,长随赖锦堂涉及83050两,陶燧堂涉及46247两,王九峰涉及29875两,章秉常、周景白各涉及25447两,彭康庵涉及20284两,王昌言、谢东涯、卢涵各涉及10889两,沈礼墀涉及8436两,周昌言涉及5000两,俞用甫涉及1660两。此外还有王林得酬谢赃银280两,霍梅事后分赃银120两,胡得玉事后分赃250两,金国泰、章补堂均事后分赃100两。涉案人数与金额都触目惊心。
三
嘉庆十一年的直隶王丽南案,共有二十四州县受牵连,涉案金额白银310669两,性质显然非常恶劣。嘉庆皇帝严厉斥责直隶各级官员:“该省官吏、幕友、长随人等,敢于勾通一气,将国家正帑任意侵吞,明目张胆,毫无忌惮,历任总督、藩司懵然不知,竟同木偶,所司何事?为从来未有之案,朕不得不从严加重办理。毫无良心之历任庸碌无能督藩,实堪痛恨,而朕不知人之咎,惟自怨耳。”对于相关涉案人员,嘉庆帝亦给予明确指示:“此案关系重大,务须缕晰详明,鞫讯得实,不可稍涉颟顸。”因为钦差大臣费淳和颜检是姻亲关系,他还特意告诫费淳:“慎勿因颜检久在直隶督藩之任,或有关碍处分,心存瞻顾也。”
根据费淳等人奏报可知,对本次涉案的官员处罚均从重从严。考虑到有州县主动合伙行骗,涉案官员有知州张麟书、王盛清、陈锡珏,知县徐承勋、陈孚、萧泗水、范谷贻、魏廷鉴、邹试、丁履端、任铭献等十一人,“均系与司书勾通舞弊之员”。在这些人当中,除张麟书、邹试、丁履端三人病故外,其余各员均被押送省城,“按名传讯,始俱畏罪支吾,及与各司书当面质审,该员等俯首无词,各认通同舞弊属实”。因这些官员知法犯法,须加等从严究办,所以将他们先行革职,已故官员亦“行文各原籍,将家产资财严密查抄,仍向各犯属追赃归款”。同时,因为案件所涉均系正项钱粮,“胆敢勾串侵欺,虚收虚解,舞弊藐法,莫此为甚,实为从来未有之案”,自未便照现行条例,致滋轻纵,故而“应遵旨加等办理,以肃纪纲而惩奸蠧”。王盛清、萧泗水、陈孚、任铭献虚收虚抵,数量在二万两以上,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即行正法。范谷贻虚解虚抵在一万两以上,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监候,入于本年秋审情实办理。陈锡珏、徐承勋、马河、戴书培虚解虚抵在一万两以下,应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马河、戴书培虽已照数完赃,仍应不准减等。
书吏也是从重从严惩处。《大清律例》规定:“起意伪造假印,除自行雕刻者仍照律拟斩监候外,其有他人代为雕刻、审系同谋分赃者,将起意之人与雕刻之人并拟斩监候,为从者减等拟流。”王丽南、薛蓝玉侵盗钱粮,私雕印信,均系重案,除侵盗本例罪止斩候不议外,仍照伪造印信、冒支钱粮斩立决例拟斩。涉案的州县司书、解书,“有主守之责,应以虚收银两数目科断”;幕友长随无主守之责,“应以虚解虚抵数目,照常人侵盗为从科断;事后知情分赃各犯,应以所得赃数照为从科断”。陈均亮、包遇亨等人虚收虚抵在二万两以上,均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即行正法。银匠张泳祺虚收在一万两以上,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监候,入于本年秋审情实办理。解书郭汉章等人虚解在一万两以下,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斩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王森以副榜教读得受司书酬谢,代为私雕假印,照私雕假印为从绞监候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入本年秋审情实。幕友陶燧堂、长随赖锦堂等人,听从州县司书主使说和分肥,照各首犯虚抵虚收银数,以常人盗仓库钱粮为从论,因各犯等办过虚解虚抵银自八万余两至一千余两不等,照匪徒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上为从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充当苦差,或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均照例刺字。发配之前,仍将各犯先在省城枷号三个月,期满后交陕甘总督发遣。银匠霍梅事后分赃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嘉庆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王盛清、萧泗水、陈孚、任铭献、王丽南、薛蓝玉、陈均亮、包遇享、朱凤、沈秀均行处斩,由藩司庆格、臬司杨志信监视行刑。由于王丽南等六人“前次审讯时,如有未经刑夹者,着先于市曹刑夹一次再予正法”,以示严惩。同时,清廷还要求省城保定的所有衙门书吏到场观看,“俾知炯戒”。
至于各犯应追虚抵虚解银两,除于各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入官外,清廷还下令由总督、历任藩司、道府,各按其在任时间多寡勒限追还。同时还对由赃银而获利的人员进行株连处罚。以张麟书为例,据署总督裘行简查称,张麟书长子张惪捐纳知县,次子张慧捐纳县丞;王盛清长子王衔捐纳知县,次子王淦捐纳按察司经历职衔,均与赃银有关,故须一体斥革,又因其父虚抵银在二万两以上,情罪重大,故“将各犯之子发往伊犁充当苦差”。
没有涉案但涉及失察下属的官员也受到追查。嘉庆帝指出,此案司书起意舞弊,“其咎以藩司为重”,而历任藩司内,瞻柱失察侵亏银至十八万余两,又当以瞻柱为重,“现在伊已病故,幸免严科,其兄敦柱亦不应玷列两司”,须于丁艰回旗后,以六部郎中降补。所有瞻柱名下应赔银两,均应由敦柱“指缴归款”。又查嘉庆十年大计,深泽县知县萧泗水以“老成诚朴,办事结实,何荐卓异”,系明显失察,“从前妄填事实,列入保荐之该官上司,亦例有处分,应一并移咨该督查取职名送部查议”,所有各任布政使、清河道、大名道等官均行查。另外,失察解书舞弊,各州县应解银两俱系实解实抵,书役解银至省,与银号司书串通舞弊分赃,“该县等距省窎远,耳目难周,无从觉察”,自可与讯不知情州县一样,免予议处。但各州县滥委解书,以致串通分赃,“究难辞咎”,所以仍将失察州县舞弊之布政使司、道府官员送部议处。
此后经过各方努力,浙江、山东将潜逃之陶含辉、王九峰、王昌言先后抓获,押解到保定,署长垣县知县张裕泰也拿获犯人谢东涯来省,由秦承恩与藩司庆格、臬司杨志信提审。按原审规则,陶含辉依例拟斩,即行正法;王九峰、王昌言、谢东涯则改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充当苦差,照例刺字;仍先在省城枷号三个月,期满押解陕甘总督,再行发配。
四
私雕官印是清廷行政管理体系失控的重要表现形式。王丽南案件的发生,显示出这一时期吏治的整体败坏。王丽南案发之后,清廷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或斩或杖,或罢官或追赔,皆以最严厉的标准处置,但最终的效果又如何呢?通过检索《清仁宗实录》《清宣宗实录》可以发现,在嘉道统治时期的五十五年里,清廷共发生私雕官印案件十八起,其中十五起发生于王丽南私雕官印之后,且案发地点极为多样,既包括京师和直隶,也涉及山东、河南、湖北、云贵、四川、蒙古、安徽、广西和江苏;既包括套取钱粮的经济案件,也包括伪造圣旨、伤兵回籍、乡试作弊、勒索陷害、起意谋反等政治案件。王丽南案发不到三年,近在咫尺的京城又发生了书吏王书常等人十四次冒领户部和内务府银库案,涉案金额高达七万余两。可见,严厉惩处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书吏是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群体。在人治社会,法律条文的执行最终要靠人来完成。书吏长期把持某项事务,对“专业知识”密不外传,常此以往,形成了某种宗亲、乡族垄断。《道光朝实录》记载:“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 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 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踞把持, 已可概见。”清人朱克敬在《瞑庵杂识》中讲述,在京中某部任胥吏者曾在酒肆向人夸耀:“凡属事者如客,部署如车,我辈如御,堂司官如骡,鞭之左右而已。”把长官当成骡马,自视为驱赶骡马之人,相信并非一时酒后失言。这些人“位卑而言高,禄薄而谋大”,不仅掌握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节,而且他们久居权力的要冲,对各种事务拥有广泛的发言权,可以影响甚至左右上级的决策。很多情况下,离开书吏,各级政府的信息和政令都无法通畅地上传下达,机构也无法正常运转。晚清著名官员郭嵩焘甚至说:“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正因为如此,才有学者表示:“更多的时候是幕友控制官员,而非官员控制幕友”。
王丽南私雕官印案案情并不复杂,就是以王丽南为代表的管库书吏,利用制度漏洞,私刻恒裕库和布政使司官印,或是独占,或是与地方官勾结分肥,将公款变成私款。通过此案可以发现,向来规定极为严格的赋税交纳,在他们手中却能上下其手,几乎视监督为无物,其胆大妄为也远超常人估计。从这个角度来看,“书吏治国”比“文书治国”更为实际。当然,貌似强大的书吏在更为强大的国家行政力量面前,仍然微不足道。通过庙堂之上的一纸谕令,就能把整个贪污网络全盘革除干净。由此看来,行政权力有赖于以文书为凭证,文书有赖于书吏发挥作用,而书吏又有赖于行政权力背书。权力治国是根本,文书代表的国家行政力量,与书吏的上下其手有机结合,才共同组成了整个行政体制运行的基本逻辑。有鉴于此,不妨称之为“中央依托文书与书吏,共同治理国家”。
王丽南私雕官印案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历史上经济史统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根据事后的情况来看,直隶当局十余年来多次向朝廷奏报的数据,显然出现了严重的不实不确。如果依赖于他们奏报的数据,朝廷几乎是不可能掌握直隶真实情况的。直隶如此,其他省份自然也不会例外。后世学者的学术研究,不可能在这些虚假数据的基础上形成对中国历史的正确理解。但另一方面,王丽南私雕官印案事后的侦办工作又说明,中国历史上的很多统计数据,其真实性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恢复、有些也是可以相信的。由此看来,一分为二才是正确对待中国历史上复杂经济史数据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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